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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長

(清朝湖廣總督)

鎖定
定長(?~1768),伊爾根覺羅氏滿洲正黃旗人,閩浙總督喀爾吉善之子,監生出身,官至湖廣總督
全    名
伊爾根覺羅·定長
別    名
定長
所處時代
清朝
民族族羣
滿洲正黃旗
逝世日期
1768年
最高官職
湖廣總督

定長人物生平

監生出身。雍正十三年(1734),任內閣中書
乾隆三年(1738),任侍讀
乾隆五年(1740),襲世管佐領
乾隆九年(1744),擢升徐州知府
乾隆十二年(1747),任淮徐道
乾隆十三年(1748),任山東按察使
乾隆十四年(1749),任陝西布政使
乾隆十五年(1750),擢升安徽巡撫
乾隆十六年(1751),調任廣西巡撫
乾隆十七年(1752),調任山西巡撫
乾隆十八年(1753),調任貴州巡撫湖廣總督永常上奏請求於鄰省會哨,定長上奏:“貴州與鄰省聯界,苗、夷環處。遽行會哨,苗性多猜,或滋事變。請停止。”得到採納。上疏彈劾提督丁士傑以書囑調用知縣馬中驥,乾隆帝嘉獎定長據實陳奏,持正得體,丁士傑貶官廣西左江鎮總兵
乾隆十九年(1754),請求節省棚馬公費銀交地方官平價買谷,借給撫標兩營兵,以資接濟。進言黎平府古州廳東北江水泛漲為患,乾隆九年(1744)城北已築石堤,而城東未及興舉,請求接築。
乾隆二十年(1755),上奏請求原任黔西知州黃秉忠(黃秉中)入祀名宦祠,乾隆帝認為黃秉忠是總督黃廷桂的父親,定長徇顧私情,賣弄人情,降旨嚴斥。
乾隆二十二年(1757),乾隆帝南巡,請求入覲,命便道看望父親喀爾吉善。乾隆帝賜詩“迎鑾當入覲,述職並寧親。此意原嘉爾,推恩詎一人。西南門户固,禮樂獞苗新。撫遠惟安靜,庶因福及民”,以示恩寵。命與尚書劉統勳審理雲貴總督恆文貪污案,即命署任雲貴總督。調任山西巡撫,沒有上任,丁父憂。不久,授副都統銜,前往西路軍營督屯田事。
乾隆二十三年(1758),以委員擒賊未獲,部議革職,命以現在品級,仍留屯所辦事。
乾隆二十五年(1760),補任兵部右侍郎
乾隆二十六年(1761),任福建巡撫
乾隆二十九年(1764),提督黃仕簡參奏總督、巡撫收受廈門洋行陋規事,罷官。經過舒赫德的核實,從寬留任。
乾隆三十一年(1766),升任湖廣總督湖南桂陽人侯七郎毆斃大功服兄侯嶽添,知州張宏燧誤判侯七郎的親兄侯學添為主要兇手,按察使宮兆麟駁回審理,布政使赫昇額包庇了張宏燧,造成案件拖延很久沒有判決。定長與侍郎期成額前往審理,得到張宏燧與赫昇額執抝黨庇的罪狀,請求將兩人革職。乾隆帝認為赫昇額身任藩司,命案非其專責,何以偏袒張宏燧,必然別有結交情弊,下諭繼續審問。
乾隆三十二年(1767),審問出前任巡撫李因培與赫昇額曾授意張宏燧為已革武陵縣馮其柘彌補虧缺事,李因培、赫昇額、張宏燧、馮其柘按律斬首。部議定長失察,應當革職,下詔寬免。
乾隆三十三年(1768),去世。
乾隆三十四年(1769),署總督高晉彈劾荊州副都統石亮衰老庸碌,乾隆帝問責定長徇私包庇,罷除卹典 [1-2] 

定長史料記載

清史稿·列傳九十六》 [1] 
欽定八旗通志·卷一百五十三》 [2] 

定長親屬成員

長子:枱布,襲騎都尉,曾任乾清門侍衞
次子:台斐音,曾任山海關副都統。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