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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刑

鎖定
肉刑,是一個漢語詞語。指施加於罪犯或犯過者的肉體的懲罰。漢語詞語出《荀子·正論》:“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
中文名
肉刑
外文名
corporal torture
注    音
ㄖㄡˋ ㄒㄧㄥˊ
拼    音
ròu xíng
釋    義
對罪犯或犯過者肉體的懲罰
出    處
《荀子·正論

肉刑歷史沿革

肉刑 肉刑
肉刑是直接摧殘身體的刑罰。漢以前有黥、劓、刖、宮等。漢文帝廢肉刑,以髡鉗黥刑,以笞三百代劓刑。笞五百代趺左趾,棄市代趺右趾。關於肉刑之廢,時論臧否各異,這一爭論,一直持續至兩晉。
春秋戰國時期,肉刑的適用更為廣泛。晏嬰作為使臣到齊國談及對齊國的印象時,就曾當着齊景公的面説:“國之諸市,屨賤踴貴。”説明當時受刖的人很多。
肉刑的出現,有其社會歷史條件,隨着社會向前發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這種刑罰便成為野蠻殘忍的行為而遭到人民的強烈反對。秦末的農民起義,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天下苦秦久矣”。
漢高祖劉邦和其統治集團的不少人來自平民和下層官吏,清楚肉刑給人們造成的巨大危害和激起的劇烈反抗。因此,劉邦入關中後,與百姓“約法三章”。劉邦稱帝後,即命蕭何參照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從漢初刑法實施的情況看,當時秦的酷法,一部分被廢除了,一部分卻仍保留,如,漢初仍實行夷三族之令:“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祖者,又先斷舌。”(《漢書·刑法志》)隨着社會的發展,殘酷的肉刑開始逐步被廢除。惠帝四年(前191年),漢廢除《挾書令》;高後元年(前187年),廢除夷三族刑和《襖言令》。 [1] 
曹魏時期,有四次爭論,第一次在建安十八年( 213),御史中丞陳羣議恢復肉刑,鍾繇贊成,但王修反對,曹操感到難以藩國改漢朝之制,遂訂甲子科,以木代鐵趺左右趾。又因漢律太重,使減一半。第二次在魏文帝黃初元年,因當時戰爭尚未結束,故無定議。魏明帝太和元年和魏廢帝正始中,又先後兩次議論肉刑的廢復問題,結果都不行。在這四次爭論中,主復派有陳羣、鍾繇、傅乾等人,陳羣認為除肉刑名實重,如以棄市代趺右趾,增加殺生;鍾繇主張允許死囚犯刖右趾以減死;傅乾重復了“傷人者創”的報復主義。反對派有王修、王朗夏侯玄等人。王修、王朗皆認為時機未成熟率復肉刑會失去民心;夏侯玄則提出要從根本上杜絕犯罪的根源,否則,恢復肉刑也無濟於事。這一時期,主復派佔上風,但由於客觀形勢的限制,未能恢復。實際上也間有施行,如曹魏時有黥人面(《毛玢傳》)。西晉武帝年間,東晉元帝、安帝年間又有三次較大的爭論,主復派代表為劉頌、衞展蔡廓等。劉頌認為對逃亡者趺其足,盜竊者截其手,淫亂者割其勢,是“去其為惡之具”,而且身體一經傷殘,終生可為誡,他人見之也可畏而不犯。劉頌從除惡塞源的角度論證了肉刑作為刑罰手段的必要性。衞展、蔡廓則重複了曹魏時期名輕實重的理由。反對派有王敦、周頡、曹彥、桓彝孔琳之等人。他們基本上是重複“不合時宜”的老調,認為北方未統一,不宜有慘酷之聲。此外,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由於反對派“不合時宜”的觀點是以承認肉刑為前提的,而劉頌又提出深刻的理論依據,故主復派仍佔上風,逐漸恢復了肉刑的法定地位。晉律規定:“奴婢亡,加銅青若墨黥,黥兩眼,再亡,黥兩頰上,三亡,橫黥目下。”(《太平御覽·刑法十四》)泰始四年,又定黥刖之制(《文獻通考》)。至南朝,關於肉刑的爭論基本停止,但肉刑卻普遍恢復。劉宋時有黥、刖,為盜賊及害吏民者黥兩頰並斷兩腳筋,徙付邊遠。齊沿宋法。梁有黥、劓,施於遇赦的死囚。至天監十四年才廢劓、黥之刑。時也有見宮刑(《梁書·杜崩傳》)。
北朝肉刑主要是宮刑。神席律令規定族誅坐死者年十四以下的處於腐刑。腐刑即宮刑,又稱下蠶室,在北朝普遍存在(《魏書·平季傳》、《張宋傳》、《抱嶷傳》、《劉輝傳》、《劉思逸傳》、《崔玄伯傳》、《賈粲傳》、《王質傳》)。主要用於坐謀反罪,目的在絕其後;也有用於坐劫賊(《魏書·楊範傳》)或敵國戰俘(《魏書·段霸傳》、《趙墨傳》等)。這種刑罰雖屬殘酷,但比起夷族門誅終歸還輕些。西魏大統十三年(547)廢宮刑,改宮刑為沒官(《冊府元龜·刑法部·定律令三》)。但北齊初又復官刑(《崔季舒傳》)。至天統五年(569)才下詔“應宮刑者,普免刑為官口”(《本紀》)。北朝時也見黥刑。西魏大統十三年詔令“亡奴婢應黥者止科之罪。”肉刑的恢復是南北朝時期刑法的一個重要特點,但肉刑只為附加刑,與正刑並存,這是由以肉刑為主體的前五刑(墨、刖、劓、宮、大辟)向廢除肉刑的後五刑(鞭、杖、徒、流、死)轉化的過渡狀況。 [2] 

肉刑基本解釋

[corporal torture]施加於罪犯或犯過者的肉體的懲罰,包括死刑、鞭笞和監禁。
古來相傳孝女甚多,如女婧、 緹縈之類,一使 景公廢傷槐之刑,一使 文帝除肉刑之令,皆能委曲用心,脱父於難。——《鏡花緣》 [3] 

肉刑基本概念

狹義的肉刑,指括黥(刺面並着墨)、劓(割鼻)、刖(斬足)、宮(割勢)、大辟(即死刑)等五種刑罰。起源於“殺人者死,傷人者創”的原始同態復仇論。至夏商周成為國家常刑,有三典五刑之説,秦及漢初相沿不改。
廣義上的則指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罰。以其侵刻肌膚、殘害人體,故名肉刑。《荀子·正論》:“世俗之為説者曰:治古無肉刑。”所謂“治古”,指的是堯、舜太平盛世。《漢書·刑法志》:“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湯、武順而行之者,以俗薄於唐、虞故也。”這是説,肉刑始於夏、商、週三代。漢文帝在位期間,先後廢除了肉刑中的墨、劓、斬左右趾(實即剕刑)和宮刑,被後人譽為“千古之仁政”。自此以後,肉刑一度停廢,但偶有恢復,譬如漢武帝司馬遷所施宮刑(將男子閹割去勢 [4]  。魏、晉以後,雖屢有恢復肉刑的議論,但終未被採用。當然,使用肉刑的個別事例還是有的。

肉刑引證解釋

殘害肉體的刑罰,古指墨、劓、剕、宮等。今泛指對受審者肉體上的處罰。
《史記·扁鵲倉公列傳》:“書聞,上悲其意,此歲中亦除肉刑法。” 張守節正義:“《漢書·刑法志》雲: 孝文帝 即位十三年,除肉刑三。”《唐律·名例》:“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長孫無忌 等疏:“肉刑:墨、劓、剕、宮、大辟。” 毛澤東《論政策》:“對任何犯人,應堅決廢止肉刑,重證據而不輕信口供。” 駱賓基 《可疑的人》二:“他在古廟裏囚禁的時候,審問了三次,都是在深夜,而且第一次就受了嚴重的肉刑。” [3] 

肉刑現代解釋

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自2013年1月1日起與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同步施行。
司法解釋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 [5] 

肉刑刑罰廢除

公元前167年,漢文帝下詔廢除肉刑,開始進行刑制改革。這就是中國歷史上有名的文帝刑制改革。
刑制改革起源於一次案件,當時齊國的太倉令淳于公犯罪要被處以肉刑,他只有五個女兒,沒有兒子,小女兒緹縈便陪同父親到了京城長安,向文帝上書,説願意去做官奴,以贖父親的肉刑。文帝很感動,讓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商議改革方案,方案將原來要執行的墨刑劓刑和斬左、右趾改成笞刑和死刑。
這次改革改變了原來包括肉刑的奴隸制五刑制度,這是奴隸制五刑向封建五刑制過度的開始。不過最初執行的時候,因為換的笞刑數量很多,有的三百,有的五百,結果有的受刑後還是喪了命,有人批評説雖然名義上是減輕刑罰,結果確實殺人更多。景帝即位後,繼續刑制改革,兩次頒佈詔書,將肉刑數量大幅度減少,最後,最多的五百減少到了二百。同時,還規定了刑具的長短薄厚,以及受刑的部位,行刑中間不許換人等。但宮刑在這次改革中沒有廢除。
這次刑制改革是中國古代刑制從野蠻時期到文明時期的轉折點,此後,到南北朝時期,肉刑逐漸被廢除,封建五刑制到北齊時出現了雛形,為隋唐封建五刑制的定型奠定了基礎。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