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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獻民
鎖定
- 本 名
- 金獻民
- 字
- 舜舉
- 號
- 蓉溪
- 所處時代
- 明朝
- 民族族羣
- 漢族
- 出生地
- 成都府綿州(今四川省綿陽市)
- 出生日期
- 1460年
- 逝世日期
- 1541年
- 官 職
- 兵部尚書兼右都御史、陝西四鎮總制
- 諡 號
- 端簡
金獻民人物生平
弘治五年(1492),選授御史,按察雲南、順天,並著風裁。弘治十二年(1499年),出為天津副使。弘治十五年(1502),丁父憂。弘治十八年(1505),出任湖廣按察司副使。正德二年(1507),任湖廣按察使。
正德五年(1510),劉瑾伏誅,起任貴州按察使。正德七年(1512),任山東按察使。擢僉都御史,巡撫延綏。正德八年(1513),命掌管都察院院事。正德九年(1514)二月,升都察院右僉都御史。六月,為右副都御史。正德十二年(1517)六月,升刑部左侍郎。正德十五年(1520),歷南京刑部尚書。
明世宗即位,召為左都御史。李鳳陽下刑部,程貴下都察院,皆改詔獄,金獻民力爭。已,遷刑部尚書。執奏奸黨王欽、王銓不宜貸死。皆不納。不久代彭澤為兵部尚書。五星聚營室,其佔主兵。金獻民因請敕天下鎮巡官預守戰之備,且請用賢納諫,罷土木,屏玩好。帝頗採納。
金獻民性伉直,有執持,帝或不能從,卒無所徇。帝初即位,盡斥先朝傳奉官。已,太監邱福、潘傑等死,詔官其弟侄錦衣。及司禮太監張欽死,以家人李賢承蔭,賢死復欲官其子儒。金獻民先後執奏,帝皆不從。土魯番速檀滿速兒寇肅州,命金獻民兼右都御史,總制陝西四鎮軍務。比至蘭州,巡撫陳九疇已破敵,金獻民再以捷聞。還京,仍理部事。論功,蔭錦衣衞世襲百户。
錦衣百户俞賢,中官泰養子也,以中旨管事,諫官爭之。金獻民言:“祖宗有舊制,孝廟有禁例,陛下登極有明詔。賢無公家庸,又非泰子姓,猥以廝養竊名器,紊棨典章,不可之大者。宜納諫官言。”弗聽。錦衣副千户李全、王邦奇等以冒濫汰去,至是奏辨不已,下部覆議。金獻民言:“全等足不履行陣而坐論首功,身不隸公家而躐躋顯秩。陛下登極,汰去者三百餘人,人心稱快。萬一幸端再啓,則前詔皆虛,將來奏擾,有何紀極。”帝竟授全等試百户。金獻民復奏曰:“令出惟行勿惟反。今以小人奏辨,一旦復官九十餘人,徇左右私,壞祖宗法,竊為陛下惜之。明旨不許夤緣管事,而奔競已成風矣;不許比例陳乞,而奏擾已踵至矣。誰生厲階,至今為梗。望仍斥全等,以息人言,消天變。”言官任洛等亦以為言,不聽。
嘉靖四年(1525),會寧夏總兵官種勳行賂京師,偵事者獲其籍,金獻民名在焉。給事中蔡經、御史高世魁等交章劾之,金獻民因引疾歸。嘉靖七年(1528),邦奇訐前尚書彭澤,詞連金獻民,逮下刑部獄。法司劾金獻民奉命專征,未至其地,掠功妄報。失大臣體,宜奪職閒住,削其世蔭。詔可。
初,“大禮”議起,金獻民數偕廷臣疏爭。及左順門哭諫,又與徐文華倡之。帝由此不悦,卒得罪。
嘉靖二十年(1541),卒於家,年八十二,埋葬在芙蓉溪仙人橋附近山上。隆慶二年(1568)復秩予祭葬,隆慶三年(1569)追贈太子少保,詔贈資德大夫、正治上卿、兵部尚書,諡“端簡”。
[1]
同年,安綿道史闕疑,知州常廷圭建蓉溪百歲坊於溪側,以紀盛美,牌坊在1981年修芙蓉橋時拆除。
金獻民人物評價
張廷玉:“披逆鱗而不改”,“骨鯁之臣”。
明世宗:“才行老成,譽望素著,委任方切”。
明穆宗:“忠誠素著久,列聲華夷,服官中外,任事以公誠”。
金獻民家族成員
子:金皋,正德六年(1511)進士,曾任翰林院檢討,大禮議事件被貶。
子:金皞,正德十二年(1517)進士
孫:金深,嘉靖三十二年(1553)進士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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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明史列傳第八十二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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