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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

鎖定
傷、殘鑑定是指傷後傷殘程度鑑定。傷、殘鑑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鑑定。
傷殘鑑定與刑事案件中的傷情鑑定在諸多方面存在顯著不同。
中文名
傷殘鑑定
外文名
Disabled appraisal
隸    屬
法律、醫療
委託機構
交警隊、派出所、法院等
含    義
指傷殘程度鑑定
定刑依據
民商法

傷殘鑑定定義

傷、殘鑑定是指傷後傷殘程度鑑定。傷、殘鑑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鑑定。
傷殘鑑定與刑事案件中的傷情鑑定在諸多方面存在顯著不同。

傷殘鑑定鑑定標準

傷殘鑑定標準是由國家統一規定一個標準,再由地方按標準去實施,以維護傷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傷殘還分有多種類型,各種傷殘要對照施行。
1.《人體輕微傷的鑑定標準》(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鑑定標準》(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
5.《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年7月31日衞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 GB/T 15499-1995)
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
9.《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司法部發布,2014年1月1日實施);
10.《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鑑定標準);
11.《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衞生部解放軍總後勤部發佈);
12.《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佈)。 [1] 

傷殘鑑定傷殘等級

中國的傷殘鑑定並無統一的鑑定標準。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鑑定標準。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其等級劃分依據是:
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識消失;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牀;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b.僅限於牀上或椅上的活動;c.不能工作;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b.僅限於室內的活動;c.明顯職業受限;d.社會交往困難。
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b.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c.職業種類受限;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b.僅限於就近的活動;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d. 社會交往貧乏。
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b.各種活動降低; c.不能勝任原工作;d.社會交往狹窄。
7、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c.不能從事複雜工作;d.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b.遠距離活動受限;c.能從事複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d.社會交往受約束。
9、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c.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傷殘鑑定賠償標準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十級傷殘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傷殘鑑定殘疾分類

根據1995年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並下發執行的《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的規定,將殘疾分為六類: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智力殘疾、肢體殘疾、精神殘疾。

傷殘鑑定(一)視力殘疾

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他療法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時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成共他活動。

傷殘鑑定(二)聽力殘疾

是指出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經治療1年以上不愈者)。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促辨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説交往。

傷殘鑑定(三)言語殘疾

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1年以上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文往活動。言語殘次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流兩類。

傷殘鑑定(四)智力殘疾

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出適應性障礙。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智力發育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損害或老年期的智力衰退導致的痴呆。

傷殘鑑定(五)肢體殘疾

是指肢體殘缺、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傷殘鑑定(六)精神殘疾

是指精神疾病患者患病(病情)持續1年以上末痊癒,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

傷殘鑑定鑑定機構

一般由司法部門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鑑定。
工傷的傷殘鑑定一般去當地社保部門的工傷鑑定中心,而其他情況的可以去當地的司法鑑定中心做傷殘鑑定。

傷殘鑑定傷殘鑑定流程

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同一鑑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應當對委託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向委託人説明情況,並退回委託書。
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與原鑑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鑑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鑑定人承辦重新鑑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2、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傷殘鑑定常見問題

(一)工傷鑑定多久能出結果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鑑定,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衞生專業較多的,可以延長30日。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鑑定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鑑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在作出鑑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鑑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自最終勞動能力鑑定報告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鑑定。
法律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九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鑑定,並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衞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應該什麼時候做
一般來講,提前鑑定可能導致傷殘等級增高,損害賠償義務人的利益;延後鑑定會使傷殘等級偏低,損害傷者利益。所以,應當在治療終結後及時鑑定。所謂治療終結,一般指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牀效果穩定。在治療終結後,傷者可向處理交通事故大隊申請出具傷殘鑑定委託書或者起訴後向法院申請傷殘鑑定;鑑定時間不對會導致鑑定結論被推翻或不被法院採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三)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什麼程序?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閲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户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説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説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傷殘鑑定案例剖析

案例名稱:王x君與遼寧省公安廳傷殘鑑定糾紛行政裁定書案
案例類型: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遼01行終622號/行政二審
(一)案件詳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被告遼寧省公安廳。
上訴人王x君訴被上訴人遼寧省公安廳傷殘鑑定一案,不服瀋陽和平區人民法院(2016)遼0102行初194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原告王x君此次起訴所針對的被告傷殘技術鑑定行為只是一種對客觀事實的技術上的認定,並不是一種獨立的行政行為,其本身也不能直接確定原告的法律權利和義務,並不符合上述法律對可訴行政行為的規定。因而原告的起訴,依法應予駁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項、第二款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王x君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不予收取。
上訴人王x君上訴稱,2002年10月22日,遼寧省公安廳刑事科學技術處作出《遼寧省公安廳刑事技術鑑定書》,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在鑑定過程中遺漏鑑定事項,按照病例本應鑑定上訴人雙眼,但被上訴人只鑑定了上訴人右眼,其行為對鑑定結論造成重大影響,導致上訴人的道路交通賠償金減少,實際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被上訴人遺漏鑑定事項的行為明顯屬於行政違法行為,請求撤銷原審裁定,改判支持我的訴訟請求。
(二)裁判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三)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上訴人所訴的《刑事技術鑑定書》系運用專業知識或技能對於專業性問題所進行的科學判斷,不屬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關於對可訴行政行為的規定,故原審裁定駁回起訴並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一
顏某某訴廣西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及行政複議檢察監督案
【基本案情】
顏某某的丈夫梁某某生前是廣西某縣住建局職工。2016年9月29日,梁某某受單位指派前往某市參加會議,當日下午會議結束乘車返回某縣途中,於21時突然昏倒、喪失意識,被就近送到衞生院搶救,22時轉入某縣人民醫院搶救,被診斷為腦幹出血、呼吸停止,給予氣管插管、呼吸機輔助呼吸等治療。9月30日13時50分,梁某某被轉入某市人民醫院搶救,但自主呼吸喪失,給予持續呼吸、循環生命支持。經多日搶救無好轉可能,梁某某家屬簽字放棄治療,某市人民醫院遂於10月9日14時30分拔掉呼吸機,5分鐘後宣告梁某某死亡。2016年11月8日,顏某某向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某縣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認為梁某某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不予認定為工傷。顏某某不服,向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某市人社局)申請行政複議,該局複議維持了某縣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顏某某不服,向某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某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梁某某屬於視同工傷情形,判決撤銷某市人社局行政複議決定、某縣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責令某縣人社侷限期重作決定。某市人社局不服,上訴至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梁某某不屬於視同工傷情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顏某某的訴訟請求。顏某某不服,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後,向某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提請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抗訴。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第七檢察部召開檢察官聯席會,集體研究顏某某一案。
檢察機關經查閲審判卷宗、病歷材料和詢問相關人員,認定各方當事人對梁某某屬於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沒有異議,爭議焦點是梁某某在病發後經搶救超過48小時才被宣告死亡,是否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檢察機關認為,梁某某在發病當日已被某縣人民醫院診斷為腦幹出血、呼吸停止,在病發約17個小時後轉入某市人民醫院搶救,但自主呼吸喪失,始終需要依靠設備給予呼吸、循環生命支持,且經持續搶救10余天無法好轉,並在拔掉呼吸機5分鐘後即被宣告死亡,在法律對死亡認定標準沒有明確規定情況下,本案應從有利於保護職工的立場予以解釋,認定梁某某視同工傷。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後,該院採納了抗訴意見,再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隨後,某縣人社局主動履行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重新作出梁某某屬於工傷的認定,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已支付到位,本案行政爭議得以實質性化解。
【典型意義】
人民檢察院辦理工傷認定類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全面把握《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精神,對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應從有利於保護職工等弱勢羣體的立場進行解釋和認定。人民檢察院認為法院生效判決對工傷認定適用法律錯誤、實體處理不當的,通過提出抗訴予以監督糾正,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傷殘鑑定相關詞條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