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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國際投資和跨國公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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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國際投資和跨國公司委員會 (U. N.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的前身是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
中文名
聯合國國際投資和跨國公司委員會
外文名
U. N.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前身是
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
成立於
1974年

聯合國國際投資和跨國公司委員會委員會簡介

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成立於1974年,是經社理事會的輔助機構,總部設在美國紐約。1994年7月,經社理事會同意該委員會轉為聯合國貿發會議貿易和發展理事會的輔助機構,並改名為聯合國國際投資和跨國公司委員會。

聯合國國際投資和跨國公司委員會宗旨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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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跨國公司的定義、任務及其對政治、經濟和社會諸方面所產生的影響;協助審查關於跨國公司具體問題的可行性措施或協議,並研究擬定共同協議的可能性;向聯大呈交關於本身行為活動的報告或有關建議;召開各類會議,研究跨國公司在實踐活動中所產生的矛盾和問題;並制定跨國公司的行為守則,即不可侵犯他國選擇自己經濟和社會發展途徑的權力,不可侵犯他國擁有自己領土上的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的權力,不可踐踏當地政府的社會經濟發展計劃、法律制度和社會經濟制度等。

聯合國國際投資和跨國公司委員會概念

在國際上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法律定義。起初,人們把跨國公司稱為“多國公司、全球企業、多國企業”等等。1983年,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在擬訂《跨國公司行為守則》時所下的定義為大多數國家接受,其為:跨國公司是指由分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組成的企業,而不論這些立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範圍如何;這種企業的業務是通過一個或多個活動中心,根據一定的決策體制經營的,可以具有一貫的政策和共同的戰略;企業的各個實體由於所有權或別的因素相聯繫,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實體能對其他實體的活動施加重要影響,尤其可以與其他實體分享知識、資源以及分擔責任。

聯合國國際投資和跨國公司委員會特徵

跨國性
跨國公司的跨國性主要是指其以本國為基地而從事跨越國界的經營之特徵,而非要求其組成實體必須具有不同的國籍。 組成跨國公司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必須設在不同的國家,它的基本模式是母公司與子公司、總公司與分公司。一般情況下,是指母公司或總公司設在某國,並以母國作為企業集團的基地,而在別的國家(也稱東道國)設立子公司或自己的分支機構即子公司。
戰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跨國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分設於不同國家,所以跨國公司制定戰略時,不再從某個分公司、某個地區着眼,而是從整個公司利益出發,以全世界市場為角逐目標,從全球範圍考慮公司的生產、銷售、發展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和最長遠的高額利潤。例如:在中國,國外跨國公司都十分重視運用知識產權戰略與策略鞏固和發展自身的競爭優勢,並以此為手段搶佔世界市場的制高點。特別是隨着跨國公司採取以知識產權為基礎的“技術—專利—標準”戰略,以及策略性技術聯盟的出現,跨國公司利用知識產權優勢謀求市場競爭更大優勢和更大利潤的特徵更加明顯和突出。
公司內部一體化
跨國公司的法律人格問題,應當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母公司以及組成跨國公司的諸實體的法律人格問題;另一方面是跨國公司能否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問題。從中央控制和內部一體化的活動等方面看,可以説,跨國公司具有企業的特徵,是一個經濟實體;但不是一個法律實體

聯合國國際投資和跨國公司委員會發展歷程

跨國公司的歷史發展及其重要作用
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為凡事物都有其產生髮展的過程,跨國公司也不例外,既然分析研究跨國公司就要從它的發展過程説起。近幾十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在世界經濟中佔有重要地位,它們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發展起着重要作用和影響,在很大程度上,它推動了世界經濟的發展,並且加快全球一體化的腳步。
跨國公司的歷史起源
跨國公司並非“古已有之”,而是資本主義在壟斷階段高度發展的產物,它的迅速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的現象。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資本積累和集中過程進一步加強,在許多生產部門,特別是新興工業部門形成少數大企業的統治。由於寡頭統治,競爭對手旗鼓相當,壟斷組織只有利用其資金、技術、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優勢,將資本轉移到國外去謀求出路,而那些具有廉價原料和勞動力以及有着廣大市場的國家和地區,也就自然而然成為壟斷企業對外投資的主要目標。 此外,隨着科學技術新成果在通訊、交通、運輸、生產等部門的廣泛應用,國際間的經濟交往越來越密切,生產社會化程度的越來越提高,加強了生產和資本的國際化,再加上國際市場上的競爭日益激烈,規模經濟的需要以及大企業加速向多種經營發展,跨國的生產活動已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一種新趨勢。
跨國公司的作用
現在(2008年)約4萬家跨國公司及其25萬家國外分支機構組成的跨國生產與服務網絡日益擴大,正在形成一個由跨國公司組織和管理的國際生產體系。跨國公司是國際經濟行為的核心組織者,併成為國際經濟一體化的重要推動者。跨國公司是技術開發的主要承擔者,常常將資本、技術、培訓項目、貿易和環境保護等結合在一起,進行一攬子有形和無形的綜合資產,這些綜合資產刺激了經濟增長。跨國公司在世界範圍內綜合利用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組織管理能力使其成為潛在的、效率很高的生產組織者。因此,就經濟影響來説,跨國公司在世界範圍內的資源配置、提高母國與東道國競爭力並且推動經濟一體化進程等方面發揮了極為關鍵的作用。跨國公司集諸種經濟活動於一身還意味着,東道國的政策需要相應地在廣泛的範圍內對這些公司可能作出的潛在貢獻和作出敏感反應。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跨國公司生產的區域戰略加快了區域一體化的趨勢,一旦某些國家被納入了這種區域生產網絡,政策上更深地卷人一體化的壓力也就由此產生了。這意味着鄰近地區國家間更大程度上的政策協調與政策趨同。跨國公司作為一個與世界經濟有許多聯繫的一體化組織結構內的代理機構,作為國際經濟活動的直接協調者發揮着決定性的作用。

聯合國國際投資和跨國公司委員會責任及對其管制

對於一國,原因有以下幾種:(1)有利於鼓勵跨國公司前來投資。一國法律規定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適用無限責任原則,這樣就會讓大部分企業望而卻步,不利於一國引進外資。(2)有利於鼓勵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投資的合作,因為採用有限原則可以使外國投資者分散投資風險,同時也可以保護東道國的投資者,合營企業的方法可以使東道國的合營者學到跨國公司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由於廣大發展中國家需要這些,所以這種方式更是發展中國家所樂意接受的。有限責任原則有時可能對債權人的保護有失公正,但現階段其在經濟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仍是其他制度所無法代替的,利大於弊。(3)有限責任原則在公司法律制度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目前(2008年)對外國投資者的保護,各國一般都實行國民待遇原則,即跨國公司在投資方面享有與東道國的投資者相互平等的權利與義務。很多發展中國家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前來投資,甚至對外國投資者實行較本國投資者更優惠的待遇。如果一國對本國的投資者實行有限責任,對跨國公司卻實行其他更嚴厲的制度,如要求跨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等,勢必阻礙外國投資者前來投資。
母公司對子公司債務責任的法律適用
跨國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住所或註冊地經常位於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應使用何國法律來追究母公司的責任?這是一個有爭論的問題。此問題應從兩個方面來加以認識和解決:一是直接適用東道國的法律來解決子公司的獨立人格問題;二是子公司人格被否定以後,原子公司因合同或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務應根據合同或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原則來確定應適用的準據法
在中國現階段,實施改革開放政策,歡迎跨國公司來華投資,但是,對跨國公司的法律責任問題應該提起高度重視。
對跨國公司法律規避行為的國際管制
國家税務總局的抽樣調查則顯示,1/3的虧損外企屬於經營不善,而60%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虧損,40% 是虛虧實盈;30%在華跨國公司從未交過所得税,80%的跨國公司逃漏税,跨國公司年“避税”300億。[10] 目前,各國及國際社會沒有針對跨國公司法律規避行為的專門法律規定。跨國公司的法律規避問題更多的是表現在其他具體問題中,如跨國公司的轉移定價問題、避税問題等等。

聯合國國際投資和跨國公司委員會管制的種類

法律管制
跨國公司母國與東道國從各自的角度出發,對跨國公司行為所作的反應又常常導致這些國家之間的矛盾,並給國際社會造成不利的影響,因此有必要對跨國公司的活動進行法律管制。
國家管制
為了吸引跨國公司前來投資,促進本國經濟發展,同時限制和避免跨國公司可能帶來的消極影響,各國都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來引導和規範跨國公司的行為。這些法律法規涉及跨國公司經營活動的各個領域,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資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涉外税法外匯管理法,等等。這種管制稱為國家管制。
國際管制
國家管制往往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因為組成跨國公司的各個實體位於不同的國家和地區,而各國的法律規定並不一致。因此,單靠一國的法律還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的管制。這就需要加強國家間的協調和合作,進行區域管制和國際管制。

聯合國國際投資和跨國公司委員會行動守則

早在1977年聯合國跨國公司專門委員會就開始擬訂《跨國公司行動守則》,由於各國對守則的內容、法律地位、與一般國際法的關係等問題存在嚴重分歧,使守則擱淺,至今(2008年)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但是,制定行動守則是解決跨國公司管制問題的最佳方法。因為,跨國公司行動守則可以對跨國公司的消極活動予以管制,促使跨國公司在國際經濟中發揮積極作用,同時確立關於外國直接投資的新國際規範,促進建立新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聯合國國際投資和跨國公司委員會轉移定價管制

對跨國公司轉移定價行為的管制更多是在國內法措施上,許多國家對這個問題的管制都實行正常交易的原則,即將關聯企業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母公司與子公司,以及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相互間的關係,當作獨立競爭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來處理。許多國家在確定正常交易價格時都規定按以下方法進行:比較非受控價格法、轉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國際上,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擬定的《聯合國跨國公司行為守則》對跨國公司的行為進行全面規範,其中涉及轉移定價的管制。《守則》草案的大部分條文已經確定,但由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跨國公司的待遇、國有化和補償、國際法的適用等問題上分歧較大,這一草案在聯合國大會上仍未通過。

聯合國國際投資和跨國公司委員會避税行為管制

隨着跨國公司避税現象的日益嚴重,各國政府也越來越意識到單靠各國單方面措施難以有效地管制,為此,必須加強國際合作,綜合運用國內國際措施。目前(2008年),各國採取雙邊或多邊合作的形式,通過簽訂有關條約和協定達到防止國際避税的目的。主要有:建立國際税收情報交換制度,使各國税務機關了解掌握納税人在對方國家境內的營業活動和財產收入情況;在雙重徵税協定中增設反濫用協定條款;在税款徵收方面相互協助。通過國際合作共同管制跨國公司避税行為。
對在華投資跨國公司的管制的必要性
中國利用外資工作中出現的一個新情況、新動向。伴隨跨國公司的進入,將雄厚的資金、先進的技術、科學的企業管理方式以及新型的經營策略引進中國。跨國公司來華投資,有效地推動了中國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同時為中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帶來了積極的影響。但是不可否認跨國公司在華投資期間會出現一些違法行為 ,比如前面提到的哈根達斯“髒廚房”事件、卡夫餅乾含轉基因成分風波以及跨國公司分支機構在華逃税等案例,這就説明對在華跨國公司管制的研究是必要的。
是維護中國公有制主體地位的需要
跨國公司海外投資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佔有國際市場和獲得利潤。為此,在設立合營企業時,跨國公司總是利用其資本優勢儘可能地實行控股。通過控股掌握合營企業的資金使用支配權、原材料採購權,從而能逐步控制東道國的市場,以便為進一步改變東道國的市場結構,為實現跨國公司的全球戰略奠定基礎。另一方面,東道國吸引海外投資除為獲得本國經濟建設急需的資金,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營外,最終目的是發展民族工業,實現本國經濟騰飛。由此可見,跨國公司的經營目標與東道國引資意圖是存在着矛盾的。中國公有制在國民經濟中的主體地位不容動搖。因而,為避免跨國公司對中國市場形成操縱,為保證國家對經濟進行有效宏觀調控,為維護和加強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保障國家和民族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對跨國公司行為進行管制。
是中國有序進行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需要
中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初期,企業剛剛擺脱計劃經濟的束縛,尚未完全適應競爭規律和市場的要求,尤其是國有企業,正處在轉換經營機制的緊要關頭。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目的是將企業培育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競爭主體,而不是盲目地將積累多年的國有企業拱手讓與外方,使國有資產大量流失。“中策現象”已經對敲響了警鐘,如何引導跨國公司的收購行為有選擇地轉讓一部分企業的產權給跨國公司,而不是由跨國公司任意選擇收購國有企業,已成為急待解決的課題。這也是防止利用外資卻被外資所用的必要措施。
是中國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
產業結構不平衡一直是困擾中國經濟建設的主要問題。特別是工業生產結構不合理,產品品種不適應市場需求的狀況尤為突出。為此,中國進行了三次產業結構調整。但是,改革開放以來,由於長期注重引進外資的規模,而忽視了利用外資的結構,使得產業結構不平衡的局面未能根本扭轉。跨國公司的大批湧入使中國利用外資進入了一個新階段,應該把利用外資同國內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結合起來,指定明確的、具體的產業政策規劃,有目的地將跨國公司的投資引向高附加值和高技術的產業,引向需要重點發展的農業、交通業、能源和原材料、建築業和第三產業,避免跨國公司利用中國企業市場經驗不足、資金短缺等不利因素突破中國的行業准入限制,排擠民族工業
是保護中國民族工業的需要
由於中國產業結構發展的不平衡狀況,導致部分產業雖已形成規模,部分產業卻處於起步階段,基礎十分薄弱,尚未形成完整的、有競爭力的工業體系。如果任由跨國公司來華與之競爭,必然會對其產生強烈衝擊,甚至會扼殺這些幼稚產業,造成對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的損害。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在工業發展初期均對民族工業進行保護。二戰以後,日本發現與歐美各國的產業差距,也採取了對本國產業的有效保護措施,使日本能迅速振興民族經濟。因此,從中國經濟發展現狀出發,必須將國際競爭限制在中國的民族工業所能承受的範圍之內,有步驟、有區別地將民族工業推向國際市場。
中國應對跨國公司來華投資的政策及法律原則
黨的政策是社會主義法制定和實施的基本依據;社會主義法是黨的政策規範化、具體化。是貫徹黨的政策的工具。堅持改革開放不僅是中國對外工作的基本政策,同時又是完善和建立中國外資立法的指導原則被寫入憲法。法和政策作為治理社會主義國家,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兩個不可缺少的工具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隨着中國進一步對外開放的擴大,現行外資立法的缺陷也就越來越明顯。為維護國家經濟主權的安全,使跨國公司的投資能在最大程度上與國引進外資的價值目標協調發展,應充分利用政策的及時性和靈活性的特徵,完善中國外資政策內容,同時也更好地彌補中國現行外資立法上的不足。

聯合國國際投資和跨國公司委員會影響及意義

跨國公司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的發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響。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説,一方面,跨國公司對其經濟發展可以起積極作用,因為跨國公司擁有雄厚的資本和先進的技術,只要發展中國家採取正確的政策和措施,有計劃、有步驟、有選擇地引進跨國公司的資金和技術,就能夠彌補本國資金不足,提高本國的工業技術水平,增加就業機會,改善國際收支,達到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的目的。另一方面,跨國公司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有具有消極作用,它們通過直接投資和技術壟斷等手段,可以攫取高額利潤,控制當地重要行業部門,排擠民族工業,惡化國際收支,阻礙經濟發展。 不能懷着狹隘的民族情緒把跨國公司看作“洪水猛獸”,一方面應給予其國民待遇,甚至一些優惠待遇,把跨國公司請進國門;另一方面,需要對跨國公司的不法行為加以管 制。同時制訂國際統一的行動綱領,這樣就會更多的維護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利益,促進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