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漢朝法律制度
鎖定
- 中文名
- 漢朝法律制度
- 指導思想1
- 與民休息,寬省刑法
- 指導思想2
- 禮法並用,德主刑輔
- 原 因
- 秦末農民大起義
- 法律內容
- 刑事法律 民事法律
- 司法制度
- 司法機構 春秋決獄錄囚制度訴訟審判制度
漢朝法律制度指導思想
與民休息,寬省刑法
漢朝統治初期,統治者深刻反思法家思想,嚴厲批判“專任刑罰”、“重刑輕罪”的主張,確立了黃老學派的無為而治,“與民休息”、“寬省刑法”的指導思想。
禮法並用,德主刑輔
漢初經過七十餘年的“休養生息”,到漢武帝時期,封建統治已具備雄厚的物質基礎,漢武帝決心改“無為而治”為“有為而治”,採納了儒家思想家董仲舒提出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主張,將“禮法並用”、“德主刑輔”作為法制指導思想。漢代的刑罰適用原則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響,確定了“上請”、“恤刑”、“親親得相首匿”等刑罰適用原則。
漢朝法律制度法律形式
⒈律(基本法律):即法典,是一種比較穩定的法律形式,主要調整重要和基本的法律關係。漢律六十篇指的是蕭何所定的《九章律》(九篇),叔孫通所定《傍章律》(十八篇),張湯所定的《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所定的《朝律》(六篇),加在一起共六十篇。漢律還有一個名稱,“三尺法”,因為漢律是用三尺竹簡書寫的。
⒉令(臨時發麪的詔令):又叫做“詔”,是皇帝根據形式變化及時發佈的。“令”可以用於補充法律,解釋法律,甚至可以代替法律,“令”往往又可以成為以後修訂法律的根據。
⒊科(單行刑事條例):又叫做“科條”或“事條”,是從秦朝的“課”發展而來的,據劉熙的《釋名》記載:“科,課也,課其不如法者罪責之也。”科是關於考核,以及處刑標準的具體的法律形式。據《後漢書》記載:“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可見,漢朝的“科”作為法律形式已經被廣泛使用。
⒋比(決事比,又叫決事比,即可以用來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作為一種靈活的法律形式,“比”可以補充法、令的不足,在漢朝的時候被廣泛使用。可以比照的斷案成例。律無正條規定時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條文或同類型案件)。
.⒌《春秋》經是漢代的“憲法”,具有凌駕於各種法律形式之上的最高法律效力。
漢朝法律制度立法活動
漢朝法律制度西漢初期
建立西漢王朝以後,面對新的形勢,劉邦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命丞相蕭何參照秦律制定漢律.蕭何在秦六律的基礎上增加《户律》、《興律》、《廄律》三章,合為九章,稱《九章律》。《九章律》是漢朝的一部重要法典,是整個漢律的核心和主幹部分.
為了維護皇帝的尊嚴,補充《九章律》的不足,劉邦還命令叔孫通制定了有關朝儀方面的專律《傍章律》十八篇。此外韓信制定“軍法”,張蒼定“章程”。漢初的立法,直到漢武帝即位時,沒有大的變化,法律保持了相對的穩定。
漢朝法律制度西漢中後期
西漢初年,由於統治者貫徹了“無為而治”的方針,法律相對較為省簡。也比較穩定,自劉邦至漢武帝期間法律無大變化。漢武帝即位以後,連年對外戰爭,從而使社會矛盾與階級矛盾日益激化,為了加強司法鎮壓,開始大規模增修法律。漢武帝命張湯制定了《越宮律》27篇,這是有關宮廷警衞方面的專門法律。又命趙禹制定了《朝律》6篇,這是有關朝賀制度的專門法律。這兩部法規連同《九章律》,《旁章律》總計60篇,後人統稱為漢律。
為了加強對農民起義的鎮壓,漢武帝時期還制定了《沈命法》和《通行飲食法》。為削弱和打擊諸侯王的勢,,又制定了《左官律》和《附益之法》,還制定了《腹非之法》,以加強對思想言論的控制。至此,漢律的內容大量增加,體系龐雜,刑罰也相當嚴苛。
漢朝法律制度東漢時期
劉秀建立東漢王朝以後,廢止王莽政權的法律,恢復了西漢的舊律,所謂“解王莽之繁密,還漢世之輕法”。同時發佈了許多釋奴法令和弛刑詔書,想以此緩和社會矛盾。但由於西漢舊律的龐雜,煩苛,再加以東漢歷代君主不斷增加新的律令。因此,東漢的法律仍是科條無限,龐雜煩苛。章帝在尚書陳寵的建議下,準備對律令進行一次大的刪改,但旋即陳寵被免職,此事也未施行。
從兩漢的立法活動中可以看出,西漢初年,劉邦廢秦苛法,法律呈現由繁入簡,由苛轉輕的趨勢,漢武帝時改變了這種發展趨勢,後來雖有要求約簡法律的呼聲,但基本沒有實現,東漢以後的法律又出現出煩苛入輕簡的發展趨勢。這種發展是法律自身的要,,但也直接受制於階級鬥爭形勢的變化和立法思想的影響。
漢朝法律制度刑制改革
漢朝法律制度改革背景
西漢建立後,重視總結秦亡教訓。漢文帝時鑑於當時繼續沿用黥、劓、斬左右趾等肉刑,不利於政權的穩固,開始考慮改革肉刑。文帝開始刑罰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齊太倉令獲罪當施黥刑,其小女緹縈上書請求將自己沒官為奴,替父贖罪,並指出肉刑制度斷絕犯人自新之路的嚴重問題。文帝為之所動,下令廢除肉刑。
漢朝法律制度改革內容
把黥刑(墨刑)改為髡、鉗、城、旦、舂(去發頸部系鐵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砍左腳)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死刑。景帝繼位後,在文帝基礎上對肉刑制度作進一步改革。他主持重定律令,將文帝時劓刑笞三百,改為笞二百;斬左趾笞五百,改為笞三百。景帝又頒佈《垂(音)令》,規定笞杖尺寸,以竹板製成,削平竹節,以及行刑不得換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邁了一大步。
漢朝法律制度改革意義
漢朝法律制度法律內容
漢朝法律制度刑事法律
罪名:①侵犯皇帝人身、權力及尊嚴方面的罪名:矯制矯詔罪、廢格詔令罪、大不敬罪等。② 危害專制集權統治的罪名:左官罪、阿黨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③ 鎮壓敵對階級反抗的犯罪:首匿罪、通行飲食罪、篡囚罪。④官吏瀆職方面的罪名:沈命罪、見知故縱罪 。
漢朝法律制度民事法律
漢朝法律制度司法制度
漢朝法律制度司法機構
中央司法機構,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權。廷尉為中央司法長官(審理皇帝交辦案件“ 詔獄 ”)。重大案件實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級官吏共同審理制度稱為雜治。漢朝中央負責法律監督的長官,西漢為御史大夫,東漢為御史中丞。
漢朝法律制度訴訟審判制度
告訴,舉劾(官吏代表國家糾舉)。漢朝時審訊被告稱為“鞫獄”,為防止翻供,須實行“復傳”。
漢朝法律制度春秋決獄
《春秋》是孔子所著的魯國的一部編年史,以《春秋》的“微言大義”作為司法審判的依據,特別是作為決斷疑難案件的依據。其最重要的原則是“論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觀動機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
[1]
漢朝法律制度錄囚制度
錄囚是指上級司法機關通過對囚徒的複核審錄,對下級司法機關審判的案件進行監督和檢查,以平反冤案、疏理滯獄的制度。
-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