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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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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是為依法懲治“碰瓷”違法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羣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的規定製定的意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20年9月22日印發實施。
中文名
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頒佈時間
2020年9月22日
實施時間
2020年9月22日
發佈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文    號
公通字〔2020〕12號 [1] 

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意見全文

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公通字〔2020〕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近年來,“碰瓷”現象時有發生。所謂“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實踐中,一些不法分子有的通過“設局”製造或者捏造他人對其人身、財產造成損害來實施;有的通過自傷、造成同夥受傷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損傷,誣告系被害人所致來實施;有的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或者酒後駕駛、無證駕駛、機動車手續不全等違法違規行為,通過被害人害怕被查處的心理來實施;有的在“碰瓷”行為被識破後,直接對被害人實施搶劫、搶奪、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等。此類違法犯罪行為性質惡劣,危害後果嚴重,敗壞社會風氣,且易滋生黑惡勢力,人民羣眾反響強烈。為依法懲治“碰瓷”違法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羣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意見。
一、實施“碰瓷”,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賠償,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騙取保險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的,以保險詐騙罪定罪處罰。
實施“碰瓷”,捏造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虛構民事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的,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實施“碰瓷”,具有下列行為之一,敲詐勒索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1.實施撕扯、推搡等輕微暴力或者圍困、阻攔、跟蹤、貼靠、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扣留財物等軟暴力行為的;
2.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進而利用被害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相要挾的;
3.以揭露現場掌握的當事人隱私相要挾的;
4.揚言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實施侵害的。
三、實施“碰瓷”,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劫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四、實施“碰瓷”,採取轉移注意力、趁人不備等方式,竊取、奪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定罪處罰。
五、實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財物毀壞,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六、實施“碰瓷”,駕駛機動車對其他機動車進行追逐、衝撞、擠別、攔截或者突然加減速、急剎車等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七、為實施“碰瓷”而故意殺害、傷害他人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八、實施“碰瓷”,為索取財物,採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分別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定罪處罰。
九、共同故意實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對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從犯,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人以上為共同故意實施“碰瓷”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對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十、對實施“碰瓷”,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嚴格依法辦案,加強協作配合,對“碰瓷”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快速處理、準確定性、依法嚴懲。一要依法及時開展調查處置、批捕起訴審判工作。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控告、舉報後應當立即趕到現場,及時制止違法犯罪,妥善保護案發現場,控制行為人。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開展立案偵查,全面收集證據,調取案發現場監控視頻,收集在場證人證言,核查涉案人員、車輛信息等,並及時串併案進行偵查。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碰瓷”案件,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儘快予以批捕、起訴。對於“碰瓷”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判,構成犯罪的,嚴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二要加強協作配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要加強溝通協調,解決案件定性、管轄、證據標準等問題,確保案件順利辦理。對於疑難複雜案件,公安機關可以聽取人民檢察院意見。對於確需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要製作明確、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補充證據。人民法院要加強審判力量,嚴格依法公正審判。三要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綜合考慮主觀惡性大小、行為的手段、方式、危害後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切實做到區別對待。對於“碰瓷”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積極參加的犯罪分子以及屢教不改的犯罪分子,應當作為打擊重點依法予以嚴懲。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分子,雖具有酌定從寬情節但不足以從寬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的,依法從寬處理。同時,應當準確把握法律尺度,注意區分“碰瓷”違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糾紛、行政違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現“降格處理”,也要防止打擊面過大等問題。四要強化宣傳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依法懲處此類犯罪的過程中,要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力度,在依法辦案的同時,視情通過新聞媒體、微信公眾號、微博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揭露“碰瓷”違法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引導人民羣眾加強自我保護意識,遇到此類情形,應當及時報警,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要適時公開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通過對案件解讀,有效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在全社會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各地各相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上報各自上級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20年9月22日 [1] 

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內容解讀

近年來,“碰瓷”現象時有發生,性質惡劣、手法隱蔽多樣,既嚴重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也擾亂社會秩序。10月14日,公安部舉行新聞發佈會,通報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答記者問見四版)有關情況。
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孫茂利介紹,《指導意見》主要規定了“碰瓷”行為的定性處理、公檢法辦案部門分工配合、加強宣傳教育等內容。第一次對“碰瓷”行為作出了準確定義: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
《指導意見》在總結以往辦案實踐的基礎上,既規定了通過“碰瓷”實施詐騙、敲詐勒索等常見犯罪行為的定性處理,又明確了實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為的定性處理。包括在實施“碰瓷”行為時,實施的搶劫、搶奪、盜竊、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為的定性處罰。同時,還對“碰瓷”行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情形明確了法律定性。如實施“碰瓷”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傷亡的,應分別視情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孫茂利表示,《指導意見》對公檢法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提出明確工作要求。要求公檢法機關嚴格履職,依法及時開展對此類案件的現場處置、偵查取證,起訴、審判工作,理順了案件辦理流程。另外,《指導意見》還要求公檢法機關加強協作配合,共同解決案件定性、管轄、證據標準等問題,確保案件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依法嚴懲違法犯罪分子。
實踐中,“碰瓷”犯罪日益呈現團伙化和集團化的特點,甚至在一定地區形成黑惡勢力。與單個主體實施的“碰瓷”犯罪相比,共同實施、通過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等實施的“碰瓷”犯罪的社會危害更為嚴重,影響更為惡劣。為此,《指導意見》對“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惡勢力犯罪的認定和從嚴從重懲處予以明確,規定對於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有利於剷除此類犯罪組織的根基,淨化社會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人民法院將準確實施、有效貫徹《指導意見》,依法嚴懲“碰瓷”犯罪。根據刑法和《指導意見》的規定,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準確定性,恰當量刑,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同時,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根據不同“碰瓷”行為的特點,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行為手段、危害後果以及行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體現區別對待,落實寬嚴相濟。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