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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
(概念)
鎖定
- 中文名
- 休假
- 外文名
- furlough; have a holiday; take a vacation; be on leave; be on furlough;
休假發展歷史
休假漢代
據《漢律》記載,早在西漢時就有明文規定:“吏員五日一休沐。”意思是公務人員上了4天班,第五天則放假洗澡更衣,修發刮臉。到了東漢,這個制度又有了放寬。《史記·百萬君傳》載:“官員每五日洗沐歸謁親。”當時的公務人員除高官外,一般都集中在官衙膳宿,平時不能回家。這個規定不但可以洗澡更衣、修理形象,還可以回家看望老小、探親訪友,夫婦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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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唐代
到了唐代,休假制度從5日一天改為10日一天,即在每月的上旬、中旬、下旬的最末一天休息。唐朝詩人韋應物就有“十日驅馳一日閒”之句。除每旬一天的法定假外,每年的“清明”、“冬至”還放1至3天假,回家祭祀祖宗,稱之為“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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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宋朝
宋朝公務人員的休假制度更加寬鬆。據《文昌雜錄》載:“官吏休假,元旦、寒食、冬至各七日;上元、中元、夏至各三日;立春,清明各一日,每月例假三日,歲共六十八日。”宋朝還有一個特殊規定,各級官署,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封印”停止公務,公務人員回家過年省親,要到次年正月二十日才返回衙門“開印”辦公。這樣,他們全年的實際休假達到9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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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明代
休假清朝
清朝的休假制度前期基本上沿襲明朝,後期開始變化。鴉片戰爭以後,西方人大量進入中國,他們仍按本國的習慣,每星期休假一天,時間一長,國人產生了認同感。上海《申報》就此發表評論説:“西洋諸國禮拜休息之日,亦人生之不可少而世事之宜行者也。”
在中國,最先實行星期天休假的是福州船政學堂,繼之如清政府的學部、農工商部和外務部。這些部門本來就是在西風東漸的大背景下開設的,公務又多與外國人交往,為了有利工作,這3個部門便於1906年正式實行星期天休假,成了“開風氣之先”的官衙。到了1910年,清朝政府不得不順應潮流,在上層基本上實行了星期天為公休日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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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分類
休假公休假日
公休假日又稱“公休日”。指法律規定或者依法訂立的協議規定的每工作一定時間必須休息的時間。如每工作5天以後休息2天,這2天就是公休假日。由於中國規定職工每週工作時間不得高於40小時,因此一般用人單位實行每週休息兩日。
休假法定節假日
法定節假日指根據各國、各民族的風俗習慣或紀念要求,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用以進行慶祝及度假的休息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國際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國慶節(3天),中秋節(1天)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根據人社部2019年發佈《我國法定年節假日等休假相關標準》,現行法定年節假日標準為1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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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親假未婚職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職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
休假年休假
⒈享受年休假的範圍和對象:
⑴享受年休假的範圍為全省黨政羣機關及參照、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
⑵享受年休假的對象為上述範圍內參加工作滿1年以上,且已轉正定級的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
⑶年休假的假期
中國國務院12月7日舉行的第198次常務會議已經通過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該條例將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中國政府公佈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全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休假探親假制度
探親假是指給予與配偶和父母分居兩地的職工在一定時期內回家與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的制度。中國自1958開始實行探親制度,1981重新修訂頒佈了《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未婚者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根據人社部2019年發佈《我國法定年節假日等休假相關標準》,探親假未婚職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職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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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婚假
⒈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⒉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⒊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⒋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⒌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目 前,國務院尚未頒佈帶薪年休假辦法。勞動部1995年8月11日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實行新工時制度後,企業職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實行。在國務院尚未作出新的規定之前,企業可以按照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安排職工休假。
休假《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休假歷年安排
休假2022年
國辦發明電〔202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2022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2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
二、春節: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29日(星期六)、1月30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節:4月3日至5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
四、勞動節:4月30日至5月4日放假調休,共5天。4月24日(星期日)、5月7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節:6月3日至5日放假,共3天。
六、中秋節: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共3天。
七、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休假2023年
2022年12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3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一、元旦: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2日放假調休,共3天。
二、春節:1月21日至27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節:4月5日放假,共1天。
四、勞動節:4月29日至5月3日放假調休,共5天。4月23日(星期日)、5月6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節:6月22日至24日放假調休,共3天。6月25日(星期日)上班。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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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社部發布五類休假標準 法定年節假日共11天 .中新網.2019-08-02[引用日期2020-05-27]
- 2.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2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1-10-26]
- 3.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3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中國政府網.2022-12-08
- 4. 我國古代休假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引用日期2023-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