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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税

鎖定
二氧化碳税最早由英國經濟學家阿瑟·皮苟(Arthur Cecil Pious)在《福利經濟學》一書中提出。二氧化碳税可以通過對燃煤和石油等化石燃料產品的含碳量進行徵税來實現減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這一主要温室氣體的排放。 [1] 
中文名
二氧化碳税
外文名
Carbon dioxide tax 
提出者
阿瑟·皮苟(Arthur Cecil Pious)

二氧化碳税主要特性

二氧化碳税是與全球氣候變化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其特性可以歸納為以下四點:
(1)二氧化碳税的實質是為了保護全球温度這一公共產品,而對二氧化碳這一温室氣體所開徵的一項税負,目的是使排放二氧化碳的生產過程和消費所產生的外部成本內部化。
(2)二氧化碳税是一種間接税,是在生產或者消費的過程中徵收的。而且二氧化碳税具有固定税率,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副作用相對較小。
(3)二氧化碳税是一種調節税。隨着越來越多的國家完成工業化進程,可供給的廉價燃料也在逐步減少。環境税制相對成熟的發達國家都將二氧化碳税作為一種調節税,因為二氧化碳税能夠發揮激勵作用,促進節能,促使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4)二氧化碳税影響廣泛而深遠。徵收二氧化碳税涉及社會經濟和人民生活諸多方面,影響遠比一般特許權税(如煙草專賣税)更加廣泛深遠。實施國在徵收過程中,不僅要考慮經濟效率、環境效果,還要考慮到社會效益、國際競爭力等問題,從而根據商品的收入彈性、收入替代效應,慎重選擇徵税品種和税率。 [1] 

二氧化碳税發展趨勢

二氧化碳税氣候與税制

由於人類活動和自然變化的共同影響,全球氣候正經歷一場以變暖為主要特徵的顯著變化。人類活動通過改變地球大氣層中温室氣體、氣溶膠(氣體中的懸浮微粒,如煙、霧等)以及陰暗度來引起氣候變化。其中,產生最大影響的活動是化石燃料燃燒,關鍵温室氣體二氧化碳(CO2)就是通過這一途徑被釋放到大氣中。這些氣體聚積在大氣中,引起大氣濃度的與時俱增,進而導致全球氣候變暖。國際社會和科學界已對全球變暖高度關注,採取各項措施應對這一趨勢。
  經濟與合作發展組織(OECD)1972年就提出了“污染者付費”(Polluter Pays Principle,PPP)原則,從而引發了世界税制綠化浪潮,併為包括二氧化碳税在內的綠色税制的實施確立了基礎。2世紀7年代以來。OECD成員國以及歐洲多國紛紛推行二氧化碳税政策,並結合已有税制的結構調整,取得了十分明顯的延緩全球變暖與保護環境的環境效果。1992年6月通過的聯合國《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也要求名國政府加強財政以及經濟政策的補充性作用,把環境費用納入生產者和消費者的決策過程。
  除了以環境為出發點外,綠色税制的運用,更對國家經濟與民生有整體的影響。因此,在税制綠化改革的背景下,二氧化碳税的運用正獲得越來越多的支持,這也反映了國際環境經濟手段和税收結構的最新發展。
在全球變暖這一背景下,瑞典等發達國家已經開徵了二氧化碳税,對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國雖然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但在應對全球氣候變暖方面同樣面臨巨大壓力,開徵二氧化碳税是實現有效節能減排以及優化能源結構的一個重要選擇。在二氧化碳税制設計上,應該根據國情設計可行性方案,完善税收優惠減免政策與污染源監測技術,建~3-/2-眾基礎,加強第三部門的政策推動作用。

二氧化碳税國外發展現狀

法國政府日前(2013年8月25日)宣佈將要實施的“氣候—能源税”在很多人看來就是2009年曾遭憲法委員會彈劾的二氧化碳排放税的一個翻版。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就已開始設立了二氧化碳排放税。
芬蘭是這方面的先鋒:它早在1990年就推出了二氧化碳附加税。多年間,這一税種的税率由每噸二氧化碳徵收1.12歐元增加到了如今的20歐元。去年,它為芬蘭政府帶來了近40億歐元的收入。總體上看,所有的化石能源都將被徵收二氧化碳附加税,但用於發電的化石能源徵税比例最低。
瑞典於1991年開始對化石能源徵收二氧化碳排放税,但生物燃料以及泥煤可享受免税。它的徵收税率由最早的每噸二氧化碳25歐元增加到了如今的每噸120歐元。正是在它的作用下,瑞典個人和集體供暖由過去的主要依賴重油變成以生物燃料為主。
愛爾蘭的二氧化碳排放税是2010年開始實施的。最初,它所針對的只有石油產品(汽油、重油、煤油和液化氣)和天然氣,但政府決定從今年起擴展至煤炭和泥煤等領域。自設立以來,它已經為政府帶來了10億歐元的收入。
丹麥、挪威和瑞士也都設立了二氧化碳排放税。此外,一些歐洲國家的化石能源税也可以被列入碳排放税的範疇。
產煤大國、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幾乎居全球之冠的澳大利亞也於去年開始實施了極具爭議、極不得人心的二氧化碳排放税。現任總理陸克文今年7月曾表示,將在明年取消這一税種,並用碳排放交易機制將其取代。
最後,加拿大一些省以及美國的一些地方政府也實施了二氧化碳排放税。 [2] 

二氧化碳税實證分析

瑞典二氧化碳税制實證分析
  (一)瑞典二氧化碳税制簡介
  瑞典與其北歐鄰國一起,是歐盟第一批在環境保護領域發展和實施經濟手段的國家,在環境保護中廣泛運用了環境税、費和其它眾多的經濟手段。根據OECD 24年對其成員國做出的評估,瑞典實行了約7項以市場為基礎的手段,是在環境保護方面運用最多經濟手段的國家。
  瑞典於1991年開徵二氧化碳税,徵税範圍是所有種類的燃料油,該税是對現行能源税的補充。開徵二氧化碳税的同時,能源税率降低了5%。從那之後,能源税體系幾經變革,但是不變的是對於工業和電力產品的税率一直低於其它部門。目前,工業消費者不支付能源税,二氧化碳税也只需支付一半。電力產品不需要交納任何能源税和二氧化碳税。瑞典目前二氧化碳税率為.36瑞典克朗/千克CO2(合15美元/噸CO2)。徵收二氧化碳税最顯著的效果是有機物在瑞典直接供暖系統中的大量應用,如今瑞典約5%的供暖系統利用生物燃料等作為熱能供給,而不再是用煤炭和石油來提供熱能。
  瑞典能源税體系於1991年進行了改革。改革後的能源税體系以二氧化碳税和對燃料徵收的能源税為基礎,而且對燃料徵收的能源税不與燃料的含碳成分掛鈎。開徵二氧化碳税的同時,一般能源税率下降了5%。為了避免對瑞典工業的國際競爭力產生影響,工業部門的税率低於私人家庭,對於一些能源密集型產業進一步給予減免。目前瑞典對於化石燃料,尤其是對汽油徵收的二氧化碳税非常高。 
  (二)瑞典徵收二氧化碳税對温室氣體的減排效果
  根據德國著名環境組織Germanwach的統計資料表明,瑞典於26年和27年兩次榮登“拯救地球國家名單”榜首,成為世界各國應對全球氣候變暖行動中最有成效的國家。
  27年9月,瑞典政府的統計表明將近9%的減排效果歸功於税收體系改革。瑞典環境部部長An—dreas Algren稱,如果沒有徵收二氧化碳税,國內的排放量將比現在高出2%。因為二氧化碳税的徵收使得污染的成本升高,從而使全國都開始關注環保能源的開發與利用。因此,徵收二氧化碳税是減排最有效的途徑,而且基本不會影響到良好的經濟增長勢頭。在199~26年間,瑞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了9%,遠遠超過了《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發達國家減排目標。與此同時,瑞典的經濟保持了44%的固定價格增長。 [1] 

二氧化碳税必要性

我國開徵二氧化碳税的必要性
  (一)開徵二氧化碳税是國際大勢所趨
  根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在其第四次評估報告的結論,近5年的全球氣候變暖主要是由人類活動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CH4)等温室氣體的增温效應造成的。如今二氧化碳減排已經成為一種國際趨勢。
  到27年底,國際社會已經制定了雄心勃勃的温室氣體減排計劃。一個總的共識是“8—2”原則,即在2年內力爭把以二氧化碳為首的温室氣體排放量降低8%。繼歐盟成員國成功運用税收手段抑制二氧化碳排放量之後,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等發達國家也紛紛響應應對全球變暖的號召,開始醖釀製定二氧化碳税制。氣候變化已經成為主要的國際性議程,迅速和積極地減排將降低調整環境適應的代價。
  但要達到“8-2”目標,以中國為首的發展中大國也肩負着巨大的減排壓力。在27年國際能源機構(IEA)發佈的最新《全球能源展望》中,預測23年世界能源需求將增長5%,其中4%是由中國和印度拉動的。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也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會議上特別強調,在氣候變化的情況下,未來2年預期的經濟發展和增長的能源需求,特別需要發展中國家採取緊急行動以減緩氣候變化的趨勢。轉貼於 看準網 http://www.kanzhun.com
(二)開徵二氧化碳税是國家政策所向
  近百年內中國年平均氣温升高了.5~.8℃,已經略高於同期全球增温的平均值。從1986~27年,中國已經連續經歷了22個全國性暖冬。中國氣象局局長鄭國光也指出,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是中國適應全球變暖的當務之急。
  26年,中國政府的“十一五”規劃確立了節能減排工作的硬性指標:到21年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27年5月國務院頒佈的《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中,我國政府承諾將控制温室氣體排放,確保實現21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比25年降低2%左右這一約束性目標。27年6月國務院頒佈的《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確要制定和完善鼓勵節能減排的税收政策,研究開徵包括二氧化碳税在內的環境税。27年11月,由財政部科研所孫鋼研究員和許文博士完成的研究報告中提出的三種環境税可選方案中指出,二氧化碳税可以作為一種污染物排放税在中國適時開徵。”在環境規劃院課題組提出的獨立環境税實施方案中,可供選擇的税種包括:重要資源税、汽車污染税、能源消費税、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和廢水排放税。28年11月5日,由環保部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和中國發展戰略學研究會社會戰略專業委員會發布,中科院首席科學家牛文元教授牽頭組織撰寫的《中國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報告發布,建議積極運用政策手段開徵碳税,促使企業減少二氧化碳排放。
  顯然,隨着中國政府節能減排的政策措施的落實和環境税制改革的推進,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長久國策,需要開徵二氧化碳税這一新税種來完善税收制度的環保功能,提高污染環境行為的税收負擔。這也是樹立我國作為發展中大國的環境保護立場和建設和諧世界的外交政策主張的一個契機。
  (三)開徵二氧化碳税有助於優化我國能源消費結構
  眾所周知,中國的一次能源結構以煤為主。由此可見,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高是由我國的能源結構特徵決定的。
  由於煤炭消費比重較大,就造成了我國能源消費的二氧化碳排放強度也相對較高。根據世界銀行年刊《27綠色年鑑》中對198~24年世界主要温室氣體排放國化石燃料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的統計數據,24年中國温室氣體排放總量約為61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其中二氧化碳排放量約為5.7億噸。27年中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已佔世界總量的16%,僅次於美國。
  現階段,我國燃油的需求價格彈性處於較高水平,及時研究設計開徵碳税將十分有利於促進我國能源消費結構的轉變,從而避免進一步依賴於煤炭這樣的化石燃料消費。海外經驗表明,二氧化碳税的開徵可以有效優化能源消費結構。瑞典自1991年開徵二氧化碳税之後,由於二氧化碳税的徵收導致燃料油和生物燃料的價格產生差異,國家的區域供熱部門和許多企業為了追求生產成本最小化,對生物燃料的應用大為增加。在1991~1995年間,生物燃料在瑞典區域供暖系統中所佔的比重從25%增長到了42%。目前,生物燃料、泥炭等提供了瑞典區域供熱體系中能源供應的5%以上。
  因此,中國如果能夠及時開徵二氧化碳税,必將有利於促進我國能源消費結構的轉變,逐步淘汰落後的高能耗產業和技術,避免社會經濟滑向不可持續的深淵。
  (四)開徵二氧化碳税有利於經濟社會的發展
  二氧化碳税是一種間接税,具有固定的税率而且不會改變分配結構,對經濟發展的負面作用相對較小。這一點在國際上已經得到了廣泛的認可。而且,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在確定排放限額以及減排目標的情況下,在國家或者區域的層面實施碳税具有相當的優越性。如果中國開徵二氧化碳税,這部分税收收入還將為我國財政收入做出巨大貢獻。
  全球氣候變暖對中國來説遠遠超出了一般意義上的氣候問題和環境問題,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已經帶來十分嚴峻的挑戰,在我國開徵二氧化碳税已顯得尤為緊迫。開徵二氧化碳税對於在全社會增強節能減排意識,提高企業、個人等社會各方面對全球氣候變暖問題的認識水平,積極應對氣候變化,不斷提升氣候、生態、環境保護的層次和水平都有着重要意義;既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內容,也是中國政府、公眾和科學界的共同願望。 [1] 

二氧化碳税實施方案

二氧化碳税徵税方式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有關研究報告對碳税的徵收範圍進行了較為清晰的界定。
國內的專家認為,我國現階段碳税的徵税範圍和對象可確定為:在生產、經營等活動過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環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由於二氧化碳是因消耗化石燃料所產生的,因此碳税的徵收對象實際上最終將落到煤炭、天然氣、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
根據碳税的徵税範圍和對象,我國碳税的納税人可以相應確定為:向自然環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單位和個人。其中,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財政部有關專家表示,碳税税率形式與計税依據密切相關,由於採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為計税依據,且二氧化碳排放對生態的破壞與其數量直接相關,而與其價值量無關。因此,需要採用從量計徵的方式,即採用定額税率形式。
據瞭解,每消耗1噸原煤所產生的二氧化碳約為1.9噸,消耗1噸原油(77.23,0.43,0.56%)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約為3噸。為此,財政部有關課題組建議,中國的碳税最終應該根據煤炭、天然氣和成品油的消耗量來徵收。碳税在起步的時候,每噸二氧化碳排放徵税10元,徵收年限可設定在2012年;到2020年,碳税的税率可提高到40元/噸。 而環保部規劃院課題組則建議,每噸二氧化碳排放徵税20元,到2020年可以徵收50元/噸。具體而言,煤炭(每噸)、石油(每噸)、天然氣(每立方米)分別徵收11、17、12元的碳税。
對於徵收碳税,鋼鐵企業德龍控股董事局主席丁立國表示,低碳發展是大勢所趨,鋼鐵等行業需要通過技術創新轉移税負成本。但中國企業的税負有點偏高,希望政府在出台碳税時,能統籌考慮企業的負擔。 國家發改委能源所研究員姜克雋對此表示,“對企業來説,税首先肯定是大棒,徵收碳税,像鋼鐵這樣的高耗能高碳行業確實會受到負面影響。但在研究碳税的時候,已經考慮到不增加企業總的税負,讓碳税更多充當胡蘿蔔的作用。”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的研究報告稱,根據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實際國情,對我國碳税税收優惠進行設計。為了保護我國產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同時期對受影響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業建立健全合理的税收減免與返還機制。但是,能源密集型行業享受税收優惠必須有一定的條件,如與國家簽訂一定標準的二氧化碳減排或提高能效的相關協議,作出在節能降耗方面的努力。
另外,對於積極採用技術減排和回收二氧化碳,例如實行C C S(碳捕獲和儲存)技術,並達到一定標準的企業,給予減免税優惠。根據我國現階段的情況,從促進民生的角度出發,對於個人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氣排放的二氧化碳,暫不徵税。、

二氧化碳税收入歸屬

對於碳税的歸屬,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的專家稱,碳税的收入歸屬上有三種選擇,即地方税、中央税、中央與地方共享税。一般而言,根據中央税與地方税的劃分標準,地方税應該是具有非流動性且分佈較均勻、不具有再分配和宏觀調控性質、税負難以轉嫁性質的税種。而碳税對整個宏觀經濟、產業的發展產生影響,還涉及一個國際協調的問題。 從這個角度看,碳税不宜作為地方税,作為中央税更為合適。但考慮到我國目前地方税税收收入過低,為了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建議將碳税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税,中央與地方分成比例為7∶3。
世界資源研究所(W R I)中國首席代表鄒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理論上説,誰污染就對誰徵税,專款專用,可以用於搞研發投資,可以補貼新能源企業。上世紀90年代以來,這成為歐洲一些國家的主要做法。
中信產業基金董事長劉樂飛介紹説,歐洲美國新能源低碳項目之所以能這麼成功的運行和發展,主要原因是它的政策是非常明確的,比如説建一個太陽能電站,政府則給企業什麼樣的補貼,以保證企業有較好的回報。建設太陽能電站在德國投資回報率接近10%,東歐的一些國家投資回報能達到15%左右,這樣的投資回報帶動了很多機構建設太陽能電站“所以只有政府的政策,包括政府的補貼,能夠真正明確了之後,我想才能夠帶動低碳經濟發展。”劉樂飛表示。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的研究報告稱,由中央財政集中碳税收入用於支持節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新能源技術開發以及其他節能事業的發展。還需要建立規範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重點考慮低收入或經濟發展水平低的地區,平衡地區間減排成本和收益的分配格局。 從強化我國財政管理的角度出發,碳税的收入也有必要納入預算管理,與其他税收收入統一進行使用和管理。鑑於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水平尚低,節能減排方面所需的資金不足,因此,財政有必要合理地利用碳税收入,加大在節能環保方面的支出。 研究報告表示,碳税收入應該採用以下使用內容和方式:一是用於重點行業的退税優惠和對低收入羣體的補助等方面;二是可以建立國家專項基金,專門用於應對氣候變化、提高能源效率、研究節能新技術、新能源技術開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實施植樹造林等增匯工程項目以及加強有關的科學研究與管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方面;三是在具體使用方式上,應該更多地採用財政貼息等間接優惠方式,而較少採用直接補貼的方式,更好地發揮碳税的作用。

二氧化碳税社會評價

國內的專家認為,我國現階段碳税的徵税範圍和對象可確定為:在生產、經營等活動過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環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由於二氧化碳是因消耗化石燃料所產生的,因此碳税的徵收對象實際上最終將落到煤炭、天然氣、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 根據碳税的徵税範圍和對象,我國碳税的納税人可以相應確定為:向自然環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單位和個人。其中,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二氧化碳税注意事項

我國開徵二氧化碳税應注意的問題
  (一)依據國情設計二氧化碳税
  從我國現階段的國情來看,環境税的税種設計要反映當前環境問題的主要矛盾。具體講,就是要有利於促進“十一五”規劃確定的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2%目標的實現。目前我國環保措施主要是以收取各項費用為主,徵税為輔,並且這些少量的税收措施還是零散地存在於資源税、消費税、增值税等有關規定中,很難發揮遏制並減少環境污染的合力作用。
  相關研究表明,雖然開徵二氧化碳税能夠顯著降低我國温室氣體排放量,但是也會對我國經濟產生較大負面影響。因此,考慮到我國國情的制約,目前還未開徵二氧化碳税。中國幅員遼闊,區域發展水平懸殊,考慮到社會公平問題和落後地區的發展問題以及税收對經濟結構的影響,就需要謹慎設計開徵二氧化碳税,以照顧不同地區和不同行業之間的分配問題。
  二氧化碳税這一新税種的設立,與眾多企業的税收負擔直接聯繫在一起。因此我們在研究設計二氧化碳税時必須在不同地區實行差別税率,且初始税率應設置得較低,以使企業能儘快適應這一新税種。根據國際經驗,二氧化碳税的徵税對象應定位為化石燃料(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其税收收入應納入一般財政收入。而且二氧化碳税收入應實行專款專用,利用税收收入進行綠色清潔能源開發與研究,降低我國温室氣體排放量。
  (二)完善税收優惠減免政策
  國外的經驗證明,通過政策改變市場的基礎,政府政策的積極作用可以促使節能減排的實現更具成本效益。OECD國家環境税種多樣,税率也較高,本應該取得較多的財政收入,但是事實卻恰恰相反,原因就是這些國家為了保證其工業產品和服務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在實施嚴苛的環境税的同時,也施行了比較寬鬆的環境税費減免與返還措施。除此之外,不加重微觀經濟主體税負的理念,也是OECD國家在實行環境税過程中所奉行的。尤其值得我們借鑑的是,其在開徵新的環境税的同時,降低企業的其他税收負擔(如所得税負擔)。
  我國政府應對一些關鍵行業實行税收優惠或者同時降低其其他税收税負水平,適量增加國家財政補貼,以免對我國經濟發展造成負面影響。通過對税收實行減免的政策優惠,使企業、個人等經濟主體有意識地開發、保護和有效利用環境資源,並推動整個社會的科技進步,促進社會環境的改善和資源的有效利用。對企業發展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給與更多的税收優惠,特別是對企業採取措施減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氣體排放的行為加大税收優惠力度。 
  (三)加強宣傳力度,建立公眾基礎
  雖然税收的徵收主體是代表國家的各級税務機關,具有強制性、穩定性和制度成本節約優勢,但是民間的公眾呼聲也是不容忽視的。任何改革都需要調動各級政府和羣眾的積極性,二氧化碳税的開徵也不例外。因此,在二氧化碳税推出的前期階段,除了通過在税務部門和環保部門建立完善的協調機制,以及對相關企業實施税收優惠,確保二氧化碳税順利地推出與徵收之外,還必須通過各類媒體向社會公眾宣傳開徵二氧化碳税的必要性與重要性,以獲得廣大羣眾的支持和廣泛的社會效應。
  我們必須通過積極廣泛的宣傳,讓公眾明確二氧化碳税的立税目標是改善環境質量,而不是税收的增長。徵收二氧化碳税的根本在於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外部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和產品價格中,通過市場機制優化配置環境資源。通過調整税收和外匯政策、貨幣發行等綜合配套措施,將外在的企業成本適當分解,讓社會承擔的成本轉為由企業自身承擔,加強宏觀調控。
  (四)引進先進技術,提高污染源監測水平
  中國能源生產和利用技術落後是造成能源效率較低和温室氣體排放強度較高的一個主要原因。開徵二氧化碳税也涉及到污染源的監測技術與人力資源問題。
  企業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監測需要大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先進的監測設施。《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顯示,在氣候變化觀測、監測技術上中國仍需要國際社會的技術幫助。在污染源監測方面的主要技術需求包括:大氣、海洋和陸地生態系統觀測技術,氣象、海洋和資源衞星技術,氣候變化監測與檢測技術,以及氣候系統的模擬和計算技術等,其中各種先進的觀測設備製造技術、高分辨率和高精度衞星技術等都是中國在氣候系統觀測體系建設方面所急需的,是該領域技術合作需求的重點。中國政府應及時獲得上述技術與能夠運用該技術的專業人才,並在污染排放企業進行推廣,這將有助於對二氧化碳的排放形成有效的監測,從而在我國有效實施二氧化碳税制。
  (五)加強第三部門的政策推進作用
  第三部門指的是介於政府部門與企業部門之間或之外的社會部門,它是除政府機構和營利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它與政府部門以及企業部門共同構成現代社會的三大支柱。第三部門能夠幫助政府喚醒公眾的環保意識並與其良好互動,潛移默化地改變企業和個人對節能減排的態度,從而推進二氧化碳税的實施。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政府對二氧化碳税的開徵與節能減排政策的有效實施都離不開第三部門的積極協助。在美國,諸如Pew研究中心、美國環保協會等非政府組織,能夠為政府提供關鍵的知識以及完成政策目標的手段。與口碑良好的非政府組織合作還能提升政府形象,形成良好的公眾輿論,也有利於二氧化碳税的開徵。如美國的著名經濟學家Charles Komanoff和Dan Rosenblum律師共同倡議成立的美國碳税中心(Carbon Tax Center,CTC),就是一個專門為各級地方政府提供減排智囊服務和倡導碳税開徵的非政府組織。
  第三部門與企業的合作更能促進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例如,Cinergy公司在首次制定基準排放指標時,就得到了美國環保協會的協助。該協會重新審查了Cinergy公司對排放的定義,批准了衡量温室氣體減排量的方法,評估了該公司温室氣體基金的落實情況。現在美國環保協會是Cinergy公司温室氣體管理委員會的一名成員。
  綜上所述,中國作為世界上僅次於美國的第二大温室氣體排放國,同時也是作為一個負責任的主要發展中國家,將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努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提高減緩與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二氧化碳税的開徵和完善不僅是中國應對全球氣候變暖這一環境問題的重要責任,更是中國税制不斷髮展與完善以實現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目標的必然趨勢。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