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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利率

鎖定
民間借貸利率(interest rate of private lending)是指居民個人與企業、居民個人之間借貸的利息率。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1] 
2020年8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1年期LPR為3.85%。據此計算,當前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 [1] 
中文名
民間借貸利率
外文名
interest rate of private lending
含    義
居民個人與企業之間借貸的利息率
區    別
國家借貸利率

民間借貸利率特點

民間借貸利率特點就是當資金緊缺時,利率提高,需求疲軟時,利率下降。利率完全受市場自發調節,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2] 

民間借貸利率利率比較

民間借貸利率一、兩種利率的異同

我國現行利率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國家計劃利率(包括政策性優惠利率浮動利率);另一種是市場自由利率。這兩種利率,既有其共性,也有其個性。
1.從利息的本質概念上來説,兩種利率都具有共同的屬性。首先,利率作為資金的價格表現是共同的。當貨幣所有者貨幣資金提供到市場上,當作特殊商品來讓渡,利率表現為這種商品的價格。民間借貸是貨幣所有者擁有的財富積累,當貨幣財富由儲藏手段轉變為提供到市場執行借貸資本的職能時,只要是有息借貸,利率就反映了讓渡資本的價格關係。
其次,資金供求關係,決定着國家信貸利率狀況,也決定了民間借貸利率狀況。這裏的資金供求關係對利率狀況的決定有幾層意思:一是市場資金需求狀況和國家產業經濟政策,決定了銀行利率的高低;二是銀行資金供求狀況決定了信貸利率高低,也影響了民間信貸的供求狀況和利率高低;
三是民間借貸利率是由市場需求和行業利潤所決定的。再次,兩種利息,均屬利潤的一部分,體現了借貸資本產業資本商業資本利潤分割的關係。所不同的是,對利潤的分割程度不同。
2.兩種利率產生的目的不同。
從量上看,民間借貸利率普遍高於國家信貸利率的幾倍或幾十倍。從質上看,國家信貸利率是發展國民經濟的槓桿,它的高低,不以盈利率來決定,而取決於國家發展經濟的意願。由於民間借貸的普遍高利率,不少利率甚至高出了經營者的承受能力和盈利界限,因而難免出現剝削和榨取其他資本剩餘價值和經營者的剩餘勞動的現象。兩種利率質量上的差別,主要是因為:
第一,制訂利率的依據不同。國家信貸利率是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發展方針制定的,具有嚴格的計劃性;而民間借貸則是依據行業利潤的高低而制訂,具有隨意性和謀利要求突出的特點。
第二,執行利率的手段不同。首先是收息方式,民間借貸較之國家信貸收息內容多,方式靈活。其次是國家信貸利率的執行是以政策和法令為依據的;而民間借貸則完全憑藉款人的信譽,能否收到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由於利率制定的目的不同,作用方向也不同。國家信貸利率作為調節國民經濟發展的槓桿,是為國民經濟發展服務的,反映了一個時期國家經濟政策產業政策的要求,其調節的目的是籌集融通資金,引導資金流向;民間借貸則主要以瓜分剩餘價值,謀取高額利潤為目的,利息率反映了不同行業的利潤狀況和市場資金供求的鬆緊度。 [3] 

民間借貸利率二、兩種利率的比較

產品經濟條件下,資金的分配渠道單一,資金的調節主要是通過國家嚴格的計劃配額。隨着經濟體制改革市場經濟觀念的確立,我國金融業得到了迅速發展,民間借貸也迅速恢復和發展起來。作為一種傳統的經濟活動,民間借貸對新的經濟體制和運作機制,特別是對農村不同層次的經濟發展,具有很強的適應性。我國金融體制改革,也要求建立一個國家銀行為主、合作金融為輔,民間借貸補充的新體制。民間借貸是國家、集體信用的有益補充,這一點,幾乎是沒有疑問的。利率是調節資金市場的重要槓桿,要建立社會主義資金市場,發揮利率的調節作用,確有必要對當前兩種利率進行比較、分析、研究。
1.敏感度比較。利率的敏感度,是指利率市場資金供求狀況的反映靈活與遲滯的程度。完善的利率機制,具有靈敏跟蹤、反映市場資金供求矛盾,適時調節利率高低的功能。我國現行信貸利率,受多年來“集中信用”觀念和資金供給制的影響,強調國家對利率的高度集中管理,儘管對專業銀行給予了一定的浮動利率權,但也沒有改變制訂和執行利率權力高度集中的狀況。浮動利率,可以説只是在抵銷專業銀行吸收存款的一部分虧損起了作用,真正對調節資金供求的作用甚微。因此,國家信貸利率帶有深深的計劃經濟烙印,缺乏按市場要求調節利率的靈敏機制,扼殺了利率積極和主動調節資金供求作用。
2.刺激強度比較。利率的刺激強度是指利率對企業經濟活動的影響力度。刺激強度的大小,主要看利息佔企業利潤與成本變動的規模。利息是利潤的一部分,體現了利潤在貸款人和借款者之間進行分割的比率。按照馬克思的借貸資本理論,當利息達到利潤的最高界限,歸職能資本家的部分就會等於零,而利息的最低界限則不能等於零。但低利率會對調節資本供求起反作用,迫使它提高到一個相對的界限。這説明,利率佔利潤的比例對刺激資金供求強弱有特殊意義。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低利制度。信貸利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銀行存款成本費用率綜合起來的一個最低承受量,雖然從1979年到1990年,我國先後9次提高存款利率,但均沒有將利率提高到一個與企業利潤水平相對應的程度。1991年前後又兩次下調利率,使差距又進一步拉大。據有關資料表明:企業利息支出約佔企業成本的3—5%左右,難以影響企業的總成本出現較大變動。利息對企業利潤分割比重小,而信貸資金在企業資本總額中又佔50%-80%,對企業資金供求不能產生有力刺激。因此,企業資金使用效益不高,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中的一大障礙。民間借貸利率的動力源,是資本所有者獲取利息收入。因此,在資本貸放之前,首先要考慮的是借款者經營利潤的高低和可以分割的最高界限。據對江西農村民間借貸(私人部分)利率分析,當借貸資本佔經營總資本50%,分割利潤達30-50%;當借貸資本達到70%以上,分割利潤達50-80%,有的甚至超過了經營者的盈利極限。
儘管農村民間借貸利率達到這麼高,但近來,民間借貸卻以每年增長近20%的速度發展,與銀行、信用社借款相比,損失率與呆滯率要小得多。而且不論是信用程度還是資金週轉速度,都比銀行、信用社要高、要快。因此,民間借貸高強度的利潤分割,對刺激借貸者加速資金週轉,提高使用效益,發揮了較大作用。實際情況表明,國家信貸利率在現行低利制度下,對借款者(企業和個人都是如此)利潤分割比重過小,不能起到刺激借款者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目的,使資金供求和資金資源在產業間的有效調節和配置難以實現。
3.彈性比較。提高利率彈性是近10多年來我國利率體制改革希望達到的目的。但由於受外部環境制約,使利率固有功能未能發揮。首先,由於貸款利息的調高調低,都很難對企業負擔產生明顯效果;其次,企業要求減輕負擔最先想到的是降低利率,卻又在銀行不斷降低利率的過程中,日趨淡化利息觀念;再次,企業預算軟約束和資金需求管理與調控的行政手段,使我國信貸利率仍然處於低彈性區。在現行信貸利率體系中,利率檔次數十個,浮動利率也增加不少,但利率差距大小,反彈能力和迴旋餘地都很小,不能對資金供求起到有效的調控作用。民間借貸,由於實力相對薄弱,不可能對整個資金市場產生明顯效應,但有一點,利率差距較大,就借貸雙方而言具有較強的彈性。

民間借貸利率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發佈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民間借貸利率依法確認保護民間借貸合同效力

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應當堅持的一項重要原則。同樣,民間借貸作為民事主體從事的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賀小榮介紹,在前期調研和徵求意見的過程中,社會各界對於以“民間借貸”為名,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而面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意見較大,此類行為容易與“套路貸”“校園貸”交織在一起,嚴重影響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嚴重損害人民羣眾合法權益和生活安寧。最高人民法院經認真研究後吸收了這一意見,在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了一種,即第十四條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此外,民營企業家和個體工商户代表建議要嚴格限制轉貸行為,即有的企業從銀行貸款後再轉貸,特別是少數國有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後轉手從事貸款通道業務,違背了金融服務實體的價值導向。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真討論後採納了這一意見,決定對原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合同無效情形,修改為《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進一步強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務實體的鮮明態度。
借貸成本降低是否會導致資金供給方出借意願不足
“從以往的經驗來看,利率過高超過債務人的承受能力時,違約風險就會提高,呆壞賬比例、追債成本都會提高,從經營上講會導致資金週轉率降低,利率過高對資金供給方也並非都是好事。”王衞國表示,應尋找利率的合理區間,使資金供給方和需求方的利益都能得到滿足 [2] 

民間借貸利率嚴格落實民法典 “禁止高利放貸”原則

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在這次司法解釋修正的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民法典關於“禁止高利放貸”的原則精神,並對相關條款作出對應調整。
一是繼續執行更加嚴格的本息保護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三是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