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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

(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人員)

鎖定
村民(cūnmín),英文名:villager,是指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人員。 [1-2] 
中文名
村民
外文名
villager
釋    義
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人員 [1-2] 
地    區
農村

目錄

村民概念

我國現階段對“村民”這一概念的理解與界定一直處在模糊不清的現狀。2000年7月25日在北京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上,委員們在審議有關法規草案時,提出法規的制定應多考慮羣眾的切身利益。在探討什麼樣的人是“村民”時,給村民概念下了一個定義:認為凡1歲以上且具有某村農業户口就應該為該村村民,村民的配偶、户口未遷入,但在本村居住的也是本村村民。對這個界定,當時暫時解決了以往界限不清,難以操作,給基層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帶來了麻煩。避免了很多人為矛盾的產生。內蒙古自治區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指導換屆選舉工作的《選舉手冊》中,對選民資格的界定必備的三個條件:即凡居住在農村牧區,具有農業户籍的人都是村民,凡居住在本村具有本村農業户籍,並與本村集體經濟有一定聯繫的村民都是本村村民。這可以看出是該地對村民這一概念的界定。村莊的生成具有歷史性和自然性,不管作何種行政手段的調整,村民的歸屬意識並不會隨之而改變,其地緣心理具有永久性,這是傳統意義上鄉村的特點。他指出,改革開放後。我國部分發達地區的村莊政治結構經濟結構、從業結構和户籍成分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外商企業、土地租賃城鄉貿易等等,村民的屬性也已經發生了實質的變化。“村民”實際上已經可以簡單理解成“在一定地域或者村莊裏取得居住資格的居民”。這為村民賦予了具有世居性、永居性、常居性和臨時性四個特徵。
據《中國大百科全書》的解釋:村民是“居住在一國境內,受該國管轄的自然人”,對鄉村的解釋是“也稱農村,是區別於城鎮的一類居民點的總稱”。在《現代漢語辭典》的解釋:村民是“鄉村居民”,對居民的解釋是“固定住在某一地方的人”。可見儘管各種辭書對“村民”這個概念的表達不同,但含義是基本一致的,也是合理的,從沒有把其與户籍制度相關聯。我國《憲法》對居住在城市和農村的人則一律稱居民,也從沒有把户籍制度作為分水嶺
農民的工作 農民的工作
也有學者指出,法律上的對“村民”的概念與現實生活中的“村民”概念在上限上是等同的,不可能大於,法律上下限只能小於,即法律上的村民概念源於現實生活中的村民概念,任何法律都不能對這個概念任意擴大或延伸,也不能在這個概念之外再尋找其他可以擴充或縮小其內涵的依據。可見,長期以來,我國政策和法律對“村民”這個概念沒有清楚界定。

村民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見於1982年我國修訂頒佈的《憲法》第111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羣眾自治性組織”。“四個民主”的提法始見於1993年民政部下發的關於開展村民自治示範活動的通知之中。從“村民自治”到“四個民主”,我們對基層民主的認識是逐步完善、逐步提高的。村民自治,簡而言之就是廣大農民羣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項基本社會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內容是“四個民主”,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因此,全面推進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村級民主決策、村級民主管理和村級民主監督。但是行政村不屬於一級政府,是一種村落小範圍的自治組織,自制內容僅限於自我管理。村委會直選產生,一般3~7人,主要任務:制定和監督執行村規民約。協助黨和政府貫徹落實國家的法律政策,組織村辦經濟,維護本地治安,發展公共福利,人民協解,鄉村文化事業等。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