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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

(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工作)

鎖定
加班是指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雙休日以及國家法定假期期間工作,稱為“加班”。超時加班與體面勞動、舒心工作、全面發展不相符,與國家提倡的提升人民生活品質也脱節 [3] 
2021年,最高法、人社部聯合發佈超時加班典型案例,明確“工作時間為早9時至晚9時,每週工作6天”的內容,嚴重違反法律關於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4] 
中文名
加班
外文名
work overtime
加班補償
支付加班工資
區別於
值班

加班釋義

中國除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的企業單位,因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由勞動者在原工作崗位和非工作時間繼續從事本職工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支付加班工資。 [1]  [6-7]  [10]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佔用職工法定假期或者雙休日正常上班的,應按照《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8-9] 

加班種類

加班 加班
(一)工作日加班。
(二)雙休及法定假期加班。
(三)機關事業單位的加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 

加班要求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1-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二)休息日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安排補休的,不計算加班時間
(三)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或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安排調休、補休的形式予以衝抵或規避。 [7]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1] 

加班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 

加班發展現狀

如今的超時加班,不少是以“隱形”的方式出現,很難精確計算勞動者的工作。自從有了智能手機,有了工作微信羣,很多人的上下班時間就變得模糊。這種情況下,時刻待命、日夜不分的工作狀態,也不利於身心健康。特別是在新興的互聯網行業,員工超時加班的問題一直沒能得到徹底解決。而且,為了鼓動員工無節制加班,有的互聯網公司還精心炮製並灌輸給員工一套“加班光榮”的價值觀。超時加班傷害了員工的身心健康,但是倍覺疲勞的員工卻由於勢單力薄,無力改變。特別是當一些企業由於利益需要,歪曲奮鬥和幸福的意義,讓員工發聲維權變得更為不易。“996”是一個生態惡化的結果,社會不能指望靠個別企業自淨能力去解決,而是要在司法執法層面上採取措施,擴大勞動監察隊伍,加大執法力度,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必須給超時加班劃一條紅線,遏制超時加班現象進一步擴散,保障勞動者權益,不讓勞動者陷入無休止的加班海洋中。 [3] 

加班整治行動

北京市人社局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工時和休息休假權益維護工作的通知》,在全市組織開展工時和休息休假權益維護集中排查整治,聚焦重點行業企業,集中排查整治超時加班問題,依法保障職工工時和休息休假權益。隨後,山東、安徽、河南、廣西、青海、湖南、湖北、江西等省份也紛紛出手,開展超時加班集中排查整治。 [4] 

加班工作制

加班現象在某些行業甚至普遍制度化和嚴重超時化,“996”“007”流行,讓職工不堪重負,由高強度加班引發的悲劇並不鮮見。事實上,“996”工作制屬於違法。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4] 

加班措施

監管部門和社會輿論方面應該對於超時加班現象給予更多關注,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曝光不良典型,發掘表彰好的典型。其次,勞動者如果面臨強迫或者半強迫超時加班,應該勇於、善於依法維權。此外,企業管理者還是要轉變自己的過分壓榨勞動者的錯誤觀念,樹立依法依規管理的正確理念。未來要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包括如何處罰超時加班、如何定義和區分必要性加班非合理性加班,完善相關制度和細則,加強規範落地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引導企業自覺尊重和執行規定,不再強迫或變相強迫過度加班,積極倡導不加班文化 [4] 

加班計算方式

加班包工時

包工時方式是用人單位每月固定支付員工極限加班費的方式,法定極限加班工時36小時/月,其超出部分不計算其內(註明: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則不再另算)。用人單位採用包工時方式是由於工作量使工作時長不可控因素而所致,以此保證工作項目的完成進度,通常員工加班工時都會不低於法定加班工時。 [1] 

加班非包工時

非包工時方式是用人單位每月依照員工實際加班工時支付加班費的方式,法定極限加班工時36小時/月,其超出部分不計算其內。用人單位採用包工時方式是由於工作量使工作時長可控因素所致,通常員工加班工時不高於法定極限加班工時36小時/月。 [1] 

加班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1] 
勞動部關於印發《〈國務院關於職工 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的通知
勞部發〔1995〕187號
九、問: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是在每週40小時、還是在每週 44小時基礎上計算?
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業所執行的工時制度為基礎。即實行每 周40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以每週40小時為基礎計算加班加點時間;實行每週44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以每週44小時為基礎計算加班加點時間。上述加班加點,仍然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1997年5月1日以後,一律應以每週40小 時為基礎計算 [14] 
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
(勞部發[1997]271號)
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每週工作超過40不時但不超過44小時,且不作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勞動行政機關可否認定其違法並依據《勞動法》第九十、九十一條和勞部發[1994]489、532號文件的規定予以處罰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是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按照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標準工時制度方面進一步作出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但不超過44小時,且不作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勞動行政機關有權要求其改正。
三、《勞動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條中的“延長工作時間”是否僅指加點,而不包括休息日或節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勞動法》的第四十一條限制)?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有關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36小時。在國家立法部門沒有作出立法解釋前,應按此精神執行 [15] 

加班假期加班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07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元旦:1月1日—3日放假,共3天。其中1月1日為法定假日,將2006年12月30日(星期六)、31日(星期日)兩個公休日分別調至2007年1月2日、3日,2006年12月30日(星期六)、31日(星期日)上班。 [11] 
元旦假期,1月1日為法定節假日,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2日、3日這兩個休息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資 [12] 

加班下班後

下班後“微信辦公”算加班嗎?
約定不定時工作制,公司不必支付加班費。微信工作超出簡單溝通範疇屬於加班。 [5] 
2024年1月,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某酒店一名高管被要求每週五、週六深夜在微信工作羣中打卡彙報工作成果,法院判決認定為加班。 [18] 

加班超時後果

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17]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16]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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