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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報關單

鎖定
出口貨物報關單是指出口企業於產品出口時,按照出口許可證出口發票的內容向海關填報的單據。經海關查驗確認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出口產品報關離境的重要證據,也是申請辦理出口產品退税的重要憑證。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主要內容,包括出口貨物名稱、件數、重量、單位、總價、出口口岸、運輸工具名稱經營單位、收貨單位、合同協議、貿易性質、消費國等項目。 為了便於企業申請辦理出口產品退税,我國從1989年10月1日開始,出口貨物報關單特增加一聯為 “申請出口產品退税未用聯”,經海關查驗蓋章後,由企業隨同出口產品退税申請表上報給主管退税的税務機關。這是税務機關審查出口產品退税的合法證明之 一。 [1] 
中文名
出口貨物報關單
單    位
海關總署
填    制
出口企業或其代理人
性    質
法律文書

出口貨物報關單報關單的作用

出口貨物報關單 出口貨物報關單
用於確認貨物是否真正出口或者進口,是海關出具的進出口的正式憑證。其作用為:
1. 企業出口退税
2. 企業結匯核銷。

出口貨物報關單報關單的填寫

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寫方法

出口貨物及報關單的填寫方法:由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委託的代理人(以下統稱“報關員”),在貨物進、出口的時候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並向海關申報,同時提供批准貨物出口的證件和有關的貨運、商業單據,以便海關依據這些單據證件,審查貨物的進出口是否合法,確定關税的徵收或減免事宜,編制海關統計。
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寫份數主要是根據報關作業及海關監管的需要。一般來説,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報關,需填寫一式四份報關單;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需填寫一式五份報關單;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需填寫一式六份報關單。另外,以轉關、轉口方式需海關監管的貨物還需增加一份報關單。

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寫要求

1、報關單填寫的項目要準確、齊全、清楚,填報項目若有更改,應在更改項目處加蓋核對章;
2、不同合同的貨物,不能填在一份報關單上;
3、 如果同一合同中包括多種商品,應注意,在一份報關單上填寫的海關統計商品編號的貨物一般不要超過5項;
4 、報關單與隨附合同、發票、箱單等應相符,報關單所申報的內容與實際出口的貨物要相符。

出口貨物報關單詳細步驟和説明

下面逐項介紹如何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
1、出口口岸:填寫海關放行貨物出境的中國國境口岸名稱。
2、經營單位:填寫對外簽訂或執行出口貿易合同(協議)的中國境內企業或單位的名稱。
3、指運港(站):填寫本批貨物預定最後運達港口、機場或車站。
4、合同(協議號):填寫本批貨物合同協議的詳細年份、字頭和編號及附件號碼。
5、貿易方式:分別填寫“一般貿易”、“國家間、聯合國及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物資和贈送品”、“貨僑、港澳同胞及外籍華人捐贈品”、“補償貿易”、“來料加工裝配貿易”(對口合同除外)、“對口合同的來料加工配貿易”、“進料加工貿易”、“寄售、供銷貿易”、“邊境地方貿易邊境地區小額貿易”,或“其他”。不能簡略填報為“援助”、“贈送”或“加工裝配”等。
6、貿易國(地區):即貨物的售予國(地區)。填寫同中國境內的企業和單位簽訂合同(協議)的國家或成交廠商所在地的國家(地區)。
7、消費國(地區):填寫出口貨物實際消費的國家(地區)。如果不能確定消費國的,以儘可能預知的最後運往作為消費國。如果一張報關單的貨物有不同的消費國,應當分別註明。
8、收貨單位:填寫國外最後收貨的企業的名稱和所在地。
9、運輸工具名稱及號碼:江海運輸船名,陸運填車號,空、郵運只填“空運”或“郵運”字樣。
10、裝貨單運單號:海運填裝貨單號,陸運填運單號,郵運填報税清單(包裹單)號。
11、收結匯方式:填寫電匯(T/T)、信匯(M/T)、信用證(L/C)、承兑交單(D/A)或付款交單(D/P)等結匯方式。
12、起運地點:填寫出口貨物的起運點和出口貨物發貨單位所在地區。例如:貨物從河北保定起運到天津新港裝船出口,起運地點應為河北省。但是經濟特區、海南行政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開放區的企業對外成交及發運的出口貨物,不論貨物原發運單位是何處,均以有關經濟特區、海南行政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開放區為起運地點。至於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企業或單位對外成交發運的出口貨物,如果經過或者去經濟特區、海南行政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開放區暫存待運出口的,則以原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出口貨物的起運地。
13、海關統計商品編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的規定填寫。
14、貨名規格及貨號:應填寫貨物的中外文名稱和詳細規格(不要填寫地方土語).例如:出口鋼材要填明鋼號、統織物應填寫紡織原料所佔的比重等。貨號填公司編制的商品代號。
15、標記嘜碼:填寫貨物的實際標記嘜碼,如有地點名稱的,也應該填寫。
16、件數及包裝種類:包裝種類指袋、箱、捆、包、桶等。一批貨物有多種包裝的,要分別填報件數。
17、數量:填寫貨物的實際數量和數量單位(如台、個、打等)如合同規定的數量單位同海關統計商品目錄規定的計量單位不同,或者統計商品規定有第二數量單位的(如發電機除台數外,還需填千瓦數;內燃機除台數外,還需填馬力),都要按照海關統計商品目錄規定的數量單位填寫。整套機械分批出口時,應在本欄註明“分批裝運”字樣。
18、重量:“毛重”填寫本批貨物全部重量;“淨重”填寫扣除外層包裝後的自然淨重。合同發票等單據上沒有淨重時,可以按照商品習慣填寫公量重、淨重等,也可以將毛重扣除估計外層重最後填報。對於不同品種的貨物,應當分別填明淨重。
19、成交價格:填寫合同規定的成交單價、總價格條件(如CIF、FOB等),並註明外幣名稱。如果價格條件為CIF、C&F或包括佣金、折扣時,在計算成交總價時應分別扣除運費、保險費和佣金、折扣等費用,並填明FOB成交總價。
20、離岸價格: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核定的各種貨幣對美元內部統一折算率,將第十九項的FOB成交總價摺合為美元填報在外幣欄。離岸價格人民幣免填。郵運、空運出口貨物,採用貨物在啓運地寄交的離岸價格。美元離岸價格計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21、隨附單據:填寫單據的名稱。
22、申報單位(蓋章):必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報關員的印章並填明申報日期。
23、海關放行日期:由出口地海關在核放貨物後填注日期,並加蓋海關放行章。
《出口貨物報關單》應當在出口貨物裝貨前二十四小時前向海關填報。如果在遞交了出口貨物報關單後發生退關性事,申報人應當在三天內向海關辦理更改手續 [2] 
24、出事報關單

出口貨物報關單注意事項

報關單編號的意義:
每一份報關單都有一個固定的編號,共18位,例如424020090909038703.
其中,1-4位“4240”代表關區,是青島海關快件監管中心,4227代表青島大港。全國各大關區有不同的四位數代碼;5-8位“2009”代表年份;第9為有兩個數字0和1,0代表出口報關單,1代表進口報關單;第10位相對來説是比較固定的,每個海關都不一樣。例如青島海關(4220),出口報關單第十位是“7”,進口為“2”,青島黃島海關(4218)的出口報關單第十位是“6”,進口的是“1”,青島快件(4240)的進口報關單第十位是“4”,出口的是“9”;第11位代表的是關區四位數編碼的最後一位數值,如例子中的“0”與青島海關快件中心(4240);第12位代表的是年份,如例子中的“9”即代表2009年;最後六位數字沒有實際意義,是流水號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