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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鎖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的行為。
中文名
交通肇事罪
範    圍
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量刑標準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標準
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
定刑依據
刑法

交通肇事罪定義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的行為。

交通肇事罪法條依據

交通肇事罪(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 

交通肇事罪(二)相關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如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交通肇事罪犯罪構成

交通肇事罪(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1、從法律規定上看,本罪不屬於身份犯。
(1)公路、水上運輸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造成公路、水上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
(2)航空人員、鐵路職工以外的人員造成重大飛行事故或鐵路運營事故的,成立本罪;
(3)航空人員違反交通運輸法規,造成飛行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
(4)鐵路職工違反交通運輸法規,造成鐵路運營安全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
(5)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車輛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交通案件解釋》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監督過失理論可以為這一解釋結論提供理論根據。
(7)基於同樣的理由,車主將自己的機動車交給醉酒者、無駕駛資格者駕駛,沒有防止傷亡結果發生的,駕駛者與車主均成立交通肇事罪。此外,在高速公路上實施拉車乞討等行為,引起交通事故的,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由此可見,非交通運輸人員也能成為本罪主體,而且對非交通運輸人員不必做出某種限制。一方面,刑法並沒有對行為主體做出限定;另一方面,沒有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也完全可能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交通事故,而且對之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具有合理性
2、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
這裏的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要指公路、水上交通運輸中的各種交通規則、操作規程、勞動紀律等,同時也包括鐵路、航空交通運輸中的各種管理法規。
3、必須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單純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不成立本罪。
4、重大交通事故必須發生在交通過程中以及與交通有直接關係的活動中
問題是,利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從事交通運輸違章造成重大事故的,能否以本罪論處?對此,理論上存在肯定説與否定説。本書認為,如果這種行為發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就應以本罪處理,否則只能認定為其他犯罪。例如,在城區或其他行人較多、有機動車往來的道路上違章騎三輪車造成重大事故的,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但是,在行人稀少、沒有機動車來往的道路上違章騎三輪車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只能分別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5、交通肇事的結果必須由違反規範保護目的的行為所引起
換言之,行為雖然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也發生了結果,但倘若結果的發生超出了規範保護目的,就不能認定為本罪。例如,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禁止酒後駕駛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駕駛者因為飲酒而導致駕駛能力減退或者喪失進而造成交通事故。如果酒後駕駛並未導致駕駛能力減退或者喪失,而是由於車輛出現了駕駛者不能預見的剎車故障而造成交通事故,對駕駛者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再如,禁止駕駛沒有經過年檢的車輛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因車輛故障導致交通事故。如果行為人駕駛沒有年檢的車輛但該車並無故障,而是由於被害人橫穿高速公路造成了交通事故,對行為人也不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交通肇事罪(二)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分為兩種情形:
1、一般的交通肇事罪為過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能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也可能有意識地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這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説是“故意”的,但不一定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往往是輕信能夠避免結果發生,然後仍然是過失。
2、本罪既可能是危險駕駛罪的結果加重犯,也可能與危險駕駛罪構成想象競合。危險駕駛是故意犯罪,但危險駕駛行為過失成他人傷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此時,行為人對基犯(危險駕駛罪)是故意,對加重結果為過失。當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構成想象競合時,行為人雖然對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的,但對交通肇事罪仍然是過失。

交通肇事罪常見問題

(一)如何區分交通肇事罪和一般違章行為?
行為人雖然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並沒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或者雖然造成嚴重後果,但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而是由於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的,不能認定成立本罪。尤其是,在事故責任的認定中,應當明確被告人在其中的責任分擔,如果行為對事故不應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同樣不應成立本罪。
(二)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如何認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則明確規定: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構成自首的,因上述行為同時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義務,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交通肇事罪案例剖析

案件名稱:趙x勝交通肇事逃逸案
案例類別:地方法院參閲案例/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11.06/二審
(一)案情介紹
2012年10月7日17時40分許,被告人趙x勝在所持剷車特種作業操作證未按期複審且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下,駕駛輪式裝載機從崑山市千燈鎮支浦路轉彎過程中,車輛剷鬥右前側與沿支浦路正常行駛的由被害人楊x愛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前部發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楊x愛倒地頭部受重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x勝負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事發後,趙x勝的老闆倪x波打電話報警,因考慮趙x勝沒有剷車操作證和機動車駕駛證,遂讓他人幫忙頂包冒充剷車駕駛員。趙x勝雖未逃離事故現場,但對他人為自己頂包予以默認。2012年10月9日,趙x勝向崑山市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崑山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被告人趙x勝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且交通肇事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趙x勝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x勝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關於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趙x勝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辯護意見,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趙x勝事發時既未按期複審特種行業剷車作業人員操作證,也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屬無駕駛資格。被告人趙x勝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生致一人重傷的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案發後,被告人趙x勝雖未離開事故現場,但在交警到達後,默認他人為自己頂罪,故意隱匿肇事者身份,隱瞞交通肇事經過,隔日才向公安機關投案,其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由他人冒名頂替行為,應當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故相關辯解及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其餘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據此,崑山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之規定,於2013年8月20日做出(2013)昆刑初字第043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趙x勝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趙x勝、公訴機關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抗訴。上訴人趙x勝及其辯護人均提出上訴人趙x勝不具有交通肇事後逃逸情節。抗訴機關及蘇州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意見認為,交通肇事逃逸作為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構罪條件,不應再作為一個加重處罰情節,原審判決量刑畸重。
(二)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於2013年11月6日做出(2013)蘇中刑終字第0176號刑事裁定:
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
(三)裁判要旨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
上訴人趙x勝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證駕駛機動車,導致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且交通肇事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上訴人趙x勝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關於上訴人趙x勝及其辯護人提出上訴人趙x勝不具有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情節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案發後,上訴人趙x勝雖未離開事故現場,但在交警到達事故現場後,明知倪x波讓他人為其頂包而予以默認,隔日才向公安機關投案,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符合相關法律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故對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關於抗訴機關提出的抗訴意見,經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行為人具有該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符合交通肇事構罪條件,行為人再具有逃逸行為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將逃逸行為作為加重情節。本案中,上訴人趙x勝交通肇事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再根據上訴人趙x勝交通肇事後逃逸這一加重情節,對其在法定刑三年以上量刑並無不當,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定罪、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一)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二批涉執信訪實質性化解典型案例(2021.12.21公佈)
【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案例2
劉某某等申請強制執行交通事故賠償款信訪案
——特大交通事故致五死二傷,被執行人因交通肇事被判刑,無力支付鉅額賠償,導致多個家庭陷入困境,死者家庭多人多次信訪。江蘇三級法院運用聯動救助機制,成功化解信訪積案。
1、基本案情
劉某某等人與李某、董某某、臨沭市某運輸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作出多份民事判決,判令李某、董某某向該起交通事故中5名死者的近親屬賠償358萬餘元,不足部分由臨沭市某運輸公司賠償。判決生效後,上述各案5名死者的近親屬於2013年數次向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三被執行人均無財產可供執行,董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經多次執行仍無法有效執結,因被執行人户籍所在地為山東省臨沭縣,該院於2013年3月委託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法院執行,亦未能有效執結。本次事故造成多個申請執行人家庭因此陷入困境,並引發多人多次重複信訪。
2018年10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協同執行法院多次赴山東臨沭、江蘇贛榆執行,均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2019年10月,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立案恢復執行,經多次查詢仍未能查到被執行人財產情況,再次前往山東臨沭、江蘇贛榆執行亦未果。上述案件窮盡執行措施後仍執行不能,未執行到位金額總計358萬餘元。
上述案件中的申請執行人有多名老人和未成年人,無生活來源,基本生活難以維繫。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司法救助申請後,分別於2014年2月、2015年3月、2017年2月、2019年2月、2020年1月,分期向5個死者家庭發放執行救助款共計30萬元,但因司法救助金額有限,案件始終無法執行到位,多個家庭仍無法擺脱困難並多次赴省信訪。為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啓動三級法院聯動救助機制,並向江蘇省委政法委彙報,江蘇省、市、區三級黨委政法委、法院迅速召開劉某某系列案件信訪化解專題會議,經研究會商,5個死者家庭因交通事故損失特別重大,生活特別困難,合法權益始終未得到有效維護,為維持其家庭正常生活,妥善平息社會矛盾,按照司法救助規定,應給予劉某某等人最大限度的司法救助,由三級黨委政法委、法院進行聯合救助,確定聯合救助金額150萬元。同時,經向劉某某等人進行釋法明理,5個死者家庭均承諾息訴罷訪。2021年,該案通過司法救助方式成功化解,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將到位的救助資金分批向各死者家庭予以發放,2021年9月,該院執行局局領導對獲得救助的家庭進行回訪,當事人均對人民法院通過聯合救助方式解決糾紛表示感謝。
2、典型意義
本案是省、市、區三級法院緊緊依靠各級黨委政府支持,運用聯合救助方式妥善化解信訪積案的典型案例。本案所涉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的嚴重後果,被執行人無力履行,申請執行人多個家庭生活陷入極度困難,併為此多人多次信訪。江蘇三級法院及時運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暢通上下級法院執行聯動救助渠道,積極協調爭取更多的司法救助資金,提升司法救助額度,緩解基層法院資金不足難題,使因案致貧的多個家庭走出困境,以實際行動解決人民羣眾急難愁盼問題,最大限度化解信訪矛盾,保障社會和諧穩定,體現了司法救助扶危濟困的價值追求。

交通肇事罪相關詞條

肇事逃逸、交通肇事交通事故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