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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推定原則

鎖定
過錯推定原則,也叫過失推定,在侵權行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訴訟中,能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麼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致物損失的行為中有過錯,併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中文名
過錯推定原則
別    名
過失推定
適用規則
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等
所屬分類
侵權行為法

過錯推定原則簡介

過錯推定原則不是由受害人舉證證明,而是從損害事實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並據此確定加害人侵權責任歸責原則
被害人不必舉證對方的主觀過錯,而是直接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及它與違法行為的因果關係中,推定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如果行為人認為自己在主觀上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成立則推翻過錯推定,否認侵權責任。反之則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從另一角度説,過錯推定案件中的損害事實已經表明了行為人違反了法律對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是對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無需再加以證明。

過錯推定原則產生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產生,早在古羅馬法的法諺“對偶然事件誰也不負責任”、“偶然事件應落在被擊中者的身上”當中,就已經包含着客觀存在的萌芽。
作為比較明確、穩定的民事法律制度,《法國民法典》第1384條規定:“任何人不僅對其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而且對應由其負責的他人的行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損害,均應負賠償的責任。”20世紀初期,過錯推定原則有了新的發展。《法國民法典》1922年11月7日補充規定:“但不問以何種名義持有不動產或動產的全部或部分者,如火災在上述財產中首先引起時,該持有人對第三人就該火災所引起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如能證明火災非由其過失或由應由其負責的人的過失而引起者,不在此限。”同一時期,英國的判例法也已經形成了比較系統的過錯推定製度。《蘇俄民法典》(1922年)第403條規定:“對於他人之人身或財產致以損害者,應負賠償損害之義務。如能證明其系不能防止,或由於授權行為,或損害之發生系由受害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免除其義務。”這一規定,確立了蘇俄侵權行為法的過錯推定原則。
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意義,在於使受害人處於較為有利的地位,切實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加重加害人的責任,有效地制裁違法行為,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從損害事實中推定行為人有過錯,那麼就使受害人免除了舉證責任而處於有利的地位,則行為人則因擔負舉證責任而加重了責任,因而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

過錯推定原則適用範圍

過錯推定原則適用規則

1、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建築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2、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責任。在共同危險行為人致人損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誰是加害人,不能證明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為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必須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從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中推定共同危險行為人的共同過失
3、僱員、國家公務人員職務行為致人損害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應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被告舉證責任倒置,由僱主或法人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舉證不能或證明不足的,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僱主或法人主觀上有選任不當,疏於監督管理的過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過錯推定原則適用情況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侵害時,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38條)
2、下列情況下,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58條)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3、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75條)
4、動物園的過錯推定責任(81條)
5、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85條)
6、堆放物侵權(88條)
7、林木折斷侵權(90條)
8、窨井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91條)

過錯推定原則概念區分

無過錯原則就是,不要求你有過錯,法律就規定了你在某種情形下,應當負責任的歸責原則。
過錯推定原則就是,按照基礎事實,推定你有過錯。過錯推定是過錯責任的適用方式。對過錯的證明採用舉證責任倒置,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不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