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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
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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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學
訴前財產保全法律界定
保全裁定和起訴期限與保全的解除:
二、起訴期限與保全的解除: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法院將駁回您的申請。並且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因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由申請人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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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處:一旦對方的某項財產被採取了保全措施,申請人就可以“高枕無憂”地進行訴訟,如果案子勝訴了,即使對方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也有已被保全的財產可供執行。而且,因為財產保全限制了對方對財產的處分,極大地影響着被申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故在權衡利弊後,很多情況下,為了滿足雙方的利益,大多數會和解,這樣既節省了時間,也順利解決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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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訴訟特點
1、訴前財產保全具有快速、及時、簡便的特點。《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準予訴前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應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並開始執行。這一措施的快速實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關係人因糾紛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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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訴前財產保全效力具有可變性和延續性。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被裁準後,就起訴或不起訴有選擇的權利。申請人若在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未起訴,人民法院將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終止;訴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終止;還可因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原申請人在訴訟中撤訴獲准、實施訴前保全錯誤、申請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等原因而終止。如果申請人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保全裁定在受理法院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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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沒有訴前保全裁定有效期限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9條規定的是訴訟中財產保全裁定效力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程序法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因申請人在訴前財產保全後三十日內起訴而應解除訴前保全或由審判合議庭另行製作保全裁定,筆者理解立法原意已賦予訴前保全的效力具有延續性。因此,訴前保全實施後,申請人在法定期間起訴的,該保全裁定繼續有效,其效力也應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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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保全財產範圍的廣泛性。人們認為,能適用訴前保全的財產除有形財產即動產和不動產,如貨幣、車、船、鋼材、木材、房屋等外,還應有無形財產,如財產使用權、收益權、債務人到期債權及財產所有權派生出的其他財產權等都可以作為保全的對象,只是保全措施與有形財產的保全方式有所不同,如對債務人的到期債權的保全是限制履行,而不能對第三人的財產直接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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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訴訟程序
依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必須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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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的起訴後,發現所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將案件和財產保全申請費一併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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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的範圍、措施和程序
(一)財產保全的範圍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並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範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二)財產保全的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法律准許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責令保證人出具書面保證書或者責令被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實物擔保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請人欠申請人500萬元貸款,用具有相當價值的樓房擔保,保證能夠償還申請人50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於被申請人能夠正常經營。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請人的勞動收入、禁止被申請人作為等等,也屬於財產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和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執行工作的司法解釋對上述執行方法有十分明確具體的規定,財產保全措施可依照有關執行的規定進行。
(三)財產保全的程序
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根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職權主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開始執行。
訴前財產保全,一概由申請人提出申請,並且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必須在接受申請後的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財產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人民法院不停止財產保全裁定的執行。
訴前財產保全訴訟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9]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並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財產保全案件工作規則》第十條規定:“訴前保全申請人在15日內不起訴的,承辦人應及時依法裁定解除保全,並將裁定書送達被申請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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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中財產保全的區別是:
1.申請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是在起訴前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中財產保全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申請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9]
3.對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沒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有關的利害關係人也可以不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9]
提供資料:申請人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時需提交以下證據和材料: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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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糾紛的證明材料。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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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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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求保全的財產線索和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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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寫説明:1、當事人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郵編及聯繫電話。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地、郵編及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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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事項:應寫明請求保全的標的額,該標的額不得超過訴訟爭議的標的額,例如:“請求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申請人價值人民幣10萬元的財產”。如果請求保全的財產系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標的物,應寫明請求保全的財產名稱,例如:“請求法院對坐落於上海市楊浦區×路×號×室房地產採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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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署名和時間:申請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簽名(不能書寫姓名的,可以捺拇指印)。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加蓋單位公章。時間要填寫準確,申請書上籤署的時間與實際遞交申請書時間不一致的,申請人應註明實際遞交時間,實際遞交申請書的時間為正式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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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請書的紙張大小為A4(210*297毫米),必須用墨水筆(黑色、藍黑色)書寫或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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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產保全申請費交納標準
財產數額 | 申請費交納標準 |
不超過1000元或不涉及財產數額的 | |
1000元~10萬元 | |
10萬元~89.6萬元 | |
89.6萬元以上 |
訴前財產保全創新實踐
北京朝陽區法院率先進行了創新實踐,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加強訴前財產保全新規已正式實施,因情況緊急,申請人一時無力提供等額財產擔保的,只需根據情況交付保全財產10%至30%的擔保,其餘部分30日內補齊即可。朝陽法院有關負責人指出,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同時規定,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提供與保全財產等額的擔保。在這樣的條件下,很多大標的額案件,或原告為農民工等困難羣體的案件,往往因原告方無力支付擔保金而難以獲准訴前財產保全,從而給當事人惡意轉移財產留有可乘之機,也為日後判決的執行埋下隱患。為此,朝陽法院從2005年10月31日起,試行了訴前財產保全分期支付擔保的制度。此項新規定雖仍以全額擔保為原則,但當事人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時,只需提供相當於被保全財產10%至30%的擔保,法院即可啓動保全程序,對被申請人的財產實施查封、扣押等措施。但同時,申請人必須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的30日內,補齊已交擔保數額與全部保全數額的差額,否則法院將解除保全措施,因此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由申請人承擔。
[6]
這做法還只是在時下立法的框架下,對申請人進行訴前財產保全的財產擔保進行分期繳納而已。因為申請人繳納的期限只有30日,逾期未繳納,法院將解除保全措施。這其實只是緩解了申請人一時的困難。民事訴訟的普通程序最長是6個月,即使簡易程序也得需要3個月,而30天內(即1個月)人民法院一般根本就審理不完,那麼當事人也就無法得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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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第二條第7項規定:“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農民一方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但提供擔保確有困難且不採取保全措施可能導致申請人利益受損的,人民法院可以免除申請人的擔保義務,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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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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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撞了人不給藥費?法院也可開扣車單!(訴前財產保全) .南昌晚報(南昌日報社)[引用日期2013-08-11]
- 2. 、訴前財產保全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網[引用日期2013-09-30]
- 3. 申請財產保全須知(訴前財產保全) .烏魯木齊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引用日期2013-09-30]
- 4. 防止債權落空 財產保全顯威力 .焦作法院網[引用日期2013-09-30]
- 5. 淺談訴前財產保全的規範執行 .中 國 法 院網 [引用日期2013-09-30]
- 6. 訴前財產保全中擔保制度的問題與對策 .洋縣法院網[引用日期2013-08-11]
- 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財產保全幾個問題的批覆 .海南大學[引用日期2013-10-15]
- 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財產保全幾個問題的批覆 .法律圖書館[引用日期2013-05-24]
- 9. (二)訴前財產保全 .海南大學 [引用日期2013-05-24]
- 10. 試論訴前保全工作中的幾個問題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引用日期2019-04-04]
- 11. 民事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指南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引用日期20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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