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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

鎖定
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一個部門,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於1949年9月設立。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國務院《關於設立、調整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即告結束。
中文名
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
上級機構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總部地址
北京市
成立時間
1949年10月1日
撤銷時間
1954年9月

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簡介

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一個部門,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於1949年9月設立。 [1]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國務院《關於設立、調整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即告結束。

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部門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負責指導內務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員會和民族事務委員會的工作。
為進行工作,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可以對這些部門和部門所屬的下級機關頒發決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情況。

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組織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任命,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副總理兼任)、副主任四名,委員四十八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一名。
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內設一廳一室一處:
辦公廳
參事室
人事處(1950年併入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

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組成人員

以下主任、副主任、委員如無註明,均為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秘書長、副秘書長如無註明,均為1949年12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主任

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副主任

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委員

沈鈞儒羅榮桓吳溉之張志讓李六如藍公武謝覺哉、武新宇、陳其瑗羅瑞卿、楊奇清、史良、李木庵張曙時、許德珩、陳瑾昆李維漢烏蘭夫、劉格平、賽福鼎、陶希晉、吳玉章、張文、王葆真、李任仁周鯨文劉王立明葉篤義郭冠傑郭則沉黃琪翔陳銘樞、郭春濤、許寶駒陳演生謝雪紅易禮容、李秀真、鄧穎超廖承志鄧初民、吳耀宗、周善培顏惠慶林仲易章士釗江庸劉瀾濤(1950年4月11日至1954年9月)

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秘書長

陶希晉

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副秘書長

葉篤義(1950年9月5日至1954年9月)、朱其文(1954年9月至1954年9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