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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權

鎖定
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國有企業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國有企業,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和經營者,作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則享有充分的、不可侵犯的經營權。 [1] 
中文名
經營權
外文名
right of management
定    義
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目錄

經營權簡介

經營權(managerial authority)的定義:私有企業的經營權是指董事會經理人員代表公司法人經營業務的權利。而國有企業的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企業作為經濟法人和獨立經濟實體所擁有的自主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各種權力。在社會主義經濟條件下,經營權主要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作為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和經營者所具有的自主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有關權力。
所以説,所謂經營權是指企業的經營者掌握對企業法人財產的佔有、使用和依法處置的權利。企業的經營只有擁有了企業法人財產的經營權之後,才能根據市場的需要獨立做出企業的經營決策,自主的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及時適應市場的變化的所有權的一種權能。與所有權相比,經營權少了一個收益的權利.。不變更生產資料的所有制性質,依法佔有、支配和使用所有者的生產資料和商品的權利。
經營權在通常的情況下,屬於所有者本人,但也可根據法律、行政命令和依照所有者的意志轉移給他人,這種轉移是合法的,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經營權性質

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企業,既是一個有着自身經濟利益的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經營者,又必須在國家統一領導和有利於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綜合平衡的前提下,適應市場的需求變化發展生產、搞活流通。企業經營權的確定和運用,都要體現這種特點和要求。實行獨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經營原則和目標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自我改造、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的能力,成為具有一定權利和義務的法人和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這樣,既能在總體上保證國民經濟的統一性,又能在微觀上保證各個企業生產經營的多樣性、靈活性和進取性。

經營權分類

經營權可分為法定經營權和約定經營權,其中法定經營權作為物權法定主義的必然結果,是企業依法律規定而直接取得的經營權,在性質上表現為企業法人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立是以法人制度的規範化為基礎的。所謂約定經營權是指由兩個以上出資人共同約定創設新的法人所衍生的經營權。它是以平等的商品生產者主體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為基礎所發生的經營權。

經營權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規定,國有企業的經營權具體分為十四項。
a.生產經營決策權;
b.產品勞務定價權;
c.產品銷售權;
d.物資採購權;
e.進出口權;
f.投資決策權a;
h.資產處置權b;
i.聯營兼併權c;
l.工資獎金分配權;
m.內部機構設置權;
經營權是經營者對其經營財產的一種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企業經營權的內容較為廣泛,牽涉到生產、供應、銷售和人力、財力、物力等諸多的方面和問題。概括地説,全民所有制企業在服從國家計劃和統一管理,保證國家利益或國家所得的前提下擁有的主要經營權有:①生產經營方式的選擇權,即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有權選擇靈活多樣的生產經營方式;②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決策權和指揮權,即在完成國家計劃的前提下,有權自主安排企業的產供銷活動;③自有資金的自主使用權,即根據國家對企業留利使用的有關規定,有權作出機動靈活的使用安排;④人事權,即有權依照規定任免、聘用和選舉本企業的工作人員;⑤資產運用權,即有權運用企業擁有的固定資金流動資金;⑥工資、獎勵形式決定權,即在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標準、工資地區類別和一些必須全國統一的津貼制度的條件下,有權根據自己的特點選擇工資,有權對獎勵基金自主分配;⑦聯合經營權,即在不改變企業的所有制形式的前提下,有權參與和組織跨部門、跨地區的聯合經營或企業集團;⑧用工權,即有權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自行決定用工辦法;⑨產品的部分定價權,即在國家有關價格政策的管理和指導下,對非國家統一定價的產品,企業有權依據市場供求狀況,自行確定產品銷售價格。

經營權特徵

其一,經營權的主體不再是自然人,而是經濟組織,尤以企業法人為主;
其二,經營權的客體不再侷限於土地及其之上的附着物,而是包括幾乎全部的有形物質財產和無形財產,統稱之為資產;
其三,經營權的行使不僅僅是直接作用於物質資源,如耕種土地、居住房屋、穿行鄰地,而是現代廣義的資產經營行為;
其四,經營權的效益實現不僅僅來源於客體本身,還來源於客體以外;
其五,所有權人的利益更為密切地與經營權人聯繫在一起。

經營權變化

中國實行經濟體制改革之前,全民所有制企業長期處在高度集中的計劃體制和統收統支的財政管理體制下,生產經營活動都決定於行政主管部門的計劃指令,生產經營自主權小,缺乏企業活力,存在着被動經營和吃國家“大鍋飯”的弊端。這種體制既不利於企業和職工積極性的發揮,同時束縛了生產力的發展。1978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召開以來,經濟體制改革首先從擴大企業的生產經營權限入手。隨着改革的推進,全民所有制企業逐步向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經營者轉變,其自主經營權也較之以前有了明顯的擴大。這是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充分調動企業生產經營積極性的客觀需要和必然結果。
參考資料
  • 1.    蕭浩輝. 決策科學辭典: 人民出版社,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