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名
- 地租
- 拼 音
- dì zū
- 解釋1
- 舊時國家所徵收的土地税
- 解釋2
- 土地佔有者土地所有權獲得的收入
地租詞語概述
編輯土地所有者依靠土地所有權而取得的收入。封建地租是地主無償佔有的農民的剩餘勞動甚至部分必要勞動,超經濟強制是其存在的必要條件。資本主義地租是租佃資本家交給土地所有者的來自於僱傭勞動者的剩餘勞動的一部分,體現兩者共同剝削僱傭農業工人的關係。
地租基本解釋
編輯地租
dì zū
地租詳細解釋
編輯地租是土地所有者憑藉土地所有權將土地轉給他人使用而獲得的收入。封建地租是地主無償佔有的農民的剩餘勞動甚至部分必要勞動,超經濟強制是其存在的必要條件。資本主義地租是租佃資本家交給土地所有者的來自於僱傭勞動者的剩餘勞動的一部分,體現兩者共同剝削僱傭農業工人的關係。
地租是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實現形式。地租是一個歷史範疇。在土地私有制下,地租是直接生產者創造的剩餘產品被土地所有者無償佔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者對勞動者的一種剝削形式。在土地公有制下,地租既是國家從經濟上管理土地的一種重要方法,也是國民收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土地所有權的形式不同,與此相聯繫的地租的性質、內容、形式及其所體現的生產關係也不盡相同。
地租按其形成原因,可分為封建地租和資本主義地租。封建地租有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三種形式。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地租是農業工人創造的被剝削者所佔用的超額利潤,它體現土地所有者與農業工人的剝削關係。勞役地租又稱徭役地租、勞動地租、力役地租,通稱力租。封建地主憑藉土地所有權和藉助於超經濟強制,迫使農民(農奴)使用自己的生產工具,在地主經營的土地上,無償地進行一定時間的耕作勞動以及其他各種雜役。在這種地租形式下,農民為自己的勞動和為地主的勞動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都是分開的。在春秋戰國時期,自中原地區開始,勞役地租逐漸衰落而被實物地租取代,殘餘卻保持到清末,有的到民國年間。
地租地租分類
編輯封建地租
它採取依次佔主要地位的三種基本形式:
貨幣地租:而貨幣地租則是剝削由剩餘產品轉化的價值。
在資本主義制度下,農業中存在着大土地所有者、農業資本家和農業工人三個階級之間的關係。大土地所有者一般把土地出租給農業資本家,後者再僱傭農業工人進行耕作,並按照租地契約規定,將剝削農業僱傭工人得來的剩餘價值的一部分即表現為超額利潤的部分,作為地租交給土地所有者。這種地租體現着資本主義農業中三個階級之間的關係。
級差地租: 由於耕種較優等土地(高於劣等地的各級土地)而獲得的超額利潤的轉化形式。土地的等級差別只是級差地租產生的條件,而以土地有限性為前提的經營壟斷才是它產生的原因。由於土地的經營壟斷的存在,農產品的社會生產價格就不得不由劣等地產品的個別生產價格決定。這樣,較優等地的產品的個別生產價格低於社會生產價格的差額,便形成了一種穩定的超額利潤,轉化為級差地租。級差地租分級差地租Ⅰ和級差地租Ⅱ。前者以土地肥沃程度不同和土地距離市場或交通線遠近不同為條件;後者以對土地的連續追加投資所形成的勞動生產率的差別為條件。
絕對地租:
由土地私有權的壟斷產生的、租種任何土地都必須一樣繳納的地租形式。它與土地的好壞和勞動生產率的差別無關。絕對地租產生的條件是農業資本有機構成低於工業等部門。這樣,農產品的生產價格便低於其價值。而由於土地私有權壟斷的存在,農產品價值超過生產價格(即剩餘價值超過平均利潤)的差額部分,就不參加或不完全參加利潤的平均化過程。正是這部分超額利潤成為絕對地租的源泉。
壟斷地租: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消滅了土地私有制和私人之間租佃土地的關係,因而也就消滅了原有意義上的地租。在社會主義農業中,以土地好壞不同為條件的經濟收益上的差別依然存在。耕種較優等地所獲得的較多的收益,形成土地級差收益。有的經濟學著作中,把這種土地級差收益稱作社會主義級差地租。
地租實物地租
編輯谷租是中國舊時對實物地租的習稱。佃户以產品向地主交納地租。所納產品因地而異,一般旱地多以高粱、玉米、小麥、小米為主,水田則以稻穀為主。佃户除交主產品之外,還要交副產品。谷租種類較多,租額高低很不一致。一般水田租額高於旱田。華南沿海及西南諸省租額偏高,華北及西北偏低,華中及華東則居中。谷租是中國歷史上長期佔據統治地位的地租形式。
地租貨幣地租
編輯貨幣地租在中國也稱“錢租”。封建地租的一種形式。指地主把土地租給農民,農民按照規定,定期向地主繳納一定數量貨幣的地租形式。貨幣地租由實物地租發展而來,是實物地租的轉化形式。貨幣地租與實物地租的不同之處在於,農民不是以實物形式,而是必須把產品賣掉,將其轉化為貨幣後向地主繳納。實物地租轉化為貨幣地租,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結果,是由分工的發展,手工業從農業中進一步獨立出來以及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所引起的。在封建社會早期,雖然貨幣地租已經出現,但只是偶然的。例如,在羅馬帝國,曾屢次試圖實行貨幣地租。在中國的戰國時期,就曾出現過以金代租的現象,隋唐時期也有貨幣地租,但都是偶爾出現,以後又都恢復到實物地租,或者只是作為實物地租的補充。只是到了封建社會末期,自然經濟逐漸瓦解,實物地租才開始向貨幣地租轉化。在中國,直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貨幣地租仍作為實物地租的補充形式而存在。貨幣地租比實物地租更能刺激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因為,這時農民不但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勞動時間,而且可以根據市場的需要來自行安排農作物的生產。由於農民必須用出售農產品所取得的貨幣向封建地主繳納地租,所以農民的個體經濟便突破了自然經濟的框框,捲入了商品市場,從而帶有部分商品經濟的性質。貨幣地租代替實物地租使農民對地主之間的關係發生了相應的變化,主要是農民對地主的人身依附關係受到削弱,從而逐漸變成了一種契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