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以工代賑

鎖定
以工代賑,是指政府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工程,受賑濟者參加工程建設獲得勞務報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濟的一種扶持政策。
以工代賑是一項農村扶貧政策。國家安排以工代賑投入建設農村小型基礎設施工程,貧困農民參加以工代賑工程建設,獲得勞務報酬,直接增加收入。
中文名
以工代賑
外文名
WorkRelief
provide employment as a form of relief
注    音
yǐgōngdàizhèn
類    型
一項農村扶貧政策
解    釋
“以務工代替賑濟”

以工代賑詞語解釋

【注音】yǐgōngdàizhèn
以工代賑就是“以務工代替賑濟”,是指國家以實物折款或現金形式投入受賑濟地區實施基礎設施建設,讓受賑濟地區的困難羣眾參加勞動並獲得報酬,從而取代直接賑濟的一種扶持方式。

以工代賑規定

以工代賑 以工代賑
2005年12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佈的《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規定,“以工代賑,是指政府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工程,受賑濟者參加工程建設獲得勞務報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濟的一種扶持政策。現階段,以工代賑是一項農村扶貧政策。國家安排以工代賑投入建設農村小型基礎設施工程,貧困農民參加以工代賑工程建設,獲得勞務報酬,直接增加收入。”“以工代賑投入分為實物投入和資金投入。實物投入以實物折資形式核算。國家以工代賑投入納入中央財政預算,地方各級以工代賑配套投入納入地方本級財政預算。以工代賑投入可以通過市場機制引導社會投入,共同支持貧困地區發展。”
“以工代賑投入用於國家確定的扶持地區,並向貧困人口多、脱貧難度大、基礎設施薄弱的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特困地區傾斜。其他有關地區的以工代賑投入,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安排。”
“以工代賑投入重點建設與貧困地區經濟發展和農民脱貧致富相關的農村小型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內容是縣鄉村公路、農田水利、人畜飲水、基本農田、草場建設、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據國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是以工代賑的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以工代賑工作的具體管理職責。”
2019年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進一步發揮以工代賑政策作用助力打贏脱貧攻堅戰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推動各地加大工作力度、創新工作機制,進一步發揮好以工代賑“賑”的作用。
《指導意見》指出,讓更多貧困羣眾參與農村中小型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通過勞動獲取報酬,激發其脱貧致富的內生動力,是以工代賑政策的初衷。要全面認識、深刻把握以工代賑的本質特徵,堅持加強扶貧同扶志扶智相結合,把組織羣眾務工、發放勞務報酬、激發內生動力作為以工代賑工作的根本要求,發揮以工代賑資金可以支持山、水、田、林、路建設的綜合優勢,做好羣眾參與工程建設的組織動員和勞務報酬發放工作,在更寬領域、更大範圍發揮好以工代賑政策的功能作用。
《指導意見》要求,要繼續把“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作為支持重點,助力深度貧困地區如期打贏脱貧攻堅戰,鞏固脱貧成果。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有關要求,充分尊重貧困縣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的自主權,將以工代賑資金項目審批權限和責任下放到縣,進一步提升以工代賑資金績效。 [1] 

以工代賑目標

實施以工代賑政策可以同時達到三個目標:
第一,通過組織賑濟對象參加工程建設,使賑濟對象得到必要的收入和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達到賑濟的目的。
第二,在政策實施地區形成一批公共工程和基礎設施,對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長期發揮作用。
第三,可在一定程序上緩解政策實施地區農村勞動力剩餘問題,有利於社會穩定。以工代賑具有“一石三鳥”之功效。同時,還可以激發羣眾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精神,擺脱“等、靠、要”等消極意識。

以工代賑我國相關計劃

從1984年以來,國家先後實施了6批規模較大的以工代賑計劃。
糧棉布以工代賑
根據我國農業連續幾年獲得豐收,糧食儲備比較多的實際情況,國務院決定從1984—1987年,動用庫存糧食50億公斤,棉花1億公斤和棉布5億米(糧棉布折價27億元),採用以工代賑辦法幫助貧困地區修公路、航道和小型水利工程。實施範圍重點是全國18個集中連片的貧困地區,涉及全國除北京、天津、上海、和江蘇以外和25個省區(海南當時屬於廣東)。
中低檔工業品以工代賑
這是在第一批以工代賑取得成功,社會經濟效益十分顯著,以工代賑政策得到了廣大幹部羣眾一致歡迎和要求下提出的。儘管當時國家財政和信貸資金相當困難,但國務院仍決定1988年先在四川江西寧夏3省區開展用中低檔工業品以工代賑的試點,並於1989年至1991年動用價值6億元的中低檔工業品在全國貧困地區開展以工代賑,除修建交通和水利工程外,還增加了解決人畜飲水的內容。
工業品以工代賑
針對當時全國市場存在的銷售相對疲軟、商業庫存積壓、企業庫存偏大等狀況,國務院決定在1990年至1992年,再拿出價值15億元的工業品,採取以工代賑的方式,在貧困地區進行“山、水、林、田、路”綜合開發,投向範圍主要是中、西部地區和部分東部山區,重點是貧困落後地區,特別是少數民族聚居區。
糧食以工代賑
為使貧困地區穩定地解決温飽問題,國家決定“八五”期間,每年投入10億公斤糧食(5年50億公斤),開展以工代賑。這批以工代賑,主要是“以糧養糧”,即通改善貧困地區的生產條件,提高糧食自給水平。內容上以建設基本農田為主。實施範圍較前幾個縮小,重點是中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深山區、高寒區和長期吃返銷糧的貧困地區、涉及全國17個省區。
江河治理以工代賑
1991年我國部分地區發生了特大洪澇災害,經濟損失慘重。國務院決定“八五”期間動用價值100億元的糧食和工業品,以加快江河湖泊治理,恢復水毀工程。這批以工代賑,不僅僅是扶貧,更主要的是救災和重建家園。其實施重點是淮河太湖為主的7大江河、5大湖泊的治理,涉及全國 30個省區市。
國營貧困農場以工代賑
1991—1994年,國家每年安排1億元資金採取以工代賑的方式,幫助地處邊遠、自然條件較差的國營農牧場改變面貌。
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指出,從1994年起,再增加10億元以工代賑資金執行到2000年。
以工代賑中央資金
2021年12月,國家發改委聯合財政部提前下達2022年以工代賑中央資金40.5億元。 [2] 

以工代賑實施

2022年3月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微信公眾號消息,“十四五”以來,我國共投入各類資金900億元持續加大以工代賑政策實施力度,其中中央以工代賑專項投資110億元,支持地方按照“先有羣眾、後有項目”“工程項目是載體、就業增收是目標”的原則,組織實施以工代賑項目4200餘個,各地還投入各類資金790億元,圍繞農村生產生活、交通、水利、文化旅遊、林業草原基礎設施等五大領域,採取以工代賑方式實施項目約1.4萬個,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領域全面推廣以工代賑方式。
通過實施上述項目,已帶動150多萬農村脱貧羣眾就地就近就業增收,並開展“以工代訓”、崗前技能培訓40萬人次。以工代賑政策不僅讓因疫情無法外出的農民工在家門口有活幹、有收入,還提升了脱貧羣眾就業能力和水平,激發了他們依靠自身勞動增收致富的內生動力,已成為鞏固拓展脱貧攻堅成果、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新亮點。
為充分發揮以工代賑政策功能,確保讓農村脱貧羣眾受益,近年來,國家發展改革委陸續印發實施了《全國“十四五”以工代賑工作方案》《關於進一步堅守“賑”的初心充分發揮以工代賑政策功能的意見》《關於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積極推廣以工代賑方式的意見》等文件,組織開展了以工代賑項目規範提升行動,形成了新時期以工代賑“1+N+X”政策制度體系,有力保障了政策功能發揮和羣眾受益。 [3] 
2022年7月12日,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在重點工程項目中大力實施以工代賑促進當地羣眾就業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明確實施以工代賑的建設領域和重點工程項目範圍。其中,交通領域主要包括高速鐵路、普速鐵路、城際和市域(郊)鐵路、城市軌道交通,高速公路、沿邊抵邊公路,港航設施,機場,綜合交通和物流樞紐等。能源領域主要包括電力、油氣管道、可再生能源等。農業農村領域主要包括高標準農田、現代農業產業園等產業基礎設施、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等。 [4] 
2023年,通過實施以工代賑政策,累計吸納帶動253.4萬名低收入羣眾務工就業,人均增收1.4萬餘元。其中,以工代賑專項投資項目吸納28萬名農村低收入羣眾就近就業,人均增收1萬餘元。在重點工程項目中實施以工代賑帶動183.6萬名羣眾就業,人均增收1.6萬餘元。在中小型農業農村基礎設施項目中實施以工代賑吸納41.8萬名羣眾就業,人均增收近0.8萬元。 [6] 

以工代賑政策性

以工代賑是一項特殊的扶持困難羣眾的政策措施,其自身特有的基本屬性,構成了以工代賑政策的特殊性和複雜性。只有正確認識和把握以工代賑的基本特性,才能執行好、運用好以工代賑政策,管好用好以工代賑資金。
(一)獨特的雙重性。
以工代賑的兩個基本職能,即“建設”與“賑濟”,構成了以工代賑的基本內涵。以工代賑資金的投放,一方面,通過以工代賑工程建設,形成“硬件”,以工程設施的形態實施投資回報;另一方面,通過組織困難羣眾參加工程建設,並以發放勞務報酬實現賑濟。以工代賑資金既有建設性質,又有賑濟性質。從扶持效果看,既包括工程扶持,又包括就業和發放實物、現金扶持。以工代賑的雙重性內涵,反映了其內在的矛盾性。建設和賑濟作為矛盾的兩個方面,既有對立性,又有同一性,雙方互為依存,缺一不可。以工代賑自身固有的矛盾性,要求我們在操作中,要統籌兼顧,在不同的情況下可以有所側重,但不可偏廢。
以工代賑的雙重性在實施中派生出了多方面的矛盾。如工程扶持和報酬賑濟的矛盾,長期效益和短期效果的矛盾,扶貧開發與抗災救災的關係,實物支付與現金支付的關係等等。這些關係和矛盾的存在,加大了政策執行的難度,要求我們更深刻的把握,更全面的理解。必須看到,在以工代賑內部諸多矛盾關係中,貫穿始終的、處於主導地位的,是“人”與“物”的關係。只有把人的因素放在第一位,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才是正確的。
(二)廣泛的公眾性。
以工代賑的工程效益、參與主體和受益對象都必須直接面向大眾化意義上的困難羣眾。從政策上看,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就公共工程而言,項目區的羣眾都有同樣的機會和權力分享工程效益。而就與農户直接掛鈎的建設項目而言,雖然有屬於分户建設、個體受益。但通過各級政府統一規劃、立項和組織實施,最終以解決整體上的問題和困難為目標。
以工代賑的公眾性是由其本質決定的。首先,以工代賑的基本目標和主要任務,是改善發展環境,幫助困難羣眾增強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能力,為當地的整體發展打基礎。其次,以工代賑資金來自於中央財政,公共財政要求政府提供公共產品,面向整體,體現公平,規避風險。再次,雖然以工代賑建設項目一般規模不大,但其基礎性、整體性較明顯,從規劃設計、建設立項和組織實施上,都無法以直接針對特定的農户個體安排。這也是為什麼以工代賑在操作上不能機械地提“進村到户”的原因。
實現以工代賑的公眾性,要求我們在組織實施中,把能否同時促進多數羣眾增收作為衡量建設效益和基本標準和項目立項的基本條件,堅持基礎設施建設,切實改善羣眾生產生活條件,真正做到面向多數貧困人口和困難羣眾。
(三)明確的適用性。
以工代賑是扶貧濟困與工程建設的統一和有機結構,缺其一則不能稱之為以工代賑。二者的統一性,決定了以工代賑具有明確的適用條件:其一,賑濟對象必須有一定的勞動能力。無勞動能力而又需要救濟者,如鰥、寡、孤、獨、殘疾人等,只能通過民政或社會保障體系進行救濟,不是以工代賑的範疇。其二,以工代賑一般只適用於修建一些以勞務投入為主的基礎性、公益性工程,一般勞務力需求量大。其三,以工代賑建設工程必須適合於廣大受賑濟對象的勞動技能水平,一般為施工技術要求不高的工程項目。按照這些要求,適合以工代賑建設的工程主要有:中小型灌溉和供水工程、農田水利、基本農田建設、河道整治、農村公路、植樹造林,以及城鎮綠化和道路維護、普通房屋建築等。而大型水利設施、高等級公路等,由於施工機械化水平和專業化程度較高,難以大規模組織羣眾參與,不宜採取以工代賑方式進行建設。
以工代賑有限的適用性,要求我們在計劃管理、政策把握、關係協調中,保持清醒的頭腦,避免不顧條件地過高定位。要從以工代賑的基本特徵出發,認直研究以工代賑究竟適合做什麼,不適合做什麼,避免包辦一切、包打天下。同時,要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減輕農民負擔的精神,把以工代賑勞務報酬政策執行得更好,在資金安排上,寧可少做一點工程,也要保證羣眾能夠及時領取報酬,得到實惠。這對於要增加貧困農民的現金收入,擴大貧困農村市場是十分有效的。貧困地區工作千頭萬緒,方方面面都需要扶持。以工代賑的任務就是要努力完成好自身的任務,實現自身的工作目標。並與其它相關的政策措施整合、匹配好,而不是替代其它政策。
綜上,從以工代賑的基本內涵和基本特徵出發,在實際工作中要注意解決好三個問題:一是以工代賑的任務就是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生產生活條件,為困難羣眾的發展建立“平台”,打好基礎。而不適合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二是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並結合以往工作經驗教訓,以工代賑要體現它的公平性和無償性,不能搞有償使用;三是要體現以工代賑的公眾性,切實面向貧困地區,面向受災地區,面向困難羣眾,不搞大户扶持。
美國第一次經濟危機羅斯福新政
在此,美國當年的“羅斯福新政”或可給我們提供一點經驗。羅斯福總統實施“新政”時所面對的美國經濟環境和中國有些類似,都是生產總體過剩,有效需求不足。“新政”中值得一提的是,通過舉辦公共工程,為失業者提供就業機會來增加國民收入,刺激消費與生產的均衡。羅斯福執政初期,全國共有1700多萬失業大軍,1934年美國政府將單純賑濟改為“以工代賑”,明確規定對有工作能力的失業者不發放救濟金,而是幫助其通過參加不同的勞動獲得工資。此舉為廣大非熟練失業工人創造了就業機會。到二戰前夕,政府投資的各種工程總計僱傭人數達2300萬,佔全國勞動力人口總數的1/2以上。可以説,“新政”通過上述舉措,為提高低收入羣體收入、縮小社會分配差距、促進需求增加發揮了重要作用。

以工代賑管理辦法

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
(2022年12月29日經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5次委務會通過 2023年1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7號公佈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12月29日第25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月10日 [5] 

以工代賑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以工代賑政策作用,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新形勢下以工代賑管理,確保“賑”出實效,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脱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在重點工程項目中大力實施以工代賑促進當地羣眾就業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關於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積極推廣以工代賑方式的意見》等文件精神和《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以工代賑是指政府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工程,受賑濟者參加工程建設獲得勞務報酬,以此取代直接賑濟的一項扶持政策。現階段,以工代賑主要包括使用以工代賑專項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項目、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中推廣以工代賑方式、在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中實施以工代賑等,主要目的是向參與工程建設的羣眾發放勞務報酬、開展技能培訓,促進其就地就近就業增收。
第三條 實施以工代賑應堅守“賑”的初心,堅持扶志扶智、多勞多得、勤勞致富,鼓勵引導羣眾通過誠實勞動實現增收致富、提高素質技能,加強困難羣體就業兜底幫扶,努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促進共同富裕,堅決防止出現“重建設、輕賑濟”現象,嚴禁濫用以工代賑政策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以工代賑,下同)部門是以工代賑的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以工代賑工作的綜合協調和具體管理職責,會同相關部門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中組織實施以工代賑。
以工代賑工作納入國家和地方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按照“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管理體制,層層壓實工作責任。
第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對以工代賑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以工代賑工作人員隊伍建設,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部門協同配合。
第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以工代賑激勵機制,加強典型宣傳推介。對以工代賑工作積極主動、成效明顯的地方和單位給予激勵表揚,並在以工代賑專項投資安排中予以傾斜支持。
第七條 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應根據國家及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同步編制實施以工代賑領域五年規劃或相關工作方案。

以工代賑第二章以工代賑計劃管理

第八條 以工代賑計劃是指使用國家以工代賑專項資金組織實施的專門計劃,包括以工代賑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以工代賑任務計劃,可分年度或分專項安排。
以工代賑計劃的基本內容包括投資規模及構成、建設內容、工作任務和政策要求等。
第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研究提出以工代賑計劃工作總體要求,組織有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編制建議計劃草案。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核下級發展改革部門編報的年度以工代賑建議計劃,彙總編制本省年度以工代賑建議計劃草案,及時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彙總。
建議計劃草案應明確項目類別、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及資金來源、績效目標等。
第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自然條件和受災、相關人口規模和收入、計劃安排和執行、勞務報酬發放等情況和工作成效評價及其他政策因素等,結合年度工作重點和地方建議計劃草案,編制下達國家以工代賑計劃,以切塊或打捆方式下達分省規模。
第十一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自收到國家年度以工代賑計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本省年度以工代賑計劃分解下達到項目。
分解下達以工代賑計劃應按項目明確資金安排方式。政府投資資金安排的非經營性項目,應採取直接投資方式。
以工代賑計劃下達後,嚴禁未經批准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確需調整的,應由項目審批部門按程序審批,並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序。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建立健全以工代賑計劃執行監測機制,實行定期調度、動態監測。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跟蹤掌握本省以工代賑計劃執行情況,及時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以工代賑第三章以工代賑專項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國家以工代賑專項資金包括以工代賑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以工代賑任務方向(以下簡稱“中央財政以工代賑任務資金”)。
各地結合當地實際,積極將以工代賑投入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本級以工代賑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 以工代賑中央預算內投資按照《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4年第7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年第45號令)等有關規定管理。
中央財政以工代賑任務資金按照《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1〕19號)等有關規定管理。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財政、鄉村振興等部門和單位,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以工代賑專項資金主要投向欠發達地區,並向原深度貧困地區、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革命老區、易地扶貧搬遷後續扶持任務較重地區以及受自然災害影響較大地區傾斜。對其他有關地區的以工代賑專項資金投入,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安排。
第十六條 以工代賑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公益性基礎設施和產業發展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根據國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建設。
公益性基礎設施主要包括農村生活、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林業草原和城鄉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配套公益性基礎設施等。
產業發展配套基礎設施主要包括農牧產業、鄉村文化旅遊產業、林業草原產業等基礎設施和城鄉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後續產業基礎設施等。
第十七條 以工代賑中央預算內投資主要用於實施一批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推廣“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勞務報酬發放+就業技能培訓+公益性管護崗位開發”和“產業發展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勞務報酬發放+就業技能培訓+資產折股量化分紅”等綜合賑濟模式,進一步提高勞務報酬發放比例,形成示範帶動效應。
中央財政以工代賑任務資金主要用於統籌支持鞏固拓展脱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實施一批小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併發放勞務報酬,與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其他任務形成合力。
第十八條 國家以工代賑專項資金應當用於新開工或續建項目,不得用於已完工項目。下達以工代賑專項資金時應與其他有關專項資金做好銜接,嚴禁重複安排。
以工代賑項目的具體補助標準可參照國家相關支持標準,由各省根據不同類型項目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國家以工代賑專項資金在滿足項目建設需求的過程中,應重點用於發放參與項目建設勞動者的勞務報酬。不得用於下列支出:
(一)單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三)發放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四)償還債務和墊資;
(五)購買大中型機械設備等資產;
(六)購買花草樹木、種苗仔畜、飼料、化肥等生產性物資;
(七)其他與以工代賑項目無關的支出事項。
以工代賑項目實施中的就業技能培訓、公益性管護崗位開發等工作任務,由地方政府統籌相關財政資金及社會幫扶資金、企業投資等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指導項目業主單位,充分評估論證財政承受能力和資金籌措方案,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各地可統籌符合規定的其它渠道資金、引導社會資金用於以工代賑項目建設,對於帶動其他渠道資金較多的以工代賑項目予以優先支持。
第二十一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協調和配合相關專項資金管理部門按照以工代賑計劃撥付資金,加強全過程績效管理,嚴格資金撥付程序,確保資金安全、及時、準確、規範使用。

以工代賑第四章以工代賑項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以工代賑項目是指使用以工代賑專項資金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應深刻把握“項目建設是平台載體、就業增收是根本目標”的政策內涵,始終把解決羣眾就業增收問題作為以工代賑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依據以工代賑規劃計劃建立項目庫,將能夠充分發揮“賑”的作用的建設工程納入項目庫,加強項目滾動儲備和前期工作審查。
第二十三條 以工代賑項目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管理。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其他項目由地方各級審批部門依據審批權限履行項目審批手續。各級審批部門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對項目的審批管理和合規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以工代賑儲備項目的前期工作審查機制,按照“省負總責,省、市、縣分級把關”的原則,可選擇集中審查、委託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嚴格審查儲備申報項目的前期要件和項目用工需求、勞務報酬發放可行性、資金投向合規情況等。
列入以工代賑建議計劃的項目,原則上應在以工代賑項目庫中選擇,並優先支持發放勞務報酬比例高、帶動當地羣眾特別是脱貧羣眾務工人數多、當地政府組織羣眾務工能力強、綜合賑濟效果好的項目。
第二十五條 以工代賑項目業主單位一般為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項目業主單位的,應儘可能採取村民自建方式實施,切實保障村民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鼓勵和支持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組建村民理事會、勞務合作社、施工隊等方式,自主開展以工代賑項目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的有關規定要求,以工代賑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要求招標,不得另行制定必須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
符合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相關要求的,各地應優化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審批,簡化用地、環評、鄉村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以工代賑項目應按照相關工程標準進行設計、施工,明確工程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確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符合相關要求。
第二十八條 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指導以工代賑項目業主單位、施工單位,按照“能用人工儘量不用機械,能組織當地羣眾務工儘量不用專業施工隊伍”的要求,組織項目所在縣域內農村勞動力、城鎮低收入人口和就業困難羣體等參加工程建設,並優先吸納脱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因災需救助人口、易地扶貧搬遷羣眾和受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影響無法外出務工勞動力等羣體。
第二十九條 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督促指導項目業主單位,結合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明確務工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工作任務,細化實化以工代賑務工崗位、數量及務工時間、勞務報酬、崗前技能培訓等內容。
業主單位應與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施工單位建立勞務溝通協調機制,督促施工單位與務工羣眾簽訂勞務合同(協議)。
第三十條 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指導以工代賑項目業主單位、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專項計劃文件明確的勞務報酬佔中央資金比例要求,結合當地羣眾務工收入水平確定勞務報酬發放標準和規模,做好勞務報酬發放工作,盡最大可能提高以工代賑項目勞務報酬佔財政資金的比例。勞務報酬一般通過銀行卡發放。
項目業主單位應公開、足額、及時發放勞務報酬,嚴禁拖欠、剋扣,不得將租賃當地羣眾機械設備等費用計入勞務報酬。
縣級發展改革部門在項目前期工作環節應指導以工代賑項目業主單位、施工單位,對能否足額髮放勞務報酬進行論證,明確勞務報酬發放金額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 以工代賑項目推行信息公示公告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項目開工前,業主單位應對項目名稱、資金來源及金額、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週期等信息予以公示。項目施工期間,業主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對羣眾務工信息、勞務報酬發放標準、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項目建成後,業主單位應在項目點設置永久性公示牌,公示項目建設相關信息和當地羣眾參與務工、獲取勞務報酬等受益情況。
第三十二條 以工代賑項目建成後,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組成驗收工作組,重點對項目建設質量、羣眾務工組織、勞務報酬發放、就業技能培訓等落實情況開展驗收,並對項目發揮“賑”的作用效果進行評價。
縣級發展改革部門和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項目檔案資料管理。省、市發展改革部門應對項目驗收、檔案資料管理情況進行抽查檢查。

以工代賑第五章農村基建推廣

第五章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推廣以工代賑方式
第三十三條 推廣以工代賑方式的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主要包括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相對簡單、用工技能要求不高的農村生產生活基礎設施,農村小型交通、水利、文化旅遊和林業草原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十四條 適宜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推廣以工代賑方式的省份,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省級推廣以工代賑方式項目儲備庫(或清單,下同),按年度滾動管理。對於農業農村基礎設施項目,在不影響項目建設進度和施工質量等前提下,應儘可能納入項目儲備庫,採取以工代賑方式實施。
第三十五條 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牽頭統籌協調縣域範圍內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推廣以工代賑方式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流程、管理細則和考核辦法,建立縣級推廣以工代賑方式項目儲備庫,規範項目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推廣以工代賑方式項目的認定工作,提請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後,納入縣級推廣以工代賑方式項目儲備庫管理,符合條件的項目可通過安排以工代賑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的有關規定要求,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推廣以工代賑方式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三十七條 經認定為推廣以工代賑方式的項目,應嚴格落實組織羣眾務工、開展就業技能培訓等以工代賑政策要求,及時足額向當地農村羣眾發放勞務報酬,儘量提高項目資金中勞務報酬發放比例。

以工代賑第六章重點工程項目實施以工代賑

第三十八條 適用以工代賑的重點工程項目建設領域,包括政府投資的交通、水利、能源、農業農村、城鎮建設、生態環境、災後恢復重建等。
第三十九條 各地在謀劃實施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時,應在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和符合進度要求等前提下,按照“應用盡用、能用盡用”的原則,結合當地羣眾務工需求,挖掘主體工程建設及附屬臨建、工地服務保障、建後管護等方面用工潛力,儘可能通過實施以工代賑幫助當地羣眾就近務工實現就業增收。
鼓勵非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採取以工代賑方式擴大就業容量。引導民營企業、社會組織等各類社會力量採取以工代賑方式組織實施公益性幫扶項目。
第四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結合各相關領域重點工程項目中能夠實施以工代賑的建設任務和用工環節指導目錄,分年度明確國家層面適用以工代賑的重點工程項目清單。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分級負責、分領域推進”的原則,會同相關部門分年度明確本級適用以工代賑的重點工程項目清單。
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牽頭協調縣域範圍內重點工程項目實施以工代賑工作,規範以工代賑務工人員組織、勞動技能培訓和安全生產培訓、勞務報酬發放監管等具體工作管理。
第四十一條 實施以工代賑的重點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初步設計報告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批覆文件等,應明確適用以工代賑的建設內容和用工環節等政策要求。項目相關招標投標、簽訂勞務合同過程中應明確當地羣眾用工和勞務報酬發放要求等。
第四十二條 實施以工代賑的重點工程項目所在地應建立勞務溝通協調機制,以縣域為主組織動員當地農村勞動力、城鎮低收入人口和就業困難羣體等參與務工,抓好以工代賑務工人員組織、勞動技能和安全生產培訓、勞務報酬發放監管等具體工作。
第四十三條 實施以工代賑的重點工程項目所在地應統籌各類符合條件的培訓資金和資源,充分利用項目施工場地、機械設備等,採取“培訓+上崗”等方式,聯合施工單位開展勞動技能培訓和安全生產培訓。
第四十四條 鼓勵實施以工代賑的重點工程項目業主單位、施工單位儘量擴充以工代賑就業崗位,及時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告知用工需求和用工計劃,合理確定以工代賑勞務報酬標準,儘可能增加勞務報酬規模,按程序及時足額髮放到位。
第四十五條 東部省份在廣泛組織動員當地羣眾參與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同時,可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當地羣眾務工需求等情況,大力吸納中西部省份外出務工人員參與工程建設。

以工代賑第七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以工代賑工作監督檢查和成效綜合評價機制,對以工代賑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推廣以工代賑方式和重點工程項目中實施以工代賑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和成效評價,及時發現並推動解決以工代賑政策執行中的問題和偏差。
第四十七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對市縣以工代賑工作開展常態化跟蹤督促和年度成效綜合評價,配合審計、財政等部門做好以工代賑專項資金和項目督促檢查和審計工作。
對發現問題突出或評價結果較差的市縣,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及時予以通報或約談,提出整改要求,酌情調減或暫停其以工代賑專項資金安排。
第四十八條 對由於各省在以工代賑項目資金申請前期審核不嚴而造成較大損失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視情節在一定時期和範圍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以工代賑計劃草案。對地方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的,勞務報酬弄虛作假,以及在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中出現重大問題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酌情減少或暫停其以工代賑專項資金安排。
第四十九條 在編報下達以工代賑計劃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以及違反規定原則、程序下達投資計劃或安排項目等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視具體情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在以工代賑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或達不到預期效益的,對相關責任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酌情調減當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賑投資規模。
凡拖欠、截留、挪用、擠佔、騙取、貪污以工代賑投入的,以及存在羣眾務工組織弄虛作假、勞務報酬虛報冒領等行為的,責令限期歸還、如數追繳,並轉請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依紀從嚴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工代賑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制定或修訂本省以工代賑管理實施細則,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國家發展改革委2014年12月29日印發的《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