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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刑
鎖定
以財物贖罪。贖刑始於
上古。《
尚書·舜典》:“金作贖刑。”
孔穎達疏:“古之贖罪者,皆用銅,漢始改用黃金。”歷代都有贖刑,但制度不盡相同。大體來説,
五刑之中,上自死刑,下到杖、笞,都可以贖,贖金的數量有具體規定。贖罪的財物,上古用銅;西漢用黃金,有時候用錢;東漢用
縑;
魏晉以後多用絹。隋代復古,又改用銅。唐、宋沿用隋制。元代用鈔,
明清用銅錢。
司馬遷在《
報任安書》中説:“家貧,貨賂不足以自贖。”終於受到
宮刑。可見贖刑的得益者,主要是富貴之家。
-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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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刑
- 外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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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ansom
- 釋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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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財物贖罪
- 性 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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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
贖刑簡介
即按規定或經允許繳納一定錢財折抵原定刑罰。現存《
尚書·呂刑》所載“五刑之疑有赦”,就是指對適用五刑有疑義而應予赦宥的案件,均可折為贖刑。贖刑從此開始制度化
[1]
。其具體規定是:“
墨闢疑赦,其罰
百鍰,閲實其罪。
劓闢疑赦,其罰惟倍,閲實其罪。
剕闢疑赦,其罰倍差,閲實其罪。
宮闢疑赦,其罰六百鍰,閲實其罪。
大辟疑赦,其罰千鍰,閲實其罪。”鍰是當時銅的貨幣單位,一鍰為六兩。按照上述規定,凡適用五刑有疑義而應予赦宥的案件,可分別繳納一百鍰,二百鍰,五百鍰,六百鍰,一千鍰銅以贖免應處
肉刑與死刑。可見,西周贖刑制度已相當系統。這是社會經濟迅速發展,法律制度日益發達的結果。
贖刑適用罪行
適用於哪些罪刑,歷代有所不同。
《呂刑》規定:
墨、劓、
剕、宮、大辟,只要是疑罪,都可以贖。秦律規定有“贖黥”、“贖耐”、“贖遷”、“贖
鬼薪鋈足”、“贖宮”、“贖死”,全部刑罰基本上都可以贖,但多數立法例加以限制,如限於雜犯死罪以下,或限於
流罪或
杖罪以下等。適用範圍也因罪犯的身份地位而有所不同。關於贖罪物的規定,也因時而異,有用貨幣,有用米粟,有用絹帛,也有用牛馬或其他雜物的。秦律中有以“丁粼”(丁齡)男子贖
隸臣的規定。秦律還規定,有罪以
貲贖而無力繳納的,則以勞役抵償。後世也有以力役贖罪的。“
官當”是以官爵抵罪,似乎是贖,實際上是官吏的一種特權。明代的“俸贖”,是允許官吏以薪俸贖罪。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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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葉孝信.中國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9年: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