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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鎖定
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 由於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
中文名
公章
外文名
official seal
性    質
法定主體行為名稱制作的簽名印章
材    質
金屬、塑料,木材等
類    型
標記
對    稱
私章

公章規格材質

公章規格尺寸

1、各級政府、各級法院、各級檢察院,中央刊國徽,直徑為4.2cm, 圓邊寬為0.1cm,國徽外刊各級政府或各級法院、各級檢察院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印章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黨委機構公章示例 黨委機構公章示例 [1]
2、黨委機構一律為圓形,中央刊鐮刀、錘子,直徑為4.2cm, 圓邊寬為0.1cm,鐮刀、錘子外刊黨組織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印章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3、工會章一律為圓形。直徑為4.2cm,外邊為雙邊,外邊為粗邊,邊寬為0.1cm,內邊為細邊,邊寬為0.01cm.上弧為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印文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4、國有企業、國營股份制企業等公章(包括公司章、部門章)一律為圓形,直徑為4.2cm,中央一律刊五角星,星尖直徑為1.4cm,圓邊寬為0.12cm,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的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後段自左而右橫行,即單位部門名稱放在星下方作橫排,印文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5、專用章一律為圓形,直徑為4.0cm,圓邊寬為0.1cm,上弧為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專用章內容放在章的下邊作橫排,印文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6、其他企業所屬部門及個體、私營企業的印章規格為圓形,直徑為3.8cm,圓邊寬為0.1cm,中央刊五角星,印章上刊刻營業執照上核准的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印文字體一律使用簡化的宋體。
7、工商企業合同專用章不論何種經濟成分一律為圓形,直徑為5.8cm,圓邊寬為0.15cm,上刊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中央不刊五角星,企業開户銀行、銀行賬號、電話號碼及企業地址,自上而下橫排,如刻多枚合同專用章,印章下端應加刻編號,印文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8、有限責任公司印章一律為圓形,直徑為4.0cm,專用章和公司所屬部門印章直徑為3.8cm,圓邊寬為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後段自左而右橫行,印文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9、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一律為圓形,直徑為4.2cm,圓邊寬為0.12cm,專用章和公司所屬部門印章直徑為4.0cm,圓邊寬為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後段自左而右橫排,印章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10、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的印章規格為橢圓形,橫徑為4.5cm,豎徑為3.0cm,中央不刊五角星(要求刻企業標誌可准予),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自左而右橫排,根椐用章單位的要求,可刻制鋼印和中英文印章。
11、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印章規格為圓形,直徑為4.2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名稱,左而右環行,印文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12、學校及其所屬職能機構的印章一律為圓形,高等學校印章,直徑為4.2cm,中心部位刊五角星或校徽,所刊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其所屬職能機構印章,直徑為4.0cm,自左而右環行學校名稱,職能機構名稱垂直於學校名稱自左而右橫向排列,中心部位一律空白,中等(含中等)以下學校印章,直徑為4.0cm,,中心部刊五角星或校徽,所刊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其所屬職能機構印章直徑為4cm,自左而右環行學校名稱,能機構名稱垂直於學校名稱自左而右橫向排列。中心部位一律空白,各級各類學校鋼印,直徑一律為.3.6cm
13、發票專用章
發票專用章的形狀為橢圓形,長軸為40mm、短軸為30mm、邊寬1mm,印色為紅色。
發票專用章中央刊納税人識別號;外刊納税人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如名稱字數過多,可使用規範化簡稱;下刊“發票專用章”字樣。使用多枚發票專用章的納税人,應在每枚發票專用章正下方刊順序編碼,如“(1)、(2)……”字樣。
發票專用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簡化字,字體為仿宋體;“發票專用章”字樣字高4.6mm、字寬3mm;納税人名稱字高4.2mm、字寬根據名稱字數確定;納税人識別號數字為Arial體,數字字高為3.7mm,字寬1.3mm。

公章推薦材質

公章最好使用銅、不鏽鋼、牛角或木頭的材質,因為如需在銀行開對公賬户時紅膠、光敏印等屬偏軟材質,銀行不給予備案,無法完成留印鑑的程序。

公章其它信息

以上公章規格、尺寸僅供參考,實際請依照所在地公安局規定的尺寸。

公章刻章手續

由於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
一、刻制黨政、國有或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內部機構的公章,一律憑本單位的上一級領導部門或批准成立的部門開具的證明文件或信函,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公安機關審查後,發給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證明等,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公章。
學校刻印章,必須持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的縣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到指定的刻字店或工廠刻制。
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後,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發。
外地單位需要刻制公章,首先須到該單位原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刻制印章介紹信或證明,然後憑此介紹信或證明再到刻字廠或刻字店所在地的同級公安機關換取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
二、刻制國有、集體企業單位的財務章、合同章、業務專用章及銀行的轉帳章、現金收訖章、現金付訖章,需憑本單位開具的介紹信和營業執照,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經公安機關審查後,簽發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
三資企業刻制上述印章,需憑營業執照和《三資企業備案證》,如果企業為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必須執中方開具的介紹信,到本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刻制印章通知單或介紹信,然後憑着通知單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廠或刻字店刻制。
刻章需到持有《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刻制單位刻制公章,一切私刻公章均屬違法行為,所刻印章無任何法律效力。

公章使用方法

任何單位公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領導批准制度。即每次使用單位公章都必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若單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因其他重要任務不能批准使用,也必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副職等合適人員批准使用。具體經管人員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公章辦理任何事情。
單位公章若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壞、遺失或被盜,除按有關法律、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外,須儘快向上級及相關部門報告,一面採取相應措施挽救損失;一面儘快補辦手續,儘快補刻啓用新印章,以免貽誤正常工作。
法律法規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照“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户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户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公章流程

原先刻章需要法人提供身份證,帶上公司營業執照,再到相關部門指定的刻章點完成刻章的流程。如今,企業只要在線上“一窗通”服務平台勾選或在線下相應服務窗口現場申請免費公章刻制服務,在領取材料時便可一併領取企業公章、法人章及財務章等基礎印章。 [2] 

公章來源

“掌大印”、“拿印把子”成為了當官掌權的代名詞
從古書記載來看,官印的出現可以追溯到四千多年前的堯、舜時代。關於官印起源,漢代《春秋合誠圖》裏有這樣的記載:傳説堯與太尉舜坐在舟中泛遊,忽然,一隻鳳凰飛到他們面前,將揹負的圖書交給堯。這圖書裝在一個赤玉匣子中,長三尺,寬八寸,上有黃玉檢鬥,用繩子捆紮,兩端用泥封固,並加蓋了“天赤帝符璽”的印章。這説明,印章最早是作為權力的象徵出現的。
比較完備的官印製度,形成於秦代,自丞相太尉到郡守縣令,都由國君在任命時授予官印,同時配發穿在印鈕上的絲帶,叫做“綬”,以便須臾不離地佩帶在身上。
秦末,天下大亂。項梁指揮項羽拔劍砍下殷通首級,“佩其印綬”,然後便自封為新的郡守,行令各縣,“得精兵八千人”。這個憑印綬當官、認印不認人的制度,又為漢朝所繼承。
漢武帝時,窮得連老婆也養活不起的朱買臣忽然被任命為故鄉會稽郡守。當其回到下榻的會稽郡駐京辦事處時,吏員們仍把他當窮漢看待,不予理睬,直至發現他懷裏揣着印綬,“坐中驚駭”,馬上排好隊,一起跪拜。這種觀念的沿襲,便使“掌大印”、“拿印把子”成為當官掌權的代名詞。
印綬制度的另一特徵,是以鑄印材料和綬帶顏色區別官階。如漢代,丞相太尉一級高官,金印紫綬;御史大夫及兩千石以上,銀印青綬;六百石以上,銅印黑綬;
二百石以上,銅印黃綬。從晉代起,印綬制又改為印囊制,綬囊用皮革製成,盛進官印後佩在腰間,以繡縷區別官階。
劉邦微時所幹的鄉亭小吏,倒也有“五兩之綸,半通之銅”的一方小印。所謂“半通”,是相對於“全通”而言的:漢制,凡二百石以上的官印,“皆為通官印”,意思是具有發號施令的法律效力,“半通”,就當做具有一半法律效力來理解了。所以,劉邦領一個泗水亭長的“半通之銅”佩在腰間,搖來晃去,也挺神氣。
官印脱離個人職級而完全成為施政機關的公章,經歷了漫長的時間
當時人對官印的理解是官員之印,而非官府之印。印綬由官員隨身佩帶,除非因犯法、罷官等緣故例應追繳外,升官調職或告老病歿,都可帶走。中央因某個治事官職有缺而另授新官時,通常總是另鑄新印,所以官印上的文字書寫不可能長期保持統一。
這種一官一印的頒授辦法,一直到南朝宋時,才有尚書左丞孔琳之上書提出疑問。他説,既然皇帝公侯的玉璽都是歷代遞用,並不使人懷疑他們是否擁有行使權力的資格,地位卑下的臣僚又何必非要把印綬佩在身上呢?宋武帝劉裕提倡節儉是出名的,便採納了這個建議。“
鐵打的衙門流水的官”,官印移交制度,大抵就是從那個時候逐漸形成的。這種制度行之既久,給世人所帶來的觀念上的轉變,就是官印乃某個部門某級機關行使權力的信物,這就同現代的“公章”概念貫通了,雖然在習慣上仍舊以“摘印”來指稱罷官。
依循這種新的理念,更趨完備的官印製度的創立,應該説是發生在唐代。有個這樣的例子:西晉趙王司馬倫稱帝時,為“取悦人情”,凡當年報名應試賢良方正、孝廉良將等文武各科的生員和16歲以上的太學生,以及各地州郡來京出差的吏員,一律免試授官,難以計數的官員,一概賜印,“金銀冶鑄,不給於印”,只好用木刻印章代替一時奇缺的金銀銅材,輿論乃有“白板之侯”的取笑(《晉中興書》)。
但是到唐初政體肇建時,作為中央最高政令執行機關的尚書省,只有總辦公署(稱都省或都堂)和吏、兵兩部有印,其餘各部司都用尚書省的印信發遣公事。
因為官印只代表官府權力,而非官職,連左右僕射、侍郎郎中這等內閣首相、部長司長一級的高官,也無官印佩帶。直到武則天當國時,體制改革,各部司的行政獨立性加強,尚書省二十四司才分別置印。
相似的情況在其他部門也存在。唐德宗時薛之輿任諫議大夫,是隸屬中書門下的正四品高官。因為並非一級行政機構,也無印信。薛以保密為由打報告給皇帝:“諫官所上封章,事皆機密,每進一封,須門下、中書兩省印署文牒。每有封奏,人且先知。請別鑄諫院印,須免漏泄。”這話聽起來像是伸手討權,還含有同中書門下鬧獨立性的意思。未幾,此人被平調到中央大學做校長助理(國子司業)。
自德宗以後,內參密命,職權加重,號稱“內相”,最終形成了與中書舍人分掌“內製”、“外製”的格局,作為一種標誌,便是在憲宗初年的翰林院單獨置印。官印脱離個人職級而完全成為施政機關的公章,經歷了漫長的時間,從此,政出多元、職司重疊的麻煩大為減少。
形形色色的官印到處都是,只要有人膽敢妄為,辨別真偽還真不容易
説到官印的規格,也有一個從紊亂到齊整的整飭過程。《古璽彙編》中戰國時的官印,一顆編號為0007的“君之信璽”的邊長才兩釐米半,另一顆編號為0227的“左稟”印章的邊長,倒有三釐米。再看《封泥彙編》中的兩漢官印,不僅低級官印比高級官印大得多,其印面形制也“百花齊放”,有的極為方正,有的近似長方,有的四角呈弧形,還有圓形和橢圓形的,估計多為因材治印,逮到一塊什麼樣的材料便做成什麼樣的印面。
至於印文的書寫以及自左分行還是自右分行的排列方式,同樣是五花八門,無章可循。當它們以整體形狀出現時,固然可從金銀材質、青黑綬色上區別規格,但一旦以封押形式反映在公文上,如非十分熟悉,困惑是無可避免的。
賈誼著《治安策》,揭述矯偽者詐取國庫近十萬石糧食,冒徵六百餘萬錢賦,騙乘官車驛傳郡國,應該説都與這些印製上的缺陷有很大關係。在形形色色的官印到處都是,甚至連離任或去世者曾經用過的官印也依然存在於世間的情況下,只要有人膽敢妄為,辨別真偽還真不容易。
從官印設置從嚴控制的唐代起,印製規格也趨向周密。諸司之印一律用銅鑄,印體為正方形。此外,官印上有把柄以方便鈐印的形制,即所謂“印把子”,也是在這個時候推行的。明代,各衙門印信俱由禮部鑄印局統一刻制,且有詳細的鑄、換、辨、驗條例,“凡在外文移到京,悉送鑄印局辨其印信真偽”。
當然也不能説這樣一來便能徹底杜絕詐偽,比如《儒林外史》第十九回中那位在浙江布政司當差的吏目潘三爺,為幫助財主掠買婦女撈取酬謝,讓匡超人替他捏造一紙樂清縣署的公文,“家裏有的是豆腐乾刻的假印,取來用上”。不過這些花樣只能在基層玩弄,而且是在裏外勾結的條件下生效,要想去設有鑄印局可辨真偽的京師行騙,就不那麼容易了。
地方官員上京彙報,一個錯誤駁回,重新蓋章就要費好幾個月的時間
官印的謹慎設置和保管,歷來是典章制度的重中之重。如宋代《職制律》關於機關申請置印的規定:“諸官司應鑄印記,先具以某字為文,保明申所隸,再行審驗,關申尚書禮部。”
如因舊損需換新印者,“給訖限,當日以舊印申納尚書禮部棰毀”,也有先銼去印面一個角,集中銷燬的。作廢公章仍完好保留在世間這種事情,絕對不允許發生。官印的保管方式,在秦漢魏晉一官一印的時代,各自隨身佩帶,朝夕不離。唐代起,印為機關公章,保管在府。
官印的使用程式及責任人員,也有嚴格規定。以唐代中書門下即政事堂的“堂印”為例,凡需要用印的公文,必須經主管長官判署、簽押,並經謄寫、校對後,再由“堂頭”(相當於政事堂的辦公廳主任)審核,審核無誤後,方可蓋印。
明朝宣德年間,御史李浚奉命赴浙江錢塘縣督辦糧儲事宜。當地的縣令是個陰險狡詐之輩,準備暗中設計陷害李浚。一次,縣令將自己的一名心腹安插到李浚身邊做僕役,僕役伺機偷走了官印。當李浚辦公用印時才發現官印被盜,經前思後想,他判斷官印被盜定與縣令脱不了干係。
為找回官印,李浚的屬下提出帶人到縣令府中搜查,被其當即阻止。因為這本是件沒有確鑿證據的事兒,若興師動眾鬧得滿城風雨,極有可能逼迫對方將贓物隱藏得更深或乾脆銷贓滅跡。冷靜下來,李浚拿定了主意。他盛情邀請縣令來府中擺宴慶賀。正當兩人酒酣耳熟之際,院內濃煙突起,僕人驚慌通報,家中着火。李浚連忙起身進密室取出印盒交給縣令並大聲吩咐:“官印重要,請妥替保管,明日送還,眼下救火要緊……”説完不容縣令推辭,離席救火而去。
自然,失火、救火都是李浚親手導演的一場戲,火勢當然不大,不久便被撲滅。而捧着空印盒回家的縣令卻坐卧不寧,徹夜難眠,左右為難。若明日把空印盒原樣返還,很難説清自己接受時印盒裏面是空的。而弄丟了上司的官印,自己吃罪不起,勢必還會禍及全家。縣令越想越怕,只得把那枚剛剛偷來、預謀加罪李浚的官印重新放回印盒之內,第二天他不得不小心翼翼登門將官印完璧奉還。次日清晨,當看到印盒中安放着那枚失而復得、毫髮無損的官印,李浚與縣令兩人目光對視,心照不宣地笑了。
能做到如此謹慎,自然是達到了“印記不得委其胥吏”的要求。也因此,公章也逐漸給地方辦公帶來了麻煩。按照規定,各地方政府每年都要派上計吏到京師户部彙報地方年度財政收支,經户部審核數目完全符合後,方許奏銷。錢穀數字如有分、毫、升、鬥“軋不平”,整本財務報表便要被駁回重造。重造報表不難,難的是必須蓋上原單位的官印才算合法,這樣一個來回,就得多費個把月以至好幾個月的時間,才能了結。如此,不僅增添上計人員往返奔走的麻煩,也影響地方官員的政績考核。手續繁瑣,也逐漸成為大量使用公章的弊端。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