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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發票

鎖定
《建築業發票》按照使用對象不同分為《建築業統一發票(自開)》(以下簡稱建築業自開發票)和《建築業統一發票(代開)》(以下簡稱建築業代開發票)兩種。建築業自開發票由自開票納税人領購和開具;建築業代開發票由税務機關代開,非税務機關以其他單位不得代開《建築業發票》。
《建築業發票》為電腦三聯式發票。第一聯發票聯(付款方付款憑證,印色為棕色),第二聯記賬聯(收款方記賬憑證,印色為紅色),第三聯存根聯(收款方留存,印色為黑色);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印色為黑色;規格為241mm×177mm(票樣附後)。建築業代開發票存根聯由代開税務機關留存。
中文名
建築業發票
類    型
概述
類    別
行為
行    業
建築安裝業
規    定
憑證
單    位
税務局

建築業發票內容含義

《建築業發票》“機打代碼”、“機打號碼”、“税控碼”的含義與《不動產發票》相同。
1.建築業自開發票
2.(1)“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納税人識別號” 指收付款方證件號碼。
(2)“是否為總包人”和“是否為分包人”,此欄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是”或“否”。
(3)“工程項目名稱”、“工程項目編號”指按照《通知》進行項目登記的工程項目名稱和編號。
(4)“結算項目”指本次結算款項的性質,如材料款、人工費、一期工程款、××月份工程款等。
(5)“完税憑證號碼(代扣代繳税款)”。此欄填列總包人代扣代繳分包人營業税税款後從税務機關取得的完税憑證號碼。
(6)開票單位簽章指自開票納税人蓋章。
3.建築業代開發票
(1)“税率”、“税額”指代開建築業發票時徵税的税率和税額,除納税人享受免税優惠情況外,此處税率不得小於3%.
(2)“完税憑證號碼”指按規定由税務機關代開發票時徵收税款的完税憑證號碼。
(3)“主管税務機關及代碼”指代開票的主管税務機關名稱及其代碼。
(4)“開票單位簽章”指代開票税務機關蓋章。
(5)“收款方簽章”指代開票納税人(收款方)蓋章。
(一) 受理不動產和建築業工程項目的項目登記;
(二) 對不動產和建築業工程項目的登記信息、申報信息、入庫信息進行採集、錄入、彙總、分析、傳遞、比對;
(三) 對税收政策進行宣傳解釋,及時反饋徵管中存在的問題;
(四)掌握不動產銷售和工程項目進度及工程項目結算情況;
(五) 根據不動產銷售和建築業工程項目進度監控不動產和工程項目的納税申報税款繳納情況,確保税款及時、足額入庫;
(六)監督納税人合法取得、使用、開具不動產銷售和建築業發票;
(七)不動產銷售及建築業工程項目竣工後及時清繳税款,並出具清算報告

建築業發票開具要求

1、《建築業發票》應使用計算機開具。
2、凡按規定確定為自開票納税人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築業勞務發生地開具《建築業發票》;凡按規定確定為代開票納税人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築業勞務發生地,由其主管税務機關代開《建築業發票》。代開發票時先徵税後開票,税務機關按月彙總,如該納税人未達到起徵點可申請辦理退税。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規定:第十四條營業税納税地點
(一)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但是,納税人提供的建築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税勞務,應當嚮應税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根據上述規定,建築業發票至少應該在勞務發生地所在縣以內主管税務機關開具,不能由其機構所在地或其他縣或市以上税務機關開具。
税局代開建築業發票所需資料
1、地税税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複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5、外出經營項目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6、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
7、付款方出具付款證明
8、外出經營證
9、已蓋印花税章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所有複印件需加蓋公章)

建築業發票代開要求

一、納税人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機關領取並填寫《代開發票申請表》一份
二、納税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申請代開發票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護照或其它有效證件
2.需報送的資料:付款方(公司)出具的建安勞務的項目、單價、金額和發生經營項目的原因等書面證明材料,或提供建安合同書

建築業發票印製使用

《建築業發票》統一採用乾式複寫紙印製,背塗顏色為藍色。《建築業發票》第一、二聯為45克。
《建築業發票》開票軟件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税務局統一開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税務局按照税務總局《通知》的規定,選用符合税務總局不動產、建築業營業税項目管理軟件信息傳輸和比對要求的不動產、建築業申報開票軟件,開具《建築業發票》。對不具備計算機開具條件的地區,需使用手工開票的,由省税務機關按照《建築業發票》票樣的規格和內容統一印製手工版發票,“機打代碼”、“機打號碼”、機器號碼、“税控碼”可暫不填寫。
各地新版《建築業發票》啓用後,舊版《建築業發票》停止使用。

建築業發票發票管理

一般規定:
1.從2007年2月1日起,凡從事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不動產收取款項時,必須開具税務機關統一印製的《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
2.《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按照使用對象不同分為《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自開)》,由自開票納税人領購和開具;《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代開)》,由税務機關代開。
3.從2007年2月1日起,凡從事建築業應税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工程(結算)款項時,必須開具税務機關統一印製的《建築業統一發票》。
4.《建築業統一發票》按照使用對象不同分為《建築業統一發票(自開)》,由自開票納税人領購和開具;《建築業統一發票(代開)》,由税務機關代開。
5.《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使用新版不動產銷售統一發票和新版建築業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開具要求:
1. 《不動產發票》和《建築業發票》應使用計算機開具。
2.發票開具的“機打代碼”應與“發票代碼”一致,“機打號碼”應與“發票號碼”一致。
3.需要開“紅字”發票的,應在銷售金額合計的大寫金額第一字前加“負數”字,在小寫金額前加“-”號。在開具紅字發票前,收回已開出《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建築業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全部聯次監製章部位做剪口處理。
4.《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款項性質”指填寫收到的款項具體性質,分為四類:預售定金、預售購房款、售房款和其他,其中如收到款項性質為“其他”,應註明款項具體性質。
5.單位無償贈與不動產的應在“備註”欄內寫明“無償贈與”字樣;其他享受免税的銷售不動產行為,應在“備註”欄內寫明“免税”字樣。
6.《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使用新版不動產銷售統一發票和新版建築業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自開發票要求:
1.納税人購領發票自行開具的,應於初次購領發票前安裝自開票系統,並獲取系統初始化信息。
2.發票開具前,應至項目主管税務機關領取項目登記和發票購領信息。
3.納税人按月向項目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已開具發票驗舊繳銷、發票開具數據報送及新項目登記手續後,方可領用新發票及數據。
4.納税人應按登記項目分別開具發票。通用項目與一般項目不得混開。
5.隔月開具的發票或開票數據已上報的發票需作廢,無論是否需重新開具發票,均應先開具全額紅字發票
6.對於購領發票的納税人未按規定開具、繳銷發票、報送發票開具數據的,一經查實應取消發票購領資格,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代開發票要求:
納税人向税務機關申請代開建築業、不動產發票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代開普通發票申請書》;
2.税務登記證副本;對按規定不需辦理税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需提供單位證明及全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個人身份證件複印件;
3.按規定應辦理一般項目登記的,提供相應項目登記表
4.建築勞務、不動產銷售合同協議或其他有效證明原件及複印件,證明內容應包括勞務內容、發生地點、金額、勞務雙方等;
5.涉及扣除項目相關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6.《建築業項目付款證明》;
7.外來從事建築業務的,《外出經營税收管理證明》;
8.經辦人身份證件複印件;
9.完税憑證、代扣繳税款憑證或減免税證明;
10.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辦理地點:
不動產所在地或建築業應税勞務發生地主管税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