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職務行為

鎖定
職務行為通常是指工作人員行使職務的行為,是履行職責的活動,與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相對應。
中文名
職務行為
外文名
Job behavior
特    點
職權性、時空性、身份性
人    羣
公民
地    點
中國
行為特點
一是職權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責權限實施的行為履行職務行為。
二是時空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時間、地域範圍內實施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職務行為。比如某市的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糾正另一城市公務員管理中的錯誤。
三是身份性。即在通常情況下,凡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名義實施的行為都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如公務員人員着裝、佩戴標誌、出示證件、宣佈代表機關實施的行為一般都以職務行為論。
四是目的標準。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維護公共利益而為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是職務行為。
應當明確,上述説的職務行為,和國家賠償法上所説的“行使職權”的活動既有共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就是國家賠償而言,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行為,必須是職務行為違法,並且這種違法的職務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兩者之間有必然的因果聯繫。如果一個合法的職務行為,對當事人的權益造成損害,這時構成的不是國家賠償,而是補償。如國家為了公共利益,依法對公民個人和企業的財產進行徵收、徵用,這時造成的損失不是賠償,而是補償。這理講的“合法行為”,是一種合法的行為,即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如果是一種違法的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