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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休

鎖定
補休,是彌補休息時間的意思。是指該休息而未休時,事後用其他時間來彌補之前該休而未休的時間。 [3-5] 
中文名
補休
外文名
make up the missed rest
拼    音
bǔ xiū

補休釋義

“補休”這個詞,根據1959年《勞動部關於試行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幾項規定的通知》中的説法,最早可溯及到勞動部在1956年5月間的一個規定:工人職員每天在規定工作時間以外加點,按照本人計時工資標準的150%發給工資;在公休假日加班,原則上應給予工人同等時間的補休....也就是説,從中國勞動部門正式文件出現這個詞伊始,“補休”就是用來彌補公休日加班時間的。 [4] 

補休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2] 
因此職工遇到第一、三種情況,單位用補休代替加班工資就是違法行為。根據《勞動法》,加班工資應高於平時正常工作的工資報酬,給補休單,只能反映加班收入與平時工作收入同等。顯然,非休息日加班,用補休代替加班工資損害了職工的利益。
上述三種情形中,只有在第(二)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在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兩者之間進行選擇。而對屬於“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情形,用人單位必須按上述規定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而不能以安排調休補休的形式予以衝抵或規避。
尤其是法定節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調休、補休等方式無法彌補勞動者應該享受的法定節假日的相關權利。 [3] 
針對通常情況而言,只有休息日(一般是週六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補休的(如果不能補休,就得給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5] 

補休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年12月29日修訂)第八十二條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1]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補休是用來彌補勞動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時間。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 [3-5] 

補休例外用法

國務院在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中,也用了“補休”這個詞。比如:《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7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中,“一、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補休”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6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中,“四、勞動節: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補休”。這裏的“補休”不是《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中的休息日“加班補休”,是因為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正好撞上了公休日,則在工作日補上休息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六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 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