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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責任

鎖定
過失責任是“嚴格責任”或 “絕對責任”的對稱,責任保險所承保的法律責任之一。凡被保險人由於過失或疏忽或違背社會公共生活準則,造成的他人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都構成法律上的 “侵權行為”,由此產生的依法應對受害人所負的經濟賠償責任即過失責任。例如違章駕駛汽車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駕駛者的行為即構成“過失責任”,應承擔法律賠償責任。 [1] 
中文名
過失責任
對    稱
絕對責任
性    質
侵權行為
拼    音
guò shī zé rèn

過失責任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保險車輛一方無過失時,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10%的經濟賠償外,對於10%以上的經濟賠償部分,在事故責任認定前已由被保險人墊付的醫藥費用、搶救費用及喪葬費用,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人民法院裁定由被保險人承擔時,保險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標準按本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在保險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過失責任賠償限額

投保人在投保時與保險人按第三者責任險規定的賠償限額檔次協商確定。

過失責任賠償處理

(一)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二)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與免賠額之和,最高不超過本保險的賠償限額。
參考資料
  • 1.    李偉民.金融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