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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
(明朝中期官員)
鎖定
- 全 名
- 高明
- 字
- 上達
- 號
- 三宜、五宜
- 所處時代
- 明朝
- 民族族羣
- 漢族
- 出生地
- 江西廣信府貴溪縣(今江西省鷹潭市貴溪市羅河鎮童源村)
- 出生日期
- 1422年12月8日
- 逝世日期
- 1485年10月27日
- 主要成就
- 平定揚州鹽寇叛亂
- 主要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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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養錄》
《徵閩錄》
《安宅錄》 - 最高官職
- 都察院左僉都御史
高明人物生平
高明年幼孝母
永樂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1422年12月8日),高明出生於江西廣信府貴溪縣(今江西省鷹潭市貴溪市)。
[35]
他幼時便以孝順母親而聞名。
[3]
十三歲時,母親病得很重,他焚香向天祈禱,請求自己代替母親生病,又割下大腿上的肉放在粥裏,母親吃了後病立刻就好了。他稍微長大後,補任為邑庠生,專心學習不知疲倦。
[4]
高明歷巡各地
景泰三年(1452年)二月,高明被提升為山東道監察御史。
[7]
聽説內苑要造龍舟,高明極力勸諫。有一位指揮被大臣陷害,論罪應處死刑,高明為他辯護,使他得以免死。彭城的百姓李苟等人苦於官吏的貪污暴虐,向朝廷上訴,事情交到都察院處理。當時越級上訴的人按例應被貶謫戍守邊疆,但高明上奏説:“貶謫戍守的先例,是為誣告的人設立的。李苟等人的上訴並非誣告,按照法律應當受杖刑。”明代宗聽從了他的建議,並因此制定了新的法令。村民趙釗等人散播妖言,官吏為了邀功,逮捕了他們的黨羽數十人,誣陷他們謀反。案件上報後,高明説:“這些只是愚昧的村民,判他們散播妖言就足夠了。”因此他們的家屬都得以倖免。
[8-9]
不久,高明又被任命為河南巡撫,罷免了六十名不稱職的屬吏,誅殺了兇惡頑劣的人,使得風氣得以整肅。對於郡縣中不能決斷的冤案,他都親自審理。黃河河道向南遷後,百姓在新淤積的土地上耕種,每畝能收穫數斛糧食。官吏們商議讓百姓按畝交税。高明不同意,説:“黃河南徙沒有規律,將來平地又會被水淹沒,耕種的百姓怎麼交税呢?”於是這個提議就停止了。
[10-11]
後來,高明又巡撫京畿地區,負責彙總各道的奏章。恰逢邊疆的戰報接連傳來,他奉明代宗的命令督運邊關的糧餉,令行禁止,沒有人敢拖沓。都御史寇深剛愎自用,對下屬很嚴苛。他尤其忌恨江西人,唯獨對高明敬愛有加。凡是大案要案、國家大政,寇深都只聽從高明的意見。需要上奏的奏章,也都讓高明起草。
[12-13]
高明英宗器重
天順四年(1460年),監察御史趙銘等人彈劾天下前來朝見的官員的罪行,而彈劾的奏章出自高明之手。明英宗對他們的奏章觸犯了自己的忌諱很生氣,命令宦官質問是誰起草的奏章,眾人都害怕得不敢回答。高明毅然説:“彈劾的奏章是我起草的,與其他人無關。”都御史寇深説:“近年來的奏章,都出自高明之手,希望不要因為這件小事而加罪於他。”宦官稟告了明英宗,明英宗怒意漸消,反而對左右的人説:“這真是個賢能的御史。”於是釋放了他們不再追問。忠國公石亨因為擅權獲罪,言官們彈劾他有不軌之心。明英宗命令高明和錦衣衞指揮使門達抄了他的家,他的家僕都被收監。高明對門達説:“石亨並沒有謀反的打算,他的家僕不應該被連坐。”門達認為他説得對,於是就把實際情況上報給明英宗。因此得以免罪的有一百多人。
[16-17]
十一月,高明被提升為大理左寺丞,負責清理軍隊職員的貼黃。凡是有疑點的案件他都反覆審訊核查,平反了很多冤案。
[18-19]
高明整頓南京
天順八年(1464年)五月,高明升任南京都察院僉都御史。
[20]
因為南京離京城較遠,法度有些廢弛,而且各部門官員也大多放縱自己,高明到任後振作風紀、嚴明法令,痛斥那些貪污暴虐的官員,使得南京官場風氣為之一變。恰逢連月淫雨不斷,高明上奏章説:“這是陽氣衰弱、陰氣旺盛的徵兆,應該修德以迴應天意。”明憲宗讚許並採納了他的建議。當時送入馬監的馬多達萬餘人,高明請求朝廷加以區別。他還舉薦郎中孫瓊、陳鴻漸、梅倫、何宜、主事宋瑛等人,説他們品行端正廉潔,不熱衷於追求功名利祿,應予以提拔以激勵其他官員。奏章被送交有關部門。
[21]
[22]
成化三年(1467年),一些奸民在江上販賣私鹽,擾亂市場秩序,幾乎使得商旅斷絕,以致揚州鹽寇起事,守兵失利,明憲宗下詔命高明前去討伐。高明製造了一艘大船,命名為“籌亭”,他乘船在江上往來督戰,並在江邊設置邏堡以偵察敵情,又派遣御史顧以山、戴琥前往逮捕,並授予他們策略,擒獲了九名賊首。鹽寇無處躲藏,於是被高明平定。有內官私自販鹽,高明依法沒收其鹽,鹽政因此得以大治。他還趁機分條奏上十多件對國家有利或有害的事,大多被朝廷採納實行。戰事結束後,高明被調回原職,考慮到父母年邁,連續上奏章請求致仕,未被允許,又三次上疏請求回家奉養父母,明憲宗這才答應了他。高明回家後不久,父母相繼去世,他守喪時悲傷過度,幾乎不能自持。
[23-24]
高明上杭平叛
成化十四年(1478年)三月,上杭有盜賊起事。
[26]
明憲宗下詔命高明從家中起復改任左僉都御史,巡撫福建,並賜給他敕令,允許他相機行事,督率軍隊前往討伐。高明帶病赴任到達後,首先發佈告示曉諭盜賊,盜賊依仗險要地勢,不服從命令,於是高明派遣軍隊搗毀他們的巢穴,擒獲並誅殺了首惡分子,其餘的人都被減輕罪行,發配戍守邊疆。因為上杭的溪南里是盜賊的巢穴,且地處江西、廣東交界,盜賊容易聚集,高明奏請朝廷在那裏析置永定縣。從此汀州、漳州一帶安定下來。盜賊平定後,高明又上奏章請求退休,明憲宗憐憫他長期在瘴氣之鄉辛勞,於是允許他辭官歸家。
[27-28]
高明致仕去世
成化二十一年九月十九日(1485年10月27日),高明因疾病在家中去世,享年六十四歲。高明臨終前要筆寫下大字説:“平生無一事欺天,至死全百行歸地。”並命令兒子高鵬貼在棺材前。有關部門上報高明去世的消息,明憲宗派遣江西參議林同帶着祭品前去祭奠。
[31]
[33]
高明主要影響
高明歷史評價
章綸:右僉都御史高明剛愎自用,於凡應考官員六十以上者,不分賢否衰壯,一概黜退;六十以下者,雖貪暴酷虐,亦多容留。且其所屬十三道御史中,豈無一人可退者哉?高明心懷不公,黜陟不當,難居都憲之職。
[25]
(《明憲宗實錄》引)
高明軼事典故
高明別號由來
成化三年(1467年),高明上奏請求歸養,説:“無才,一宜退;有疾,二宜退;親老,三宜退。”於是自號“三宜”。成化十四年(1478年),高明自福建歸,對人説:“國家有事宜再起,事平宜再退。”於是更號“五宜”。
[2]
高明改嫁女兒
高明人際關係
輩分 | 關係 | 姓名 | 簡介 |
---|---|---|---|
先輩 | 曾祖父 | 高元傑 | 都沒有做官,都以端正忠厚被稱讚。 |
祖父 | 高則銘 | ||
父親 | 高吉昌 | 因為高明顯貴,累封為中憲大夫、都察院右僉都御史。 | |
母親 | 鄒氏 | 《景泰二年進士登科錄》作“樊氏”,累封為恭人。 | |
平輩 | 妻子 | 徐氏 | —— |
子輩 | 兒子 | 高鵬 | —— |
高鴻 | 歷任壽州判官。 | ||
高明主要作品
高明後世紀念
高明史料索引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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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明史·卷一百五十九·列傳第四十七》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23-12-29]
- 2. 《國朝獻徵錄·卷五十九·中憲大夫都察院左僉都御史高公明神道碑》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23-12-29]
- 3. 《明史·卷一百五十九·列傳第四十七》:幼事母以孝聞。
- 4. 《國朝獻徵錄·卷五十九·中憲大夫都察院左僉都御史高公明神道碑》:公自幼以孝聞。年十三,恭人病甚,公焚香籲天,請以身代,又刲股肉投粥中,恭人食之頓愈。稍長,補邑庠生,篤學不勌。
- 5. 《國朝獻徵錄·卷五十九·中憲大夫都察院左僉都御史高公明神道碑》:景泰庚午,領江西鄉薦。
- 6. 《國朝獻徵錄·卷五十九·中憲大夫都察院左僉都御史高公明神道碑》:明年,登進士第,試政都察院。
- 7. 《英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十三》:景泰三年二月……升户部右侍郎兼翰林院學士江淵為吏部左侍郎,國子監祭酒兼學士蕭鎡為户部右侍郎,兼職任事如故。復除陝西右參議趙忠仍舊任,福建右參議陳浩於四川布政司,以親喪服闋也。升山東按察司僉事姜永為副使,仍於永平、山海等處贊理軍機文書,以任滿九載也。擢進士高明、戚寧、馬文升、周必兆、洪弼、夏頃、白良輔、李瓛、伍善、張璣俱為監察御史,劉敷、應欽為南京監察御史,李惠、和維、李觀、劉子肅、胡欽、吳立俱為刑部主事,升鴻臚寺序班韓定、王瓊、曹冕俱為中書舍人,仍隸內閣中書辦,定、瓊、冕俱以秩滿援例乞恩升也。户部左侍郎張睿言:自通州抵京一帶,橋路多低窪,每歲運糧,車輛驢騾皆傾陷失利,宜令五城兵馬及該管地方預先修理。從之。
- 8. 《明史·卷一百五十九·列傳第四十七》:登景泰二年進士,授御史。聞內苑造龍舟,切諫。有指揮為大臣所陷,論死,辯出之。徐州民訴有司於朝,時例,越訴者戍邊。明言:“戍邊,防誣訴也。今訴不誣,法止當杖。”民有為妖言者,吏貪功,誣以謀反。明按無反狀,止坐妖言律。皆報許。
- 9. 《國朝獻徵錄·卷五十九·中憲大夫都察院左僉都御史高公明神道碑》:未幾,擢山東道監察御史。彭城李苟等苦官吏貪暴,訟於朝,事下御史台。時越訴者例謫戍邊,公奏曰:“謫戍之例,為妄訴者設。苟等訴不誣,法當杖。”康定皇帝從之,因着為令。村氓趙釗等為妖言,吏欲功,執其黨數十人,誣以謀反。獄上,公曰:“此愚民,處以妖言足矣。”繇是其家屬皆獲免。
- 10. 《明史·卷一百五十九·列傳第四十七》:巡撫河南,黜屬吏六十人。
- 11. 《國朝獻徵錄·卷五十九·中憲大夫都察院左僉都御史高公明神道碑》:巡按河南,黜污暴,誅兇頑,風聲凜然。郡縣冤獄吏不能讞者,悉為辨之。黃河南徙民耕,其填淤者畝收數斛,吏議使民□畝輸税。公不可,曰:“河徙不常,異日平陸復為巨浸,耕者何以供税?”議者乃止。
- 12. 《明史·卷一百五十九·列傳第四十七》:再按畿輔,入總諸道章奏。
- 13. 《國朝獻徵錄·卷五十九·中憲大夫都察院左僉都御史高公明神道碑》:及還朝,適邊報沓至,公奉敕督邊餉,人皆趍令,靡後期者。都御史寇深剛愎自用,屬官少當其意者,尤忌江右人,獨於公敬愛無斁。凡大獄大政,惟公言是聽,章疏當上者,俾公具草焉。
- 14. 《明史·卷一百五十九·列傳第四十七》:天順初,尚書陳汝言有罪,偕諸御史劾,下之獄。
- 15. 《英宗睿皇帝實錄·卷二百九十二》:天順二年六月……初,都察院會官鞫陳汝言,得其受鎮守延安內官王春、都督王禎、寧夏參將馬讓、宣府都督張林等賂遺狀,都察院惟請執問春、禎,而脱漏讓、林。既而得旨,宥春、禎,餘令巡按狹西、御史郭紀執問,又脱漏春、禎所得旨,以故紀復請裁決春、禎。都察院乃反劾紀謬戾煩擾,執紀下錦衣衞獄問。門達等劾都御史寇深、馬昂,副都御史林聦,僉都御史韓雍及承行御史高明、陳全罪。時昂為兵部尚書,聰出巡江上,全為福建僉事,明乞歸省。上曰:全、明其逮治之。深、雍令具狀以聞,昂、聰宥之。於是深、雍自輸罪。六科、十三道劾深、雍怠忽疏略,顛倒錯亂,累及無辜。上命姑從寬貸。而六科劾章又有洗改字,上曰:六科自不能謹,何以紏人?給事中劉洙等自輸罪,乃宥之。已而明、全俱下獄,論贖徒還職,從之。
- 16. 《明史·卷一百五十九·列傳第四十七》:四年,御史趙明等劾天下朝覲官,觸帝怒,詰草疏主名。眾大懼,明獨自承。都御史寇深言:“頻年章疏,盡出明手,幸勿以細故加罪。”帝意解,反稱明能。石亨既誅,僮僕皆收。明言不宜,坐免者百人。
- 17. 《國朝獻徵錄·卷五十九·中憲大夫都察院左僉都御史高公明神道碑》:英宗皇帝既復位,天下藩臬郡縣百司來朝,監察御史趙銘等劾其罪,而彈文出於公。上怒其觸諱,命中官詰草奏者,眾懼莫敢對。公毅然曰:“彈文實出明手,鉛等無與。”中□入白之,上顧左右曰:“賢御史也。”釋不問。忠國公□亨以擅權得罪,言者劾其不軌,上命公與錦衣衞指揮門達籍其家。公語達曰:“亨非有反謀,其僮僕不當從坐。”達然之,遂同以實聞,得免者四十餘人。
- 18. 《英宗睿皇帝實錄·卷三百二十一》:天順四年十一月……丙戌,升監察御史高明為大理寺左寺丞,清理軍職貼黃。
- 19. 《國朝獻徵錄·卷五十九·中憲大夫都察院左僉都御史高公明神道碑》:尋陞大理寺丞,凡獄情矜疑者,參錯訊鞫,多所平反。
- 20. 《憲宗純皇帝實錄·卷五》:天順八年五月……己巳,升大理寺左寺丞高明為南京都察院右僉都御史。
- 21. 《明史·卷一百五十九·列傳第四十七》:憲宗立,拜南京右僉都御史。以留都春夏淫雨,請修人事以迴天意。時納馬入監者至萬餘人,明請區別。薦郎中孫瓊、陳鴻漸、梅倫、何宜,主事宋瑛,皆端方廉潔,恬於進取,宜顯擢以風有位。疏下所司。
- 22. 《國朝獻徵錄·卷五十九·中憲大夫都察院左僉都御史高公明神道碑》:憲宗皇帝嗣位,遷南京都察院僉都御史。南台以去輦轂遠,憲度稍隳,而百司亦多自恣。公振風紀,明法令,痛斥庶官之貪暴者,南都肅然。會淫雨彌月,公上章言:“此陽微陰盛之徵,宜修德以迴天意。”上嘉納之。
- 23. 《明史·卷一百五十九·列傳第四十七》:成化三年,揚州鹽寇起,守兵失利,詔明討之。造鉅艦,名曰“籌亭”,往來江上督戰,並江置邏堡候望。賊縱跡無所匿,遂平之。內官鬻私鹽,據法沒入,鹽政大治。因條上利病十餘事,多議行。仍還原任,以親老乞終養歸。
- 24. 《國朝獻徵錄·卷五十九·中憲大夫都察院左僉都御史高公明神道碑》:衺民販私鹽者,縱橫江上,商旅幾絕,勑公剿之。公遣南台御史顧以山、戴琥往捕,授以方略,擒賊首九□餘人,長江以清,行舟無阻。公念二親老,連章乞致仕,未允。又三疏乞終養,上乃許之。居無何,二親相繼逝,執喪哀毀,幾不能生。
- 25. 憲宗純皇帝實錄 卷六十二 成化五年 正月 十二日 1 .明清實錄數據庫[引用日期2024-02-05]
- 26. 《憲宗純皇帝實錄·卷一百七十六》:成化十四年三月……起都察院右僉都御史高明巡撫福建。兵部言:福建上杭縣強賊生髮,乞推舉風憲官一員巡撫,以靖地方。於是吏、兵二部以明先乞終養,而父母俱亡,服制已滿,實堪此任。詔起用之。
- 27. 《明史·卷一百五十九·列傳第四十七》:十四年,上杭盜發。詔起巡撫福建,督兵往討。擒誅首惡,餘皆減死遣戍。以上杭地接江西、廣東,盜易嘯聚,請析置永定縣。移疾徑歸。
- 28. 《國朝獻徵錄·卷五十九·中憲大夫都察院左僉都御史高公明神道碑》:戊戌,上杭盜起,兇焰日熾,詔起公於家,改左僉都御史,賜勑許以便宜從事。公力疾而行,至則先揭榜諭之。賊恃險不服,乃遣兵搗其巢穴,馘其渠魁,撫其脅從。又以上杭之溪南里寔盜淵□,乃析為永定縣以統釐之。於是汀、漳之間晏然。公以寇平,又上章乞歸。上憫公久勞瘴鄉,乃許謝事。
- 29. 《國朝獻徵錄·卷五十九·中憲大夫都察院左僉都御史高公明神道碑》:既歸,絕口不談官府事,惟與子弟及縣之俊秀講論經史而巳。給事中虞瑤、大學生袁慶祥等皆上章乞起公用之,然當道多與公不合者,故卒不用。
- 30. 《國朝獻徵錄·卷五十九·中憲大夫都察院左僉都御史高公明神道碑》:所着詩文散軼,惟終養錄、徵閩錄、安宅錄尚存。
- 31. 《國朝獻徵錄·卷五十九·中憲大夫都察院左僉都御史高公明神道碑》:成化二十一年秋九月十有九日,都察院左僉都御史高公以疾卒於家。有司以聞,憲宗皇帝遣江西布政司參議林同以牲幣諭祭焉……公生於永樂壬寅,至其卒,得年六十有四……臨歿,索筆大書曰:“平生無一事欺天,至死全百□歸地。”命子鵬揭於柩前。
- 32. 《國朝獻徵錄·卷五十九·中憲大夫都察院左僉都御史高公明神道碑》:公諱明,字上達,世家信之貴溪。曾祖諱元傑,祖諱則銘,再世不仕,皆以端厚稱。父諱吉昌,以公貴,累封中憲大夫、都察院右僉都御史。母鄒氏,累封恭人……臨歿,索筆大書曰:“平生無一事欺天,至死全百□歸地。”命子鵬揭於柩前。
- 33. 《憲宗純皇帝實錄·卷二百七十》:成化二十一年九月……致仕南京都察院右僉都御史高明卒。明,字上達,江西貴溪縣人。景泰辛未進士,授監察御史,出按郡縣,綽有風裁。擢大理寺丞。成化初,擢南京都察院右僉都御史。一時政令清肅,皆稱得人。嘗以淫雨為災,疏言陰盛陽微,宜修人事弭之。揚州鹽寇作,奉旨督捕,擒獲殆盡,他宿弊以次剗削,而江淮間遂無事。以二親老,乞終養去。久之,親沒不起。適有閩寇,特命往捕,誅首惡者,以餘多脅從,悉減其罪。因奏析上杭溪南里,置永定縣撫治之。事平,稱疾不入報。自謂平生有三宜退,請復致仕。朝廷察其懇誠,許之。卒,年六十四。既諭祭如制,其子詣闕請諡,不與,命有司為營葬。明廉約清峻,所至整肅,恬於仕進,為世所尚。但規模頗隘,不能有容。休致歸,其父大不悦。晚年,女已聘人,改適宗室,為鄉人所薄雲。
- 34. 憲宗純皇帝實錄 卷二百七十 成化二十一年 九月 十九日 2 .明清實錄數據庫[引用日期2024-02-06]
- 35. 龔延明主編,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 登科錄 上 點校本,寧波出版社,2016.05,第168頁.
- 36. 江西省地方誌編纂委員會辦公室,江西名人墓,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04,第124頁.
- 37. 高明 .貴溪市人民政府.2020-09-14[引用日期2024-02-06]
- 38. 《乾隆貴溪縣誌·卷八》:高鴻,以父明徵閩公蔭入監,仕壽州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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