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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土地所有制
鎖定
- 中文名
- 封建土地所有制
- 形成時期
- 春秋戰國時期
- 特 點
- 土地買賣與土地兼併
- 延續時間
- 兩千多年
封建土地所有制類型
封建土地所有制國家土地所有制
即國有土地。“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下,歷代封建政府和皇帝都直接掌握着一部分土地”,各朝各代的皇莊、王田、軍屯、民屯等都是國有土地,尤其以北魏、曹魏、隋唐為最盛。國家佔有大量的土地,一方面為統治階級的奢侈生活提供了物質保障,更重要的一方面是為鞏固國家政權提供堅實的經濟基礎。在封建社會,土地是最最主要的生產資料,國家掌握了大量的土地,也就掌握了社會的經濟命脈。
封建土地所有制農民土地所有制
即個體農民的土地。個體農民擁有的土地雖然不多,但人數最多,向國家交納賦税,服兵役和徭役,“是封建王朝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國家能量(人力、物力、財力)的最主要基礎,所以受到歷代封建統治者的重視和扶植”,凡是明君聖主都非常懂得愛民、養民,以民為本。
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
即地主擁有土地。地主,是封建社會的富人階級,出租土地,剝削貧苦農民。他們有錢有勢,很容易擠進國家官員隊伍中去,藉助國家政權來保障他們的既得利益,更為重要的是地主階級有更多的接受教育的機會,有文化,有能力,是國家官員的候選人階級。不管是論經濟,還是論文化,地主階級相對於農民階級佔據着極大優勢。所以,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中國封建社會生產關係的核心。
封建土地所有制特點介紹
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買賣
早在戰國時期,我國就出現了土地買賣的記載。如中牟之人有“棄其田耘、賣宅圃”者,趙括曾以國君所賜金帛“日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到商鞅變法時,則乾脆肯定了“除井田,民得賣買”的合法性。秦漢以後,土地買賣是我國封建社會經常普遍存在的事實。
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兼併
只要土地買賣存在,土地兼併就必然會如影隨形地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