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財產性權利

鎖定
財產性權利是指可單獨轉讓或與其他權利一併轉讓的權利;旨在使持有者獲得物質利益的權利;以現實物質利益或預期物質利益交換而得的權利。
從執行理論上講,對知識產權的執行同樣包括控制性程序和處分性程序。控制性程序一般是禁止被執行人轉讓其權利(進行凍結或扣押),同時,對有登記機關或單位登記的財產,應當同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有關機關或單位協助,凍結財產權轉移。
中文名
財產性權利
權    利
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
實    質
可單獨轉讓的權利
分    類
權利

目錄

財產性權利特點介紹

財產性權利表現為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股權、有價證券等,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財產性權利的內容將不斷豐富。 [1] 

財產性權利執行

(一)對知識產權的執行 [1] 
《執行規定》第50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有權裁定禁止其轉讓其專利權、註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財產部分)等知識產權。上述權利有登記主管部門的,應當同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必要時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財產或使用權證交法院保存。對知識產權進行凍結後,為執行金錢給付的法律文書,仍需要對權利進行變價,償還債權人。《執行規定》第50條第2款規定,對上述知識產權財產權,可以採取拍賣、變賣等執行措施來進行變價。與有形財產的執行中以物抵債一樣,以知識產權本身抵債也是一種特殊的變價方式。具體變價應根據財產權的種類、性質,採取適當的方法進行。有學者認為,對知識產權的執行,還可以對其具體權能採取措施,如有期限地轉讓使用權或以使用權抵債。如同不動產所有權中的權能很多一樣,知識產權中使用權的許可也是經常的交易形式。凡是權利主體可以自行行使的權利,執行中都可以強制行使。
(二)對投資權益的執行
1.具體的收益權的執行。《執行規定》第51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後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並開出提取收據。
2.對股份有限公司中投資權益的執行。《執行規定》第52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3.對有限公司中投資權益的執行。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資合性的特點,強制轉讓被執行人股權,勢必改變公司股東的合作人,可能影響到公司的經營管理,甚至導致公司陷入僵局。因此,在凍結被執行人的股份後,應當優選股權轉讓方案,兼顧申請人、被執行人、公司、其他股東、受讓人等各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1)應選擇股權內部轉讓。基於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被執行人的股權應優先考慮轉讓給公司的其他股東。執行中,執行法院應通知公司和其他股東自通知之日起20日內認購被執行人股份。有兩人以上要求認購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購買權。其他股東也可共同選定其他人(法人或自然人)與被執行人協商股權轉讓。雙方合意轉讓股份,申請人對轉讓價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沒有異議的,執行法院應裁定確認轉讓協議,受讓方可以直接將被執行人應履行的金額交付執行法院。受讓方在付清執行金額或股權價金後,法院應裁定解除凍結措施;受讓人為兩人以上的,可逐一解除相應份額的凍結措施。
(2)選擇公司回購清償。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可以根據經營宗旨、經營範圍的變化減少公司註冊資本。在強制執行股權時,如果其他股東不願購買被執行人股份,又不願接納新股東,但公司願繼續保持人合性而減少註冊資本,且公司回購被執行人相應股份後註冊資本不低於法定最低標準的,公司董事會可以制定回購被執行人股份的減資方案提交臨時股東會。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被執行人相應股份及表決權均不計人)的股東通過後,公司與被執行人簽訂股份回購協議,申請人對回購價格、付款方式及期限沒有異議的,公司購買、註銷被執行人的相應股份,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將回購資金交付給執行法院。這樣既不損害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降低執行成本,又避免破壞公司的人合性。
(3)選擇股權對外轉讓。自執行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內,其他股東不願購買或其出價不為被執行人接受而內部轉讓不能,公司也回購不能的,執行法院可主持被執行人與申請人根據公司的財務會計報表,協商確定一個合理轉讓條件(價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再次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並給予5~10日的考慮期,公司、其他股東仍不表示購買的,視為放棄該價格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執行法院可給被執行人指定不少於20日的對外轉讓期限,由被執行人尋找受讓人,申請人、執行法院也可代為尋找j被執行人與受讓人確定主要轉讓條件後,須報告執行法院審查。但如果轉讓條件低於此前對其他股東的通知,其他股東仍有優先購買權,執行法院應再次通知其他股東,自通知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其他股東仍不購買的,被執行人相應股份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將價款交付執行法院,執行法院監督公司將被執行人相應股權轉移至受讓人名下。
(4)選擇拍賣變現。_出現下列情況時,應將被執行人的股權交付拍賣:①申請人認為被執行人與公司、其他股東的協議轉讓付款方式過寬或價格過低,又不願直接抵償或以更高的價格購買,三方協商不成的;②在執行法院指定的期限內不能達成轉讓協議的;③被執行人不配合執行的之拍賣條件以整體拍賣、一次給付價金為原則,但如果股權價值巨大,也可分割拍賣或分期付款。
4.對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投資權益的執行。《執行規定》第55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在徵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准後,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如果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當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
(三)被執行人遲延履行及不能履行的責任
1.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責任。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一所謂遲延履行期間,是指生效法律文書指定期間屆滿後,到實際履行日的這一段時間;如果生效法律文書沒有指定期間,就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到實際履行日止。所謂遲延履行金,是指因遲延履行而應支付的一定金額。關於遲延履彳亍_金的計算,《適用意見》第295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任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
雙倍補償申請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延期利息和遲延履行金,既有賠償損失的性質,又有制裁的性質。當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行為給權利人造成一定的損失時,應由其支付的延期利息和遲延履行金可作為賠償;而要求被執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利息,以及在權利人並未因遲延履行而受到損失時被執行人仍要支付遲延履行金,則是對被執行人遲延履行行為的一種制裁。民事訴訟法作此規定,目的就在於追究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責任,制裁不按期履行義務的行為,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由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支付;人民法院不得留取。
2.被執行人不能履行的責任。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採取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捷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等項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法院執行的制度,稱為繼續執行。繼續執行通常有兩種情況:①被執行人暫時無履行能力,俟有履行能力時,繼續執行;②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抽逃資金或外出躲債,申請執行人發現其財產後,可以申請繼續執行。
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219條、第220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適用意見》第296條規定:債權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30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的,不受《民事訴訟法》第215條所規定的限制。(即申請執行期間為2年)。
這一保障措施對權利人來説,只要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沒有完全實現,其申請執行權就可依法保留,隨時可以請求法院執行;對被執行人來説,只要還有剩餘債務存在,就要負責清償,直至清償完畢。這項規定使被執行人的債務,即使在採取有關執行措施仍不能履行全部債務的情況下也不能予以豁免。
參考資料
  • 1.    .董少謀.民事強制執行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