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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
鎖定
- 中文名
-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
- 發佈單位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佈文號
- 銀監發〔2014〕40號
- 發佈時間
- 2014年9月12日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文件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4〕40號
2014年9月12日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內容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四條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目標:
(一)保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貫徹執行。
(三)保證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第五條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四)相匹配原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與管理模式、業務規模、產品複雜程度、風險狀況等相適應,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第二章 內部控制職責
第八條 董事會負責保證商業銀行建立並實施充分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保證商業銀行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內審慎經營;負責明確設定可接受的風險水平,保證高級管理層採取必要的風險控制措施;負責監督高級管理層對內部控制體系的充分性與有效性進行監測和評估。
第九條 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完善內部控制體系;負責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履行內部控制職責。
第十條 高級管理層負責執行董事會決策;負責根據董事會確定的可接受的風險水平,制定系統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負責建立和完善內部組織機構,保證內部控制的各項職責得到有效履行;負責組織對內部控制體系的充分性與有效性進行監測和評估。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門部門作為內控管理職能部門,牽頭內部控制體系的統籌規劃、組織落實和檢查評估。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履行內部控制的監督職能,負責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審計,及時報告審計發現的問題,並監督整改。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的業務部門負責參與制定與自身職責相關的業務制度和操作流程;負責嚴格執行相關制度規定;負責組織開展監督檢查;負責按照規定時限和路徑報告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並組織落實整改。
第三章 內部控制措施
商業銀行應當採用科學的風險管理技術和方法,充分識別和評估經營中面臨的風險,對各類主要風險進行持續監控。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全面系統地分析、梳理業務流程和管理活動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崗位,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相互制約的崗位安排。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明確重要崗位,並制定重要崗位的內部控制要求,對重要崗位人員實行輪崗或強制休假制度,原則上不相容崗位人員之間不得輪崗。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規範員工行為的相關制度,明確對員工的禁止性規定,加強對員工行為的監督和排查,建立員工異常行為舉報、查處機制。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設立新機構、開辦新業務、提供新產品和服務,應當對潛在的風險進行評估,並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第四章 內部控制保障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貫穿各級機構、覆蓋所有業務和全部流程的管理信息系統和業務操作系統,及時、準確記錄經營管理信息,確保信息的完整、連續、準確和可追溯。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確保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時瞭解本行的經營和風險狀況,確保相關部門和員工及時瞭解與其職責相關的制度和信息。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科學的績效考評體系、合理設定內部控制考評標準,對考評對象在特定期間的內部控制管理活動進行評價,並根據考評結果改進內部控制管理。
商業銀行應當對內控管理職能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建立區別於業務部門的績效考評方式,以利於其有效履行內部控制管理和監督職能。
第五章 內部控制評價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是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實施和運行結果開展的調查、測試、分析和評估等系統性活動。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評價制度,規定內部控制評價的實施主體、頻率、內容、程序、方法和標準等,確保內部控制評價工作規範進行。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應當由董事會指定的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納入並表管理的機構進行內部控制評價,包括商業銀行及其附屬機構。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內部控制評價的頻率,至少每年開展一次。當商業銀行發生重大的併購或處置事項、營運模式發生重大改變、外部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有重大實質影響的事項發生時,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內部控制評價。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評價質量控制機制,對評價工作實施全流程質量控制,確保內部控制評價客觀公正。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強化內部控制評價結果運用,可將評價結果與被評價機構的績效考評和授權等掛鈎,並作為被評價機構領導班子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經董事會審議批准後,於每年4月30日前報送銀監會或對其履行法人監管職責的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應將其內部控制評價情況,按上述時限要求,報送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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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內部控制監督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內控管理職能部門和業務部門均承擔內部控制監督檢查的職責,應根據分工協調配合,構建覆蓋各級機構、各個產品、各個業務流程的監督檢查體系。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監督的報告和信息反饋制度,內部審計部門、內控管理職能部門、業務部門人員應將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按照規定報告路線及時報告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或相關部門。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問題整改機制,明確整改責任部門,規範整改工作流程,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管理責任制,強化責任追究。
(三)業務部門應當對未執行相關制度、流程,未適當履行檢查職責,未及時落實整改承擔直接責任。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方式實施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持續監管,並根據本指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按年度組織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進行評估,提出監管意見,督促商業銀行持續加以完善。
第四十八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商業銀行,應當責成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採取監管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銀監會負責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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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中國警察網.2014-09-12[引用日期2014-09-29]
- 2.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14-09-28[引用日期2014-09-29]