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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市
鎖定
棄市,是在人眾集聚的鬧市,對犯人執行死刑。以示為大眾所棄的刑罰。《
禮記》:“刑人於市,與眾棄之。”
棄市為死刑的一種,自
商周時即有。湖北
雲夢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簡顯示,秦時死刑種類眾多,如
車裂、腰斬、
梟首等,其中亦有棄市。至漢朝,
漢承秦制,而略加簡約,死刑常法只三種,其一即為棄市。棄市為常法一直延續到南北朝時期。至隋,第一次將死刑常法定為斬、絞,無棄市。至此,棄市退出死刑常法,但仍然用於處決某些罪大惡極者。
在鬧市當眾殺人可以威懾百姓,但唐朝的
御史中丞、
司農少卿、司僕少卿(副部長)
來俊臣被棄市就有些特別了,來俊臣是唐朝的大
酷吏,民眾又恨又怕,判死刑後大快人心。《
舊唐書·酷吏傳》記載“乃(來俊臣)棄市。國人無少長皆怨之,競剮其肉,斯須盡矣。”《
資治通鑑》記載“(來俊臣)棄市。時人無不快其死。仇家爭啖俊臣之肉,斯須而盡,挾眼、
剝面、披腹、出心、騰踏成泥。”由此可見唐人對來俊臣的恨之入骨。
-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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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市
- 分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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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 朝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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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周
- 地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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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棄市定義
《
禮記》:“刑人於市,與眾棄之。”即在人眾集聚的鬧市,對犯人執行死刑。以示為大眾所棄的刑罰。
《
隋書·卷二五》中提到:最嚴重的死刑為轘(即
車裂),其次為
梟首並棄市(陳屍三日,無市者列於鄉亭顯處)。(此為
北齊刑罰)
一般平民的死刑是”殺之於市,與國人共棄之“。而”王之同族不即市“,”凡有爵者與王之同族,奉而適甸師氏,以待刑殺“(《
周禮·秋官·小司寇》)
[1]
棄市具體案件
“士五(伍)甲毋(無)子,其弟以為後,與同居,而擅殺之,當棄市。”(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秦律竹簡)
“
肅宗收復西京,以叛將安史之官河南
達奚珣等三千人為重罪,與眾共棄”(《舊唐書·卷五十》)
明
嘉靖年間,首輔
夏言被次輔
嚴嵩構陷,以近臣結交封疆之罪被判刑棄市。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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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國庫.中國曆代刑法淺談.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