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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辟

鎖定
大辟是中國古代五刑之一。隋以前死刑的通稱。隋唐以後五刑刑名不用大辟,稱“死刑”。(1)周代的大辟,據《刑書釋名》分為七等,1.斬,誅之斧鉞;2.殺,殺以刀刃棄市,即刑于市,與眾共棄之;3.搏,去其衣而磔之;4.焚,以火燒殺之;5.辜磔之,指焚裂屍體;6.踣,斃之於市場;7.罄,縊之使斃於隱處。(2)秦代的大辟,有:1.斬;2.梟首;3.車裂;4.棄市;5.腰斬;6.體解即支解;7.磔;8.蒺藜等。又據《漢書·刑法志》大辟復有:1.鑿顛,鑿去頂顛;2.抽脅,抽去肋脅;3.鑊烹,在鍋裏煮死。(3)漢時稱廢除秦苛酷之刑,然漢初誅戮功臣仍有夷三族之令,不但五刑俱全,而且揃其骨肉於市。高後元年(公元前187年)廢除以上酷刑後,大辟之刑為腰斬棄市梟首、磔。漢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年)又改磔為棄市。 [1] 
大辟是古五刑之一,初謂五刑中的死刑,俗稱砍頭,隋後泛指一切死刑。語出《書·呂刑》:“大辟疑赦,其罰千鍰。”“惟大辟無可要,然猶質其首。”——清·方苞獄中雜記 [2] 
中文名
大辟
拼    音
dà pi
外文名
capital punishment
注    音
ㄉㄚˋ ㄆㄧˋ
出    處
《刑書釋名》
類    別
刑法

大辟基本解釋

[capital punishment; sentence of death; crime punishable by death] 古代五刑之一,死刑。砍頭。

大辟引證解釋

指古五刑之一,謂死刑。
《書·呂刑》:“大辟疑赦,其罰千鍰。”孔傳:“死刑也。”孔穎達疏:“《釋詁》雲:闢,罪也。死是罪之大者,故謂死刑為大辟。”
漢書·禮樂志》:“自京師有悖逆不順之子孫,至於陷大辟受刑戮者不絕,繇不習五常之道也。”
蘇軾《擬進士對御試策》:“夏之時,大辟二百,周公之時,大辟五百,豈可謂周治而禹亂耶?”
歐陽修縱囚論》:“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餘人,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
郭沫若《海濤集·跨着東海(三)》:“就在那‘三·五’事件之後,國內又流佈過這樣的謠傳,以為我被日本政府遞解回國,已經遭了大辟。” [2]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
  • 2.    資料  .漢典[引用日期2014-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