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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
鎖定
- 中文名
- 公共秩序
- 外文名
- public order
- 別 名
- 社會秩序
- 指的是
- 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
公共秩序基本資料
國際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衝突規範本應適用某一外國法作準據法時,因其適用的結果與法院國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觀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而拒絕或排除適用該外國法的一種保留制度。因此它有時又被稱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制度,在國際私法中又被稱為“安全閥”制度。
公共秩序法律意義
公共秩序,是一個彈性條款。有國內公共秩序與國際公共秩序之分。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應與他國主權行為相牴觸,也不應與外國公法的適用相混淆。幾乎所有的統一衝突法公約都規定有公共秩序保留條款。中國《民法通則》中有條款全面規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我國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貫持肯定的態度。法律是由國家制定的重要行為準則;法律由國家行使立法權的立法機關依據立法程序制定,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在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我國主要法律:《憲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民法通則》等。
我國《民法通則》第150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利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也規定,凡我國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判決、裁定,經審查後認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我國在與許多國家簽訂的司法協助協定中,也都訂有公共秩序保留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