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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察使

(古代官名)

鎖定
按察使,官名,別稱臬司、臬台、廉訪。初設於唐代,至明代達到巔峯,自始即為一員。官階或正三品,從三品,正四品各時期不等,以正三品為多。按察使一般皆專任,但亦有由布政使兼領者。 [1]  [11-12] 
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具體説來,即:糾官邪,戢奸暴,平訟獄,雪冤抑,以振揚風範而澄清吏治。此外,朝覲慶弔之禮,與布政使同。 [11] 
(概述圖為清代三品文官畫像)
中文名
按察使
別    名
臬司
臬台
廉訪
類    別
地方官職
初設朝代
唐代
品    級
明代:正三品→正四品→從三品→正三品;清代:正三品

按察使歷史沿革

為了加強對地方官員的監察,唐貞觀初,不定期派遣巡察使、安撫使、存撫使等職官巡察天下諸州,考核吏治。 [1]  神龍二年(706年)置十道巡察使,按舉州縣,兩年一替。景雲二年(711年)分置十道按察使,成為常設官員。開元二十年(732年)改稱採訪處置使,乾元元年(758年)又改稱觀察處置使。實為各州刺史之上的地方行政官,其權力僅次於節度使,凡設節度使之處亦兼任觀察處置使。 [2]  唐代按察使置廢無常,名稱多變,其功能重在監察地方官吏之優劣與社會之治亂,尚沒有司法之功能。 [1] 
宋代設置轉運使,掌一路財賦,初亦兼領提刑,後別設提點刑獄,為後世按察使的前身,與唐代觀察使性質不同。 [2] 
遼代設置按察諸道刑獄使。遼聖宗開泰六年(1017年)秋七月,“遣禮部尚書劉京、翰林學士吳叔達、知制誥仇正己、起居舍人程翥、吏部員外郎南承顏、禮部員外郎王景運分路按察刑獄”。遼代按察使並非專設職官,而是由他官兼任,其職責為按察刑獄,較之此後各朝,其職責相對單一。 [1] 
金承宋提點刑獄之名設提刑使,承安四年(1199年)改名按察使,掌一路的司法刑獄和官吏考核。 [2]  泰和元年(1201年)六月己亥,金政府規定:“猛安謀克户每田四十畝樹桑一畝,毀樹木者有禁,鬻地土者有刑……按察司以時勸督,有故慢者決罰之。”從此,勸課農桑也成為按察司的職責之一。泰和八年(1208年)十一月丁酉朔,又將諸路按察使併兼轉運使。 [1] 
元初立提刑按察使,後被撤銷。元世祖至元十四年(1277年)重新設置按察司,又增設浙東、海右、江南、浙西等道按察使。 [1]  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改稱肅政廉訪使 [2] 
明初複稱按察使,為各省提刑按察使司的長官,掌一省的司法。 [2]  洪武十四年(1381年),在行省之下各道設置按察分司;洪武十五年(1382年),又在府州縣設置按察分司,以儒士王存中等531人為試僉事,每人按察二縣,“凡官吏賢否,軍民利病,皆得廉問糾舉”。明代按察使司在機構設置上向下延伸到最基層的州、縣,進一步加強了對全省各級行政官員的監察。建文時,改為十三道肅政廉訪司。靖難之役後重新改肅政廉訪使為提刑按察使。 [1]  明中葉後各地多設巡撫,成為巡撫的屬官。 [2] 
清沿明制,按察使隸屬於各省總督、巡撫。 [2]  清初,直隸不置按察使,設大名巡道兼河南按察使銜,通永、天津巡道兼山東按察使銜,霸昌、井陘巡道兼山西按察使銜。雍正二年(1724年)改直隸按察使銜,各省置按察使一人;同年授費金吾陝西按察使,張適甘肅按察使,是“參用漢人”之始。宣統三年(1911年,一説宣統二年 [29]  ,按察使更名為提法使。 [4] 

按察使官員管理

按察使出身

清代“定製由科甲及恩、拔、副、歲、優貢生、廕生出身者為正途,其餘俱為異途。異途經保舉,亦同正途,但不得考選科、道。非科甲正途,不為翰、詹及吏、禮二部官。惟旗員不拘此例。”清代政府選任官員時的政策是以正途出身為主。 [5]  清代官制,入仕必須“身家清白”。凡八旗户下人,漢人家奴、長隨,娼、優、隸卒子孫,一概不準入仕籍。凡八旗另記檔案人改入民籍者,如本身系現任職官,則停其升轉;若賢能出眾者,京官由漢官保題漢缺,外官由督撫具題請旨;其原系旗缺者,出缺後不準再補,原系候補漢缺者,仍準補用,但停其升轉。其八旗及漢人之家奴,經伊主放出為民者,分別由本旗或督撫諮部存案,俟放出三代後期子孫方准入仕,但京官不得至堂官,外任不得至三品。由此可知,在清代門第出身仍然作為官員選拔任免的參考因素之一存在,門第高低甚至成為官員能否得到升遷的重要制約因素。但也有出身寒微的官員因具才能任職期間著顯著功績勞績,最終得擢按察使三品大員。 [6] 
雖極少數出身寒微的官員因顯著功勞得以提升擢升要職,但出身門第仍是清朝選任官員時不可或缺的考量的條件。如雍正時期的祖秉圭為皇帝私家奴僕,得竄成為雍正帝心腹,雍正皇帝很賞識祖秉圭的才能,於是有意加意提升,兩年時間,把他連升四級,從七品小吏一直擢升為安徽按察使這一三品大員。雍正皇帝誡勉之:應當感激皇帝破格知遇之恩。今已用你按察司員,應當竭盡全力,恪盡職守。若辜負皇恩,即會被追責。 [6] 

按察使選任

  • 健康條件
清代文獻中未發現對官員任職年齡的具體規定,但從其他相關史料規定及事例可以得知,如道光年間學者型官員曾任江蘇按察使梁章鉅曾總結:“古人以四十為‘強壯’之始,以五十為‘服官政’之年,以七十為‘致仕’之期”。清沿襲前朝規定,仍以70歲為基本退休年齡,但是實際只要身體健康狀況尚可,能夠履行職能,即使年齡較高,也不會因年齡原因而被令休勒休'致仕。當然在正常的情況下,官員退職一般是因為健康因素。如乾隆四年(1739年)七月初四日上諭,福建按察使倫達禮自到任以來,為人誠實,辦事勤慎,“但是資去年伊始身體抱病”,只能卸任解職修養,否則短期內不能痊癒。結果倫達禮奉旨解職回京調理。嘉慶元年(1796年)十一月嘉慶召見貴州按察使尼堪巴圖魯,嘉慶皇帝看看年老體衰,不能清晰有邏輯條理地奏事答覆,難以勝任按察使之一官職需要,所以令其留京等待其他職位安排。 [6] 
  • 素質條件
按察使職掌司法,總理一省刑名。因此,其任職相對其他職官而言,要求諳熟刑名律例,善於斷案。乾隆十四年(1749年),貴州按察使介錫周因才識淺薄,草率審案,且年老多病而遭到貴州巡撫愛必達、雲貴總督張允隨會奏。最終介錫周卸任按察使。 [6] 
按察使同時作為督撫最重要的屬員,只有勤政愛民、執法公正,方為稱職。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凌燽任廣西道御史時,為民昭雪冤屈,現場指揮救災,屢有勞績,擢升為江南按察使。雍正十二年(1734年),署江西按察使。乾隆二年(1737年)十月,“奉旨實授江西按察使”。凌燽“以平民儒士出身,磨礪德行,建樹功名”。為官期間,全心為民,體恤民眾,施仁政。在其因需撫養母親離開按察使任時,沿途哭泣着送別的百姓不絕於道。 [6] 
  • 籍貫條件
清代雍正之前對按察使籍貫的規定與布政使相同。不同的是令大名巡道兼河南按察使銜。按察司官員包括按察使、副使、僉事。按察司下設有分巡道,分佈在各府州縣。副使常駐分巡道。雍正三年(1725年)奏準通永、天津、霸昌、大名等巡道俱改從直隸按察司銜,雍正四年俱改為河道。那麼,雍正四年(1726年)以後,河南按察使不再是大名巡道的兼銜。不管河南按察使是否是大名巡道兼銜,對其籍貫都有一定要求,都符合由旗籍數量多到漢籍數量多的發展趨勢。 [5] 
  • 簡任方法
順治十年(1653年)定按察司員缺,按照俸次和薦舉兩個條件升補。十二年規定按察使缺於布政司參政內升補,不必拘泥俸次。首先考慮有無薦舉者,若有薦舉者優先升補。沒有薦舉者再按照俸次厚薄升補。康熙三年(1664年)定“按察使缺由漢軍支正三品俸郎中、御史、參政、苑馬寺卿升。”十四年又令先升候補官員,後升應升官員。十六年又強調奉旨會推,應升官一概被推舉,不再考慮其他因素。十八年定會推按察使時,從參政、副使、參議、僉事內選擇保舉具題。如果沒有保舉者,將卓異薦舉之員按照俸次擬出具題。保舉是由具有較高職位、資歷、名望的官員充當,容易形成黨派。因此,清政府於康熙十九年會推時停止保舉。 [5] 
  1. 會推之法。《清史稿》記載,在中央大學士等京官與地方督、撫、藩、臬等高級官員選任,仍然沿用明代的官制,由大臣會推產生。清代於順治九年開始採用會推的方式選拔任用官員。臬司等地方中央三品高級官員職位出現空缺時由朝廷內官大員推舉官員並加以任用。康熙二十二年奉諭旨:按吏部上奏建議,臬司官職出現空缺時按則例規定應由藩司屬員布政使參政等官員升遷補任,現考察參政、副使等任職官員中少有符合按察使任職要求的官員,難以選用。此後,臬司官職出現空缺時將諸道官員不論其資歷該地以及是否為官任職期滿,也無論罰俸與否,由朝廷大臣一起會推決定是否任職按察使。這樣就將按察使會推的侯選官缺從布政司參政、副使擴大到了巡道守道、糧鹽道等職官,以便挑選更為合適的官員擔任按察使。康熙五十一年,因布政使和按察使是督撫最為重要的屬官,關係最為緊密,於是規定,在按察使大計考核時督撫不得薦舉布政使與按察使卓異,以為絕夤緣、杜偏聽。此後的藩臬二司的官職空缺時,不許督撫推選舉薦官員授補。康熙五十二年,又將地方官員中適用論俸推升制度選任的按察使官缺,改為由吏部將符合條件的侯選人履歷清單統一開單列出,令其引見,以供皇帝欽點補授官職。雍正之後完全停止會推之法,只有當皇帝對重要職位的人選拿不定注意時,每每命朝臣舉薦會推以備參考。 [6] 
  2. 保舉制度。有清一代歷任皇帝實際上都或多或少地推行適用保舉制度。科舉制,作為主要的選官方式,簡單易行,被選拔官員不會對皇帝和選拔政體產生離心力,但這種制度考試內容形式僵化,不能根據官職實際需要選拔人才,有才之人也未必能通過科舉選拔,使人不能盡其用,因此效率極低。而拋卻負面因素,保舉制度確實可以因時因人而宜,選出極具才能、辦事高效的官員。清代布政使、按察使等三品以上高級官員皆由皇帝特旨補放擢升,他們起始因保舉而被皇帝結識,因而可以説按察使是由保舉產生。 [6] 
  • 迴避因素
清代官員任職,按官制如果官員在調任之地遇有應該回避的地區,如遇有應迴避的親屬等關係,即應該調往他處任職。歷代統治集團之所以重視迴避制度,其出發點即是避免官員借宗族、鄉黨、同寅等私情相互攀結形成朋黨而拘私,防止官員陷於與本人有關聯的各種社會人際關係或地區性利益之中,而礙於正確履行職權,損害朝廷的綱紀和權威。同時,也是為使有關官員能免除在任職地區受到諸種關係的干擾,在行使職權和處理政務時減少窒礙和免受嫌疑。 [6] 
清代官員迴避制度中規定的迴避包括:地域迴避制度、親族迴避制度、特殊機構迴避制度。 [6] 
  1. 地域迴避,即祖籍迴避,官員禁止在本人、父輩久居之地甚至與其相鄰區域擔任官職,康熙四十二年規定,“選補官員所得之缺……均行迴避。如果有官員罔上欺瞞,就近任職上報謊稱在遠處為官,意圖規避迴避官制,選擇任職官缺的優劣,一經查出,或是到任之後被總督、巡撫糾劾,按照規避條例革職查辦乾隆九年也有規定:要求迴避官員所在省、鄰近省。 [6] 
  2. 宗親迴避是親族迴避的一種。清代官制規定:省級督藩臬以及州府縣等官員,不得任命下本人直系及五服內等同宗親屬;父之姊妹擔任任職衙門的所屬官吏。雍正三年規定督撫、布政使、按察使及其所屬道員,其族人候補各官必須迴避的具體細則。乾隆二十三年蒲月,為符合迴避定例,湖北按察使圖桑阿調任河南按察使,原因就是圖桑阿與湖廣總督碩色為叔侄,其迴避即是按例而為。 [6] 
  3. 姻親迴避,姻親是通過男女通婚,而使雙方家族形成的緊密關係,屬於比較緊密的親屬關係。為防官員間藉此攀黨營私,各朝對此素來規定非常嚴格。如湖南按察使沈作朋的女兒嫁於與巡撫馮鈐之子,二人為兒女親家,於是沈作朋被調任湖北按察使,以為符例。雲南布政使岑毓寶任職按察使期間,其妻弟王德寶經常擅自出入其衙門公署,遇事招搖。羅平州紳士與該司誼屬至戚。狼狽為奸。又與候補知府蔣實英締姻,並不呈請回避。雲貴總督雲南巡撫崧蕃知悉後據實參奏,岑毓寶雖已經升任貴州布政使,離開按察使任,但是仍被交吏部詳議,遭革職處理。 [6] 

按察使轄區

  • 明代
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除兩京不置按察使外,每省各置一司,與布政使司同。至於分司,劃定全國為41道以設之。41道是:直隸(南京)6道;浙江2道;四川3道;山東3道;河南2道;北平2道;陝西5道;山西3道;江西3道;廣東3道;廣西3道;福建2道;湖廣4道。惠帝建文時(1399~1402年),改提刑按察司為肅政按察司。成祖即位(1402年),複用舊名。至宣宗宣德五年(1430年)定製,全國除兩京外,各省俱設提刑按察司一所,並以其所在行省冠名,轄區亦以省為單位。 [11] 
  • 清代
清代按察使“省各一人”,其後有所增置和調整。順治三年,增置江寧按察使一人。康熙三年,增置江北按察使,駐泗州;湖廣按察使,駐長沙;甘肅按察使,駐鞏昌。六年,定江蘇、安徽、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浙江、江西、福建、山東、山西、河南、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各一人,名曰巡道,徙安徽按察使駐安慶。七年,定山西、陝西、甘肅為滿洲缺。雍正八年,增置直隸巡道一人,綜司刑名。徙甘肅按察使駐蘭州。雍正二年,改直隸巡道為按察使。至是十八省均設有按察使。 [18]  八年,江蘇按察使徙蘇州。江蘇隸此。 [4]  光緒十年新疆建省,以新疆鎮迪道兼按察使。光緒十三年台灣建省,由台灣道兼按察使銜。 [18] 

按察使考核

  • 考評標準
金泰和五年(1205年)二月己丑朔,鑑於各路按察使“以因循為事,莫思舉刺,郡縣以貪黜相尚,莫能畏戢”,金政府特別規定,“自今若糾察得實,民無怨滯,能使一路鎮靜者為稱職。其或煩紊使民不得伸訴者,是為曠廢”。這為金朝按察使的考評規定了具體標準。 [1] 
  • 大計考核
清代考核官員的方法沿用明代舊例。康熙四年,下令廢考滿法,自此大考成為清代的考課方法。對京官的考察叫“京察”,由各部院堂官從“才、守、政、年”四個方面進行考核考核所屬司員,一般在子卯午西年進行,考核最優者為一等。才守兼優者舉薦為“卓異”,卓異是大計的最高等級。大計庸劣者以六法劾罷。不舉不劾者為中等。 [6] 
按清代官制,按察使也屬大計考核的對象,督撫根據治理地方的業績評定按察使的考核等級。康熙二十三年,因為布政使、按察使是督撫最重要的屬官,每次大計,布政使與按察使多被考核為卓異,容易結黨營私,因此規定布按兩司均不得列名卓異。康熙二十五年,因被評為卓異官員借朝覲之機行貪腐之實,增派百姓税賦,滋長種種不端之風,因此廢除按察使朝面奏之權覲。只參考督、撫考核的評語文冊,作為決定官吏是否賢能升降的標準。若官員被舉薦為卓異,則按例擢升,甚至會被皇帝特旨越級擢補。康熙五十一年規定,為防止督撫藩臬等一省高級官員朋比為奸相互勾結,布政使與按察使不得被督撫向皇帝推薦為卓異。 [6] 
  • 年終密考
每屆年終,督撫都要將藩臬糧鹽等司道府官員的治績簡單扼要給出評語,密封上奏,為皇帝對各級官員的升降獎懲提供參考依據,因此督撫對屬員的密考評語在受考者的官職升降擢補扮演及其重要的角色。 [6] 

按察使升遷

  1. 大考。清官制規定禁止官員在籍貫所在地為官任職,同時不能久任一地,防止官員於任職地區形成利益集團,危及中央集權。流官無規定的任期,每三年對在職官進行大考,以京官與外官考察對象不同,分為京察、大計。根據大考結果決定在職官員的升降擢免。清代,任職滿三年稱為俸滿,官員的升遷根據任職時間又稱為推升和即升。縱觀整個清代,按察使的調動頻繁,很少在一地任職時間能到俸滿要求,尤其是按察使這類三品大員,往往推升者少,即升者眾。頻繁地調動,妨礙官員深掌握任職當地的具體民情、社情,對其職能的行使具有不利影響。 [6] 
  2. 特擢。特擢是也是清代的任官方式。特擢,一般是因為任職官員因為賢能兼備或是任職期間功績勞績卓著,由皇帝降職給予特別提拔。特擢官員一般未達俸滿要求,所以屬即升。特擢之例,康熙朝最多。 [6] 
  3. 內升、外轉制。清代官制,內、外官互用互轉,已有先例成制。順治十二年九月,吏部奉諭旨:“朝廷官員,原本應當內官外官互用。六部、卿、寺等衙門官員,有才優經濟堪任養民者,著各堂官開列;六科官員,著吏科開列;各道御史,童松吏部會同都察院查核速奏。其在外司道等官,品行著聞、政治卓越者,確察實跡,遇缺內轉。務使內外得人,職事修舉。”吏部議:“侍讀學士以按察使用;太僕寺少卿、舜天府丞以按察使用。”康熙二十五年規定:“外官內升,初定司道每年三人,漢人以科目出身,且膺卓異、俸薦俱優者入。”這樣以皇帝上諭和吏部則例的形式,考察內官外官的“卓異”、“薦舉”、“才能”等項,以決定內官升任按察使職,或是由按察使這一外官職擢補京城內官空缺。 [6] 
  4. 督撫、藩司遭貶官降職為臬司也是臬司選提任用的非主要方式。 [6] 

按察使權利職責

按察使品級

金承安四年(1199年),“改提刑司為按察司”,設按察使一員,正三品。 [9]  元朝設肅政廉訪司,廉訪使為正三品。 [21] 
明初,按察使為正三品,洪武十三年(1380年),改使秩正四品,不久後取消設置。洪武十四年(1381年)復置,並置各道按察分司。洪武十六年(1383年),改按察使為從三品。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復定按察使為正三品。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改置按察分司為四十一道。 [3]  清代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省各一人。正三品。 [4]  [12] 

按察使俸祿

  • 金朝
金朝外官俸祿及職田定例(部分)
資品
等差
錢粟
(貫石)
(秤石)
(秤石)
(秤石)
(匹)
(兩)
職田
(頃)
正三
100
15
15
15
80
200
30
80
13
13
13
70
160
25
70
12
12
12
60
140
- [20] 
  • 元朝
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重定百官俸祿。是時,於九品中各分上、中、下3等,各品各等俸祿高低有序。至大三年(1310年),官員“俸鈔改支至元”,改換方法為“隨朝衙門官員並軍官每,如今見請的俸錢內減了加五,改換與至元鈔”。官員俸祿的大致狀況如下表: [22] 
資品
俸鈔
正三
175
165
150
以上為元朝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俸例,單位:中統鈔(兩);
以下為元朝至大年間月俸定例,單位:至元鈔(兩)。
116.7
110
100
元朝按察使(廉訪使)的職田狀況如下表: [22] 
元朝職田定例 單位:頃
類別
職田
北方(縣院司官員職田)
16
江南(諸司官員職田)
8
  • 明代
洪武二十年(1387年)九月更定的文武百官歲祿標準,成為有明一代文武百官俸祿標準的定製。按照定製,正三品的按察使月米35石、歲米420石。 [23] 
定製的俸祿標準是以米石計之的,但事實上卻並非全支本色米石,而另有繁雜的“俸鈔折色”變化。正三品的俸鈔折色定例如下: [24] 
歲俸(石)
本色俸(石)
本色俸內
折色俸(石)
折色俸內
實支米(石)
折銀數(兩)
折銀(兩)
折鈔(貫)
420
144.0
12
84.70
276.0
4.14
2760
  • 清代
順治十三年(1656年)議定的俸祿標準,成為被後來沿用的定製。按照定製,正三品的按察使俸銀130兩,俸米130斛。 [25] 
清代雍正初年實行耗羨歸公,支發各官養廉銀後,養廉銀遂成為有清一代與正俸並行的俸祿制度。 [26] 
清代按察使養廉銀定例
省區
直隸
山東
山西
河南
江蘇
安徽
江西
福建
台灣
浙江
養廉銀(兩)
8000
6059
7000
8444
8000
6000
6000
6000
-
6000
省區
湖北
湖南
陝西
甘肅
新疆
四川
廣東
廣西
雲南
貴州
養廉銀(兩)
6000
6500
5000
4000
3000
4000
6000
4920
5000
3000

按察使職掌

  • 唐代
就職掌而言,《新唐書》記載,唐代按察使“掌察所部善惡,舉大綱。凡奏請,皆屬於州”。 [1]  [8] 
  • 金朝
據《金史》記載,按察使“掌審察刑獄、照刷案牘、糾察濫官污吏豪猾之人、私鹽酒麴並應禁之事,兼勸農桑,與副使、籤事更出巡案”,也職掌“鎮撫人民、譏察邊防軍旅之事,仍專管猛安謀克,教習武藝及令本土純願風俗不致改易”。 [9] 
  • 明代
在《明史》中,關於按察使的職能有所記載,為“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另外按察使還要肩負糾正民風、查處冤假錯案,進行吏治的職能。按照明朝的監察官吏制度,按察使主要職能體現在司法和監察兩個方面,其中監察職能在明代更加突出,並且按察使的監察範圍十分廣泛,涉及行政、司法、經濟等各個方面,如在地方官員監察中,按察使有權力對地方官員的廉政狀況進行考察。作為地方監察的主體之一,按察使的地位和權力均很高,對明代府州縣的監察實施也十分頻繁。另外,在地方一般的行政和監察中,按察使可以單獨行使其職權,但是如果遇到重大的行政或監察事件,此時按察使需要和承宣佈政使以及都指揮使聯合決議。該項規定正是明朝統治者之所以將省級權力一分為三的重要的表現,其用意是防止地方擁兵自重,對中央政權造成威脅。 [7] 
  1. 舉薦和糾劾官員。明朝時期對按察使的處罰權力進行了規定,按照法令規定,如果地方布政使司和府州縣的官員存在違法和失職的問題,按察使有權力進行笞杖以下的懲罰,但是如果存在判徒刑的嚴重懲罰,按察使需要進行上報,經都察院和刑部獲批以後方可執行;對官員糾劾上也有具體的規定,例如糾劾事項需要明確時間,糾劾的具體事項,具奏需要明瞭。糾劾必須是屬實的,不能存在打擊報復行為,否則要嚴懲不貸。 [7] 
  2. 監察地方刑獄,糾正冤假錯案。明朝時期,對地方一些非重大案件都進行嚴格的審級,地方審級分為三類,一是縣州審級,府是第二審級,最後一個則是按察司為第三審級,這三個審級從低到高,需要層層告理,不能隨便越級。由此可見按察司需要擔負審級的職能,其中監察地方刑獄,糾正冤假錯案就是其重要的運作方式。另外按察使還要進行冤假錯案的糾正,根據明朝法典規定,只要存在冤假錯案問題,均可以上告按察使,按察使必須要受理,不然則嚴懲。 [7] 
  3. 按察使還有一種特殊的職權,就是得糾彈御史。御史本身的職責就在於糾劾百官,如遇御史不法,則由按察使糾彈之。這是明代初年的制度。但中世以後,按察使此項職權,行使很少。至世宗嘉靖十二年(1533年)張孚敬懾于都察院權勢,又奏準重申舊制,並定製御史被彈劾時,不得挾私報復。 [11] 
  • 清代
清代官制規定:按察使“掌振揚風紀,澄清吏治。所至錄囚徒,勘辭狀,大者會藩司議,以聽於部、院。兼領闔省驛傳。三年大比充監試官,大計充考察官,秋審充主稿官”。 [1]  具體職掌如下:
(一)司法職能
⑴審轉民刑案件是按察使最重要、最為經常性的工作,包括:
  1. 覆審全省刑案。清代各省徒刑及徒刑以上刑案,經州縣初審、府或道審轉,都需要招解到按察使覆審、複核,這是按察使司法職能中主要且日常性的工作。雍正帝曾對按察使職能給予定位:專職處理直省獄訟民刑案件,審轉州縣案件,督撫諮部題奏案件都由按察使審決。 [19] 
  2. 審理自理案件。大清律例中有“臬司自理事件,限一個月完結”的規定,但哪些屬於按察使自理事件,卻沒有詳文加以明確規定。乾隆四十九年:“各省民間詞訟,經州縣審斷不公,復赴上司衙門控告者,各省督撫亦令原審之州縣迴避,或親提研鞫,或派員審辦,方足以昭雪民冤。”上控至督撫衙門的民間詞訟,常發按察使審理。 [19] 
  3. 審理京控案件。京控,因地方官未能秉公審斷,苦主逐級上控且未被按察使、督撫衙門詳加如實處理,在刑部接受辦理之後,上呈皇帝,由皇帝下旨命令轉交地方省級政府的重大命案。這類案件通常由一省最高長官總督、巡撫直接認定臬司負責審理審斷作出擬判建議。清代臬司按官制則例規定雖專司一省司法事務,但在審轉程序中,“外省刑名,遂總彙於按察使司”,省級地方司法的最終決定權都操在地方行政首腦督撫手中,“督撫受成焉”。因此按察使只能算作“省高等法院的常務副院長”。但由刑部轉送按察使審斷的苦主進京上控案件,按察使被賦予判決權在審理這類案件作出審斷判決結果。 [19] 
⑵管理獄政。《清實錄·乾隆朝實錄》:“按察使,為通省刑獄總司。凡所屬囹圄。並宜申嚴防禁。毋稍疎虞。方為無忝厥職。”乾隆皇帝的這句話,簡明扼要指出按察使須加強對所屬全省監獄的管理,不得有疏忽失職。按察使除總理刑名之外,同時兼有掌管全省監獄獄政事務職責。臬司職掌司法刑名政務,在其日常辦公場所按察使司衙門常設司獄官職,由其主管按察司監獄的日常具體事務。 [19] 
⑶監督處決犯人。《清會典事例·刑部·刑律斷獄》規定,各省州縣被處以死刑判決案犯,由督撫從州縣監獄解犯到省,審明案情詳參題奏後,即關押在按察使監及首府縣監。待秋審後,被皇帝勾決確認將被處以極刑的人犯則關押在按察司監獄。人犯在處以斬絞等死刑時,由按察使與總督、巡撫等官員一起,監督死刑執行。 [19] 
⑷秋審主稿。秋審是省級按察使的重要司法職能。清律規定:“各省每年秋審,臬司核辦造冊”,即由按察使主辦一省的秋審事務。 [19] 
⑸主管保甲、維護治安。清代保甲制度是維護社會治安的重要制度,清人有云:“夫保甲,也刑名類也”,將保甲制度納入刑名司法中。按察使通一省“刑名總彙”,職掌保甲、一省治安,因此該按察使任職省的治安情況成為按察使考課的重要標準。 [19] 
(二)監察職能
  1. 舉劾督撫藩司。臬司職掌科道職能,在某種程度上對督撫藩司等上司的權力也能有所制約。同時濫觴於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密摺制度,對按察使監察職能的行使具有積極意義。按察使雖依附於總督巡撫,為其下屬官員,但對督撫的貪黷敗檢之事負有以密摺糾舉彈劾責任。 [19] 
  2. 糾劾所屬官員。《欽定吏部處分則例》規定:按察使下屬各級各部門官吏如果有貪瀆行為,按察使對其均有糾參責任,按察使不進行揭報,若被上級官員查核具題參劾,按察使會被追責處以降職調用的懲罰。按察使對屬官的科道職能主要實現方式是參劾罷免監督下屬官員。 [19] 

按察使代表人物

何榮祖(1221—1229),字繼先,歷任山東按察使、河南按察使、山東東西道按察使。 [13] 
姚天福(1229—1302),字君祥,絳州人。至元十六年(1279年),任嘉議大夫、淮西道按察使,後轉任湖北道按察使。至元二十年(1283年),遷山北道按察使。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復為淮西按察使。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授陝西漢中道肅政廉訪使。 [13] 
楊仲興(1694—1775年),廣東嘉應州(今梅州市)梅城人,清雍正八年(1730年)中進士,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升遷湖北按察使。 [33] 
楊纘緒(1697—1771),廣東大埔縣人,清朝康熙六十年(1721)辛丑科進士,翰林院庶吉士,歷任甘肅慶陽府、江蘇松江府、廣西桂林府及泗城府等地知府,乾隆二十二年(1757)遷任陝西按察使。 [31] 
藍欽奎(1706—1785),廣東嘉應州(今梅州市)梅城人,清雍正十一年(公元1733年)進士,曾任山西按察使、山西巡撫兼提督等職。 [32] 
梁章鉅(1775—1849),嘉慶壬戌(1802年)進士,曾任江蘇按察使、山東按察使、江蘇布政使、甘肅布政使、廣西巡撫、江蘇巡撫等職。 [15] 
丁寶楨(1820—1886),清貴州平遠(今織金)人,字稚璜。咸豐進士。咸豐四年(1854年)至六年間參與鎮壓平遠、獨山等地教軍和苗民起義。十年任湖南嶽州知府,旋調長沙知府。同治二年(1863年)授山東按察使,次年遷布政使。 [17] 
鄧華熙(1826—1917),清末廣東順德人,字小赤。光緒十二年(1886年)任雲南池常道。次年任按察使、布政使,累官至安徽、山西、貴州巡撫等職。二十七年因病辭官返粵。 [16] 
岑毓寶(1841—1901),壯族,字楚卿,廣西西林縣人,清代雲貴總督岑毓英之三弟,西林岑氏“一門三總督”之一。累官福建鹽法道、雲南按察使、佈政史、護理巡撫兼護理雲貴總督。 [14] 
黃遵憲(1848—1905),廣東嘉應州(今梅州市)人,中國近代詩人、啓蒙思想家、維新派政治家,曾任湖南按察使。 [30] 

按察使官職服飾

  • 明代
明代常服形制 明代常服形制 [27]
朝服:朝服是在朝廷舉行儀典時官員們穿着的一種禮服。文武官員不論職位高低,都戴梁冠,穿赤色羅織的衣裳,以頭冠上的梁數和所佩綬帶的顏色、紋飾來區分品級。 [27] 
祭服:祭服系官員在陪同皇帝祭祀郊廟、社稷時所穿着,是祭祀活動的專用服飾。一至九品官的上衣都是白紗中單,上裝是皂領緣青羅衣,下裝是赤羅裳,赤羅蔽膝,頸掛方心曲領,其餘冠帶、佩飾與朝服相同。 [27] 
公服:洪武元年(1368年)規定,在朔望朝見、侍班、謝恩、見辭時,以及外放的官員每日清晨上堂時,須穿着公服,以烏紗帽、團領衫、束帶為定製。按察使為正三品官,服緋袍,在公服上織以散答花,無枝葉,徑二寸。 [27] 
常服:官員們參加常朝、日常辦公時穿着的官服即常服。洪武元年(1368年)規定常服形制和公服一樣,都是烏紗帽、團領衫及束帶。文官的袍衫為一尺闊大袖,三品官腰帶用鏤花金。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定製,常服在胸背處增加動物紋樣,文官三品為孔雀。這些鳥獸紋樣都設計在方形邊框之內,置於團領衫的前胸和後背。文官用飛禽,取其有文采之意。 [27] 
燕服:官員在非工作狀態的日常閒居時,私下裏穿着的便服。按照忠靜冠服制度,官員們在閒暇時需穿着玉色內衫,系青色綠邊的腰帶,外袍為深青色,三品官員可以用雲紋的深青色絲羅做外袍,在外袍的前後可以依照本人官職品級裝飾相應的“本等補”,穿青綠色鞋子,配白襪。另外還專門設計了忠靜冠,以忠靜之名勉勵百官“進思盡忠,退思補過”。 [27] 
  • 清代
頂飾:自二品以下,依例使用紅寶石、藍寶石、水晶和金、銀作為頂飾。 [28] 
花翎:帽頂後面翎管中插綴的一根孔雀羽毛,即“花翎”,花翎尾端還有狀如眼睛的圖斑,被稱為“眼”。按照品級規定,三品官員戴單眼花翎。 [28] 
補子:就各品級官員補子所用的禽獸種類而言,明代與清代幾乎沒有差別。按照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完成的《皇朝禮器圖式》對補子的具體規定,文官三品用孔雀。 [28] 
清代文官三品孔雀紋補子

按察使官職下屬

杜佑通典》記載:“其僚屬隨事增置。”但並未説明按察使的具體僚屬。 [10] 
金朝按察使之下設有副使(正四品),籤按察司事(正五品),判官(從六品),知事(正八品)等屬官。 [9] 
元朝肅政廉訪司中,每道設廉訪使二員,正三品;副使二員,正四品;僉事四員(兩廣、海南二員),正五品;經歷一員,從七品;知事一員,正八品;照磨兼管勾一員,正九品;書吏十六人,譯史、通事各一人,奏差五人,典吏二人。 [21] 
明代,按察使之下設副使、僉事各若干人。各省因事置員,並無一定。副使、僉事官品,初年亦升降不定。至宣宗宣德五年(1430年)定製:副使正四品,僉事正五品。副使、僉事為按察使之佐貳,助理按察使處理司務。此外,也被遣差分道按察,人主一道。除副使、僉事外,按察使還有經歷、知事、照磨、檢校、司獄等屬官。 [3]  [11] 
清承明制,按察使屬官有經歷司經歷(正七品)、知事(正八品),照磨所照磨(正九品),司獄司司獄(從九品),各一人。知事掌勘察刑名。司獄掌檢察繫囚。經歷、照磨所司視藩署。 [4]  [18] 
明、清按察使屬官表
官名
員額
品級
備考(職掌)
經歷司(經歷
1
正七品
(明)掌管發文,移報行按文書,同經歷印
(清)專司文件案牘的交接管理等事,在按察使衙署中擔負首領職責
經歷司(知事)
1
正八品
勘察刑名
照磨所(照磨
1
正九品
掌勘理卷宗(負責檢查核對宗卷)
照磨所(檢校)
1
從九品
職掌與布政使屬官同(清初各省設有檢校,後全裁撤)
司獄司(司獄)
1
從九品
檢察繫囚(管理全省監獄獄政事務)

按察使官職區別

按察使職掌與布政使不同。布政使職掌以行政及理財為主,而按察使職掌以理刑及監察為主。例如石渠為山東按察使,審核重囚,日有平反。陶釐仲為福建按察使,懲治贓吏。按察使職掌雖則以理刑監察為主,但不限於理刑監察。例如劉纖為雲南按察使,因俗為治,寬其禁令,深得少數民族懷念。 [11] 

按察使歷史意義

按察使作為一種職官,從唐代創設到民國廢除,經歷了一千多年,在中國地方行政體制中佔有重要地位。 [1] 
按察司作為省級地方監察機構,在明朝初年備受統治者的重視,明朝中後期以後,巡、按權利日益膨脹,按察使的地方檢察權利不斷下降,但是在明朝統治史上,提刑按察使司對地方監察所起到重要的作用是極大的,在地方監察運作上形成了一套完備的運作方式,其形成發展和消亡過程有其必然的原因,對當前中國地方監察體系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鑑意義。 [7]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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