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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

鎖定
公民改名需要持相關證件到有關部門辦理。成年人改名要滿足以下條件: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第二是理由要充分,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中文名
改名
外文名
rechristen; rename
材    料
户口本
費    用
免費

改名改名條件

  1. 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2. 理由要充分,公安機關認可的正當理由: (一)未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監護人申請變更姓名的; (二)姓名中含有生僻字、歧義字造成多種不便的; (三)由於父母離異要求變更姓名的; (四)由於被收養申請變更姓名的; (五)已滿十六週歲由於出家要求變更姓名的; (六)由於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失誤造成姓名填寫或微機錄入錯誤的。其他理由的改名申請,公安機關概不受理。
  3. 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改名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人格尊嚴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繫的名譽、姓名、肖像權不容侵犯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所以,申請變更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説,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對十八週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僅僅是公安機關內部規定,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且與《民法典》有關規定有牴觸之嫌,應無法律約束力。若一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據,公安機關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精神,公民申請更改姓名不應附加任何條件。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章時,不能僅考慮公共行政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一致性。公民的姓名更改後,公安機關在各種檔案信息中對公民的曾用名如實加以記錄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繳納、領取各種保險費保險金,締結合同後需要以新名字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開具變更姓名的證明即可。公安機關已經完成户口登記管理中的“錯、重、假”問題,全國户口和公民身份證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目標基本實現, [1]  名字不再是判斷一個人的依據。

改名流程及材料

變更姓名申請材料:
1、未滿十六週歲變更姓名,由監護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十六週歲以上變更姓名,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户口本
3、姓名變更正當的理由和相關證明
變更姓名審批程序:申請→ 窗口受理→ 現場審查→ 審批→辦理
變更姓名審批時限:派出所二十個工作日,分局縣局十五個工作日
變更姓名審批收費:不收費

改名相關

個人改名的習慣,在古代雖非常事,但卻比現今要多,以下有幾種情況。
當一個人成人後,生活環境和個人志向都會發生變化。為了表明自己新的志趣,有的人就將名字加以更改,其中,改字、再增加字的情況比改名較多。西漢著名文學家司馬相如本名犬子,字長卿,成人後,因仰慕戰國藺相如之為人,遂改名相如。宋末遺民、著名畫家鄭思肖,原名不詳,只知他是宋亡以後才改名“思肖”,以諧音“思趙”之意;又改字“所南”,號“憶翁”、“三外隱人”,都是為了表示自己一心忠於趙宋江山,不與北方政權合作的志向。明末清初著名學家顧炎武,本名顧絳字忠清。清兵佔領南京後,他堅持氣節,不與清合作,當然不能再用“忠清”為字。由於敬仰宋末愛國志士王炎午的忠貞品格(王是文天祥門生,本名王應梅,文天祥被俘後,他撰文生祭,並改名炎午),遂改名炎武,字寧人。炎者大火,大明,含有克水之意。清王朝本稱後金,改國號為清,就是想戰勝明朝,有以水克火之意。
自己改名的另一種情況是由於避諱,這在古代是比較常見的。凡是一個新皇帝繼位,人名與皇帝名相同者,一般都要避諱。清乾隆皇帝名弘曆,他繼位後,東閣大學士陳弘謀只得改名陳宏謀。有時,連字號也要避諱。唐代名相姚元崇,當唐玄宗啓用開元年號後,就去掉“元”字,改名姚崇。除此之外,古代還有少數為觸諱而改名的。東晉末年,劉裕準備取司馬氏之帝位而自立,一方面翦除異己,一方面網羅人才。劉裕曾派人致信荊州刺史司馬休之府中的治中韓延之,希望韓能歸順。誰知韓延之不僅回信痛斥劉裕,反而將自己的字改為“顯宗”,給自己的兒子取名為“翹”。為什麼,“以劉裕父名翹字顯宗,延之遂字顯宗,名兒為翹,以示不臣劉氏”
除了自己改名,古人往往因為皇帝的旨意而被動改名。一種是受到皇帝的賞識,表彰而賜名。唐代中期的著名宦官李輔國,本名李靜忠,因輔唐肅宗繼位有功,先被賜名李護國,後被賜名李輔國。唐德宗時,曾對駱元光賜名李元諒,燕八八賜名李承緒。明代嘉靖皇帝張璁改名張孚敬,隆慶皇帝將趙宦改名趙煥。清代如蒙古族著名學者法式善,本名法開文,是乾隆皇帝為了鼓勵他“勉勵上進”而賜名為法式善。乾隆皇帝還賜給一個古代最長的賜名給他的御前行走、蒙古科爾沁王,叫做“鄂勒哲依忒木爾額爾克巴拜”。據姚元之在《竹葉亭雜技》卷一中的解釋:“鄂勒哲依,蒙古語有福之謂也,哲依二字急讀,音近追上聲;忒木爾,有壽也;額爾克,鐵也;巴拜,寶貝也。”
除了賜佳名,還有賜惡名的,就是皇帝對有罪者,對十分厭惡者,賜以惡名。比較典型的是武則天時,“契丹首領李盡忠孫萬榮反,後遣兵討之,改李盡忠為李盡滅,孫萬榮為孫萬斬。”另一個是清代的雍正皇帝,他繼位後,下詔將他兩個兄弟,也是兩個政敵改了名,即八弟改為阿其那(滿語:意為狗),九弟改名為塞思黑(滿語,意為豬)。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