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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役地租
鎖定
- 中文名
- 勞役地租
- 別 名
- 徭役地租
- 屬 性
- 封建地租
- 存在時期
- 封建社會
勞役地租具體形式
在領主制經濟,或者徭役經濟下,土地所有者把土地分為自營地和份地兩部分,自營地由他自己經營,份地交給勞動者使用。勞動者用一部分時間使用自己的工具在份地上工作,產品歸自己所有,在此基礎上建立自己的家庭經濟,維持一家人的生活和生產;用另一部分時間到土地所有者的自營地上去服役勞動,自帶或者不帶耕畜和農具,產品卻全歸土地所有者享有。農忙季節還要延長服役時間。此外,勞動者還要用自己的牲畜和車具為土地所有者運輸糧草,以及從事打柴、伐木、放牧、築路、修建房屋等勞役。在有些地方,農民的子女還要為土地所有者服幾年勞役。農民為土地所有者做的勞動和為自己做的勞動,在時間上和空間上是截然分開的。
這裏,無償剩餘勞動是由為土地所有者幹活的家庭成員來完成的,表現為家庭這些成員的個人勞動,但實際上它所體現的是勞動者全家的剩餘勞動。與此相聯繫的必要勞動,是由勞動者全家來完成的。為土地所有者幹活的家庭成員,因為忙於為土地所有者去勞動,就只能完成全家必要勞動的一部分。可見,勞動者全家都是土地所有者剝削和奴役的對象。
勞役地租盛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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