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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量控制

鎖定
總量控制是指以控制一定時段內一定區域內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總量為核心的環境管理方法體系。它包含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排放污染物的總量;二是排放污染物總量的地域範圍;三是排放污染物的時間跨度。通常有三種類型:目標總量控制、容量總量控制和行業總量控制。我國的總量控制基本上是目標總量控制。
中文名
總量控制
外文名
Total amount control
拼    音
zǒng liàng kòng zhì
相對概念
濃度控制
相關領域
環境保護
性    質
管理方法體系

目錄

總量控制基本介紹

“總量控制”是相對於“濃度控制”而言的。濃度控制是指以控制污染源排放口排出污染物的濃度為核心的環境管理方法體系。其核心內容為國家環境污染物排放標準(主要是濃度排放標準)。我國的“排污收費”(已廢止) [1]  、“三同時”、“環境影響評價”等都是以濃度排放標準為主要評價標準。

總量控制作用

它是根據水體使用功能要求及自淨能力,對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總量實行控制的管理方法,基本出發點是保證水體使用功能的水質限制要求。
為實施水污染防治的總量控制,首先應通過制訂區域性的水質規劃,擬訂排入水體各主要污染源及各企業的污染物允許排污總量,還應與各企業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規劃提出的排污總量相互協調統一。污染物總量控制可使水環境質量目標轉變為流失總量控制指標,落實到企業的各項管理之中,它是環保監督部門發放排放許可證的根據,也是企業經營管理的基本依據之一。考慮各地區的自然特徵,弄清污染物在環境中的擴散、遷移和轉移規律與對污染物的淨化規律,計算出環境容量,並綜合分析該區域內的污染源,通過建立一定的數字模式,計算出每個源的污染分擔率和相應的污染物允許排放總量,求得最優方案,使每個污染源只能排放小於總量排放標準的排放總量。

總量控制制度

總量控制制度是指國家環境管理機關依據所勘定的區域環境容量,決定區域中的污染物質排放總量,根據排放總量削減計劃,向區域內的企業個別分配各自的污染物排放總量額度的方式的一項法律制度。
總量控制的對象
主要是指國家“九五”期間重點污染控制的地區和流域,包括:酸雨控制區和SO2控制區;淮河、海河遼河流域;太湖、滇池巢湖流域。
十一五國家總量控制指標為COD和二氧化硫
總量控制的實施程序
1)國家環境管理機關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的基礎上,經全國綜合平衡,編制全國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解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作為國家控制計劃指標。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把省級控制計劃指標分解下達,逐級實施總量控制計劃管理。
3)編制年度污染物削減計劃。
4)年度檢查、考核。
十二五期間,將在減排指標選擇上,適當增加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因子,將主要污染物由兩項擴大到四項,即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稀土總量控制指標
“對稀土、鎢等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勘查開採管理,是我國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要求。”國土資源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據瞭解,從2002年開始,我國連續8年對全國鎢礦開採企業下達年度鎢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從2006年開始連續4年對全國稀土礦開採企業下達稀土開採總量控制指標,2009年開始對銻礦、2010年對螢石和高鋁黏土實行開採總量控制。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