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陳季同

鎖定
陳季同(1851~1907)清末外交官。字敬如,一作鏡如,號三乘槎客,西文名Tcheng ki-tong(Chean Ki Tong),福建侯官(今屬福州)人。
別    名
敬如,鏡如,三乘槎客
出生地
福建侯官(今屬福州)
出生日期
1851年
逝世日期
1907年
主要成就
通曉法文、英文、德文和拉丁文
主要作品
《中國人自畫像》,《中國人的戲劇》
本    名
陳季同
外文名
Tcheng ki-tong
國    籍
中國
民    族
職    業
清末外交官
朝    代
清朝

陳季同人物生平

陳季同早年入福州船政局,後去法國學習法學、政治學,歷任中國駐法、德、意公使館參贊,劉銘傳台灣幕僚、副將,曾建議組織“台灣民主國”,任“外務大臣”,失敗後內渡大陸。弟弟陳壽彭是法語翻譯家。
陳季同 陳季同
1866年,15歲的陳季同考入福州船政局附設的求是堂藝局前學堂讀書。學堂的教員多為法國人,用法語講課,所用的教材也是法文書,所以陳季同打下了紮實的法文基礎。1875年陳季同畢業,因“西學最優”而受船政局錄用。同年,他隨法國人日意格到英、法各國參觀學習,1876年底回國,任教師。
翌年,他以翻譯身份隨官派留歐生入法國政治學堂學“公法律例”。後任駐德、法參贊,代理駐法公使併兼比利時奧地利丹麥和荷蘭四國參贊,在巴黎居住16年之久。
由於長期在歐洲工作和生活,陳季同通曉法文、英文、德文和拉丁文,特別是法文造詣在晚清中國可謂獨步一時,於西方文化也有較深入的瞭解,同時又有深厚的國學修養。為了讓西方人更好地瞭解和認識中國人、中國文化及其價值,他著、譯了7種法文書,在當時的西方很有影響。他也譯介了一些法國的文學作品和律法文獻。
陳季同,字敬如,福建侯官人,家世不顯,“少孤露,讀書目數行下”。1867年2月,福州船政局創辦附設學堂求是堂藝局, 陳是首批進入製造學堂即前學堂的學生。在校期間,主要學習法國語言文字和一般西學課程,“歷經甄別,皆冠其曹”。1873年畢業,“拔充辦公所翻譯。時舉人王葆辰為所中文案,一日論《漢書》某事,忘其文,季同曰出某傳,能背誦之。”(注:《福建通志·列傳》卷39,清列傳八。)可見此時陳於中西學都已奠定較好的基礎。兩年後,當他和幾位同學出現在“科學文藝之淵藪”巴黎和“世界文明之導師”的法國人面前時,“他們的知識,特別是數學知識,使遇見他們的外國官員都感到大吃一驚”。(注:巴斯蒂前揭文,《辛亥革命史叢刊》第8輯;《通信》, 《新青年》第2卷第3號,1916年11月1日。)
陳季同載入史冊,是由清末首批派學生赴歐洲留學開始的。但此事中外史家頗有誤會處。1872年中國派遣留美幼童時,主持福州船政局的斯萊塞格(Louis Dunoyer de Segonzac)提出應照例派人留學法國。儘管1867年法國外交大臣曾致函駐華公使,指示鼓勵中國派留學生,這時卻對斯氏的建議不感興趣。1873年,福州船政大臣沈葆楨奏請派遣學生赴法國留學,計劃派40—50人。清廷飭李鴻章議復,遲遲未決。不久發生台灣事件,沈葆楨赴台籌劃防衞,該計劃擱置。1875年3月, 因福州船政局前船政監督日意格(Prosper Giguel)歸國,沈葆楨“於前學堂內派出魏瀚、陳兆翱、陳季同等三人,後學堂內派出劉步蟾、林泰曾等二人,隨同日意格前往遊歷英吉利、法蘭西等處,俟機船鐵脅新機採購既便,仍隨日意格同歸”(注:光緒三十三年三月十三日(1875 年4月18日)沈葆楨等奏, 朱有瓛①主編:《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1 輯上冊, 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396頁。)。據此, 陳季同一行5人赴歐,目的並非留學,而是遊歷。 二者的身份使命在清末截然兩分,一為學生學習,一為官紳考察,不宜混淆。他們於3月17 日從福州啓程,5月初抵達法國的馬賽,即分別前往英法兩國參觀考察, 直到1876年初,魏瀚、陳兆翱才入土倫市郊的船廠學習製造,劉步蟾、林泰曾則進英國的海軍學校。這也説明他們此行本來不是留學。而既不學制造也未學駕駛的陳季同,更負有特殊使命。“癸酉朝議擬派使駐西洋各國,然不知崖略,須先遣人往探,令船政大臣沈葆楨舉其人。眾皆憚風濤,季同獨請行,遂保以都司,偕洋員日爾格遊歷英法德奧四國,與彼都人士周旋晉接,悉合窾②竅。”(注:《福建通志·列傳》卷39,清列傳八。據《陳季同事略》稱,陳季同著有《西行日記》4卷記其事。)赴法前,陳季同曾隨沈葆楨到台灣籌防,參與機要,早已不是一介書生。其餘4人也均已畢業。1876年4月23日,結束考察的陳季同和劉步蟾、林泰曾隨日意格離法歸國,6月初抵福州。 (注:有關此行發端及過程詳情,參前引巴斯蒂文。惟該文認為這是中國首次派學生留歐,僅派5人,是由於原計劃預算減少,似誤。)如果是留學, 這樣乍入還出未免反常。清方有關文件對5人身份含糊其辭, 或有意掩飾其實際使命。後人失察,徑呼為學生,以訛傳訛至今。(注:池仲祜編《海軍大事記》謂:“是年(1875年)冬,沈葆楨日意格回國之便,派學生劉步蟾、林泰曾、魏瀚、陳兆翱、陳季同隨赴英法遊歷,並訂辦七百五十匹鐵脅船一艘……命名威遠。”見《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洋務運動》(八),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482頁。)
1876年10月,陳季同隨日意格、李鳳苞等人到北京會見即將出任駐英國公使的郭嵩燾,此行當為向清廷報告歐洲考察詳情。(注:郭嵩燾:《倫敦與巴黎日記》,嶽麓書社1984年版,第19—20頁。)在此期間,沈葆楨、丁日昌、李鴻章等人商議協調前此由沈提出的派人赴歐留學計劃,達成一致,遂由沈葆楨、李鴻章出面,奏派洋監督日意格帶同隨員馬建忠、文案陳季同、翻譯羅豐祿以及製造生14人,駕駛生12人,藝徒4人赴歐。他們於1877年3月30日乘福州船政局的濟安輪船從福州啓程,4月8日在香港換乘法國郵輪,抵馬賽時受到省長和市政府的歡迎,接着轉往倫敦,7月初抵達巴黎。(注:巴斯蒂前揭文,《辛亥革命史叢刊》第8輯;《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洋務運動》(八),第482—483 頁;光緒三年三月十九日(1877年5月2日)督辦福建船政吳贊誠奏,《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洋務運動》(五),第199頁。 )此行陳季同本來也不是留學,但為了“學習交涉切用之律”,他和馬建忠進入巴黎政治學校(Ecole des Sciences Politiques), “專習交涉律例等事”(注:《倫敦與巴黎日記》,第510—512頁;光緒四年二月十六日(1878年3月19日)督辦福建船政吳贊誠片, 《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洋務運動》(五),第206—207頁;李緒武:《清末船政學生之留歐教育》,《東方雜誌》復刊第3卷第1期。關於巴黎政治學校,巴斯蒂文稱系私立,郭嵩燾日記所錄李鴻章函則説是官學。李培德《曾孟樸的文學旅程》(傳記文學叢書之七,台北,傳記文學出版社1977年版)推測為自由政治學院(L.Ecole Libre des Sciences Politiques )或巴黎大學的法學院。翻譯羅豐祿也進涇士書院兼習化學、政治。光緒六年十二月十八日(1880年1月17日)直隸總督李鴻章等奏, 《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洋務運動》(八),第254頁。),所習功課包括交涉、公法、律例、 格致、政治、文辭等。(注:《適可齋紀言紀行》卷2, 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153),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第4頁。另參陳三井《略論馬建忠的外交思想》,《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 3期下冊,1971年12月。)此外,因李鴻章要求其兼習英語,陳季同還“兼習英德羅馬臘丁各種文字”(注:《福建通志·列傳》卷39,清列傳八。)。除了學習,身為文案的陳季同須協助出洋肄業局監督李鳳苞督率照管留學生,以後又和馬建忠、羅豐祿一起,被郭嵩燾諮派為幫辦翻譯,負責擬訂翻譯往來的外交文書,隨同公使出席各種公私社交場合擔任口譯,以及在兼署或新舊公使到離任時迎來送往等。在巴黎的一年多時間裏,他先後出席了遞交國書,到法國外交部呈送總理衙門照會,觀看及以武官身份和各國駐法武官一起佩刀騎馬參加規模盛大的閲兵式,以及參觀萬國奇珍會、兵器博物館、天文館、礦務學堂等活動,並陪同郭嵩燾經比利時前往德國參觀克虜伯兵工廠,幾度目睹了民主國“伯理璽天德”的風采,也領略了“西洋精進日新而未有已也”(注:《倫敦與巴黎日記》,第567頁;黎庶昌:《西洋雜誌》,長沙嶽麓書社 1985年版,第433、479頁。)的進取精神,眼界大為開闊,腦筋日益靈活……

陳季同作品年表

陳季同著作

1877年 以翻譯身份隨同留歐學生赴法。 1884年在法發表《中國人自畫像》(Les Chinois Peints par Eux-Memes)。
陳季同 陳季同
1884年在法譯《中國故事》(Les Contes Chinois)。1885年《中國故事》由James Millington譯成英文在倫敦等地出版。
1886年在法發表《中國戲劇》(Le Theatre des Chinois)。
1890年在法發表《中國人的快樂》(Les Plaisirs en Chine)。
1890年4月1日荷蘭著名漢學家施古德(Gustave Schlegel)在《通報》上專文推薦《中國故事》。
1892發表《我的祖國》(又譯《吾國》)(Mon Pays)。
黃衫客傳奇》(Le Roman de I Homme Jaune)與《中國人筆下的巴黎》(Les Parisienne Peints par Chinois)發表的精確時間不詳,但在1877年至1891年之間。
1897年起在《求是》報刊載法國的《拿破崙法典》即《法國民法典》、《法蘭西民主國立國律》又作《拿布侖立國律》、《拿布侖齊家律》、《法蘭西報館律》等12篇律法書和法國作家賈雨的長篇小説《卓舒及馬格利小説》(未譯完)。
1895年由倫敦A.P.Marsden發表譯作Chin-Chin; or the Chinaman at home(原作書名與作者未詳)。
1904年法文輕喜劇《英雄的愛》(L'amour héroïque)。
20世紀初曾在南京主持翻譯局。
翻譯
長期的西方生活使他擺脱了“天朝大國”的幻想,意識到閉關鎖國的惡果,於是能以一種清醒的世界意識和眼光看世界。戊戌那年,他曾明確告誡曾樸:“我們現在要勉力的,第一不要局於一國的文學,囂然自足,該推擴而參加世界的文學,既要參加世界的文學,入手方法,先要去隔膜,免誤會。要去隔膜,非提倡大規模的翻譯不可,不但他們的名作要多譯進來,我們的重要作品,也須全譯出去”。正是這種世界意識促成造就了陳季同的文化輸出和輸入活動。

陳季同譯介

陳季同 陳季同
譯介中國文化
陳季同率先把《聊齋志異》譯成法文譯本,從而推出了介紹中國文化的西文暢銷書。譯作名為《中國故事》(《中國童話》),1884年在法國巴黎卡爾曼出版社出版,其中編譯了《聊齋志異》中的《王桂庵》、《白秋練》、《青梅》、《香玉》、《辛十四娘》等26篇故事。
該書出版後,一年中曾三次再版,總至少再版5次以上,可見該書受法國人歡迎的程度。次年,即由James Millington譯成英文在倫敦等地出版,同樣受到英語讀者熱烈而友好的歡迎。1890年4月1日,荷蘭著名漢學家施古德(Gustave Schlegel)在1890年4月1日的《通報》上專文推薦此書。
陳季同認為《聊齋》中每一篇都“構成了一個民族的自身生活”,它最“能完整地體現一個國家的風俗習慣”,在一定意義上,它“比所有其他形式更能表現一個民族的內心生活和願望,也能表現出一個民族理解幸福的獨特方式”。這是陳季同譯介《聊齋志異》的動機。
譯介法國文學和律法
陳季同最早獨立翻譯了《拿破崙法典》。戊戌維新前夜,為了幫助國人瞭解西方法制,效法西方民主國家以法治國的實踐,陳季同翻譯法國的《拿破崙法典》即《法國民法典》。
在1897年他與其弟陳壽彭在上海合辦的《求是報》上,他從創刊號起,一直擔任“翻譯主筆”,譯介西學,連載其所翻譯的法典,宣傳維新思想,頗具影響。先後刊登過《法蘭西民主國立國律》(又作《拿布侖立國律》)、《拿布侖齊家律》、《法蘭西報館律》等12篇。其中“齊家律”所譯內容最多。據《福建通志·列傳·陳季同傳》記載,陳季同“精熟於法國政治並拿破崙律,雖其國之律師學士號稱老宿者莫能難”。晚年閒居上海,“西人有詞獄,領事不能決,鹹取質焉;為發一言或書數語與之,讞無不定。其精於西律之驗如此”。
他曾以“三乘搓客”為筆名,連續譯載法國作家賈雨的記實性的長篇小説《卓舒及馬格利小説》。可惜刊物中途停辦,小説沒有譯完。但他卻留下了法國小説。他翻譯出版了雨果的小説《九十三年》及劇本《呂伯蘭》、《歐那尼》、《銀瓶怨》,莫里哀的《夫人學堂》及左拉的《南丹與奈依夫人》等著名作品,成為近代中國“譯介法國文學的一位卓有成就的先驅者”,是我國研究法國文學的第一人。
《孽海花》的作者曾樸稱陳季同是他學習“法國文學的導師”,説自己譯介外國文學的活動,乃至發文學狂的主因,大半還是被陳季同先生的幾句話挑激起來”。英國大漢學家翟理思等人,就稱讚他法國語文知識極為廣博。他談起法國當時的各文學流派及其優劣得失來能如數家珍。
20世紀初,陳季同還曾在南京主持翻譯局。據説他,“每當譯書時,目視西書,手揮漢文,頃刻數紙。”他的譯筆總體流暢可讀,吸引了國內外許多人。遺憾的是,他沒有留下什麼翻譯理論研究的文論。
陳季同的胞弟陳壽彭(字逸如)在陳季同的引導下,留學歐洲,成為晚清出色的翻譯家,有多種西學論著,弟媳薛紹徽為罕見的著名女翻譯家,這在近代西學東漸史上也很值得一提。
西文著作與文化比較
陳季同率先將中國文化、中國戲劇介紹給西方讀者。在法國,陳季同用法文發表了《中國人自畫像》、《中國戲劇》、《中國人的快樂》、《黃衫客傳奇》、《中國人筆下的巴黎》與《我的祖國》等,這些著作受到法國人民普遍的歡迎,也為陳季同在法國文學界贏得了聲譽。他的作品總體來説富有民族尊嚴感,表現出敏鋭的洞察力,文風幽默輕快,文字通暢而流美,充分表現了陳季同嫺熟的法語。曾樸曾稱讚陳季同“所作法文的小説、戲劇、小品等,極得法國文壇的讚許,阿拉托爾佛郎士(Anatole France,1865-1924,今譯法朗士),向來不容易稱讚人的,也説他文筆誠實而輕敏,他的價值可想而知了。”
《中國戲劇》(1886)是介紹中國戲劇的法文讀物,兼具知識性和趣味性。在此書問世之前,中國古典戲曲已有法文譯本,但像馬若瑟(Josephde Prémare,1666-1735)譯的《趙氏孤兒》卻只譯旁白,而刪去曲文(唱詞),破壞了中國古典戲曲、白統一的特性,西方讀者難以領略中國古典戲劇集文學、歌唱、舞蹈、科白於一體的綜合藝術和濃郁的民族特色。陳季同憑藉其對中國傳統戲曲的深刻了解,生動地解説了將中國戲劇的種類、角色、表演極其抒情性、虛擬性與舞蹈化。
《中國人自畫像》和《中國人的快樂》是兩本在西方影響很大的書,而且都被譯為英文。美國芝加哥出版的《中華帝國:它的過去與現在》一書收錄了《中國人自畫像》中的“婦女”、“結婚”、“離婚”和“宗教與哲學”四篇。
陳季同寫這兩本書的目的是讓西方世界瞭解中國,瞭解中國人的生活、習俗和娛樂,從而更好地瞭解中國人的內心世界。陳季同對中國人經常是被誤解的現象深感遺憾,“旅行者碰上一個大塊頭,會在小本上記上:'這個遙遠國度的人身材很高',反過來,如果他碰上一個矮子,則寫道:'在這個國家,人們只見到矮子,就像到了格列佛(Gulliver)筆下的矮人國。'對風俗的記載也是一樣。”他“打算在這本書中實事求是地描述中國——按照自己的親身經歷和了解來記述中國人的風俗習慣,但卻以歐洲人的精神和風格來寫。我希望用我先天的經驗來補助後天的所得,總之,像一位瞭解我所知道的關於中國一切的歐洲人那樣去思考,並願意就研究所及,指出西方文明與遠東文明之間的異同所在。”
《中國人自畫像》像解剖麻雀似的,生動而富有情趣地描述中國社會有關政治、經濟、宗教、教育、文學等各個側面。《中國人的快樂》則是從娛樂的視角:遊戲、儀式、節慶,來描述中國。陳季同認為:遊戲、儀式、節慶,儘管各個國家、民族都有,但“它們卻有發自於各個民族共同的民族觀念的獨特個性”。該書有“家”、“宗教和世俗的節日”、“鄉野之樂”、“永恆的女性”、“正經之樂”、“餐桌上的快樂”、“靈巧招術”、“各種遊戲”、“賭博”、“公共娛樂”、“結尾:達觀者之樂”共十一章,描繪出一副副頗有情趣的民俗畫卷,是《中國人自畫像》的姊妹篇。他表明:“再也沒有什麼比娛樂更能顯示一個民族的性格的了。告訴我你怎樣娛樂,我便可以告訴你,你是什麼樣的人。”此書的法文本直到1975年還在巴黎重印。
在撰寫這兩本書的時候,陳季同無意識地成了較早系統地着手中西文化比較的學者,為現代跨文化交際研究提供了寶貴的早期素材。兩書都均多用比較的方法,夾敍夾議,很多剖析是入木三分的。他的批評雖有批評中國傳統習俗的,但更多是針對西方。他説:書中“對西方風俗習慣的批評隨處可見。千萬別忘了我寫作時用的是鋼筆,而不是中國的毛筆,並且我已經學會了按歐洲人的方式來思考和寫作”。
比如《祖先崇拜》一文對比了中國人與西方人對待祖宗的不同態度:中國人普遍虔敬祖先,而西方人習慣忘卻死者忘掉,“一般説來,在西方,三代以外的先輩就沒人知道了。”這表現了中西方倫理觀念的不同。《中國人的家庭生活》提出“東方人與西方人之間家庭觀念的差異極其鮮明而有特色”。
其實,文化比較在陳季同的其他作品也有表現,説明了他的一貫用心,比如他的《吾國》中“木蘭貞德”一文(李華川譯)中有如下比較:“現在,在這兩個女英雄之間,讀者應該更喜歡哪一個呢?這裏首先是一個民族觀念問題。在歐洲,無疑需要召喚一個伴隨着傳説、奇蹟、天使和聖徒、夢幻和顯的形象,一個被啓示者,一個處女和殉教者。相反,中國家庭生活的理性主義(這是我們民族生存狀態的縮影),只能產生一個忠誠於親人的淳樸姑娘。從眾人中嶄露頭角後,她脱去戎裝,又成為一個年輕的女孩,回到家庭生活的圈子中來。她像別的姑娘一樣結婚生子,並將忘記作為青年戰士的英雄事。貞德象徵着法國中世紀充滿熱情的神秘主義,木蘭則體現了中國的家庭觀念和家長制的社會結構。”
他在《中國人自畫像·序言》結尾時又説:“在此先請求大家原諒,請求所有熱愛自己祖國的人們的原諒。”其實,書的內容和此聲明都可以較充分地表現出陳季同的愛國和思想深處潛存着中國的傳統意識。筆者以為,陳季同對中國傳統的闡述似乎滲透着狹隘的,因過於真摯而略嫌極端的愛國主義情緒,某些為中國的陳規劣習,如溺嬰、纏足等,所做的辯白實際上是蒼白的,而某些對西方的攻擊不得不説源於對個別西方文化現象的誤解,因而自然顯得牽強而欠説服力。

陳季同人物評價

陳季同文化角色

陳季同 陳季同
在中西文化關係史上,陳季同可以説是一位具有典範意義的先驅。一方面,他是中學西傳的傑出使者,是第一個出版西文著作並獲轟動影響的中國人。他的多種法文著作將中國文化、文學直接傳播給西方讀者,其中不少內容是首次介紹到西方。他是歷史上在中學西傳中擔當了重要角色的中國人,而此前這樣的角色多是由西方人擔當的。另一方面,他也是西學東漸的使者。通過創辦報紙和翻譯西書,他將西方現代文學、政治、法律觀念引入中國,促進了晚清文學觀念的更新和西方現代政治思想的傳播。綜合這兩方面的成績,陳季同堪稱雙向的文化使者,他一個人擔當了向中西雙方傳播文化信息的使命。在數千年中西文化交往中,中國人還是第一次擔當這樣的角色、承擔這樣的使命,在這一意義上,正是這位晚清外交官的努力為後來者如辜鴻銘林語堂等人確立了進行雙向文化交流的典範。 只可惜他在一系列外交活動中,實因遵有李鴻章之“密令”,並以清政府為意,而自視軍力強大,但求我行我素,任意行事。在這種情勢下,中法之間的軍事衝突實難避免。
陳季同 陳季同
陳季同還是一個出色的詩人和詩歌翻譯者,著有《三乘搓客詩文集》、《盧溝吟》和《黔遊集》等詩集。 在文化生活上,他先開了中西通婚史上的風氣。當時的中國國際地位每況愈下,而絕大多數中國人對中西聯姻也很不以為然。他的法國妻子和英國情人兩個西洋知識女性為了他而決鬥之事則是絕無僅有。
在教育方面,1898年他支持創辦了近代中國第一所女學堂——上海中國女學堂,其妻法國人賴媽豁為學堂的洋提調,起草了“中西合璧”的日課章程。對現代教育做出了貢獻。
在政治上,庚子事變之後,他是“南北互保”最早的提議人之一。還有,他的愛國行為並不侷限於筆槓。馬關簽約與台灣割讓之訊傳出後,台灣民怨沸騰。日本表示將實行“武裝接收”。這時,受署理台灣巡撫(代理省長)唐景崧邀請來台的陳季同想出了一條巧妙的策略。《國際公法》有規定:“割地須問居民能順從與否”,“民必須從,方得視為易主”。陳季同提出,援引國際公法的有關規定,以台民“不服割地”而宣佈“自主”,再以“自主”的名義抗拒日本的“武裝接收”。於是台灣抗日成了台灣的事,與清廷無關,而台灣看似“獨立”於中國,卻能保證台灣永屬中國。事敗後,他曾滿懷悲憤寫下《吊台灣四律》,傳誦一時。
一個19世紀中國極為少見的天才,一番轟轟烈烈的文化使者的業績,卻被人淡忘了,呼籲史學界、譯學界的有識之士研究他。

陳季同人際關係

陳季同作品 陳季同作品
中法越南戰爭期間,陳季同忙於外交事務,前文已詳述。而同時期的法國著名雜誌《兩個世界》連載署名Tcheng-Ki-Tong的十八篇文章《中國和中國人》,在法國政界及文化界產生了很大反響。但在六年以後,曾經是陳季同的老師和朋友的蒙弟翁向世人宣佈,署名Tcheng-Ki-Tong的兩部著作《中國人自畫像》《中國人的戲劇》全部出於自己筆下,他要收回兩本書的著作權,聲明陳季同“沒寫一個字,甚至陳的名字都是我寫的”。陳季同起而辯駁,雙方在報刊上展開論戰。對於研究者來説,此事關涉署名陳季同的兩部重要作品的著作權問題,有必要詳細探究。
1、蒙弟翁與陳季同的早期關係。
蒙弟翁(1849—1894)全名是Adalbert-Henri Foucault de Mondion ,生於法國沿海小城彭城(Pons),少年好學並受良好教育。
陳季同與蒙弟翁的結識應不晚於1878年。是年六月,陳偕蒙弟翁陪同郭嵩燾遊巴黎礦務學院(Ecole de mine),陳稱蒙弟翁為“肄業師”,但後者在其《北圻的真相》一書前言中對此加以否認。蒙弟翁説:“他(指陳季同)冒充是我的學生”,又説“我確實是一個極為聰明的中國官員的老師,但這個中國官員不叫陳季同;而是他的一位名叫馬建忠的同胞”。蒙氏在書中對馬建忠的才智極為讚許,稱其為在歐洲的中國人中“最聰明、最有教養的一位”。但陳季同在郭嵩燾面前並無冒充蒙氏弟子的必要,而且以馬建忠和陳季同二人在使館相似的身份和同習“公法律例”的經歷,蒙弟翁輔導二人法文及拉丁文的可能性很大。實際上,當時法國輿論亦將二人當作蒙氏弟子。蒙弟翁由於教導陳、馬二人頗有成績,於1880年曾被清政府賞以“四品軍功並三錢重鏨金賞牌”,李鴻章在奏章中也稱蒙氏為“法國律例師前教習肄業隨員” 。可見,1880年,蒙弟翁已在留學肄業局任隨員。潘若斯(René de Pont-Jest)並認為蒙氏後被陳季同聘為“使館文案”,協助駐德使臣李鳳苞處理往來法文文件。
由於在使館工作,蒙弟翁可以接觸到中、法、德三國間的不少外交情報。他充分利用了手中掌握的材料,出版了兩本着作。第一本名為《一個清朝官員的日記——中國書簡及未公開的外交文獻集》,原書曾在報紙上刊載過,初版於1887年,內容涉及大量有關中國留學肄業團及駐德使館的資料,更有一些中法戰爭期間的秘密信函、文件等。此書出版時未署作者真實姓名,而以“一個天朝官員”為筆名。另一本書名為《北圻的真相》,初版於1889年,蒙弟翁署了真名。書中披露了中法越南糾紛期間歐洲外交界(法、德、中)的一些內幕,抨擊法政府的外交政策,尤以攻擊茹費理為目的。書中對於中法間的外交談判以及德國在其間發揮的影響有較詳細的評述。作者並曾引用一些私人信件來説明自己的觀點,其中有數封陳季同的書信。
這兩部書中都曾談及作者自己在中法戰爭期間所扮演的角色,蒙弟翁對此也極力渲染,他引述布朗熱將軍(Général Boulanger)的話説:“沒有別的法國人比德·蒙弟翁先生更忠誠、更富於智能地服務於我們法蘭西。”也有人認為:“如果聽取了他(指蒙弟翁)的建議,與中國的戰爭將會避免,或者將會在更有利的條件下,更快地簽署和約。”可見,蒙弟翁確曾積極介入了中法戰爭期間兩國在歐洲的交涉。蒙氏與陳季同早期應是一種介於師友之間的良好關係。
2、關於蒙弟翁與陳季同決裂原因的推論。
1889年10月11日,蒙弟翁發表了一篇署名文章,文中稱“我以陳季同上校為筆名為《兩個世界》雜誌撰稿。我是《中國人自畫像》的作者。我以同樣的筆名寫作了加爾馬恩·萊維出版社的《中國人的戲劇》”。文章並披露他替陳季同給讀者寫回信,“除了簽名之外,回信盡出吾手”。文章發表後很快就引來了陳季同的反擊,陳在《時報》上刊文宣佈與蒙弟翁絕交,稱上述兩書為自己所着,但承認“部分出自合作”。陳季同的文章引起很大反響,雙方以後又在報刊上展開激烈爭論。顯然,二人決裂的直接導火線是蒙弟翁10月11日的文章,但實際上事情並不如此簡單,其背後還有更為深層次的原因。綜合筆者蒐集到的文獻,似可推論二人決裂有政治矛盾和名利衝突兩方面的因素。
中法戰爭期間,蒙弟翁在中國駐德使館確曾為中方多所謀劃,促成中法間的和平談判,陳季同也在一封信中對他表示強烈的感謝之情。但蒙弟翁還扮演了另外一種角色,即為法國蒐集情報、提供信息的間諜。作為一個法國人,或如布朗熱所説的“愛國者”,他的行為無可非議。《費加羅報》1894年6月24日(蒙氏去世後數天)頭版頭條評論蒙弟翁生平的文章就以《間諜》(L’Espion)作為題目,顯然作者認為這是蒙氏的重要身份。在《費加羅報》的另一篇文章中,也記述了蒙弟翁從陳季同處獲取情報轉給法國戰爭部長萬桑(Vincent)的經過。在《北圻的真相》中,蒙弟翁引布朗熱的來信用來炫耀,其中有“當他在柏林發現我們的軍隊陷入北圻事件的悲慘境況無以自拔時,蒙弟翁成功地與我國駐北京公使直接取得了聯繫”。蒙氏的間諜身份一旦被中方覺察,雙方關係趨於緊張應屬必然。而蒙弟翁的個性又不甘寂寞,他在1887年出版的那本《一個官員的日記——中國信札及未公開的外交文獻集》中,大量引述中方的內部檔案及往來信件,這應是任何一國的外交使團都難以容忍的行為,中國駐德、法使館對他的憤怒可想而知,只是在當時情勢下,中方不便公開干涉,隱忍未發而已。但陳季同與蒙氏的決裂已成必然。
《中國人自畫像》1884年出版後獲得了巨大成功,一年內至少已重印4次,三年內則至少已印到11次。《中國人的戲劇》1886年出版後也受到讀者歡迎,年內連印三次。由於署名為“陳季同將軍”,由此所帶來的大多數利益自然落在陳的頭上。評論界稱讚此書兼具“伏爾泰的諷刺和孟德斯鳩的深刻”,有人甚至稱書中的某些部分可與“柏拉圖相媲美”。陳季同頻頻出入巴黎上流社會的沙龍,倍受青睞。而多次再版所帶來的巨大經濟利益亦令人豔羨,陳在一次致蒙弟翁的信中説:“誰能説我們有一天不會成為百萬富翁呢?”無論是作為著者還是作為合作者,可以想見這一切都會使蒙弟翁心理失衡,而蒙氏自己所出版的幾種著作卻遠沒有《中國人自畫像》那樣受歡迎,他在1889年首先向陳季同發難也就不足為怪了。
3、蒙弟翁所述證據分析。
陳季同作品 陳季同作品
關於蒙弟翁與陳季同之間的公案,我們能夠找到的文獻大部分來自蒙弟翁的陳述,而其中最重要的是他所引用的陳季同的信件。由於已不大可能找到這些信函的原稿,因此我們目前只能假定這些信件完全可靠,這是以下論述的一個前提。在《當我還是清朝官員時》一書的前言“一個筆名”中,蒙弟翁引用了22封陳季同寫給他的私人信件。這些信件的寫作時間從1884年至1887年,1887年只有一封(9月13日),這一年蒙氏化名“一個天朝官員”出版了他的《一個官員的日記——中國書札及未發表的外交文獻集》。前文曾認為此書是陳、蒙交惡的因素之一,這一年二人通信較少自易理解。其它信件主要集中在1884和1885年,而尤以1884年為多(11封)。蒙氏引用這些信件主要試圖説明兩個問題:第一,陳季同的法文水平無法寫作;第二,陳季同請自己撰寫《中國人自畫像》和《中國人的戲劇》二書。下面試分述之。
1884年6月20日,陳在信中説:“我在信內寄給您一篇今天《世界報》上的文章,如果您認為值得回信就太好了:那麼我請您擬一封回信。”信中提到《世界報》上的文章名為《救濟院的嬰兒》,是針對陳發表在《兩個世界》上的《慈善工作》而展開的討論。此文措辭尖鋭,對當時中國的棄嬰、溺嬰陋習加以猛烈攻擊,指責陳美化中國的慈善制度。陳季同請蒙弟翁回信,後者遵命行事,但回信未發表,其內容不得而知。同年7月1日,陳要求蒙氏為一位年輕女子撰獻辭。1885年5月28日信中,陳請蒙氏替自己為《弗拉卡薩報》(Fracassa)撰寫關於意大利的文章。以上是蒙弟翁欲證明陳季同法文水平不佳而引用的陳氏來信。誠然,陳曾多次向蒙氏求助,但不足以證明陳氏無能力用法文寫作;恰恰相反,蒙氏所引證的信件起到了適得其反的效果,即這些措辭正確、表述豐富的信函,恰可反證陳季同的法文水平還相當不錯。
關於陳季同請蒙弟翁代筆,陳1884年5月12日致蒙弟翁信中説:“給您寄去我的書的封好的校樣,請您校改。由於沒有原稿,我無法自己承擔此項工作。那些先生們將手稿給了《兩個世界》雜誌,並將從下月15號起開始刊登。”蒙氏引此信時特別強調“由於沒有原稿”一句。但後面一句“已將手稿給了《兩個世界》雜誌”恰可解釋原稿的去向,而且即使原稿在蒙弟翁手裏,亦不足證明陳季同沒有寫過文章的初稿或參加原稿的寫作。而蒙弟翁的説法卻是陳完全沒有參與《中國人自畫像》一書的寫作,他這裏所舉顯然是證據不足。又同年6月13日,陳信中提到按某種漢學書目將一些書寄給蒙弟翁,並説“我預見到您建議我出版的下一本書將是非常有趣的”。“下一本書”指的是《中國人的戲劇》。又同年8月4日信中,陳寫道:“《前廳》一章很迷人。也許最好別把它給報紙。您覺得怎樣?因為我們要把它結集出版。”《前廳》是《中國人的戲劇》一書的首章,陳在處理此文時徵求蒙氏的看法,似可證明蒙氏是此文的主要作者,但卻不能由此推斷《中國人的戲劇》全書都出自蒙氏手筆。
綜觀蒙弟翁所引證據,均不能完全證實他的觀點,即署名陳季同的兩種著作完全由他代寫。他公佈的陳季同的私人信件也未能幫助他達到收回著作這個目的,相反,巴黎的報界都站在陳季同一方。
4、對此公案的綜述。
蒙弟翁自己在《當我還是清朝官員時》一書中説:“巴黎的報紙看來首先支持這個中國青年的訴訟”,他在書中也多次抱怨《時報》不願刊載自己爭回著作權的文章,對他給予不公平的對待。可知當時的輿論對蒙弟翁很是不利。輿論對這一問題的態度一直持續到蒙弟翁死後。1894年7月11日的《費加羅報》上刊登了一篇潘若思的文章《關於弗果·德·蒙弟翁的真相——其生活、政治使命及死亡》。文中談到陳、蒙公案時説:“弗果·德·蒙弟翁為了迎合他的朋友(指陳季同)單純的想法和強烈的自尊心,合作撰寫了兩部轟動全巴黎的迷人著作:《中國人自畫像》和《中國人的戲劇》。此後,陳季同成了一位頗受歡迎的講演家,並榮獲“法國一級教育勳章”。此一“合作”的説法代表了當時法國輿論對著作權問題的看法。而法國漢學家考狄對此事的觀點更有利於陳季同,他説:“他(即陳季同)非常聰穎,性情和藹而又很樂於助人,他用法語講話和寫作都極為風趣。弗果· 德· 蒙弟翁先生曾要求收回以陳的名字出版的作品的著作權,但我非常瞭解陳,他完全有能力寫這些書。”
蒙弟翁在其書中對陳季同的法文寫作能力加以否認,而實際上,陳的寫作能力在蒙去世前就已得到證實。陳季同一生的著作並非只有《中國人自畫像》和《中國人的戲劇》兩種,我們已見到的法文著作就有八種,還不包括某些文章的單行本。在上述兩書之後,陳季同又出版了《中國故事集》(1889)、《中國的娛樂》(1890)、《黃衫客傳奇》(1890)、《巴黎人》(1891)、《吾國》(1892)五種著作。蒙弟翁去世10年後,陳又在上海出版了法文輕喜劇《英勇的愛》(1904),而這些著作並沒有人宣佈“收回著作權”,又與蒙氏無涉,我們無法否認陳季同是這些書的作者。況且,從寫作風格分析,後來的這些著作與前兩部一樣都保持了較為幽默風趣的筆調,並無明顯差別,這一點也可證明陳季同至少參加了前二書的撰寫,蒙弟翁完全剝奪陳的著作權既證據不足,也不合情理。
陳、蒙二人關於《中國人自畫像》和《中國人的戲劇》兩書的公案,從研究者的角度講,找到一錘定音的“死證”幾乎沒有可能,只能依據現有的材料推斷孰是孰非。從現有的文獻來分析,二人合作的可能性較大,理由有四:
其一,陳季同公務繁多,無力獨自完成《中國人自畫像》的全部文章,需蒙弟翁協助;《兩個世界》雜誌1884年5月—6月間刊出了書中的18篇文章,文章應作於此前。從1883年回歐後至1884年6月,陳季同一直忙於中法越南問題的交涉,陳無法專注於寫作,而以當時的情勢,在法國雜誌上撰文,介紹中國人的習俗和觀點,有裨於對法外交,因而陳亟需找人合作。
其二,蒙弟翁與陳季同同在中國駐柏林使館工作,便於合作。蒙氏長期為中國使館做西文翻譯,與陳季同的關係介於師友之間,二人相交甚久,合着文章無交流上的障礙。蒙氏撰寫書中的某些章節以及為陳校改、潤色辭句亦在情理之中。
其三,蒙弟翁對中國所知有限,需要陳季同為其提供創作原料。對這一點,蒙弟翁完全加以否認。然而,蒙氏又承認陳曾為他提供了某些摘錄,可見,蒙氏的説法自相矛盾。
其四,《中國人自畫像》所獲得的巨大成功,促使二人繼續合作《中國人的戲劇》。如前三條理由得以成立,此條理由為其自然推論。

陳季同私債問題

陳季同與蒙弟翁的筆墨官司尚未了結,他的私債問題又接踵而至,這一事件在19世紀90年代初的中法關係中是引起轟動的新聞,法國的報刊作了大量的報道,上海的西文報紙也參與到“陳季同事件”的討論之中,繼著作權爭論之後,陳季同又一次成為新聞人物。此一事件體現陳季同為人處事的風格,關係到對其一生的總體評價,因而有辨析之必要。陳季同的私債事件並非孤立問題,牽涉諸多人物,更與當時清政府的一次外債計劃關係密切,以下擬從四個方面分析這一事件。
1、洋債談判。
中國近代工業的建立和發展,於清政府的對外借款藉助頗多,外國資金的引入對於民族工業的利弊,前人多有討論,此不贅述。而從中法戰爭以來,各省督撫舉借外債已非罕見。但由於借款渠道不一,所以利息較高,一般在6釐以上,甚至有高於9釐的。各省借債由於並不通過中樞機構,清政府亦無籌措資金的更好渠道,只有聽任其行事。
陳季同久在歐洲,交遊廣泛,與歐洲工商界人士多有交往,因而對各省洋債情況所知甚悉,“嘗默記當時各省所借外債為數甚巨,息約六七釐、八九釐不等,若合借一家,年可減息銀數百萬金”。陳季同認為如政府出面借銀,可降低利息,有利於國家。他為此事上條陳於李鴻章,當時李鴻章之子李經方恰在歐洲,亦力主之。李鴻章贊同此議,而主政者為醇親王奕譞。李以此事告之,奕譞也贊同,並與李商議借銀三千萬兩,創修蘆漢鐵路。此為1889年夏秋間事。
從1890年開始,陳季同在歐洲除了處理日常外交事務之外,主要忙於與銀行家談判借款事。從光緒十六年三月至十七年二月,陳季同與李鴻章之間電報往還頻繁,均討論借款。陳季同所接洽的銀行家是奧地利人倫道呵。李鴻章隨時把指示電告陳,陳則在巴黎與倫道呵談判。光緒十六年(1890)三月二十三日,李給陳的指示為:“借庫平銀三千萬兩,分三年交清,徑運天津,運保費該商自認。每年四釐半息,收銀若干,即日起息,一俟三千萬兑完,再按年均還本息,每年連付本利在內不得過二百萬。”這一指示實際上是根據陳季同光緒十五年(1889)十月致李鴻章來信大意而定,與以往各省借款相比,年息四釐半應屬較有利的條件。倫道呵初頗為難,經陳季同近八個月的艱苦談判,倫最終讓步,全部允諾李電稿內所定條件。至光緒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陳季同將雙方所訂合同寄呈李鴻章,等待清政府的批准。此時卻突生變故,奕譞薨,無人主持借款,而李鴻章權力有限,況且此事從始至終便有不少反對者。合同還在郵寄途中,先是“廷議借款緩辦”,不久,“廷議洋債已作罷論”。這樣,陳季同耗時一年苦心經營的借款以失敗告終。在此種背景下,陳的私債問題接踵而來。
2、陳季同的私債情形及風波起因。
陳季同在歐洲的日常生活所費不貲,尤其是他經常出入外交界、政界的沙龍、舞會,生活方式相當歐化,作為一名參贊的薪俸不足以供其維持日常支出。最晚於1889年,陳已開始大量借債。他當時的身份為中國駐法使館參贊,而出使大臣常駐英國倫敦,巴黎使館的日常事務由他負責。他的交遊廣泛,向銀行借款自非難事,何況他是以使館的名義借債。到1889年7月,陳從“巴黎-荷蘭銀行”累計借款10萬法郎,陳又向克磊索(Creusot)公司借款3萬法郎。這兩筆借款合計13萬法郎,數目頗可觀。此為劉瑞芬任出使英法大臣期間的事情。
1890年春,薛福成接替劉瑞芬職到倫敦使署,不久即接到“巴黎-荷蘭銀行”來信催索欠款,薛命陳季同來英查問,陳答應儘快結清。這種回答實系敷衍之詞,因為陳季同此時無力償還欠款。私債問題本屬陳個人問題,可以讓其自行解決,無論陳季同與其債主如何協商及訴諸法律手段,中國使館似不必直接參與。但薛對此事極重視,“恐傷中國體面”,以催陳還債自任,主張嚴辦陳季同,使陳“撤差查辦”。值得注意的是,李鴻章對此態度與薛不同。李先認為“彼私逋欠,與公事無涉,應令自行清理”,既而又問薛“能否設法轉圜?”當薛福成撤陳季同職時,李又電覆薛,“聞慶常等與伊不睦,勿聽播弄”,為陳辯護。後薛又將參奏陳季同“誆騙鉅款”,李鴻章則表示反對,電告薛:“若照中外利債方法,只可代追,參後則身名俱敗,更難清款。諒公能發亦能收也”。然而,雖然有李鴻章為陳設法轉圜,薛福成不為所動,先是對陳季同“勒令告假回華”,接着請總署“電飭密拿,免逃入外洋為患”,後又參奏“該員狃於西俗,專講應酬,積年浪費,致成鉅虧。且借使館為名,託言公用,復節次推宕,失信外人,有關中國聲望,於情理尤難姑容。相應請旨將總兵銜福建候補副將陳季同先行革職,並請敕下總理衙門核議,如何勒追懲儆之處,按律辦理”。薛之參奏,使陳季同被革職黜回。
3、薛、陳筆戰。
陳季同於1891年4月17日偕妻賴媽懿離開法回國。陳一到福州,即被逮捕,解往天津,由北洋大臣李鴻章訊問查辦。在此期間,陳雖屬被看管之人,失去自由活動權力,但由於李鴻章的庇護,陳可與外人通信,此一點對他極為重要。陳在歐洲是新聞人物,他的行動為新聞界所關注,他本人亦有不少新聞界的朋友。與這些朋友的通信內容,很快就見諸報端,這對於改變輿論一度對他的不利局面作用很大。另外,陳的對手薛福成也頗知利用法國輿論。薛是陳案的發起者,兩人間的矛盾極深,薛由此而欲將陳徹底究治,使之身敗名裂,甚欲置於死地,而其中又似攙雜有薛與李鴻章的矛盾。薛福成於陳季同離法後向報界撰文,將陳的私債情形公之於眾,對陳加以抨擊。而陳季同為自己辯護的信件,改變了歐洲公眾對此事的態度。
薛福成在陳季同離法後的當月,寫了兩封致《晨報》(Le Matin)的公開信,將陳已撤職回國的信息以出使大臣的名義轉達給公眾,並在信中稱由陳代理之中國借款純系謠傳。薛的表態由於其所代表的政府身份,對輿論產生了不利於陳季同的影響。1891年6月1日薛福成在巴黎寫給《北華捷報》的一封信,還表明薛將“陳已被判死刑”的訛傳透露給報界。受中國使館的影響,陳季同的朋友比盧瓦(Henri Bryois)也一度在報紙上宣佈與陳絕交,但他不久又改變態度,重又回到陳季同一方。
陳充分利用通信的機會為自己辯護。1891年11月10日他在天津寫給比盧瓦的信函很快就出現在法國報刊上,信中稱其敵人對自己的憎恨是“為了破壞政府借款”,自己的私債也是因借款談判所欠:“在兩億法郎(三千萬兩庫平銀)政府借款的談判中,八個月只開銷兩萬四千法郎,還包括從巴黎到中國每個字20法郎的電報費!這可能嗎?”而薛福成看到陳信後很快致信《晨報》(1892年1月6日)編輯,措辭嚴厲地攻擊陳季同。薛在信中説:“因為在以下情況中有詐騙、失信等不法行為,我以前的秘書已被撤職和降級”。並列舉陳的四個罪狀:1、以中國政府的名義向“巴黎-荷蘭銀行”私自借款10萬法郎;2、為了讓薛確認由中國政府負擔其債務,偽造薛的信件和簽名;3、以中國使館的名義向克磊索公司借款3萬法郎;4、向巴黎某珠寶商購買價值約為一萬零六百法郎的物品,並以一張不被承認的支票支付欠款。薛信結尾稱以中國政府名義寫此信,希望報紙能公平對待,刊登這一“以政府名義進行的正式闢謠”。薛福成的這封信向外界公開了他與陳季同之間的矛盾,法報認為“這在外交界是奇怪的,至少也是反常的”。作為出使大臣,薛的做法顯然考慮欠周,因為此舉會對中國外交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破壞清政府的外交形象。薛的舉動反映出兩個問題,一是薛及慶常對陳季同嫌怨甚深,試圖使陳“身名俱裂”;一是薛等在陳的私債事件中受到較大的壓力。前已論及李鴻章在此事件中站在陳季同一方,這是來自國內的壓力,而薛福成、慶常等也受到歐洲輿論的不小壓力,眾多報紙的態度都傾向於同情陳季同。
陳季同此時雖遠在天津羈押,但在比盧瓦的幫助下,他很快就看到了薛福成寫給《晨報》的信。3月8日他寫信給《晨報》,對薛的指控以反問的形式做了回答。陳的回答有八個反問,主要涉及四個方面:1、關於以中國政府名義借款10萬法郎的指控。陳受政府命負責洋債談判,10萬法郎借款是用於談判的準備工作。如果薛不干涉,並充當“執達役的角色”,此項借款已經歸還。2、關於偽造薛福成簽名。在巴黎使館時,所有文件及證明均由陳季同起草和準備,而薛不識法文,只是簽署陳所呈覽的文件,因此陳無偽造薛簽名的必要。3、關於欠克磊索公司3萬法郎。陳曾欠克磊索公司2萬法郎,且在他離法前的1891年4月2日,已用一張倫敦中央銀行(The Central Bank of London)的支票清帳。但由於偶然原因,此支票不能兑現。4、關於欠某珠寶商的款項。此項票據既無陳的簽名,也無此珠寶商的簽名,陳是為一個朋友保存此票據。
陳信刊出後,薛福成並未再作答覆,此時他似乎意識到以自己的身份不宜與陳在報紙上進行論戰。陳季同隨後又在《北華捷報》上發表了他的第二封信,信中雖稍及薛,但措辭已和緩下來。
4、私債結局及輿論傾向。
在陳季同的私債事件上,法國外交部積極介入,並且力主撤陳職,這種態度耐人尋味。法國外交部檔案中存有關於此事件的卷宗。主要包括13份陳季同與其債權人往來信函照片、薛福成與斯恭塞格通信及數份報刊文章的複製品等文件,可見當時法國外交部對此事相當關注。1891年11月25日,駐華公使李梅(Lemaire)向總理衙門遞交了一份關於陳季同的照會,要求清政府代陳歸還私債。其後李梅又與總署多次信函往來討論陳私債問題,並援引60年代法國人雷尼賽耳(Légénissel)事件,認為清政府應對陳的欠款負責。而當陳季同欠款已償後,李梅更要求總理衙門五年內不再起用陳季同,可見法外交部對陳季同嫌惡之深,欲將其從外交界除去而後快。
陳從福州家中被解往天津後,一直處於李鴻章的庇護之下。實則此案從轉往天津以後就已經可以推測其結局,即陳將受到李的保護。陳與洋夫人賴氏回華後“一貧如洗”,陳家“悉貸產業、圖書、玩珍”,共湊銀兩萬兩,集貲以還債,“仍少本銀六千兩有零”。但由於倫道呵在法國為其轉圜,陳季同私債的三位債權人同意以兩萬金清償。1892年7月,倫道呵為陳季同在巴黎清結欠帳。至此,陳的私債案得以解決。由於償還了欠款,陳季同不久又得以恢復原官。
關於這起私債案,時人多有評述,報界多站在陳季同一方。比盧瓦在《北華捷報》(1891年12月31日)上撰文認為陳季同之失勢“主要是因為他的中國敵人,小部分是由於他自己的毛病”,他又引用天津武備學堂總辦[98]的話説:“請想一想,您的朋友(即陳季同)引起了幾個身居要職的高官的嫉恨。而不用説,嫉恨的原因之一是由於陳季同在巴黎所處的特殊地位。作為一個下屬,他的地位超過了其上級——巴黎、倫敦、布魯塞爾和羅馬全權公使。”這種看法可以看作是對私債案原因的一種較有説服力的解釋。但有一點我們不能忽視,即陳季同辦理洋債事務也是一個重要原因。當時醇親王和李鴻章主張借外債三千萬兩修蘆漢鐵路的舉動,受到國內輿論反對,借款談判初期一直處於秘密狀態,後醇親王死,此事擱淺。陳季同是此項借款中的關鍵人物之一,反對借款的官員借渲染陳的私債,來暗示借款當事人有貪污行為。因而對他反感有加,欲除之而後快。私債事件的一個直接後果是1891年12月4日總理衙門給各國駐京公使的照會,其內容是限制各省督撫向國外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