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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繳納

鎖定
税款繳納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現的税款依法通過不同方式繳納入庫的過程。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税法規定的期限及時足額繳納應納税款,以完全徹底地履行應盡的納税義務。
中文名
税款繳納
繳納方式1
查賬繳納
繳納方式2
查定繳納
繳納方式3
查驗繳納
繳納方式4
定期定額

税款繳納基本規定

1、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税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徵、停徵、多徵或者少徵税款。
2、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税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義務。
3、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
4、納税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5、税務機關征收税款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税款時,必須給納税人開具完税憑證
6、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在納税問題上同税務機關發生爭議的時候,必須先按照税務機關根據税法確定的税款繳納税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向上一級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複議。

税款繳納核定確認

納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税額
1、依照本法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本法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對於上述情況,税務機關有權採用下列任何一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税額: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税人的收入額和利潤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採用上述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税額時,可以同時採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税款繳納繳納方式

納税人應當按照主管國家税務機關確定的徵收方式繳納税款。
(一)自核自繳。生產經營規模較大,財務制度健全,會計核算準確,一貫依法納税的企業,經主管國家税務機關批准,企業依照税法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税款,自行填寫、審核納税申報表,自行填寫税收繳款書,到開户銀行解繳應納税款,並按規定向主管國家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報送納税資料和財務會計報表。
(二)申報核實繳納。生產經營正常,財務制度基本健全,帳冊、憑證完整,會計核算較準確的企業依照税法規定計算應納税款,自行填寫納税申報表,按照規定向主管國家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報送納税資料和財務會計報表。經主管國家税務機關審核,並填開税收繳款書納税人按規定期限到開户銀行繳納税款。
(三)申報查定繳納。即財務制度不夠健全,帳簿憑證不完備的固定業户,應當如實向主管國家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提供其生產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況及生產經營情況等,經主管國家税務機關審查測定或實地查驗後,填開税收繳款書或者完税證,納税人按規定期限到開户銀行或者税務機關繳納税款。
(四) 定額申報繳納。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確無建帳能力或者帳證不健全,不能提供準確納税資料的固定業户,按照國家税務機關核定的營業(銷售)額和徵收率,按規定期限向主管國家税務機關申報繳納税款。納税人實際營業(銷售)額與核定額相比升降幅度在20%以內的,仍按核定營業(銷售)額計算申報繳納税款;對當期實際營業(銷售)額上升幅度超過20%的,按當期實際營業(銷售)額計算申報繳納税款;當期實際營業(銷售)額下降幅度超過20%的,當期仍按核定營業(銷售)額計算申報繳納税款,經主管國家税務機關調查核實後,其多繳税款可在下期應納税款中予以抵扣。需要調整定額的,向主管國家税務機關申請調升或調降定額。但是對定額的調整規定不適用實行起點定額或保本定額繳納税款的個體工商户

税款繳納繳納手法

納税人繳納税款的方式,是由國税局或地税局根據税法規定,結合納税人的具體情況確定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1、查賬繳納
按照納税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的税率計算繳納税款的方法。其具體程序是:先由納税人在規定的納税期限內,用納税申報表的形式向國税局或地税局辦理納税申報,經國税局或地税局審查核實後,填寫繳款書繳納税款。這種繳納方式適用於賬簿、憑證、財務會計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反映生產經營成果,正確計算應納税款的納税人。
2、查定繳納
根據納税人的生產設備、生產能力、從業人員的數量和正常條件下的生產銷售情況,對其生產的應税產品或銷售量實行查定產量、銷售量或銷售額,依率計徵的一種繳納方法。這種繳納方法適用於生產不固定,賬冊不健全的納税人
3、查驗繳納
按照税務機關制定的報驗商品的範圍(如紡織、服裝、鞋帽等),在購進商品後,持進貨憑證和扣税證連同商品一起到税務機關報驗,向税務機關申報登記,由税務機關在商品的適當部分印(粘)標記,據以計算繳納税款。這種繳納方法適用於經營小百貨和單項品種的納税人。
這是税務機關對一些營業額難以準確計算的納税人(如某些個體工商業户),採用由納税人自報,經税務機關調查核實一定期限內的營業額、利潤額,税務機關按照核定的營業額、利潤額一併付繳款項的一種繳納方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税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税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税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税人申報的計税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這是由負有扣繳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税法的有關規定,負責代扣納税人應納的税款,同時由代扣義務人代繳國庫的一種計繳方式。納税人對已被代扣繳的税款,要妥善保存扣繳憑證,持已扣税款的憑證,可由所在地税務機關抵扣已被代扣税款的營業收入所應繳納的該種税款。
這是某些單位代理税務機關按照税收法規辦理税款計繳的一種繳税方式。代理人必須按照税收法規和代徵税款證書的規定,履行代徵、代繳税款義務,並辦理代徵、代繳税款手續,税務機關應該按照規定付給代徵人手續費。

税款繳納繳納時間

繳納時間是税法規定納税人向國家繳納税款的時間限期。繳納時間是根據納税人的生產經營規模和各個税種的不同特點確定的,包括納税計算期税款繳庫期
納税計算期一般可分為按次計算和按期計算。
按次計算,是以納税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次數為納税計算期。一般適用於行為目的税財產税以及對臨時經營者課税。
按期計算,是以納税人發生納税義務的一定時間期限作為納税計算期,一般適用於流轉税所得税
税款繳庫期是指納税計算期滿後,納税人繳納税款的法定期限、納税人未按規定限期繳納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0.5‰的滯納金

税款繳納銀行辦理

銀行轉賬納税方式適用於現金納税以外的所有納税人繳納税款。具體手續如下: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徵收大廳銀行營業窗口選擇一家實行電腦聯網的銀行開設納税專用賬户,與其簽訂委託劃轉税款協議書。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每月辦理納税申報前,專用賬户至少存足當月應納税款。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只需在區地方税務局(税務所)規定的納税期限內通過上門申報或郵寄、電子等申報方式將納税申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及其他有關納税資料報送區地方税務局(税務所)後,由税務局通知納税人開設納税專户的銀行將納税人本期應繳税金劃入國庫,並將税票交納税人。

税款繳納多退少繳

1、多繳税款的退還
納税人超過應納税額繳納的税款,税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税人自結算繳納税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税務機關要求退還,税務機關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納税人要求退還多繳的税款,應向國税機關填報《退税(抵繳)申請審批確認書》,經國税機關核實、批准後,屬於自收税款的小額退税,即予辦理有關退税手續;屬於要通過國庫辦理的退税,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國税機關填發《税收收入退還書》,到指定的國庫辦理退税手續。
2、少繳税款的追徵
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十年。在追徵税款的同時,加收滯納金。補繳和追徵税款的期限,自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税款之日起計算。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因偷税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或者騙取的退税款,税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徵。

税款繳納延期繳納

1、延期辦理
納税人遇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税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税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納税人因有特殊困難,經批准延期繳納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納税人的特殊困難是指以下情況:
1、水、火、風、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2、可供納税 的現金、支票以及其他財產等遭遇偷盜、搶劫等意外事故;
3、國家調整經濟政策的直接影響;
4、短期貨款拖欠;
5、其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明文列舉的特殊困難。
納税人因有特殊困難,需延期繳納税款的,應在納税期限內,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申請,並填寫《延期繳納税款申請審批表》,主管税務機關按税收管理權限上報審批,並將審批結果及時書面通知納税人。獲准的,製作《核准延期納税通知書》,通知納税人;未予批准的,納税人仍按規定期限繳納税款。
2、辦理手續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遇有不可抗力因素或財務會計處理上的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繳納税款的,經主管税務局局長或市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税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具體辦理手續如下:
納税人向主管税務局文書受理窗口提出延期繳納税款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
1、《延期繳納税款申請審批表》,應明確填寫《延期繳納税款申請審批表》中申請延期的税種、税額、税款所屬期、限繳日期等有關項目,由法定代表人簽章,並加蓋公章;
2、税務登記證副本;
4、當期貨幣資金餘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户的對賬單及複印件;
5、書面申請報告,説明納税人的財務狀況、申請延期繳納税款的理由、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開支預算等。
6、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税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原因申請延期繳納税款的,還應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
7、税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納税人延期税款到期後,應按時向區地方税務局(税務所)繳納延期税款,繳交時應攜帶原批准的“申請表”查驗。超過批准期限繳納税款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税款繳納違規處理

1、拒絕繳納税款的處理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税款,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税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税款的處理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務機關向納税人追繳税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納税人拒絕代扣、代收税款的處理
納税人拒絕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税務機關報告,由税務機關直接向納税人追繳税款、滯納金;納税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税收徵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4、偷税及處罰
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對納税人偷税的。
5、逃避追繳欠税及處罰
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税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税款的,由税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騙取出口退税及處罰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税款,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税。
7、抗税及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税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