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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帳户託管貸款
鎖定
- 中文名
- 出口退税賬户託管貸款
- 主要問題
- 出口退税託管貸款法律地位不明確
- 前 提
- 企業出口退税賬户進行託管
- 貸款期限
- 一般為3個月
出口退税帳户託管貸款簡介
該項貸款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出口退税賬户託管貸款的法律地位不明確。表現為,當出口企業破產或與第三方發生經濟糾紛並訴諸法律時,銀行對託管賬户中退税款的分配沒有優先權。開展出口退税賬户託管貸款業務,對於加速資金週轉鼓勵出口企業擴大出口,增強出口企業的積極性,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也有利於商業銀行拓寬服務渠道,增強競爭力。只要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嚴格按《通知》的各項程序辦理,信貸資金的安全是可以保障的。
出口退税帳户託管貸款性質
出口退税賬户託管貸款是商業性貸款,由商業銀行自主審查、自主決定。商業銀行應當與借款人約定:自銀行發放貸款之日起至該筆貸款全部清償完畢之日止,借款人同意由貸款人監控該賬户,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轉移該賬户內的款項。出口退税專用賬户的退税款是出口企業償還貸款的保證,商業銀行應要求企業在退税款到位後歸還該貸款的本息,必要時商業銀行可根據貸款風險程度要求出口企業提供其他擔保。
出口退税帳户託管貸款利弊
從利處來看,這種辦法確實起到了緩解外貿企業資金週轉困難,更重要的是緩解了財政尤其是中央財政資金不足的問題,同時也為核實和確定外貿出口退税的合法性贏得了時間,最終為進出口貿易的持續增長起到了積極的支撐作用。
但是,這種辦法實際上掩蓋了出口退税問題上長期存在的財政與企業之間的矛盾,並且可能會延緩這一問題的根本決。從實質上講,採取這種辦法的結果是將財政與企業之間的國家信用關係延伸和轉化成為財政與銀行之間的信用關係。這裏且不説這種轉化有沒有合法性(1993年國務院下文規定不允許財政向銀行借款),但是有一點需要我們高度關注的是:由於出口退税賬户託管貸款辦法的實行,將國家財政信用的風險已與銀行的金融風險溝通了,從而使得銀行成為出口退税的承擔者。需要防範的最起碼的一個問題是,一旦中央財政退税指標的增長低於出口退税數量和託管貸款餘額的增長時,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就會受到極大影響,如若長期下去,勢必積累新的金融風險,重蹈中國20世紀80-90年代積累金融風險的覆轍。
出口退税帳户託管貸款申請條件
1、企業(出口商)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並具有進出口經營權;
2、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且經營作風良好,無違法違規和違約等不良行為記錄;
出口退税帳户託管貸款申請資料
出口退税賬户託管貸款的申請資料清單一般包括: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税聯)
2.外匯核銷單
3.出口收匯水單
4.增值税專用發票
5.税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出口退税帳户託管貸款貸款流程
出口退税賬户託管貸款的基本流程是:
2、向貸款行提交流動資金貸款所需材料及可核定該筆應退未退税款金額的有關證明材料;
3、核定貸款額度後,貸款行向企業發放貸款。
出口退税帳户託管貸款貸款事項
出口退税賬户託管貸款流程
貸款人在辦理出口退税賬户託管貸款業務中應注意的事項。
1、對出口企業的選定標準的控制。
由於中國目前享有出口退税權利的企業包括(1)、外貿企業;(2)、自營出口的生產企業(3)、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但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根據税法規定三類企業在出口退(免)税環節中採取不同的計算和抵扣方法。如自營出口的生產企業在出口貨物後,税務機關應將生產企業購進原材料的進項税先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税額,再辦理退税,則該類企業的應退税款數量就非常少。因此,貸款人應先審查出口企業貸款申請人的性質並諮詢税務機關對貸款申請人的應退税額的汁算和抵扣辦法確定後,選擇應退税款數額多且明確的企業作為放款對象。
另外,根據《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在出口企業申請貸款時應具備以下條件:(1)、出口企業應有出口商品訂單、有效益(承包上程要有承包合同);(2)、產品符合“購貨鑑定”要求,具有購貨方銀行簽發的出幾信用證,銀行認可的抵收、託付憑證及其他付款承諾。出口退税賬户託管儘管以退税為主要貸款保證,但考慮貸款的安全性,應當側重防範出口企業的還款風險,特別防止出口環節出現被騙或被長期拖欠貨款;(3)、企業有良好的信譽,無逃廢銀行債務、無逃騙匯和逃税行為,財務制度健全。
3、簽訂貸款合同前,應由出口企業在貸款人處開立出口退税結算專户。根據人民銀行總行頒發的《銀行賬户管理辦法》第七條應開立專用存款賬户。在開立專户時,應由貸款人和出口企業共同在專户印鑑卡中留下共同簽署的印鑑(含蓋章或簽字),並在貸款合同中約定貸款進入該專户,對貸款的使用和以後應退款的控制均按印鑑卡保留的雙籤制度執行。
5、在貸款合同中約定出口企業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後授權貸款人的工作人員作為出口企業的代理人全權辦理出口退税手續,出口企業應提供辦理出口退税手續的全部資料。同時,在簽訂貸款合同前,商請當地税務機關及外經貿主管機關具文承諾對出口企業應退税款進入貸款人處的託管專户。
出口退税帳户託管貸款法律性質
該項貸款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出口退税賬户託管貸款的法律地位不明確。表現為,當出口企業破產或與第三方發生經濟糾紛並訴諸法律時,銀行對託管賬户中退税款的分配沒有優先權。這就加大了銀行的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此項業務的發展。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出口退税調研小組在華東5市調研時,曾與60多家基層銀行談過這個問題,大部分銀行表示今後將收縮該項貸款。筆者認為,出口退税賬户託管貸款是一種債權質押貸款,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銀行對託管賬户中的退税款應享有優先受償權。
中國《擔保法》雖未明文規定債權可以設定質權,但是債權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利,具有經濟上的價值和變現的功能,出質人以其債權作為融通資金的擔保,未嘗不可。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等證券權利為標的而設定的質權,屬於債權質的典型形態。《擔保法》第75條所規定的“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應當包括可以轉讓的一般債權。其他國家的立法例對此一般也採取允許的立場。例如,《瑞士民法典》第899條第1款規定,可讓與的債權及其他權利,可以出質。
出口退税賬户託管貸款符合債權質的法律特徵。出口退税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已報送離境的出口貨物,由税務機關將其在出口前的生產和流通的各個環節已經繳納的國內增值税、消費税等間接税税款退還給出口企業的一項税收制度。出口退税款是出口企業的應收帳款,實質上是國家財政對出口企業的欠款。中國人民銀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辦理出口退税賬户託管貸款業務的通知》中規定,企業出口退税專用賬户的退税款是出口企業償還貸款的保證。税務部門要確保貸款企業出口退税賬户的唯一性,保證退税款退入該專户,不得轉移;在出口退税賬户託管貸款全部償還之前,未經貸款銀行同意,不得為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税專用賬户轉移手續。由貸款人監控退税賬户,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轉移該賬户內的款項。因此,辦理出口退税賬户託管貸款的出口企業實際是以其享有的應收退税款債權為質押標的向銀行貸款,顯然應歸屬於債權質的範疇。
在明確了出口退税賬户託管貸款的法律屬性之後,尚有以下兩個問題需要解決。
1、出口退税賬户託管貸款的質押公示方式。
質權的發生以質權人取得對質物的佔有為公示要件,債權質亦不例外。如有債權證書則以證書的交付作為債權佔有轉移的方式。例如《日本民法典》第363條規定,以債權為質權標的的,如有債權證書時,質權的設定,因證書的交付而發生效力。而出口企業取得出口退税款並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債權憑證,那麼此時的債權質是否有效呢?筆者認為,債權證書是用以證明債權存在的文件,與債權本身是形式與內容的關係。無債權證書的債權在出質時依法登記當屬有效,無須交付證書2。對此,中國台灣地區已有相應“判例”(1985台上1212)。因此,銀行與出口企業正式簽訂貸款合同後,只要將填寫好的“出口退税賬户託管貸款確認書”報送國税局完成登記備案手續,就應認定該債權質已公示生效。分歧觀點認為,報送確認書屬於將設質情況通知債務人的“準佔有”公示方式。筆者認為,企業出口退税款的真正債務人是國家財政,而不是税務機關。“國家税務機關只是企業出口退税的審核、審批機關,並不持有退税款項”3,因此,向税務機關報送確認書不屬向債務人通知設質情況的“準佔有”方式,而應認定為是向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2、出口退税賬户託管貸款的質押效力。
(1)留置的效力。最高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5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並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因此,如果出口企業未能按約還款的,銀行可以繼續託管出口退税賬户直至貸款全部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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