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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思榘
(清朝安徽巡撫、福建巡撫)
鎖定
- 全 名
- 潘思榘
- 字
- 絜方
- 諡 號
- 敏惠
- 所處時代
- 清代
- 出生地
- 江南陽湖(今江蘇武進)
- 出生日期
- 1695年
- 逝世日期
- 1752年
- 主要成就
- 為官清廉,鞠躬盡瘁
- 最高官職
- 安徽巡撫、福建巡撫
潘思榘生平經歷
潘思榘早年經歷
雍正三年(1725),分配到刑部學習。
潘思榘治理海南
乾隆四年(1739),升任按察使。懲治貪污,處理奸人,受理很多冤獄。有百姓以旱災糾眾入巿掠奪,潘思榘剛剛得病,勉強起牀坐堂,立刻捕捉數十人,處以杖刑,事件得以平定。潘思榘上疏進言:“廣東有俍族(壯族)、瑤族、黎族三種:俍族世居茂名,今附民籍,讀書應試如平民。瑤族輸税歸誠,設瑤童義學為訓課。惟黎族僻處海南,崖州、儋州、萬寧、陵水、昌化、感恩、定安七州縣為最多。生黎居深山,熟黎錯居民間相往來,語言相習,請於此七州縣視瑤童例設義學,擇師教誨,能通文義者許應試。”得到採納。
潘思榘治理浙江
乾隆八年(1743),上疏進言:“常平倉春發秋斂。但收成有遲早,俗所謂青黃不接。有司不揆緩急,甫春開糶,牙行囤積,吏胥侵漁。民未得實惠,而谷已出逾額,且減價過多。迨秋成買補,非存價觀望,冀省耗折;即抑派爭買,致昂巿價。請定浙東諸府以四月、浙西諸府以六月發糶,價平即止。”乾隆帝認為因時制宜,得到採納。又上疏進言:“浙江土狹民稠,全資溪湖容蓄灌溉,乃民間佔墾甚多。如餘杭南湖,會稽鑑湖,上虞夏蓋湖,餘姚汝仇湖,慈溪慈湖,向稱巨浸,今已彌望田疇,殊妨水利。嗣後報墾田地,當責有司親勘,果非官湖,方準升科;查勘不實,嚴定處分。”得到採納。秋,金華、衢州、嚴州三府發生水災,旁溢杭州、湖州、紹興三府,漂流人畜無數。潘思榘負責賑災。蕭山百姓動盪不安,想要渡江,潘思榘説:“民飢當哺,喧鬧則亂民耳。”嚴加懲治,從此再沒有敢於反對的人。潘思榘再次上疏,乾隆帝説:“今年浙江發生洪災,浙江巡撫常安有隱瞞災情之意,汝為其難矣。”
潘思榘治理安徽
乾隆十二年(1747),上疏請求調濟災區,略言:“鳳陽、潁州的百姓民風懶惰懈怠。臣上年遍歷查勘,方冬水落,二麥已播種,而百姓不知耰鋤培壅。所過村落,林木甚稀,蔬圃亦少。臣令有司審察桑麻、蔬菜瓜果,凡可佐小民日食之用者,隨宜試種。鳳陽、潁州地分三等,岡地最高,湖地稍低,灣地最下。灣地連大河,水發難施人力。湖地則外仰中低,積潦為湖,下流疏泄,即可涸出栽種。岡地水雖不及,而絕少溝池,交秋缺雨,即患又乾。間有傍山麓而為陂塘,如壽州安豐塘、懷遠郭陂塘、鳳陽六塘,均應及時修築。與其因災動用費用過萬,何如平時酌動數百金陸續培治。民間減荒歉,多收成,朝廷亦省費用。縱遇偏災,亦可以工代賑。鳳陽、潁州百姓好轉徙,豐年秋成事畢,二麥已種,則攜家外出,春熟方歸。遇災留一二人在家領賑,餘又潛往鄰境。俗謂在家領賑為大糧,在外留養為小糧,沿途資送為行糧,至有一家領三糧者。本業拋荒,人無固志。應令有司嚴察,流民過境,實系被災,方準資送;藉端生事者究懲。”奏入,乾隆帝説:“此乃固本之事,歷來無有言及此者。朕甚嘉悦焉!”
乾隆十三年(1748),上疏進言:“福建自乾隆元年至十一年積欠錢糧,正設法清理。民間田業授受,往往不及推糧過割。糧從田出,既有賠糧之户;即有無糧之田,豈可使得業者任其脱漏,無業者代其追比?當飭有司確察,務使糧歸於田。”
乾隆十四年(1749),再次上疏進言:“臣清察積欠,一在屯田户名不清,一在寺田租賦不一。自順治年間裁併衞所,名雖軍户,實系民耕,乃糧冊仍列故軍姓名,致難催比,應令核實更正。寺田始自明季,僧、民相雜,輒稱寺廢僧逃,藉詞逃賦,應令分析寺已廢者,官為經理。”乾隆帝命實力為之。再次上疏進言:“福州城外西湖為東晉郡守嚴高所開,週二十餘里,蓄水溉田,年久淤墊。臣勸導疏浚,並築堤建閘。又福清郎官港、法海埔俱有海灘淤地,臣令築堤招墾,得地二千一百餘畝。”得到乾隆帝的嘉獎。
潘思榘為官專心勤勉,白天會見官屬,晚上披閲案牘。旱災和洪災必定撫卹。民風兇狠,推崇鬥訟,多去為盜,偵查得到主名,命有司捕治。又以農隙巡行海防,周閲戰艦。朔望入書院與諸生講説經藝,習以為常。積勞疾作而不停止。
潘思榘史料記載
《清史稿·列傳九十五》
[1]
潘思榘人物評價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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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清史稿》卷三百八 列傳九十五 . 國學導航[引用日期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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