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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鎖定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賦予承接國際產業轉移、聯接國內國際兩個市場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關為主實施封閉監管的特定經濟功能區域。
截至2021年1月15日,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共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163個。其中,保税港區2個,綜合保税區150個,保税區9個,出口加工區1個,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1個。 [1-2]  截至2020年12月底,全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總規劃面積超445平方公里 [1] 
中文名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所在國家
中國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模式分類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共有6類:保税區、出口加工區、保税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 珠海跨境工業園區)、保税港區、綜合保税區 [3] 
進口保税倉庫出口監管倉庫保税物流中心(分為A型和B型)這三種模式屬於保税監管場所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基本特徵

一是都需要經過國務院審批,納入國家級開發區範疇,同時享受所在地區國家賦予開發區的優惠政策;
二是採取封閉圍網管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基礎和監管設施驗收標準有嚴格的標準,
三是都具有一線二線的通關特徵;
四是都具備保税功能,即對區內的貨物實施保税政策。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分佈名單

全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分佈及名單(截至2021年1月15日)
省\市\自治區
關區
名稱
北京
北京
天津
天津
天津東疆綜合保税區
天津港綜合保税區
天津泰達綜合保税區
河北
石家莊
山西
太原
太原武宿綜合保税區
內蒙古
呼和浩特
呼和浩特綜合保税區
鄂爾多斯綜合保税區
滿洲里
滿洲里綜合保税區
遼寧
大連
大連大窯灣綜合保税區
大連灣裏綜合保税區
大連保税區
營口綜合保税區
瀋陽
瀋陽綜合保税區
吉林
長春
長春興隆綜合保税區
琿春綜合保税區
黑龍江
哈爾濱
綏芬河綜合保税區
哈爾濱綜合保税區
上海
上海
上海外高橋港綜合保税區
青浦綜合保税區
漕河涇綜合保税區
嘉定綜合保税區
江蘇
南京
張家港保税港區
蘇州工業園綜合保税區
崑山綜合保税區
蘇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保税區
無錫高新區綜合保税區
鹽城綜合保税區
淮安綜合保税區
南京綜合保税區
連雲港綜合保税區
鎮江綜合保税區
常州綜合保税區
吳中綜合保税區
吳江綜合保税區
揚州綜合保税區
常熟綜合保税區
武進綜合保税區
泰州綜合保税區
南通綜合保税區
太倉港綜合保税區
江陰綜合保税區
徐州綜合保税區
浙江
寧波
寧波梅山綜合保税區
寧波保税區
寧波北侖港綜合保税區
寧波前灣綜合保税區
杭州
舟山港綜合保税區
杭州綜合保税區
嘉興綜合保税區
金義綜合保税區
温州綜合保税區
義烏綜合保税區
紹興綜合保税區
安徽
合肥
蕪湖綜合保税區
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保税區
合肥綜合保税區
馬鞍山綜合保税區
安慶綜合保税區
福建
廈門
廈門海滄港綜合保税區
泉州綜合保税區
廈門象嶼綜合保税區
廈門象嶼保税區
福州
福州保税區
福州綜合保税區
福州江陰港綜合保税區
江西
南昌
九江綜合保税區
南昌綜合保税區
贛州綜合保税區
井岡山綜合保税區
山東
濟南
濰坊綜合保税區
濟南綜合保税區
東營綜合保税區
濟南章錦綜合保税區
淄博綜合保税區
青島
青島前灣綜合保税區
煙台綜合保税區
威海綜合保税區
青島膠州灣綜合保税區
青島西海岸綜合保税區
臨沂綜合保税區
日照綜合保税區
青島即墨綜合保税區
河南
鄭州
鄭州新鄭綜合保税區
鄭州經開綜合保税區
南陽卧龍綜合保税區
洛陽綜合保税區
開封綜合保税區
湖北
武漢
武漢東湖綜合保税區
武漢經開綜合保税區
武漢新港空港綜合保税區
宜昌綜合保税區
襄陽綜合保税區
湖南
長沙
衡陽綜合保税區
郴州綜合保税區
湘潭綜合保税區
岳陽城陵磯綜合保税區
長沙黃花綜合保税區
廣東
廣州
廣州南沙綜合保税區
廣州白雲機場綜合保税區
深圳
深圳前海綜合保税區
深圳鹽田綜合保税區
福田保税區
深圳坪山綜合保税區
黃埔
廣州黃埔綜合保税區
廣州保税區
廣東廣州出口加工區
東莞虎門港綜合保税區
珠海
珠海保税區
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
珠海高欄港綜合保税區
汕頭
汕頭綜合保税區
梅州綜合保税區
湛江
湛江綜合保税區
廣西
南寧
欽州綜合保税區
廣西憑祥綜合保税區
北海綜合保税區
南寧綜合保税區
海南
海口
海南洋浦保税港區
海口綜合保税區
重慶
重慶
重慶兩路寸灘綜合保税區
重慶涪陵綜合保税區
四川
成都
成都高新綜合保税區
成都高新西園綜合保税區
綿陽綜合保税區
成都國際鐵路港綜合保税區
瀘州綜合保税區
宜賓綜合保税區
貴州
貴陽
貴陽綜合保税區
貴安綜合保税區
遵義綜合保税區
雲南
昆明
昆明綜合保税區
紅河綜合保税區
陝西
西安
西安綜合保税區
西安關中綜合保税區
西安高新綜合保税區
西安航空基地綜合保税區
寶雞綜合保税區
陝西西鹹空港綜合保税區
甘肅
蘭州
蘭州新區綜合保税區
寧夏
銀川
銀川綜合保税區
新疆
烏魯木齊
阿拉山口綜合保税區
烏魯木齊綜合保税區
霍爾果斯綜合保税區
喀什綜合保税區
青海
西寧
西寧綜合保税區
西藏
拉薩
拉薩綜合保税區
參考資料 [1-2]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運行情況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出口數據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出口數據
最新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包括保税區、出口加工區、保税港區、綜合保税區、保税物流園區和珠澳跨境工業園區)進出口累計6068億美元,同比增長29.2%,佔全國外貿進出口總值的15.7%;其中出口合計為2955.3億美元,同比增長31.6%;進口合計為3112.7億美元,同比增長26.9%。
在全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所有貿易方式中,區域倉儲物流貨物進出口值2797.7億美元,同比增長47%,佔比為46.1%。其中,出口值946.7億美元,同比增長91.1%;進口值1851.1億美元,同比增長31.5%。進料加工貨物進出口值2550億美元,同比增長21.9%,佔比為42%。其中,出口值1750.1億美元,同比增長18.5%;進口值799.8億美元,同比增長30.1%。上述兩種貿易方式進出口量佔比為88.1%。
在全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所有企業性質中,外商獨資企業進出口值3340.9億美元,同比增長5.9%,佔比為55.1%。其中,出口值1786.1億美元,同比增長6.2%;進口值1554.7億美元,同比增長5.5%。私營企業進出口值1405.4億美元,同比增長102.9%,佔比為23.2%。其中,出口值634.8億美元,同比增長1.8倍;進口值770.6億美元,同比增長65.6%。中外合資企業進出口值730.2億美元,同比增長68%,佔比為12%。其中,出口值355.4億美元,同比增長88.5%;進口值374.9億美元,同比增長52.3%。上述三種企業性質進出口佔比為90.3%。
在全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際進出口國別(地區)中,美國、香港和日本居前三位。美國進出口值為867.3億美元,同比增長18.1%,佔比為14.3%;香港地區進出口值為866.2億美元,同比增長97.9%,佔比為14.3%;日本進出口值為489.9億美元,同比增長7.7%,佔比為8.1%。上述三國(地區)進出口合計佔比為36.6%。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建設現狀

我國自1990年批准設立第一個保税區以來,截至2012年已批准設立了110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包括12個保税區,47個出口加工區,5個保税物流園區,14個保税港區,30個綜合保税區,2個跨境工業園區。其中東部沿海地區78個,內陸及沿邊地區32個。
經過多年探索,我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已形成較大的外貿進出口規模、較強的加工製造能力和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逐步成為我國擴大開放的重要窗口,吸引境內外投資的重要載體,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的先行先試先導區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指導意見

國發〔2012〕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適應我國不同時期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先後批准設立了保税區、出口加工區、保税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税港區、綜合保税區等6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特殊監管區域)。20多年來,特殊監管區域在承接國際產業轉移、推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擴大對外貿易和促進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發展中也存在種類過多、功能單一、重申請設立輕建設發展等問題。為進一步推動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3] 
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整合特殊監管區域類型,完善政策和功能,強化監管和服務,促進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更好地服務於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
(二)基本原則 [3] 
——合理配置,協調發展。按照有利於實施國家區域發展戰略規劃、有利於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有利於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以及確有外向型大項目亟待進駐的原則,合理設立特殊監管區域,促進地區經濟協調發展。
——注重質量,提升效益。增強特殊監管區域發展的內生動力,推動區域內企業技術創新綠色發展,優化產業結構,提升整體效益,發揮輻射作用,帶動周邊地區經濟發展。
——深化改革,強化監管。適應國內外經濟形勢變化,充分發揮特殊監管區域在統籌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中的作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強監管,防範風險。 [3] 
(三)發展目標。穩步推進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加快形成管理規範、通關便捷、用地集約、產業集聚、績效突出、協調發展的格局;完善政策和功能,促進加工貿易向產業鏈高端延伸,延長國內增值鏈條;鼓勵加工貿易企業向特殊監管區域集中,發揮特殊監管區域的輻射帶動作用,使其成為引導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承接產業轉移、優化產業結構、拉動經濟發展的重要載體。
加強審核指導
(四)穩步推進整合工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總量控制,堅持按需設立,適度控制增量,整合優化存量。科學確定特殊監管區域設立條件和驗收標準,優化審核程序,依法嚴格把關。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3] 
(五)強化分類指導。統籌考慮各地區經濟環境、產業基礎、貿易結構資源佈局、發展規劃等實際情況,加強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地推進特殊監管區域規劃、建設和發展。
(六)嚴格建設和驗收。特殊監管區域要嚴格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四至範圍和規劃用地性質進行規劃建設,由海關總署及相關部門實施聯合驗收。嚴禁擅自增加或改變經聯合驗收過的相關設施。
(七)健全退出機制。明確特殊監管區域首期驗收土地面積比例和驗收期限;超過驗收期限尚未驗收或驗收後土地利用率低、運行效益差的,由海關總署責令整改;在規定期限尚未完成整改任務的,由海關總署報請國務院批准予以撤銷或核減規劃面積。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3] 
(八)嚴格入區項目審核。制定特殊監管區域入區項目指引,引導符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目標和政策功能定位的企業入區發展,避免盲目招商。
(九)強化監管和服務。充分運用信息技術和管理手段,優化監管模式,簡化通關流程,加強保税貨物監管,打擊走私和偷逃税行為,維護質量安全,為企業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環境。
穩步推進整合優化
(十)整合現有類型。在基本不突破原規劃面積的前提下,逐步將現有出口加工區、保税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税港區及符合條件的保税區整合為綜合保税區。整合工作要從實際出發,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意見的基礎上實施。不具備整合條件的特殊監管區域,可暫予保留。 [3] 
(十一)統一新設類型。新設立的特殊監管區域,原則上統一命名為“綜合保税區”。
完善政策和功能
(十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完善保税等功能,規範税收政策,優化結轉監管。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海關總署分別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3] 
(十三)拓展業務類型。在嚴格執行進出口税收政策和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支持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選擇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項目開展境內外檢測維修業務。鼓勵在有條件的特殊監管區域開展研發、設計、創立品牌、核心元器件製造、物流等業務,促進特殊監管區域向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務等多元化方向發展。
(十四)帶動周邊經濟發展。發揮特殊監管區域輻射功能,培育區域外產業配套能力,帶動有條件的企業進入加工貿易產業鏈和供應鏈,促進區域內外生產加工、物流和服務業的深度融合,形成高端入區、周邊配套、輻射帶動、集聚發展的格局。
(十五)完善工作機制。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健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綜合管理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整合資源,落實責任,搞好服務,為特殊監管區域科學規劃、建設和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3] 
(十六)加強協作配合。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特殊監管區域的整合、監管、建設、發展工作。要寓管理於服務之中,共享相關信息和資源,提高監管和服務水平
各地方、各部門要根據本指導意見抓緊制定實施方案和落實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促進特殊監管區域又好又快發展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