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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達

(可口可樂公司的汽水商標)

鎖定
芬達Fanta)是1955年可口可樂公司意大利推出的一款橙味汽水。芬達擁有橙、蘋果葡萄青檸、芒果、水蜜桃菠蘿西瓜、草莓,茉莉蜜桃等口味。
中文名
芬達汽水
外文名
Fanta
飲料性質
軟性碳酸飲料
所屬公司
可口可樂公司
誕    生
1940年代前

芬達基本介紹

罐裝芬達
罐裝芬達(2張)
“芬達”品牌是1955年可口可樂公司意大利推出的一款橙味汽水。 [1]  芬達橘子汽水最主要的核心口味,佔有70%的銷售量,但其它的水果口味也有眾多愛好者。明亮的包裝色彩、鮮明的水果口味、富含氣泡等特色是芬達汽水廣受歡迎的原因。新的品牌形象由visitoffice設計,在字體設計上外形更加柔和充滿動感,圖案的表現上突出表現芬達汽水為軟性碳酸飲料,富有歡樂、幽默、愛玩的個性。visitoffice在品牌要素的視覺傳達上通過超炫的插畫、圖形、色彩,配合在一起,根據不同的區域設置傳遞不同信息,來滿足消費者對不同口味的需求。
芬達口味
芬達口味(8張)
芬達汽水多種口味提供喜歡喝酸甜氣泡飲料的年輕人, [2]  多樣化的口味選擇。

芬達發展歷程

納粹德國時期的“芬達”宣傳畫 納粹德國時期的“芬達”宣傳畫 [4]
“Fanta”的名字,主要來自“FANTASY”一字,取其開懷、有趣的含義。有人發現芬達品牌在二戰德國有售, [2]  事實可追溯至1941年,由於戰爭的爆發,德國裝瓶廠無法獲得可口可樂生產所需原材料。 [1]  為保持持續經營,該廠自行利用當地能找到的成分,研製一款類似可樂口味的飲料,取名為“芬達”。 [1]  想不到[芬達]汽水竟然賺到不少利潤,負責人使用這些資金,協助其它歐陸境內的[可口可樂]汽水廠重建運作,為[可口可樂]的戰後市場打好根基。由於各種物資短缺,戰時的“芬達”的口味完全取決於能找得到的材料,沒有固定的產品形象。此事可口可樂並不知曉,可口可樂公司也曾堅決否認曾以任何形式同情或支持德國納粹政權醜惡政策行為的指稱。 [1]  現在大家熟知的“芬達”品牌,是1955年可口可樂公司在意大利推出的一款完全不同的橙味汽水。 [1]  由此開始,“芬達”發展成為如今全球知名的果味飲料的品牌。 [1] 
1960年,芬達在36個國家有售。
1969年,芬達橙味汽水成為全球銷量最大的汽水產品,銷量隨着品牌進入新的國家和地區而持續增長。
1984年,福建廈門廠建成,開始生產芬達橙味汽水。這是芬達首次在中國生產銷售。
1994年,芬達單品牌銷售額首次超過十億美元,繼續保持全球橙味飲料的榜首地位。 [2] 

芬達宣傳活動

“芬達笑園”是可口可樂公司推出的一個別出心裁而充滿搞笑風格的營銷活動。為此,可口可樂公司特地在上海舉行了一個“芬達笑園開學典禮”,可口可樂(中國)公司總裁包逸秋向周星馳頒發“芬達笑園”首任笑(校)長聘書。在此次“開學典禮”上,“星爺”展示了其為“芬達笑園”拍攝的全新廣告“開學篇”。

芬達廣告效應

可口可樂公司宣佈,邀請喜劇巨星周星馳作為旗下“芬達”品牌的形象代言人。
這是“芬達”首次啓用明星代言,可口可樂公司藉此推出了獨具特色的“芬達笑園”主題活動,邀請各地學生加盟“笑園”,力圖打造“芬達”開心、快樂的品牌理念。據知情人士透露,此次周星馳代言費用高達千萬元左右。
2017年,芬達上架了它們的新瓶身設計,採用了一種很反常的不對稱設計,官方稱之為“扭扭瓶”。芬達的代言人TFBOYS為其做宣傳。 [3] 

芬達法律糾紛

“芬達”系是可口可樂公司旗下知名品牌,因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不允許將“芬達”飲料瓶的設計註冊為立體商標,可口可樂公司將商評委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3日上午,該案在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芬達”飲料瓶與普通瓶型整體設計基本相同,視覺效果差異不大,不具有顯著性。據此維持了商評委的複審決定。可口可樂公司訴稱,其申請註冊的“芬達”飲料瓶商標圖形為瓶型三維標誌,與常見的通用瓶型相比,主要特徵是瓶身下半部有密集的環繞稜紋。可口可樂公司認為,瓶身的下半部分往往是消費者視覺識別的主要部位和主要的接觸部位,故該部分的稜紋設計產生了獨特的效果,使其區別於一般瓶型。可口可樂公司長期使用這種瓶型盛裝其生產的“芬達”飲料產品,深受中國廣大消費者喜愛,在消費者中已形成特定聯想,能夠與普通瓶型相區別,而且瓶型立體商標已在多個國家獲得註冊,充分證明該商標具有顯著性,應予核准註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駁回註冊申請、不予初步審定公告的複審決定。
芬達外包裝標誌 芬達外包裝標誌
而商評委認為,“芬達”的飲料瓶設計比較簡單,缺乏特色,不容易與其他飲料的瓶子相區分,並不能產生區別於其他普通瓶型的顯著特徵,整體缺乏顯著性。就拿可口可樂公司強調的稜紋來説,在市場上有很多飲料在瓶子上也早採用了稜紋等防滑設計,可口可樂公司的瓶子沒有獨創性,不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另外,根據商標確權與保護的地域原則,申請商標在別國獲准註冊的情況不能成為在中國必然獲准註冊的理由。因此決定對原告的申請商標予以駁回,不予初步審定公告。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商標法規定,缺乏顯著性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芬達”飲料瓶是在普通瓶型的基礎上,在瓶身下部設計為稜紋,該設計雖然與普通瓶型的下部構成區別,但在二者整體設計基本相同的情況下,該區別帶來的視覺效果差異不大。“芬達”飲料瓶身下部的稜紋不足以構成其與普通瓶型外觀形狀的明顯改變,不易引起一般消費者的注意。所以申請商標整體缺乏顯著性,不具有區別於其他商品的作用。商評委據此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正確,法院應予維持。據此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2005年12月23日,商評委的代理人沒有到庭,法庭依法進行了缺席宣判。可口可樂公司代理人沒有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