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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委員會

鎖定
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內部對審判工作實行集體領導的組織形式。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主要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領導集團,其任務是: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最高法審委會的會議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主持。審判委員會由院長(1人),常務副院長(1人)、副院長(若干)、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1] 
中文名
審判委員會
外文名
Adjudication committee
機構簡介
法院審判工作集體領導的組織形式
組織原則
民主集中制
條文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審判委員會歷史沿革

審判委員會作為中國法院的一種重要組織形式,最早起源於新民主主義時期。1932年中共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頒佈的《裁判部暫行組織及裁判條例》中規定,縣以上裁判部組織裁判委員會。該裁判委員會即是審判委員會的雛形。
1950年第一屆全國司法會議中,司法主管機關初步提出了法院組織草案,其中提到了建立審判委員會。
1951年中央政府通過了《法院暫行條例》,該條例第15條規定,省、縣兩級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庭庭長及審判員組成。
1954年《人民法院組織法》正式頒佈,規定在我國各級法院內部設立審判委員會,作為對審判工作的集體領導形式。
195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宣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成立,並形成了審判委員會的一些工作制度。隨後,全國各級法院相繼組建了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作為一項法定製度開始運行。
審判委員會制度在選擇與建構時受了多種因素的影響。首先,幾千年來,中國封建社會一直沿襲司法與行政合一,行政機關的行政長官統領行政權力,兼行司法職權。新中國建立後,建立起了社會主義性質的審判制度。但是一方面由於建國前革命根據地的司法機關普遍實行集體領導,審判委員會的設立與我國司法傳統和民族文化及民族心理具有極大的親和力。其次,新中國成立後,打碎了舊的司法體制,創建了社會主義性質的司法體系,法制建設百廢待興,司法幹部極其缺乏,當時法院法官絕大部分由工農幹部組成,法官的業務素質整體上較低,有必要採取集體決策的方式,以保證審判質量。再次是大陸法系和前蘇聯審判體制的影響。
20世紀初,在現代法律制度的選擇中,中國更多地參照了大陸法系傳統。新中國的法律也深受大陸法系的影響。與普通法系國家相比,大陸法系在法院的內部組織結構中帶有較強的等級色彩,強調上位權力對下位權力的制約與指導,法院體系結構帶有濃厚的官僚層級味道。比如法國最高法院中的“混合庭”、德國聯邦法院中的“大聯合會”,就與審判委員會有或多或少的共通之處。前蘇聯的審判制度則強調執政黨對審判的干預和具體指導,強調集體智慧,這些都給構建中的中國司法制度烙下了深刻印記,使審判委員會制度成為可能。
由院長主持、庭長及資深法官組成的這一組織即可實現政黨及領導層對審判工作的直接控制。

審判委員會機構簡介

性質
審判委員會是中國特有的審判組織形式,它作為審判工作的一個集體領導機構,在討論、決定重大、疑難案件,總結審判經驗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審判委員會是本院決定案件處理的最高審判組織,是審判業務方面的決策機構,指導和監督全院審判工作。其任務是: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討論重大或疑難案件以及其他有關審判工作問題。
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依法實行迴避制度。
組成
委員會是法院的最高審判組織,其任務是: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審判委員會的會議由法院院長主持,成員由院長1人,副院長、庭長、資深審判員若干人組成。組成人數是單數。其實它是不參加審判的權利組織,特別是其關於審判業務的決定必須予以執行。很多學者對於審判委員會的利弊都在評論,莫衷一是。但是,其的權威性是自不待言的。
必要性
首先,形成良好的“治療方案”的前提是發現“病因”。審委會是中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中國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原因在於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其審判組織內部都並不設置審委會,這是學界所認同的,也經常是學界對中國審委會制度提出質疑的理由之一。但我們不能就此以“與世界接軌”為理由而全盤否定現存的審委會制度,同時審委會的存在,至少對於基層法院而言,對於保障更為良好的司法是必要的,或者説是利大於弊的 。基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我們不主張立刻廢除審委會制度,而主張保留審委會制度,同時轉變其部分職能。這實際上就是要對該制度“動一次大手術”,而這前提就是要能夠將制度這一“手術對象”身上存在的“病變”處找到,否則就顯得有些盲目。
其次,發現問題的過程事實上就是反思制度存在的瑕疵的過程。儘管對廢除審委會制度持反對態度,但一項制度如果期望能夠長遠、正常地運作下去,就必須能夠為人們所真正廣泛地接受和認可,避免“説三道四”。迴避存在的問題不是支持一項制度的明智之舉,而應當在發現問題的基礎上,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完善制度,從而賦予其生命力和説服力。
制度
就像前面所舉“外科手術”的例子,醫生在手術前總是依據一定的醫學邏輯、醫學知識和醫療經驗來發現病因,從而救治病人。反思審委會制度存在的問題也一樣,應當依據一定的邏輯和運用分析研究方法來分析。
這裏的分析研究方法是指把審委會制度整體分解為若干部分進行研究,或者把審委會制度的個別特徵和方面分解出來進行審查的方法,它是與系統研究審委會制度的系統方法是完全對立的。根據分析結論的精確程度不同,分析方法可以分為定性和定量分析兩種。

審判委員會主要區別

審判委員會不同於合議庭,它不直接開庭審理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以下合議庭難以作出決定的疑難、複雜、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1、擬判處死刑的;
2、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
3、檢察院抗訴的;
4、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的;
5、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
6、獨任審判的案件,開庭審理之後,獨任審判員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應當在合議庭審理的基礎上進行,並且應當充分聽取合議庭成員關於審理和評議情況的説明。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如果有意見分歧,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筆錄。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的判決書和裁定書,應當以審理該案件的合議庭成員的名義發佈。

審判委員會組成人員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法院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

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總體部署,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基本原則
1.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絕對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健全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2.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充分發揚民主和正確實行集中有機結合,健全完善審判委員會議事程序和議事規則,確保審判委員會委員客觀、公正、獨立、平等發表意見,防止和克服議而不決、決而不行,切實發揮民主集中制優勢。
3.遵循司法規律。優化審判委員會人員組成,科學定位審判委員會職能,健全審判委員會運行機制,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推動建立權責清晰、權責統一、運行高效、監督有力的工作機制。
4.恪守司法公正。認真總結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經驗,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嚴格公正司法,堅持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相統一,充分發揮審判委員會職能作用,努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組織構成
5.各級人民法院設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由院長、副院長和若干資深法官組成,成員應當為單數。
審判委員會可以設專職委員。
6.審判委員會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
專業委員會會議是審判委員會的一種會議形式和工作方式。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可以召開刑事審判、民事行政審判等專業委員會會議。
專業委員會會議組成人員應當根據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專業和工作分工確定。審判委員會委員可以參加不同的專業委員會會議。專業委員會會議全體組成人員應當超過審判委員會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
三、職能定位
7.審判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
(1)總結審判工作經驗;
(2)討論決定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法律適用;
(3)討論決定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應當再審;
(4)討論決定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重大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制定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及發佈指導性案例等方式,統一法律適用。
8.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下列案件,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1)涉及國家安全、外交、社會穩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難、複雜案件;
(2)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等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案件;
(3)同級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刑事案件;
(4)法律適用規則不明的新類型案件;
(5)擬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案件;
(6)擬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擬判處死刑的案件,應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9.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下列案件,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1)合議庭對法律適用問題意見分歧較大,經專業(主審)法官會議討論難以作出決定的案件;
(2)擬作出的裁判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裁判可能發生衝突的案件;
(3)同級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重大、疑難、複雜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
(4)指令再審或者發回重審的案件;
(5)其他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
 四、運行機制
10.合議庭或者獨任法官認為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由其提出申請,層報院長批准;未提出申請,院長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其他事項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參照案件提交程序執行。
11.擬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應當有專業(主審)法官會議研究討論的意見。
專業(主審)法官會議意見與合議庭或者獨任法官意見不一致的,院長、副院長、庭長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管理權限要求合議庭或者獨任法官複議;經複議仍未採納專業(主審)法官會議意見的,應當按程序報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12.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合議庭應當形成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客觀全面反映案件事實、證據、當事人或者控辯雙方的意見,列明需要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法律適用問題、專業(主審)法官會議意見、類案與關聯案件檢索情況,有合議庭擬處理意見和理由。有分歧意見的,應歸納不同的意見和理由。
其他事項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之前,承辦部門應在認真調研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辦理意見。
13.對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或者事項,審判委員會工作部門可以先行審查是否屬於審判委員會討論範圍並提出意見,報請院長決定。
14.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審判委員會委員有應當迴避情形的,應當自行迴避並報院長決定;院長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審判委員會委員的迴避情形,適用有關法律關於審判人員迴避情形的規定。
15.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提前審閲會議材料,必要時可以調閲相關案卷、文件及庭審音頻視頻資料。
16.審判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其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
17.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及專業委員會會議應當由院長或者院長委託的副院長主持。
18.下列人員應當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
(1)承辦案件的合議庭成員、獨任法官或者事項承辦人;
(2)承辦案件、事項的審判庭或者部門負責人;
(3)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員。
審判委員會召開會議,必要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列席。
經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員可以提供説明或者表達意見,但不參與表決。
19.審判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其委託的副檢察長可以列席。
20.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和事項,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合議庭、承辦人彙報;
(2)委員就有關問題進行詢問;
(3)委員按照法官等級和資歷由低到高順序發表意見,主持人最後發表意見;
(4)主持人作會議總結,會議作出決議。
21.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案件或者事項,一般按照各自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的多數意見作出決定,少數委員的意見應當記錄在卷。
經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的案件或者事項,無法形成決議或者院長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經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的案件或者事項,院長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複議。
22.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或者事項的決定,合議庭、獨任法官或者相關部門應當執行。審判委員會工作部門發現案件處理結果與審判委員會決定不符的,應當及時向院長報告。
23.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或者決定由院長審定後,發送審判委員會委員、相關審判庭或者部門。
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副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的,會議紀要或者決定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
24.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決定及其理由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公開,法律規定不公開的除外。
25.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合議庭、獨任法官應及時審結,並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送審判委員會工作部門備案。
26.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審判委員會會議全程錄音錄像制度,按照保密要求進行管理。審判委員會議題的提交、審核、討論、決定等納入審判流程管理系統,實行全程留痕。
27.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部門負責處理審判委員會日常事務性工作,根據審判委員會授權,督促檢查審判委員會決定執行情況,落實審判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保障監督
28.審判委員會委員依法履職行為受法律保護。
29.領導幹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法干預、過問、插手審判委員會委員討論決定案件的,應當予以記錄、通報,並依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30.審判委員會委員因依法履職遭受誣告陷害或者侮辱誹謗的,人民法院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澄清事實真相,消除不良影響,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
31.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合議庭、獨任法官對其彙報的事實負責,審判委員會委員對其本人發表的意見和表決負責。
32.審判委員會委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33.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審判委員會委員出席會議情況納入考核體系,並以適當形式在法院內部公示。
34.審判委員會委員、列席人員及其他與會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工作紀律,不得泄露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審判工作秘密。因泄密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六、附則
35.本意見關於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審判責任範圍、認定及追究程序,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及法官懲戒相關規定等執行。
36.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意見,結合本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工作細則。
37.本意見自2019年8月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佈的規範性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