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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獎學金

鎖定
國家獎學金是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出資設立,為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用來獎勵特別優秀學生級別最高的國家級獎學金。
國家獎學金是當前高等學校學生能夠獲得的榮譽等級最高的國家級獎學金,其評審最為規範,標準最為嚴格。每年,全國超過2000所高校,近2700萬名在校學生角逐6萬個國家獎學金名額,獲獎比例僅為0.2%。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各高校於每學年開學初啓動評審工作,當年10月31日前完成評審。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並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學生無論家庭經濟是否困難,只要符合規定條件,均可獲得國家獎學金。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試行免費教育的教育部直屬師範院校師範類專業學生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獲得國家獎學金。 [1]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獎學金
外文名
China National Scholarship
獲獎比例
0.2%
地    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設立的級別最高的國家級獎學金
標    準
本、專科8000元/年、碩士生2萬元/年、博士生每年3萬元
週期評審
每年評審1次
頒獎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評審領導小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8] 

國家獎學金適用對象

國家獎學金本專科學生

本辦法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2] 
國家獎學金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出資設立,用於獎勵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中央高校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獎學金名額時,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3] 
“國家獎學金”榮譽證書 “國家獎學金”榮譽證書

國家獎學金研究生

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中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獎勵4.5萬名在讀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萬名,碩士研究生為3.5萬名。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定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定為每生每年2萬元。 [4] 
“國家獎學金”榮譽證書
通知稱,每年評審一次,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5] 

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

本、專科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碩士生每年2萬元,博士生每年3萬元。

國家獎學金申請條件

本科學生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考查科目成績不低於“良好”,同等條件下獲得省市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的學生優先;
5、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為學院發展建設做出貢獻;
6、認真履行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賦予學生的義務,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當年國家獎學金的總人數,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於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批。
每年7月31日前,財政部、教育部將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及省以下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國家獎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所屬各高校。
通知規定,每年評審一次,所有符合條件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 [6] 

國家獎學金評審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各高校於每學年開學初啓動評審工作,當年10月31日前完成評審。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7] 
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主管部門備案。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提出本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後,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將評審結果報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將評審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教育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審核、彙總後,統一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於每年11月15日前批覆並公告。
每年3月底前,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定。每年4月30日前,財政部、教育部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每年5月31日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相關高校。獲得推薦的學生,須在所在單位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每年11月30日前,高等學校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 [6] 

國家獎學金相關文件

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
  • 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的通知
教財函〔2019〕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政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財務司(局),中央部門所屬各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規範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確保評審工作公平、公正、公開,根據學生資助管理有關規定,教育部、財政部研究制定了《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財政部
2019年9月18日
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保證評審工作的公正、公平、公開,根據學生資助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部、財政部成立評審領導小組,設立評審委員會。評審領導小組由教育部、財政部有關負責人組成,全面領導評審工作,研究決定有關評審工作的重大事項,負責聘請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批准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意見。
評審委員會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和學生代表組成,負責組織評審工作,向評審領導小組提出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意見。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評審委員會下可設立若干評審工作小組,負責具體評審工作。
第三條 評審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召開預備會。評審領導小組主持預備會,向評審委員會介紹有關情況,提出評審工作要求。
(二)開展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工作小組對各單位上報的評審材料進行書面審查,提出評審意見。
(三)形成評審報告。評審工作小組完成評審工作後,由評審委員會彙總各評審工作小組的評審意見,討論形成評審報告。
(四)審定評審報告。評審報告經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簽字同意,報評審領導小組審定。
(五)公佈評審結果。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後,由教育部公告獲獎學生名單。
第四條 評審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報的材料是否及時、齊全、完備。
(二)程序的規範性。主要是指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初評和審核工作是否符合規定程序。
(三)條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選學生的綜合表現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評審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實行等額評審,每學年評審一次。
第六條 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創新能力、社會實踐、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第七條 在符合基本條件的前提下,申請人還應滿足以下具體條件:
(一)年級要求:二年級及以上年級本專科學生方可申請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特殊學制的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層次確定參與相應學段的國家獎學金評定,原則上從入學第六年開始不再具備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申請資格。
(二)成績要求: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均位於前10%(含10%)的學生,可以申請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學習成績排名和綜合考評成績排名沒有進入前10%,但達到前30%(含30%)的學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也可申請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但需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須經學校審核蓋章確認。
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藝術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優秀。具體是指: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於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通過專家鑑定的高水平論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過專家鑑定的學術專著。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中國“互聯網+”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通過專家鑑定的國家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上場主力隊員。
6.在藝術展演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全國大學生藝術展演獲得一、二等獎,參加省級藝術展演獲得一等獎;藝術類專業學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全國十大傑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中國大學生年度人物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8.其它應當認定為表現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條 各地各校要根據本辦法,制定評審實施方案,成立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設立評審委員會。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各單位分管領導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全面領導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和學生代表組成,具體負責評審工作,向評審領導小組提出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意見。評審領導小組和評審委員會可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合併設立。
第九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提出本校當年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後,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將評審結果報中央主管部門,同時抄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地方高校將評審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彙總後,於當年11月10日前統一報教育部審批。
第十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的通知》(教財〔2007〕24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評審與材料填報工作的通知》(教財廳函〔2010〕16號)同時廢止。 [2] 
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
教財〔201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有關部門(單位),中央部門所屬各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確保評審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財政部       
2014年2月21日 
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行為,保證評審工作公開、公平、公正、依法依章開展,確保評審質量和評審結果的權威性,根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34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應根據本校組織機構設置狀況,建立健全與本校研究生規模和現有管理機構設置相適應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組織機制,加強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工作。
第三條 高校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訂本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訂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本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指定有關部門統一保存本校的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四條 高校下設的基層單位(院、系、所、中心,下同)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代表、行政管理人員代表、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五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原則,即在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委員的意見,在平等、協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二)迴避原則,即發生與評審對象存在親屬關係、直接經濟利益關係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回避;
(三)公正原則,即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四)保密原則,即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
第六條 高校在分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時,應在各基層單位研究生規模的基礎上,對培養質量較高的基層單位、學校特色優勢學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學科予以適當的傾斜。
第七條 高校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過程中,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設計《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統一組織學生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第八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全脱產學習)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當年畢業的研究生不再具備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格。
第九條 高校與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養機構之間聯合培養的研究生,原則上由高校對聯合培養的研究生進行國家獎學金評審。
第十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註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十一條 研究生出現以下任一情況,不具備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一)參評學年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者;
(二)參評學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參評學年學籍狀態處於休學、保留學籍者。
第十二條 高校應根據學校自身情況,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質和學習成績為基本條件,科學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指標體系。對學術型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科研創新能力和體現創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對專業學位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專業實踐能力和適應專業崗位的綜合素質。
第十三條 對於新入學的研究生,高校應根據學校實際情況設計科學合理的機制,重點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試相關成績及考核評價情況,兼顧其在本科階段取得的突出成績,可採取複試時組織專家和研究生導師對其進行評審答辯等形式的考察,確保符合條件的新入學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十四條 為保證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的質量,擴大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影響力和激勵引導作用,評審工作可增加有助於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的競賽、公開答辯等環節,實行差額評選。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後,應在本基層單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交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範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及相關人員,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並予以答覆。如申訴人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覆仍存在異議,可在高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七條 研究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可多次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但獲獎成果不可重複申報使用。超出學制期限基本修業年限的研究生,原則上不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十八條 在學制期限基本修業年限內,因國家和單位公派出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由於因私出國留學、疾病、創業等原因未在校學習的研究生,期間內原則上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十九條 高校應及時報送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材料。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將評審材料報其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將評審材料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評審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評審依據、評審程序、名額分配及評審結果等情況的評審報告及獲獎研究生彙總表。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財政部門對所屬高校評審情況和結果彙總後,每年10月31日前,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條 教育部、財政部委託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取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備案材料,並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榮譽證書。
第二十一條 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養機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參照本辦法執行。 [5] 

國家獎學金發放監督

高校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但是很多高校都是要到第二年5月初才發放。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佔、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辦法時,應綜合考慮學校的辦學質量、學費標準、招生錄取分數、一次性就業率、學科專業設置等因素。
通知要求,高等學校於每年11月30日 前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高等學校應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國家獎學金設立時間

2002年5月21日: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財政部和教育部在京宣佈:2002年起我國將設立國家獎學金,每年在全國範圍內定額髮放給45000名在校大學生,總規模為每年兩億元。2002年9月1日國家獎學金進行首次評選。
國家獎學金每年將定額在全國範圍內發放給45000名大學生,其中10000名特別優秀的學生每人每年6000元;35000名學生每人每年4000元。國家獎學金的資助對象為中國普通高等學校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包括當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專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專科生。學生可根據國家獎學金申請條件由個人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並可按年連續申請。財政部確定的國家獎學金推薦名額,將適當對重點高校和師範、農林、民族、體育、航海、水利、地質、礦產、石油等專業的學生佔在校生比例較大的高校傾斜。 [3] 
2007年05月19日,中央繼續設立國家獎學金,每年獎勵5萬名特別優秀的在校學生,獎勵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8000元。
據瞭解,201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就提出了要設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要求。此通知下發前,我國的研究生教育中並沒有專門設立用於獎勵研究生的國家獎學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享受的都是國家普通獎學金。
2012年10月22日,中國政府網發佈《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為發展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促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 培養質量,從2012年9月1日起,實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制度,每年獎勵4.5萬名在讀研究生——博士研究生1萬名,碩士研究生3.5萬名。 [4] 

國家獎學金相關報道

2023年10月11日,“強國有我 不負華年”第四屆國家獎學金福建省頒獎大會在閩江學院舉行。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