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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

鎖定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享有的製作、使用、公開以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體人格權。
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製作權,權利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通過多種藝術表現形式製作自己的肖像,如自拍。
2、使用權,權利人對於自己的肖像,依照自己的意願決定如何使用,如自我欣賞。
3、公開權,權利人有權依照自己的意願決定自己的肖像是否可以公開,怎樣進行公開。
4、許可他人使用權,權利人可以與他人協商,簽訂肖像許可使用合同,准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中文名
肖像權
外文名
Portraiture right
定刑依據
民商法

肖像權定義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享有的製作、使用、公開以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體人格權。
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製作權,權利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通過多種藝術表現形式製作自己的肖像,如自拍。
2、使用權,權利人對於自己的肖像,依照自己的意願決定如何使用,如自我欣賞。
3、公開權,權利人有權依照自己的意願決定自己的肖像是否可以公開,怎樣進行公開。
4、許可他人使用權,權利人可以與他人協商,簽訂肖像許可使用合同,准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權法律規定

(一)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肖像權】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肖像權消極權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條 【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二十一條 【肖像許可使用合同解釋規則】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於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肖像權人的解釋。
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肖像許可使用合同解除權】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肖像權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姓名許可和聲音保護的參照適用】對姓名等的許可使用,參照適用肖像許可使用的有關規定。
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1] 

肖像權常見問題

肖像權(一)肖像權的特徵

肖像權作為人格權的一種,除了具備人格權所共同具有的絕對性、專屬性等特點,還有以下兩項重要特徵:第一,肖像權的主體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肖像是自然人形象的外在表現,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部生理特徵,所以肖像權只能為自然人享有。換言之,法人等團體或社會組織無法擁有肖像權。第二,與其他人格權種類相比,肖像權具備更多的財產利益。肖像中所包含的藝術價值在市場交易中可以直接體現為一定的財產價值。當然肖像權所包含的這種物質利益,究其根源是由肖像權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轉化而來的,並不足以改變肖像權的人格權屬性。

肖像權(二)構成侵害肖像權須具備的要件

1、未經許可而製作、使用、公開他人肖像,或者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肖像權的內容,就其積極方面而言,主要體現為製作和使用的專有權。未經許可擅自制作或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是侵害肖像權民事責任構成中最主要的損害事實。此處所謂使用,並不僅僅指商業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對權利人肖像的公佈、陳列、複製、銷售等使用行為。使用他人的肖像,只能在權利人許可的範圍之內。如果行為人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但其後改變約定的使用範圍和用途,仍然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2、無正當理由。雖然未經許可而製作或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正當理由,即可阻卻違法,從而該製作或使用行為為合法。

肖像權(三)肖像權的合理使用情形

1、為了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目的,而在一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出於臨牀醫學教學科研的目的而在特定場合或專業報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
2、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政治家、外交官、人大代表、知名學者、社會活動家、作家、藝術家、運動員等各類社會知名人士,其活動往往為社會公眾所普遍關注,而其活動本身通常也同時體現國家的政治生活、國事活動、社會焦點或公眾興趣。為了報道這些人士的活動和事蹟而使用其肖像,即使未徵得本人同意,亦不構成侵權。
3、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如公安機關為通緝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司法機關在訴訟活動中作為證據而使用當事人的肖像等。
4、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例如,使用參加集會、遊行、儀式、慶典等活動的人的肖像。這類活動往往具有新聞報道價值,而參加者將自己置身於此類場合,亦即在一定意義上處分了自己的肖像權益,所以任何人在參加這些於特定公共環境進行的特定活動時,都應允許將自己的肖像用於公開的場合。
5、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例如為了尋找下落不明者而在尋人啓事上使用其肖像,為了行使正當輿論監督權而使用他人肖像等。

肖像權許可使用

肖像許可使用需要簽訂肖像許可使用合同,該合同是指肖像權人行使公開權,與授權使用人簽訂的肖像使用範圍、方式、期限、報酬等內容進行約定的合同。肖像許可使用合同可以對肖像使用的範圍、方式、報酬等進行約定。雙方當事人如果對這些約定發生爭議,應當依照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的合同解釋原則進行解釋,由於肖像許可使用合同是支配人格利益的合同,因此在解釋時,對爭議應當作出有利於肖像權人的解釋,以保護肖像權人的合法權益。
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除權分為兩種情況:
1、沒有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解除規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解除,在合同解除前要留出適當的合理期限,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這種解除權是任意解除權,只要一方提出行使解除權,通知對方後,改合同即解除。原因在於,這是關於人格利益的許可使用合同,不是一般的交易關係,因而尊重肖像利益使用各方的意志;
2、有明確約定的解除規則。只有肖像權人享有解除權,且須有正當理由,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也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肖像權人沒有正當理由而解除合同的,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肖像權人行使解除權,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不可歸責於肖像權人的事由而行使解除權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肖像權案例分析

案例:陝西西安x城法院判決楊x訴x吻茶飲店侵害肖像權糾紛案
(一)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
肖像權受到侵害後,侵權人已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無需再行判決;酌定損害賠償額應考慮肖像權人的社會知名度、商業價值等因素;侵權人不存在侮辱、誹謗、醜化肖像等行為,精神損害賠償不能獲得支持。
【本案案號】(2019)陝0102民初6313號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8日陝西省西安市x城區x吻茶飲品店(簡稱x吻茶飲店)與河北省秦皇島市xx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簡稱xx公司)簽訂了技術轉讓合同,加盟了該公司的“x吻茶”飲品項目,在該公司的授意下,x吻茶飲店使用了知名演員楊x的肖像、姓名的圖片、照片等作為廣告,為其自身及其“x吻茶”品牌產品進行商業廣告宣傳。楊x的工作人員發現後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楊x認為,作為公眾人物,個人肖像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x吻茶飲店的行為已嚴重侵害其肖像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x吻茶飲店:立即停止所有侵害楊x肖像權的行為;向楊x道歉聲明;支付侵權物質損害賠償金50萬元、精神損害撫卹金5萬元;公證費3020元。冪吻茶飲店辯稱,其使用楊x的肖像來自xx公司,該公司表示邀請楊x為代言人;收到傳票當日把店裏的圖片已撤,並向楊x書面道歉,希望協商解決。
(二)裁判結果
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x吻茶飲店在其店內使用楊x肖像,構成侵權。因x吻茶飲店已停止侵權,且向原告書面道歉,原告的部分訴請已實現;原告要求賠償損失,應予支持,考慮到原告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x吻茶飲店使用原告肖像數量、用途、時間等情節,酌定損失額1萬元。鑑於x吻茶飲店使用肖像不存在侮辱、誹謗、醜化等行為,故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原告為主張權利支出的公證費3020元應由侵權人負擔。遂於2019年9月24日判決,x吻茶飲店賠償原告損失1萬元及公證費3020元,共計13020元,駁回原告其餘訴訟請求。
宣判後,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評析
1、肖像權的法律屬性。肖像權屬於民事權利的一種。肖像權是自然人依法對自己的肖像製作和使用的權利,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同意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對肖像進行損害。肖像權是以自然人的人格尊嚴為基礎,兼具有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其中的“財產權益”是基於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體現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對自然人的肖像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
2、肖像權受到侵害。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以解讀出三點:其一是授權的主體是肖像權人;其二是以營利為目的,主要指將自然人的肖像做廣告、商品、裝飾櫥窗等在商業活動中的使用;其三是對肖像進行使用必須在權利人允許的地域、期限、用途範圍內。但值得注意的是,隨着我國法律的完善,業界對“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侵害肖像權的條件提出質疑,因為在此邏輯推導下,對以侮辱、誹謗、誣告陷害等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權的情形將不構成侵害肖像權,而這些行為恰恰是侵害基本人權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侵權責任法均不再強調“以營利為目的”作為條件,而是直接規定肖像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民法總則在侵害肖像權規定上也同樣沒有具體範圍限定,而是選擇直接肯定公民享有肖像權,由此為其他種類侵害肖像權的行為預留了保護空間,從而使得法律對肖像權的保護更加規範有力。因此“以營利為目的”的準確定位應是侵害肖像權的表現形式,而非必要條件。本案中,冪吻茶飲店未經許可,使用原告肖像為其產品進行商業廣告宣傳,具有營利性,因此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犯。
3、侵害肖像權民事責任的承擔。通常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主要為:一是停止侵害。本案中,冪吻茶飲店在收到傳票後已將原告的圖片撤回並賠禮道歉,因此法院判決此項已無實際意義,僅需在裁判理由中予以説明;二是賠禮道歉。賠禮道歉是對精神權利遭到損害時適用的民事責任方式,可以是口頭道歉,也可是書面道歉,還可通過報紙、網絡等刊登道歉聲明;三是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此責任方式一般是通過賠禮道歉來實現其訴訟目的;四是賠償損失。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可作為損害賠償的數額。實踐中,當侵權人的獲利難以確定時,法院應根據侵權性質、情節、期間、後果和影響、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對於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明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時,才可獲得精神賠償,即只有在權利人因肖像被他人使用後致其無法正常生活、嚴重影響工作和學習等情形才適用精神賠償。本案中,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具體損失數額,法院根據冪吻茶飲店使用原告肖像數量、用途、時間等侵權情節,酌定損失額為1萬元;同時,基於冪吻茶飲店在使用原告肖像期間並無侮辱、誹謗、醜化等行為,故對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求未能支持。(案例編寫人:陝西省西安市x城區人民法院 姚xx)
(一)無錫法院服務保障數字經濟發展典型案例(2021.04.14公佈)
07網店短視頻 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權
1、案例簡介
甲某曾應邀作為嘉賓參加某電視台的一期美食節目,該期節目播出後,乙公司對甲某在電視節目中示範使用紫砂鍋燉肉的一段視頻進行剪接,並將剪接後形成的短視頻上傳於乙公司運營的銷售紫砂鍋的某寶店鋪頁面。甲某認為乙公司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權,遂將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承擔侵權責任。乙公司在訴訟中承認使用美食節目的視頻未經電視台和甲某同意,但認為甲某參與美食節目後,甲某的肖像權已然讓渡給電視台,乙公司並未侵害甲某肖像權。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甲某參加電視台美食節目,應視為甲某許可節目製作方通過拍攝等方式使用其肖像,但並不等同於將自己的肖像權讓渡給節目製作方,乙公司未經甲某許可擅自使用甲某肖像的行為構成侵權,判令乙公司以書面形式向甲某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2、案例意義
在信息碎片化時代,短視頻的市場規模不斷攀升,成為網絡傳播的主流,短視頻一方面極大滿足了大眾的社交互動需求,另一方面也被廣泛用於各種商業推廣活動,以數字助推經濟。短視頻火爆的背後,侵犯他人著作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問題層出不窮,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導致受害者維權意願低,市場上劣幣驅逐良幣。
目前國內尚未出台針對短視頻、自媒體行為的行業規範或行業標準,解決短視頻網絡侵權問題主要依靠法律途徑。本案的裁判結果對加強網絡空間人格權保護和促進短視頻規範使用均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網絡空間並非法外之地,短視頻的創作者和使用者均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廣大網友如發現自己的權利被侵犯,要勇於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共同營造良好的網絡生態環境。
(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第二批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2020.05.31公佈)
案例15:林某傑訴xx裏餐廳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確認香港籍調解員在線化解跨境商事糾紛效力
1、基本案情
澳門居民黃某偉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在經營的廣州市x桃裏餐廳(以下簡稱x桃裏餐廳)的“微信”公眾號中使用新加坡公民林某傑的肖像和姓名用於經營性宣傳。2019年,林某傑以x桃裏餐廳侵犯其肖像權、姓名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x桃裏餐廳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
2、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委託香港調解機構指派港籍調解員,通過“5G多元化解平台”跨境調解本案糾紛。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x桃裏餐廳在微信公眾號上向林某傑賠禮道歉,x桃裏餐廳應向林某傑賠償的損失金額由法院予以裁判。調解結束後,廣州互聯網法院採用遠程視頻方式開庭審理案件,對當事人達成的上述調解協議予以確認,並判決x桃裏餐廳向林某傑賠償損失人民幣3萬元。
3、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在跨境民事糾紛中引入香港調解機構和香港籍調解員,以線上調解方式有效化解糾紛。

肖像權相關詞條

肖像、肖像權、人格權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