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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請求

鎖定
訴訟請求的概念在外國民事訴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講, 訴訟請求是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決的請求(當事人希望法院對其請求作出與之相應的確認、給付、形成這些具體的判決)。而狹義的請求僅僅指原告向被告主張的法律上的利益。 [1] 
中文名
訴訟請求
外文名
Litigation request
分    類
廣義和狹義
原    則
從新原則歸納從新亦從真等
來    源
訴訟法(程序法)

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歸納的三個原則

其一,從新原則。
當事人的訴、辯內容前後矛盾,按照從新的原則歸納訴、辯內容。如第一次開庭陳訴請求與第二次陳訴請求不一致,按照第二次開庭陳訴請求為準;起訴書和開庭陳述不一致,按照開庭陳述為準。
其二,庭審結束後意見不歸納。
其三,歸納從新亦從真。

訴訟請求區分

訴訟標的自然也相應地有廣義和狹義之分。訴訟標的不僅是民事訴訟中法院裁判的對象, 也是裁判對象的最基本和最小的單位。所謂最基本的單位, 意思是指訴訟標的是當事人向對方所主張的法律上利益所不能再細分的具體事項, 如果再細分就不能構成一個完整的訴訟請求。在一個案件中當事人可能會提出若干法律上的利益, 這些利益按照某種根據可以加以劃分, 在不能再劃分時的基本單位就是訴訟標的。
法院總是根據每一個具體訴訟標的來作出判決的, 不大可能籠統地對原告所主張的法律上的利益作出判決。無論是德國, 還是日本、奧地利、意大利等等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法中都沒有使用訴訟標的概念, 而多數情況下是使用訴訟請求的説法。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