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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維工

鎖定
王維工,男,1952年3月27日生,漢族,江蘇省人,曾任上海市委辦公廳秘書、副秘書長、國務院辦公廳秘書,上海申能(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1-2] 
於2008年因為涉及上海社保案被雙規。在2009年4月被吉林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中文名
王維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職    業
黃菊“大秘書”
事    件
2008年因為涉及上海社保案被雙規
判決結果
受賄罪判處死刑

王維工個人經歷

王維工原繫上海市委辦公廳秘書,並於1994年出任時任上海市委書記黃菊的秘書。此後他在上海的任職,最高為市委辦公廳副主任及上海市委副秘書長。2002年秋中共十六大之後,王維工進入北京,在國務院辦公廳繼續擔任黃菊的秘書。
在上海社保案件調查的早期,王維工曾在北京接受過專案組的專門談話,其行蹤實已被有關方面鎖定。2007年1月,王維工被緊急調回上海,擔任大型國企上海申能集團的副總經理。從行政級別而言,王維工仍然是副廳級,但享受正廳級待遇,並在申能集團內部享受專職秘書。

王維工提請減刑建議書

2016-11-29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減刑建議:
原判認定,該犯在擔任上海市委辦公廳秘書、副秘書長、國務院辦公廳秘書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職務升遷、企業經營、逃避處罰提供幫助,八次收受他人賄賂金額共計1290餘萬元。案發後,受賄款物被全額收繳。系職務犯罪,犯罪次數多作案3次以上。
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十二監區參加種地、綠化崗位勞動,勞動中積極肯幹,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認真遵守監規,積極參加三課學習,2013年度上半年獲得表揚1次,2013年度下半年獲得表揚1次,2015年度下半年獲得表揚1次,獲得考核積分313.5分。本次考核期內,獄內月均消費人民幣1436元。以上事實,有執行機關提供的原審裁判文書、罪犯年度評審鑑定表、表獎審批表、考核積分台賬、監區民警集體評議意見等證據予以證明。
執行機關認為,罪犯王維工端正改造態度,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維工減去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特提請裁定 。 (文書公佈)
本院認為,罪犯王維工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但該犯所犯罪行社會影響較大,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幅度不適當,本院予以調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王維工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自本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至2031年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1]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王維工人物事件

王維工被雙規

中央紀委監察部嚴肅查處了上海申能(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王維工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經查,王維工利用職務便利為多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鉅額錢物;生活腐化墮落。
王維工的嚴重違紀行為,影響惡劣,收受鉅額錢物問題已涉嫌犯罪。經中央紀委監察部研究,決定給予王維工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王維工一審判決

案件關係圖 案件關係圖
2009年4月17日上午,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申能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王維工案宣告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王維工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認定王維工的犯罪事實為:1995年至2006年間,被告人王維工利用其先後擔任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秘書、中共上海市委副秘書長、國務院辦公廳秘書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上海福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等8家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併為此多次索取、收受請託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293.47138萬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維工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其能夠主動坦白辦案機關不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有認罪悔罪表現,且受賄款物已被全部收繳,依法判處其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 

王維工人物連接關係

曾向時任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通風報信 ,消息人士透露,王維工曾利用此前在京任職之便,將中央對陳良宇問題的調查,向陳“通風報信”。而其突然調任上海申能集團副總裁一職,正是由於其行為被中央察覺而採取的“明調暗降”措施。據稱,王維工在被捕後,“交代”出30餘人的違法犯罪問題。中紀委更要專門為此成立另一專案組,徹查相關涉案人員。
吉林省反貪局相關人員證實,王維工涉嫌向陳良宇通風報信已查清。
張榮坤
一個飯局認識陳良宇
陳良宇與張榮坤的關係,則是由王維工從中牽線。他為張、陳二人安排了一個飯局,席間張榮坤請陳良宇關照,後者當即表示支持,決定將上海路橋轉讓給張榮坤控制的福禧投資,此後還幫助張榮坤獲得了來自社保局年金中心的貸款。
張榮坤早期在江蘇經商,後進入上海。此後很快收購滬杭高速公路30年收益權,並相繼吞下其他公路,成為名噪一時的“公路大王”。至2006年8月,張榮坤因涉嫌在社保案中有非法行為遭查,同年10月被正式批捕。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