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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加工
鎖定
詳細介紹
保税加工的形式及其特徵
1.對外加工裝配
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主料)、輔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和必要的機器設備,委託我方企業按國外廠商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由國外廠商負責銷售,我方按合同收取工繳費。外商提供的作價設備價款,我方用工繳費償還的貿易形式。
這種貿易方式有兩種基本形式:
(1)來料加工: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我方企業按外商的要求加工出成品;
(2)來件裝配:外商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我方企業按外商的要求組裝出成品。
業務特徵:
③ 對料件及加工後的成品並無所有權。因此,如果管理不善使料件損毀,或在加工裝配時超出規定損耗,都將承擔經濟責任。
④ 我方不需負責成品在境外的銷售,只收取約定的加工費,與外商經營盈虧無關。
業務特徵:
① 進料加工的料件多為本國不能生產或生產能力有限的品種,動用外匯購買進口的目的是為加工或裝配成適合外銷的成品再行出口,並以此創匯。
② 進料加工業務從料件採購、生產到產品銷售均由我方經營,盈虧自負。
3.出料加工 出料加工是指將我境內企業的原材料、輔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簡稱料件),交由境外廠商按我方的要求進行加工或裝配,成品復運進口,我方支付工繳費的貿易形式。
業務特徵:
出料加工貿易的業務特徵與前述加工裝配貿易的業務特徵相似,主要在加工關係上是反向的,雙方的權利、義務顛倒。
保税加工經營的有關規定
1.保税加工的經營方式
根據國家有關的規定,境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可以下列方式經營:
(1)由經外經貿主管機關批准,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對外簽約,委託國內有生產加工能力的企業加工或裝配;
(2)由上述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會同國內承接加工、裝配的生產企業聯合對外簽約,並由生產企業完成復出口成品的產製;
(3)由經外經貿主管機關批准,具有加工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對外簽約並承接加工。
2.保税加工的適用範圍 就進口加工而言,無論是加工裝配還是進料加工,其保税業務原則上應限制在進口料件直接加工有形產品出口。
至於出口加工,按照現行規定,必須限定在“簡單加工”、“有限加工”的範圍內,其加工程度原則上不能改變原出口貨物的物理形態。
超出上述範圍均不能視作合法加工,也不能以保税方式通關。
3.保税加工業務的審批管理 經營企業開展加工貿易,必須事先報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對能夠按規定提交各項證明文件和材料,且確有加工復出口能力的經營企業,由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在嚴格審核企業所申報的單耗後簽發《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海關憑以備案。
(1)加工裝配或進料加工項目中用於加工生產復出口成品的進口料件可免領許可證。
(2)除屬國家實行配額招標管理的出口商品外的加工裝配項下出口成品可免領許可證。
(3)在限期內運回境內的條件下,出料加工的出口料件和復運進口的成品或半成品免領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