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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税

鎖定
能源税是瑞典選擇税的一部分。徵税範圍主要是燃料和電力。如用於發動機燃料和取暖用的柴油、天然氣,液化氣、煤以及用於發電機添加劑的煤油、電力等。燃料的納税人是在瑞典生產應税燃料和用應税燃料生產同類商品的人以及經營進口和自產自用應税燃料的人; 電力的納税人是為任何出於商業目的在瑞典銷售和消費自己生產電力的人,以及銷售他人生產電力的人。實行從量定額計徵。 [1] 
中文名
能源税
用    途
環境維護和治理
目    的
保持人類的可持續發展
主要税收
能源税
發起時間
1973年
發起組織
歐共體

能源税綠色税收

能源税 能源税
也稱環境税收,是以保護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推進綠色生產和消費為目的,建立開徵以保護環境的生態税收的“綠色”税制,從而保持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狹義的綠色税收即實現保護環境目的而專門徵收的税收和對環境保護起作用的税收。廣義的綠色税則包括收費。自1970年代以來,在西方發達國家中掀起了綠色税制改革的熱潮
隨着20世紀五、六十年代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税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範疇,從而有利於環境問題的解決。“綠色税收”一詞的廣泛使用大約在1988年以後,《國際税收辭彙》第二版中對“綠色税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税收又稱環境税收,指對投資於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税人給予的税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徵收的税。從綠色税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徵收的各種税,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採取的各種税收措施。隨着綠色税收理論在我國的出現和應用,如何建立綠色税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税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能源税税收的分類

1.根據排放量和對環境的損害程度來決定税率以計算排放税。
2.對生產出來能危害環境的商品或使用這種商品的消費者徵税(如對汽油徵收的消費税)。
3.在其他税收上提取與環境相關的備抵。
4.對於能夠節約能源或減少污染的設備和生產方法給予可以採用加速折舊備抵法或降低税率的優惠。
由於缺乏公認可接受的定義,已經使得對於這種税收的一貫性分類劃分方法變得複雜化。但經合組織(OECD)正和其他一些機構在共同致力於研究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

能源税税收的發展

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西方發達國家出現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危機,引起了人們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極大重視。1973年,歐共體公佈了第一個環境領域的行動規則,指出:應當仔細分析環境政策中可利用的經濟手段,分析不同手段所具有的不同作用、實施這些手段的利弊、實施預定目標的相對目的以及它們與成本分配規則的協調情況。1975年3月3日歐共體理事會又提出,建議公共權利對環境領域進行干預,將環境税列入成本,實行“污染者負擔”的原則。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就這個問題做了大量的工作,發表了第一份關於利用經濟手段保護環境的報告。此後,十幾年裏,尤其是九十年代初期以來,經合組織成員國在環境政策中運用經濟手段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在這些經濟手段中,環境税的運用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支持。在歐美一些國家通過改革調整現行税制,開徵對環境有污染的環境税(包括廢氣税、水污染税、固體/液體廢物税、噪音税),實行對環境改善的税收優惠政策等,使税收對改善環境做出了較大的貢獻。據經合組織的一份報告顯示,美國對損害臭氧層的化學品徵收的消費税大大減少了在泡沫製品中對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則鼓勵了廣大消費者使用節能型汽車,減少了汽車廢棄物的排放。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雖然美國汽車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卻比70年代減少了99%,而且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減少了97%,二氧化硫減少了42%,懸浮顆粒物減少了70%.通過實施環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國確實已經實現了環境狀況的根本好轉,環境質量明顯提高。因此,人們把以環境保護為目的而採取的各種税收措施形象地稱為“綠色税收”。

能源税理論依據

1.負外部效應理論。這種理論是在英國經濟學家庇古為解決環境負外部性而提出的環境污染税理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庇古早在1932年的《幅利經濟學》中提出“外部成本內在化”的經濟外部理論。他認為:工廠的私人生產成本並不包括生產時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私人成本和外部成本之和則構成了社會成本。從社會的角度看,要實現社會淨收益最大化,最優產出量必須在私人邊際收益等於邊際社會成本的點上。而企業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必然會按照邊際收益和不包含邊際社會成本的邊際私人生產成本的交點來決定產量。這樣的產量必然大於考慮了社會成本時的產量,這樣就導致了社會效率的損失,併產生了環境負外部效應
而以解決環境負外部性理論為基礎,庇古提出要開徵環境税,通過徵收庇古税(環境污染税)將他造成的外部性成本加入到生產成本中去,迫使企業考慮到污染對社會的危害,使社會產出量在邊際收益等於邊際社會成本的有效產出量上,也使產品的價格等於邊際社會成本,達到社會資源的最優配置。
庇古税理論為開徵環境污染税提供了很好的數量上的計算依據。即理論上徵税税率應等於最優產出時的污染造成的邊際外部成本。而將這種環境負外部性理論擴展到自然資源的使用上,考慮微觀主體對資源、環境的運用會對未來和後代產生損失或機會成本,即資源減少和環境污染生態失衡,從而構成外部不良經濟。也應當通過徵收環境資源税的方式使資源使用的外部成本內在化。
2.自然資源和環境的公共資本品理論。這種觀點把自然資源和環境看作是公共產品,且和其他生產要素一樣,它也是一項資本品。其具有的不可分割性導致產權主體難以界定,每個人都可以自山的進入產權並對其進行利用,而追求私利的個人會無節制的爭奪利用有限資源,這樣必然導致人們濫用資源、環境惡化。而當出現環境污染問題時,又因無產權主體無人承擔責任。因此,應該讓政府代表社會作為環境和自然生成的資源的產權主體,在向社會提供着它獨特的公共環境、資源和服務時,作為一項自然資本以徵集環境税的形式得到相應的資本權益,從而從經濟利益上建立起保護環境和資源的機制。此外,環境保護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也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很難排他的消費。這將導致環境保護中的搭便車的問題,徵税則解決了公共產品的付費問題。
3.可持續性發展理論。絕大多數環境主義者認為,環境和自然資源是有限且有價值的,要求人們在經濟發展過程中,使自然資源和環境不發生存量下降和其他類型的損失。從可持續性原則出發,對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利用必須考慮帶給他人的損害成本和給後代帶來的機會成本,即考慮代際資源配置和代際公平,並使之得到經濟上的補償。而政府作為當代人和後代人的利益的共同代表行使對環境資源的所有權來對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利用進行徵税,並將環境税收入的一部分作為代際補償的基金來源。

能源税税收的使用

由經合組織1999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對其成員國中19個發達國家而言,從綠色税收中獲得的收入所佔各自當年國內生產總值的份額大約為2%。(見下頁圖表,其使用了較為廣泛的定義,包括所有對產品徵收的、與環境相關的税收)其中丹麥以綠色税收對GDP的貢獻率超過4%而列居首位,緊隨其後的依次是希臘、荷蘭、挪威和葡萄牙,都略低於這個水平。墨西哥和美國是這組中比例最低的兩個國家,貢獻率只有1%左右。
同樣有數據表明,在工業化國家中,不含鉛汽油從開徵綠色税收中獲得的收益最多。事實上,對含鉛汽油徵税在1999年總收入增長的原因中大約起到40%的作用,接下來是對摩托車徵税的效果,促進了20%以上的增長。綜合起來説,根據經合組織的資料,對石油、柴油燃料和機動車輛的銷售及使用所徵收的税收增長佔所有環境税收相關收入的91%還多。因此,對於發達國家總體上來説,從單純排放量徵税對於税收增長的程度是相當適度的,但進一步研究各個國家的趨勢——特別是那些被稱作"生態税收領導者"的國家--揭示了根據排放量收的税能產生效益可觀的收入。除了這些顯著的發展成果外,任何對廣泛意義上的綠色税收採取強硬的、總體性的改革都只限於這些為數不多的國家。

能源税主要特點

1.以能源税為主體,税收種類呈多樣化趨勢
發達國家的綠色税收大多以能源税收為主,且税種多樣化。以荷蘭為例,政府設置的環境税有燃料税、水污染税、土壤保護税、石油產品税等十幾種之多。總的來説,發達國家的綠色税種根據污染物的不同大體可以分為五大類:廢氣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體廢物税、垃圾税。
2.將税負逐步從對收入徵税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徵税
以丹麥、瑞典等北歐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通過進行税收整體結構的調整,將環境税税收重點從對收入徵税逐步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徵税,即在勞務和自然資源及污染之間進行税收重新分配,將税收重點逐步從工資收入向對環境有副作用的消費和生產轉化。
3.税收手段與其他手段相互協調和配合,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人與環境和諧共處
國外的環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顯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在採用税收手段的同時,注意與產品收費、使用者收費、排污交易等市場方法相互配合,使它們形成合力,共同作用。另外,運用税收優惠差別税率等政策,積極有效引導社會資金投向生態環保。

能源税税收的實踐

西方國家“綠色税收”即環境税收的發展大致經歷了這樣幾個階段:
(1)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初。這個時期環境税主要體現為補償成本的收費(Cost-Covering Charges)。其產生主要是基於污染者負擔的原則,要求排污者承擔排污行為的成本,因為規範排污行為需要付出代價。其種類主要包括用户費、特定用途收費等,尚不屬典型的環境税,只能説是環境税的雛形;
(2)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這個時期的環境税種類日益增多,如排污税、產品税、能源税、碳税和硫税等紛紛出現。其功能則綜合考慮了刺激和財政功能。即各種排污税主要是用於引導人們的行為方式,而各種能源税則主要用於增加財政收入,同時,也希望其產生積極的環境影響;
(3)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至今。這個時期是環境税迅速發展的時期,現在西方國家不僅普遍建立了環境税制,而且環境税在許多國家已成為環境政策中的主要手段。
西方國家的“綠色税收”主要有三類:
(1)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徵收的税。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税。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徵收二氧化碳税,美國、德國、日本徵收二氧化硫税,德國徵收水污染税;
(2)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徵收的税。如德國、荷蘭徵收的潤滑油税,美國、法國徵收的舊輪胎税,挪威徵收的飲料容器税等;
(3)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税。如美國、日本徵收的噪音税和工業擁擠税、車輛擁擠税。
目前世界上綠色税收制度的建立處於前列的主要國家有美國、荷蘭和瑞典。美國的“綠色税收”制度包括對產生臭氧的化學品徵收的消費税、對汽油的徵税,對與汽車相關的其它徵税、開採税、對固體廢物處理的徵税等。美國大部分與環境相關的税收計劃是由州和地方政府來實施的,因此每個州的標準都不一樣。但美國無論在聯邦層次上,還是在州層次上對環境税收越來越重視,從現有的環境税收的實施效果來看,它們的作用是顯著的。荷蘭特別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護税、地下水税、超額糞便税、汽車特別税、石油產品的消費税等。荷蘭的“綠色税收”制度以徵收生態税收的政府級次和用於生態目的的税收類型為特徵。生態税收的徵收一般由低一級的政府去完成。大部分用於生態目的的税收主要是特定税。瑞典的“綠色税收”包括對燃料徵收的一般能源税;對能源徵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電力税;以及對化肥、電池等的徵税等,已經佔到税收體系的重要部分。其環境税的核心是對能源的徵税,而對能源的徵税是從多方面來進行的,目的主要在於通過徵税使能源的消費水平下降,並促進技術革新。

能源税税收的啓示

1.生態税收領導者並不是在真空中實行綠色税收的改革。更確切的説,他們採取的這些改革措施可能違背一些國際協定針對全球變暖的趨勢提倡消減温室效應氣體排放量這樣一種公共背景。
2.對二氧化碳排放量徵税已經變成了所有生態税收改革的共同關鍵因素。幾乎所有的國家都發現,達到環境目標最有效的途徑是通過對二氧化碳這種造成温室效應最主要氣體的目標排放量進行徵税。但是由於很難精確的計算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税收被指定於排放這種氣體產品的估計碳含量。因此,在實踐中,這些税總是以產品税或以純排放税的形式表現出來。但即使是在”生態税收領導者”國家之間,税率變化也很大,其中尤以挪威和瑞典的税率最高。
3.這兒討論的綠色税收改革,通常都是在收入中性的背景下進行的。大部分情況下,這些改革能起到雙重作用:既能改善環境條件,又能利用積累的資金緩解由其他税收——尤其是那些可能影響就業的税收引起的不合理地方。如綠色税收的開徵允許丹麥削減針對勞動收入和社會保障收入的邊際税率,而瑞典則在此基礎上實現了所得税主要程度上的一般性減少。
4.在缺乏補償措施的情況下,綠色税收可能會影響國際競爭。這種論點甚至引起某些生態税收領導國也賦予一些嚴重產生温室效應氣體的排放者以免税的優惠,雖然這些免税傾向於弱化税收償付和氣體排放之間的聯繫。例如芬蘭已經對電力部門的含碳氣體排放免予徵税;丹麥在某些情況下,已經用自願的協定取代了税收;挪威針對逐漸下降的對石油部門的投資,決定重新考慮對含碳產品的徵税問題。因此,政策在綠色税收真正設計和使用的過程中,介於環境目標和工業競爭力的交互作用已經扮演了一個主要的角色。
5.研究顯示公共承認綠色税收的迴歸性。但是在他們當前的水平下,生態税收通常意義上看起來並沒有什麼主要的迴歸性影響。此外,綠色税收的分配結果應該聯繫他們取代的税收和產生的有關環境提高來衡量。
6.一個典型的生態税收完全能包括缺乏其他類型税收的貿易,但由於大部分生態税收的目標是消除和減少自身的税基,所以經常會產生環境保護部門和財政部門之間的目標衝突。舉例來説,對含鉛汽油徵收的高額消費税引起了這種燃料在澳大利亞、丹麥、芬蘭、挪威和瑞典市場上的消失,但也正如這個例子所示,生態税收可能通過給消費者使用清潔替代品以激勵來改變消費模式(在這裏是改變的汽油消費量),與此同時,保持一個相當大並且比較穩定的税基不變(在此例中是指針對不含鉛汽油而言)。
當然,財政和環境目標的衝突僅僅在一定層次的税收水平上可能發生,因此不應被誇大。比如説,許多針對二氧化碳排放徵收的税收,税基都還是比較穩定的,甚至在一些使用這些税收的國家出現了税基增長的情況。並且,當前的税收水平看起來不像在任何重大方面要改變消費習慣,反而有趨勢要針對污染物質增加新的或提高現存的税收來擴大範圍。也就是説,隨着使用這些税收的增加,未來發生改變必是不爭的事實。

能源税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一些有關環境保護的税收政策與措施,主要是為鼓勵企業有效利用資源和綜合回收“廢棄物”而制定的。雖然也有助於環境保護,但更主要的還是出於經濟目的。這些措施包括:對“三廢”企業的税收減免;對節能、治污等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税收優惠;限制污染產品和污染項目的税收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税收優惠等。但是,與經濟發展的速度相比,我國的税制嚴重滯後環境保護的需要,存在明顯的不足。主要表現在:
一是未形成綠色税收制度
現行税制沒有就環境污染行為和導致環境污染的產品徵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國家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採取對水污染徵費,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生產單位徵收標準排污費和生態環境恢復費,這種方式缺乏税收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環保成果難以鞏固和擴大。
二是各税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
現行税制中對土地課徵的税種有城鎮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佔用税等,各税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一方面税種多,計算複雜,給徵納雙方帶來許多麻煩;另一方面税制內外有別,不利於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
三是税收優惠形式單一
我國税制中對綠色產業税收優惠項目較少,且不成體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費税和所得税中減免項目。

能源税制度的構想

我國建立綠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礎上,儘快開徵環境保護税,使其成為“綠色税收”制度的主體税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税收”制度。
綠色税收的税基和課税環節的選擇
税基的確定主要取決於所要解決的污染問題是屬於地方性的,還是全國性的。從理論上講,最佳的選擇應該是把所有同環境污染有關的排放物包括在税基中。但税基界定範圍越廣,項目越精確,管理成本也將越高。選擇徵收排污税還是產品税則要看監測成本和可行性。對從固定的大污染源排放出來的污染物徵收排污税,比對從數量眾多且分散的污染源排放出來的污染物徵收更容易實施。對於後一種情況,如果能夠確立污染物和產品消費之間的直接聯繫,則採用產品税會更加有效。
課税環節的選擇取決於利用税制或申報管理制度的可能性。從效率的角度講,應儘可能地對排污課税,同時減少課税對象的數目。
税率的確定
從理論上講,為了使污染企業的全部社會成本內部化,税率應該能夠使減污的邊際成本等於邊際社會損失。但實際操作很難。所以次優的選擇是先設定環境改善目標,即是以污染削減為目標還是以資金籌集為目標,目標選定後,再確定税率的高低。就我國目前狀況來説,環境改善的目標既包括對污染的控制,又包括籌集必要的環保資金。因此税率不宜過高,以扶持企業的成長,並保持税收收入的可持續性和可預測性。
徵收管理問題
(1)、徵管級次問題。環境問題有地方性的,又有全國性和跨區域性的。因此環境税種既不應完全劃歸中央,也不應完全劃歸地方。對於污染範圍在一定區域內而徵收的税,可由中央統一立法,由地方負責徵收管理,資金支配權也歸地方。對於專門開徵的環境保護税,則應劃為中央税或中央與地方共享税,主要由中央在全國範圍內調劑使用,平衡各地生態環境改善的進程。
(2)、徵管機關問題。環境税的徵管機關應是税務機關,這是因為環境税從根本上説是一種税,符合税收的本質屬性。當然,由於環境税的特殊性,税務機關與環境部門密切配合制定政策時,應認真考慮環保部門的合理建議,使税收手段與環境部門的規章制度協調發揮作用。
與其他手段之間的配套實施
徵收環境税是加強環境保護的有效手段,但並不是惟一的手段,只有與其他手段相互協調配合,才能實現最佳的環境目標。具體包括:
(1)、税收手段與管制手段的配合。管制手段不應因為經濟手段而完全被取代,在一定條件下,它本身具有一定的優勢。税收的應用應與管制的連續使用或加強結合起來,這一點已日益得到人們的認同。
(2)、税收手段與其他經濟手段的配合。西方各國的環境税制中普遍包括了與環境有關的各種專項收費和使用費。其原因是“費”簡便易行,且較為靈活,同時符合“污染者付費”原則,特別是當隨着污染程度的變化需要不斷地對徵收標準進行調整時,採用收費措施更適宜。此外,押金制度也為西方各國所廣泛採用。

能源税建立的原則

建立綠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國環境政策目標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又能通過徵税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資金,並減少污染造成的損失,因此,建立我國綠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
堅持以國情為本的原則
建立並完善我國的環保税制,當然要借鑑國外的成功經驗,但應以我國的基本國情為本,建立適合自身發展的環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國做法。
堅持公平與效率相協調的原則
環境保護税應該體現出“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生態平衡的企業和個人徵税。同時,環保税應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進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環境。
堅持依法徵收的原則
在以前與環保相關的税收徵收上,經常出現“人情税”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在新環保税制中,應體現對破壞環境的企業和個人必須依法徵收的原則。
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
税款專用是環保税充分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條件。應當把税收用於政府承辦的環保設施和重點環保工程上。同時,又要為環保科研部門提供科研經費,用科技手段來加大環保的力度。

能源税綠色消費

當今世界越來越強調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對資源的合理開發,有些發達國家早已開始啓動綠色GDP核算模式,並建立了可持續發展的綠色生態税收體系。國外綠色生態税收產生於20世紀70年代,目前已有相當多的國家開始通過税收政策來保護環境。例如,1972年,英國率先開徵了二氧化碳税,隨後法國、美國、德國、澳大利亞和瑞典等國也先後開徵了二氧化碳税、硫税等;德國對礦物油料加徵生態税,並開始對一次性飲料瓶徵税,每個瓶子徵税額度從0.15馬克~0.30馬克不等;歐盟、加拿大和日本等國也在積極制定綠色税收政策。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政策措施主要以行政管理手段為主,也採用了一些必要的經濟手段如環境保護收費、環保投資、綜合利用税收優惠政策等,但其力度和系統性遠遠不夠,不足以形成對環境污染破壞的保護體系,生態環境污染惡化趨勢尚未根本扭轉。在我國現行税制中,並沒有設置專門的環境保護税種。基於此,也有必要向別國借鑑成功經驗,用“綠色税收”制度來促進生態保護。
通過調整完善廢舊物資的税收政策,進一步調節消費者的消費行為,鼓勵廣大消費者進行健康性、理性消費和綠色消費,使人類的消費不影響大自然的環境與物種生存,達到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目標,實現人類社會的和諧發展和全面進步。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