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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土地所有制

鎖定
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指在封建社會地主階級統治其他階級的制度。地主階級通過掌握土地這一生產資料,對使用土地的農民通過榨取地租、放高利貸等手段剝削農民階級。在不同時期,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也不盡相同。春秋戰國時期開始形成,到戰國時期,正式確立,一直延續了兩千多年。包含有三種土地所有制形式:國家土地所有制、地主所有制和農民土地所有制
中文名
封建土地所有制
形成時期
春秋戰國時期
特    點
土地買賣與土地兼併
延續時間
兩千多年

封建土地所有制類型

中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春秋戰國時期開始形成,到戰國時期,正式確立,一直延續了兩千多年。包含有三種土地所有制形式:國家土地所有制、地主所有制和農民土地所有制

封建土地所有制國家土地所有制

國有土地。“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下,歷代封建政府和皇帝都直接掌握着一部分土地”,各朝各代的皇莊、王田、軍屯、民屯等都是國有土地,尤其以北魏曹魏、隋唐為最盛。國家佔有大量的土地,一方面為統治階級的奢侈生活提供了物質保障,更重要的一方面是為鞏固國家政權提供堅實的經濟基礎。在封建社會,土地是最最主要的生產資料,國家掌握了大量的土地,也就掌握了社會的經濟命脈

封建土地所有制農民土地所有制

即個體農民的土地。個體農民擁有的土地雖然不多,但人數最多,向國家交納賦税,服兵役和徭役,“是封建王朝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國家能量(人力、物力、財力)的最主要基礎,所以受到歷代封建統治者的重視和扶植”,凡是明君聖主都非常懂得愛民、養民,以民為本。

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

即地主擁有土地。地主,是封建社會的富人階級,出租土地,剝削貧苦農民。他們有錢有勢,很容易擠進國家官員隊伍中去,藉助國家政權來保障他們的既得利益,更為重要的是地主階級有更多的接受教育的機會,有文化,有能力,是國家官員的候選人階級。不管是論經濟,還是論文化,地主階級相對於農民階級佔據着極大優勢。所以,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中國封建社會生產關係的核心。

封建土地所有制特點介紹

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買賣

在中國封建社會中,土地國有制並不佔支配地位土地私有制的普遍存在為土地買賣提供了可能性。
早在戰國時期,我國就出現了土地買賣的記載。如中牟之人有“棄其田耘、賣宅圃”者,趙括曾以國君所賜金帛“日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到商鞅變法時,則乾脆肯定了“除井田,民得賣買”的合法性。秦漢以後,土地買賣是我國封建社會經常普遍存在的事實。

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兼併

只要土地買賣存在,土地兼併就必然會如影隨形地出現。
在單純的地主經濟內部,地主對於消費有無限的追求,這就決定了他們必然儘量兼併土地,擴大自己的經濟能力。土地兼併的過程,實際就是地租地產化的過程,因為地主兼併土地的原則就是“將以其奪之人者輾轉而為奪人之具不已”。地主擁有的土地越多,地租積累的數量就越大,兼併土地的力量就越強。因此,土地兼併的進程不是等速度地前進,而是按照加速度的步伐前進的。
地主兼併土地的對象,主要是自耕農的小塊土地。中國封建社會一確立,自耕農和其小塊土地的分離就不只會不斷再現,並且總是以日益擴大的規模向前進展。對於地主經濟的擴張來説,大批自耕農的失去土地,是其不可缺少的條件。無論就土地而言,還是就勞動力而言,地主經濟吞併自耕農經濟都是土地兼併的主要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